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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

时间:2014-06-06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政策历来是中国股市的风向标,所以一直以来,中小股民都称中国股市为“政策市”,政策导向成为了人们投资股票的方向。在这样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信息造假成也紧随政策导向,用这种手段来迷惑投资者。特别是近年来国际经济环境持续恶化,转暖迹象不明显,很多上市公司在本没有更多的创新能力的情况下,利用会计造假的手段,美化自己的财务报表,利用虚假信息在证券市场上圈钱来获取私利。所以,在本来就缺少投资出路的情况下,更加需要改造我们的投资环境,让更多中小投资者的钱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中投资,同时我们的证券市场也需要健康的发展,因此加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惩治力度,防范和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完善制度;对策;预警系统

一、引言

1602年荷兰人在阿姆斯特河大桥上进行荷属东印度公司股票的买卖至今,500多年过去了,股票市场已经成为投机者和投资者双双活跃的地方,同时信息造假也伴随而生。在步入经济全球化的这个时代,中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不仅仅影响的是中国股民投资的成败,也会威胁到中国股市的稳定发展甚至影响到全球股市。特别是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丑闻不断频出,并有不断扩大之势。某些上市公司为了欺骗广大投资者而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恶意编造会计信息,从而让广大投资者在失真的会计信息面前盲目投资。例如近期自贸区牛股—上海物贸两个多月累计涨幅达到354%,证监会稽查风暴正低调展开,一张调查通知书马上把它打回原型。所以,这些造假案不仅改变了上市公司上市的初衷,也让广大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改变这一现状已经迫在眉睫。

论文紧紧围绕会计造假这个中心,在分析了我国目前股票市场上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成因及各种手段以后,积极展开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最终提出有效的防范与治理对策,旨在让中小投资者辨别有效的会计信息,杜绝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让上市公司走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二、会计造假的概念及危害

所谓的会计信息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取欺诈的手段在会计财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编造会计事项,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会计造假主要产生以下的危害:一、会计信息失真,企业经营业绩虚假,财务状况不实,给企业偷税漏税的机会。二、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银行贷款死账、企业积累与债权人利益受损,消弱了国家财经法规的权威。三、严重干扰了宏观管理以及政策把握,造成了信息使用者决策失误和社会资源的无效配置,打击了股民信心,引发股市震荡,造成经济运行不稳定。四、败坏社会风气,使政府公信力下降,为经济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滋生腐败。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成因

(一)、摘牌条件造成会计造假

中国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的一些规定,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一些最终可能导致摘牌的几个层次: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即ST制度,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PT制度,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摘牌处理。

从以上的条件可见,财务状况是退市的一个重要指标,而对于企业来说,摘牌将直接导致企业融资功能的丧失,给企业致命打击,同时中国上市公司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就是“借壳上市”,由于IPO在国内受到一定的控制,往往有的企业利用借壳上市这个手段达到上市的目的,所以“壳”在中国的证券市场属于“稀有资源”,而保住这个壳,往往使得很多经营不善的公司采用不正当的财务粉饰手段。

(二)、股市的筹资功能造成会计造假

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是可以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的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的扩大企业规模,即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股份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所以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交易、年报等相关会计信息,而这些会计信息往往是投资者选择购买这家公司股票的一种依据,获利能力强的公司其股票往往在市场上容易受到追捧。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上市公司会利用会计造假作为左右投资者买卖股票的一种手段,上市公司利用虚假信息不但可以抛售股票套现,把风险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也可以隐瞒会计信息,低位购进股票,在真实的会计信息披露以后增加自己股票的市值,而这样获取的利润比投资的利润来的更高的时候,往往让一些人乐此不疲。

(三)、会计与注册会计师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会计造假

我国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采用的是原则导向型。原则导向型的特点是各项会计准则的规范是粗线条的,具体操作要借助于职业判断,但是事实上在我国没有统一的会计职业判断标准细则,这给了实际利益需要者一定的空间。会计造假的当事人是会计人员,但是,会计人员没有权利阻止做假账,而且必须把假账做的像真的一样,如果上市公司的老总要你做假账的话,这是因为新修订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依法享有用人权和会计机构设置权,并且新修订的《会计法》已经明确了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义务以及违反行为的相应处罚,但是对于会计人员的权利,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会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充当的角色就是一个做账的工具。由此看来,会计失真的法律责任是由实际掌控人来负责的。法律也没有赋予会计人员监督权,其结果就是被实际利益需求者利用,把假账做的天衣无缝。

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保护和证明三方面的作用,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附上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才可以披上合法的外衣公开发布,审计报告成为会计造假的最后一道门槛。从表面上来看,审计单位只是一个服务性的单位,只为上市公司做业务,就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没有造假的必要性。但是我国上市公司的成分比较复杂,很多上市公司是原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最大的股东是国家,其职权被委派给各个职能部门分头行使,结果企业形成政企不分的局面,而各部门人员考核制度,让行政干预成为可能。另一个方面,上市公司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往往集中在某个经营者的身上,使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这样,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任、续聘以及支付费用等重要事项,其结果是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按照经营者的意愿出具审计报告,将会得不到业务,这给审计单位的监督权造成很大的冲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全都因为这种情况化为乌有。

