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征用是推进城市化建设在必经之路,土地征用是我国推进城市化的主要途径。目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在继续,被征地的数量一直在增加,全国被征地农民还在不断增加,征地运动带来的问题也开始凸显,被征地农民在丧失原有土地后,如何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城市化实现长远的发展的同时,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帮助被征地农民适应城市生活,实现长远的、更好的发展,成了政府和整个社会关注的重点。因而,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对被征地农民被征地之后所引发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炼其问题的相关原因,最后提出提高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利益保护,补偿安置
一 、我国被征地农民征地后引发的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对被征地后的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很不健全,在大量征地案例当中,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双方中处于不利地位,因而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遭受损害。实行征地之后,被征地农民的持续生计,因为脱离土地和原有的生活方式,受到了严重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集体用地被征用,由于征地费用分配乱、征地范围乱、被征地农民安置难、征地补偿乱,大量被征地农民出现了“就业无岗,种田无地,社保无证”的现象,最终因为不适应城市生活,而转化为城市当中的贫民,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由于征地而引发的民事或者刑事案件也大量增加,征地问题,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排开被征地农民本身因为文化素质、生活习惯等本身难以适应征地后的原因,农民被征地对其身份和就业也产生了影响,引发了大量问题,另外被征地农民在安排征地补偿收入时,例如补偿的公平性问题等,也矛盾突出,以下分别对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一)身份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人户一致的政策,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原因,我国在对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保、医疗和就业等方面都实行不一致的政策。户口既是身份,又与经济利益和社会政治地位等挂钩。在城市郊区,甚至在城市中,许多已经完全失去土地成为事实上的非农居民,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农民。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通过不断减少农民数量,将其转变为城市居民,来促进城市化的进程。被征地农民向城市中迁徙,不是简单的户口转变和居住地点的改变,而是生产、生活和居住方式等的根本转变,就是要让农民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福利。如果没有产业支撑和就业岗位保证,不可能将农民吸引到城市,难以实现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
(二)补偿收入问题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土地及其它所有的生产要素均已采取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对于各个地方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各级地方政府有很大的自主权,补偿标准甚至在同一个村子都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补偿收入存在很大的弹性。能否对被征地居民的土地实行准确估量,以保证他们在被征地之后,能够不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是一大难题。失去土地后的农民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没有相应的生活保障机制及时跟进,那么其生活水平将不断下降,并逐步沦为贫困人[ 方益权,李艳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体系构建论纲》,,《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 第12期,第68页]。在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在被征地之前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的生产资料,也更应真正成为农民生存和发展,提升生活水准的的一大财富。无论对于国家还是政府,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资源,其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都是很高的[ 李国际:《对我国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的思考》,《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 11月,第47页]。但是,以目前的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办法,普遍看来,农民所使用和拥有的土地被征地主体在政府的支持以较低价格拿走,土地的财富观没有得到体现,无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补偿收入。
(三)就业问题
被征地农民在城市中安顿下来之后,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要能有持续生计,必须要有稳定的收入,最重要的就是稳定工作。但是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找到一份合理的工作,是很困难的事情,究其原因,首先是是由于被征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和劳动技能的缺乏,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差,对市场的应变能力有限;其次是由于被征地农民不同于农民工,他们是由于土地被征用而被迫式地参与城市化,难以适应城市的生活[ 詹佳嘉:《关于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的分析和思考》,《福建省土地学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2011年,第269页],对于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的不适应,自身没有心理与物质上的充分准备。同时,没有政策和机构专门对于农民工问题的就业政策进行指导,使得被征地农民与原有城市居民盲目竞争,很明显,被征地居民处于劣势地位。大量的被征地农民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因此,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普遍看来是相当弱的。
二 、被征地农民引发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不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
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实际上是政府以计划手段配置土地资源,它沿袭了在计划经济时代,以牺牲传统农业为工业化的发展提供道路和提供原始积累的传统经济发展思路,这一思路与当时中国的现实环境,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实行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所以采取剪刀差的方式,以农业补偿工业。当前的土地征收制度与建国初期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在征收补偿方面没有多大差别。征地制度立法上的欠缺还体现在征地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补偿标准上[ 袁树平:《农村征地引发社会矛盾原因分析及对策初探》,《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 第5期,第35页;]。目前来说,我国政府土地法律补偿标准规定偏低,征地补偿范围较窄。我国的征地补偿范围仅是对与土地有直接关系的损失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征地补偿仅是对村集体土的地所有权补偿,对失地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损失补偿未有体现,对诸如与征地有关联的其他附随损失更是不在补偿范围。实际上农民与土地只是法律意义上的承租关系,土地归属权不确定。目前农民缺乏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导致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比如,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征地补偿费用主要是由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的。征地补偿费主要以这片土地在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为标准。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土地利用能力越来越高,土地投资回报收益越来越高,失地农民本可不断提高的收益水平,却永远停留在征地时点上。
(二)补偿标准不够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费范围较窄,只限于被征用客体直接关联的经济损失,比起西方不完全补偿原则下的征地补偿制度,我国的补偿费用明显偏低,而且我国的征地补偿范围不包括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寇薇:《浅析济南市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山东国土资源》,2013年 第6期,第80页;]。征地是具有强制性的一种政府行为,但同时也具有补偿性,即国家必须给土地被征用者一定的补偿,其中适用的补偿标准尤为关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取决于被征用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其总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种一刀切的计算方法过于简单,难以正确体现土地的区位差异和准确反映被征用土地的真实价值[ 郭昆,沈丽萍,梁智:《玉溪市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制度研究》,《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 第4期, 第12页;
