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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系列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时间:2014-05-04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评定标准:实验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掌握实验教学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验教学效果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中学从事实验教学、实验研究、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有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并系统学习4门本科或硕士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或科研机构有关实验项目的要求),能够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能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或指导实验。
二、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三、参加过科研工作并有科研总结报告,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研究报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或实验准备工作量,年度实验工作质量评估或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验教学或实验准备效果良好,独立撰写1篇以上实验研究论文或实验教学总结,或获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学或实验室工作奖励。
二、参与完成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出版著作(或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1部。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评审条件者,可申报实验系列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专著)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讲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与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发现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C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独立承担1门以上专业课程或实践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教学工作。

二、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四、参加过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独立撰写1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参与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独立撰写1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教学论文或教学总结,或取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二、参与完成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

三、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四、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前6名(二等奖以上)。

五、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4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或参与出版著作1篇(部);艺术类专业人员可提交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获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奖励)。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评审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二、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三、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年均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不能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著作、论文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在著作中撰写部分章节)。“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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