(四)、造假成本低廉造成会计造假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会计造假成本太低,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很低。二是惩罚力度远远不够。造成的现实情况是造假收益很高,造假成本低廉。不但刑罚跟经济制裁力度不够,而且缺少名誉地位,升迁等方面的损失。目前我国《会计法》对于违反会计法规的单位最高经济处罚是10万元,对具体责任人最高处罚是5万元,远远低于预期的违法收益,处罚未伤胫骨,所以由于会计造假的风险收益大大高于风险成本,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

(五)、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会计造假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国部分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以及一些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现象的暴露,反映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许多缺陷。其一是董事会与经营班子高度重合,导致董事会监督独立性的丧失,降低了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同时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国有股及国有法人股占大头,又由于出资人代表不作为的现象较为普遍,从而使得所有者的治理与行政管理常常混为一谈,即使公司内部人员违法操作,对股东权利进行侵害时,股东也很难进行有效制止。其二是监事会的过于弱化,其缺乏权威性和不受重视的状况相当严重,同时也由于监事会没有具体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等问题,导致缺乏了解足够的公司经营信息,而给了信息违规披露极大的空间。其三是经理人员有可能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有意掩盖对自身不利信息的发布或发布虚假信息,使公司其他股东和市场投资者难于正确评价公司的经营状况,所以原“ST黎明”、“PT红光”做假账包装上市的问题,其根源就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的。

四、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现状及主要手段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现状

随着我们证券市场的急速扩容,上市公司的数量迅速增加,股市市值已经达到全球第四的位置,但同样暴露出来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数量也急剧上升,影响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以往,虽然《会计法》、《公然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规都明令禁止公司编制、披露虚假财务报告,但是此类现象还是有前赴后继之势。特别是前几年的“杭萧钢构”、“带头大哥”、“中关村”、“高新张铜”到近期的“绿大地”等一批大案要案可以看到这些公司利用虚假的会计信息牟取私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揭示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严重性。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造假案件也趋向隐蔽化,大多数案件都是等到事情发生以后才披露,更加重了投资者的损失。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会计信息的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不相关等情况。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主要手段

1、利用债务重组来调节利润

前面已经提到,在我国上市,对于企业而言,具有很强的融资功能,所以近年来上市公司利用非经营性损益对企业利润进行人为调节,提高企业利润等情况时有发生。比如上市公司发生亏损,有可能退市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会利用债务重组来扭亏为盈,转移利润,也就是说,非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将利润转移给上市公司,从而避免上市公司被摘牌。其具体的做法是,凭借关联关系,用上市公司劣质资产或者闲置资产,以高于账面价值的金额,与其国有控股母公司的优质资产相交换或出售,从中获取巨额利润,这种交易被称之为“垃圾换黄金”。这样,幕后的母公司就保住了自己上市的子公司的“外壳”,然后母公司凭借子公司的“壳”,就可以从股票市场上圈取大量资金。并且优质资产的注入,也让股价节节攀升。另一个方面是由于IPO的限制性,“壳”资源炙手可热,所以,其它难以通过正常审查又急切上市的公司,可以通过对这些“壳”资产注入,收购等方法,达到自己上市的目的,同时,这个频临退市的公司也可以从中得到好处。

2、通过资产评估,消除潜亏,虚增利润

如果企业发生潜亏,应当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损益表中予以披露,但是现在很多上市公司,尤其是原来国有企业改制过来的上市公司,往往在股份制改组、对外投资、租赁、抵押时,通过资产评估,将坏账、滞销和毁损的存货、长期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以及递延资产等潜亏金额确认为评估减值,冲抵“资本公积”从而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3、伪造往来款,调节利润

如果上市公司想提高利润,就虚开发票,增加应收账款,第二年又以客户因质量问题退货为借口将其冲抵。或则将潜亏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从而使本年度利润增加,如果上市公司想调低本年度利润,可以将收入转为其他应收款,减少销售收入,降低本年度利润,或则推迟开发票,将营业收入暂时转入“预收账款”账户,当上市公司负债比率过高时,就将融资租赁业务变成经营租赁业务,以避免确认与披露长期应付租赁设备款。

4、利用虚拟资产调节利润

这种情况是把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损失暂时列入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科目中,进行虚盈实亏或者虚亏实盈的人为操作。这样的“合法”接口往往是权责发生制、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地方财政部门批示等来不及确认等等,

另外,有的上市公司滥用利息资本化的规定,其做法是利用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难以界定的事实,通过人为划定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将用于非资本性之处的利息资本化,有的上市公司利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差额做手脚,即对于有盈利的被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对于有亏损的被投资企业,即使股权比例超过20%,仍用成本核算法,以此来调节利润。有的上市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控股股东或者非控子公司,因为无需合并报表,这样上市公司的销售收入就会增加,相应的也就增加了利润,还有的上市公司的会计科目中,有不少科目具有调节损益的作用,即当需要虚减利润时,就加以计提和摊销,当需要虚增利润时,就不予计提和摊销。