]。同时,这种补偿标准远远不足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从而严重损害了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导致有些被征地民不满现状返乡闹事,并有可能引发激烈的社会矛盾。由于政府垄断了征地市场,价值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受到了认为的打压,最终影响了耕地价值,使得地方政府成为了一个名符其实的利益集团,充当了受益一方,不仅如此,制度外的人也会通过一定的手段来扩大征地的“外部性”,最终致使耕地大规模的流失,考虑
到征地垄断的影响,部分地方政府目前已经实现了征地制度的市场化发展。
(三)政府未能对被征地农民进行正确积极的就业指导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区别于城镇居民的常被视为的一种社会保障。目前我国主要采取一次性的货币安置[ 徐忠红:《建立湖南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 第1期,第4页;],失地农民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一旦用尽就可能随之陷入困境,对于其中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缺乏职业技能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来说,尤其如此。实践中有些地方使用了招工安置、就地安置、供地安置、货币安置及保险安置等安置方式,虽然在当前条件下得到了多数农民的接受和欢迎,也对促进就业、改善投资环境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但这些安置方式往往只解决失地农民的近忧,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远虑,因而也就没有得到广泛的运用推广。政府未能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积极的就业指导,因而大多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之后,难以获得持久的收入[ 孙绪民:《我国失地农民保护问题研究》,《理论探讨》2006年第5期,第111页;]。被征地在就业中遇到的一系列困难,也难以得到高效率的解决。
三、提升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安置水平的对策
(一)优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目前在我国发生征地的地方,大都采取法定标准的最低线来补偿农民[ 宋斌文,樊小钢,周慧文:《失地农民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调研世界》2004年 第1期,第22页;],分配方式很明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这种情况也违背了与我国当前的“三农”政策精神科学的土地补偿标准体系应当是建立在土地的生产功能、预期收益和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为农民提供的社会保障功能等三个主要方面的补偿指标体系。同时依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本身的质量、用途来综合考虑其补偿标准。只有通过这样的调整才能有效地缓解被征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同时还可以保护被征地农民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在改善被征地农民的生存状况同时,让他们充分享有土地收益的同时,从内心真切感受到城市化的发展给他们所带来的好处。此外,必须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征地补偿费进行监管,避免征地补偿费成为组织某些中小团体或某些村干部的个人财产。与此同时应当及时制定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分配和使用办法,并且组织应当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公幵,接受农民的监督。
(二)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解决被征地后失地农民生活状况问题最重要的途径,同时也是实现被征地农民城市化的重要途径[ 廖晓军:《中国失地农民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40页。]。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是提供职业能力培训机会,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被征地农民技能单一,用人成本却与技能成熟的人一样。因此对于被征地居民来说,必须通过培训来提升他们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其次是要创造一个被征地农民就业的良好环境,例如可以对使用被征地农民的企业进行减税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录用被征地农民,给予他们更多就业机会,政府也需要引导被征地农民向城市缺乏人才的方向发展。最后是鼓励被征地农民的自主创业,可以在贷款上给予优惠,和相关政策指导。这样能够使得被征地农民合理使用补偿安置的货币资金,实现长远发展。
(三)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保体系
社会保障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体制 。全面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还没有建立的现实情况下,土地对于农民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农民进行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所以土地被征,被征地农民的将失去重要甚至是唯一的经济来源。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逐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是政府以及社会的职责。首先,完善社保体系要尽快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养老保险范围中。其次,完善医疗保险的制度,扩大医疗保险中包含的药品和病症种类,简化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再者,,把就业能力差的家庭以及零就业的家庭都纳入失业保险范畴,为其提供相关的帮助,帮助他们实现顺利就业。
(四)提高被征地农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与能力
要使得被征地农民实现合理的安置,除了依靠社会环境和政府引导,还必须依靠被征地农民本身的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来对政府和征地方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高被征地农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是要政府组织对被征地农民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培训,由当地政府组织动员每个家庭积极参与,尤其注重权益方面知识的普及。其次是要发动媒体进行宣传,包括广播、电视和电台等。也可以写大字报和发放宣传单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再者可以与高校合作,发动高等教育的学生和老师进行下乡讲学,尽量列举生动的例子,以深入浅出的方式进行讲解。使得被征地农民具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使得提高补偿安置的水平。
四、结论
综上所述,加强被征地的农民补偿安置,提升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护水平,既是现阶段我国逐步完成向城市化现代化转变的需要,又是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发展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它关系着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也关系着我国政治的稳定和谐。随着征地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家常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安置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对征地农民的补偿方式应该遵循多样化的原则,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不能仅限于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单纯的仅仅进行货币补偿,补偿的形式应该多种多样应该还包括就业安置补偿、实物补偿、社会保障补偿、住房安置补偿等。在进行补偿的同时上,要注重被征地以农民生活水平为标准,至少不能降低其原有的生活水准。同时也要对被征地农民所具有的货币,进行使用指导。实践证明,要在农地征收中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既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被征地农民维权意识,要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提高农民保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对征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培训,实现长远发展的指导。只有多管齐下,才能形成强大的合力,实现被征地农民的合理安置、利益保护,才能进一步实现国家和政府、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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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益权,李艳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体系构建论纲》,,《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 第12期;
3、李国际:《对我国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的思考》,《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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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寇薇:《浅析济南市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山东国土资源》,2013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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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孙绪民:《我国失地农民保护问题研究》,《理论探讨》2006年第5期;
10、宋斌文,樊小钢,周慧文:《失地农民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调研世界》2004年 第1期;
11、廖晓军:《中国失地农民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