五、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防范与治理对策

从上述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手段来看,根除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并不是一件简单易行的事情,为此,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才可以从源头上彻底的解决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问题

(一)、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确保所有权到位。这是形成有效公司治理的重要条件。离开了所有者的激励和约束,很难避免公司其它参与者的非正常行为,所有者的权益也无法保证。二是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股东并不把公司经营权直接交给经理,而是将公司委托给具有决策和监督能力的董事会经营,董事会受投资者的委托,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的长远利益,最重要的职能是任命和更换公司最高管理层、做出战略决策、监督管理层的工作、评估经理的绩效并决定其薪酬和去留,董事会还必须确保企业经营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包括要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责,董事会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为此要优化董事会结构,包括设立董事、独立董事,设立以外部、独立董事为主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所以需要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董事的个人责任。三是公司的目标要集中于投资回报,职能这样,才能建立财务预算硬约束,才能准确评价公司的经营业绩。四是建立具有纠错功能的用人机制,现代企业的分责、分权、制衡关系,主要是各层级通过对人的控制来实现的,实现有责任的强约束,会及时发现任用人中的问题并及时纠正,为此,要积极探索适应公司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组织考核与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五是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

(二)、实施会计委派制

近年来,会计委派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领域经常使用的一种会计监督和管理的手段。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单位行政领导权与会计监督权分离,保障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同时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利用会计信息为企业提供了预测和决策的依据。二是委派人员受到纪检监督机关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双重领导,人事管理不受接受单位的制约,消除了对被派单位的依附关系,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人和事能够进行抵制,并向纪检、监察、上级财务部门负责,从而有效维护了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堵塞财务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是对于国有上市企业来说,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有效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并将有效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希望国家可以尽快出台关于会计委派的法律法规,明确委派会计的职权权限,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同时成立会计委派的专门机构。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针对上市公司一系列的审计失败,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势在必行。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监督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应该积极发挥其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职能。所以本人建议;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注册会计师法规,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明确并理顺管理体制,同时还应突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加大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其次应加强对会计事务所的监督,结合我国的现状,特别是针对我国会计事务所的经营模式和行业管理上的问题,应该积极改变公司经营者代行选择会计事务所的做法,为此,可以尝试建立会计事务所资源库,由相关管理部门分不同档次在公司相适应的档次内随机抽样,委派审计,同时规范并提高审计费用,制定合理的指导价格。在较长的时间内,还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行业监督部门来组织对会计事务所的审计。

(四)、通过立法,加大处罚力度

现行《会计法》对于会计造假的惩处力度,可以说远远不够,与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通过造假获取的私利相比,可以说是成本低廉。所以必须让上市公司在造假上面付出更大的代价,取得的违法利润与处罚款之间应该有个比例,让这些违法行为没有生存的空间。同时还需要附上刑事责任,这样才会让造假者在造假的时候考虑后果。对于合谋舞弊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同样给予刑事上的处罚规定,对于产生的后果,应该给予重罚,资产应该全部处罚干净,并且给予不得从事该行业的规定。如果要做到这一点,必须积极立法,让造假的处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定下来,总之,通过提高造假者的违法成本,这种造假的习气就没有生存的空间。

(五)、政企分开,减少行政干预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扩大企业自主权,尽量减少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就成为了一项改革方案提出来了,并且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是,现阶段对于地方官员的考核上,经济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地方官员要升官,就跟上市公司要业绩,要利润,要税收。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过来的上市公司,本身政府就有一定的管理权和人事任命权,所以不懂公司运作的官员一味的追求公司的利润,而造成公司管理的混乱局面。政企必须分开,这是一个大方向,必须让公司有一个自由的空间去增强自己的生命力,权利不能分开,公司必须掌握自己的行政权、任命权、经营权等。比如总经理的任命不能地方政府说了算,应该在职业经理人的市场上,通过竞争来上岗,经理人的利益应该同企业的利益直接挂钩。这样可以减少上市公司内耗,轻装上阵,同时也防范了由于行政干预导致造假事件的发生。

(六)、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会计造假很多时候是由于企业没有控制财务风险造成的,比如日本住友商社、韩国大宇集团、美国安然公司、中国巨人集团、蓝天股份以及“新疆啤酒花事件”等都与财务风险有关,当发现问题的时候,只能利用会计造假来掩盖自己的财务状况。所以,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势在必行。财务风险管理的预警系统是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避免损失发生,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财务风险预警系统是以企业财务信息化为基础,对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施监控的系统,它贯穿了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以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计划和相关财务资料为依据,利用财会、金融、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经济型等理论,采用比较分析、比率分析、比例分析、数学模型等方法,发现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给经营者预先警示系统,其基本思路是通过选择合适的指标,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指示系统,然后再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研究企业遇到的各种风险情况,得出综合的预警结果。可见,财务预警系统是贯穿整个财务过程的一个系统,所以,对于会计造假,可以在这一系统中从头到尾找到结果,所以建立完善的财务预警系统的同时,我们可以在这个系统中增加财务造假的防范系统,当公司有可能财务造假的时候发出预警,这样,可以减少公司造假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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