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析随着网络侵权行为扩散,版权人使用技术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维护消费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传统权利限制调节机制产生的冲突。本文立足于利益平衡原则,在技术措施保护与权利限制之间寻找平衡点,既要通过技术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要在权利限制中保证社会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从而实现网络环境中各方利益的共赢。
关键字: 网络版权 技术措施保护 权利限制 冲突
一、网络环境中的版权的技术措施保护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网络也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3年6月,我国网民的数量为5.91亿,互联网的普及率已达44.1%。[ 引自http://www.cnnic.net.cn/,2013-07-17]从理论上来看,作品的每一次传播都是利润空间的拓展,可是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互联网无限的可复制性,全球传播性和共享性,以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使侵权行为几乎以“零成本”开展,盗版随即猖獗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版权人的创作热情和正当传播人的利益。面对如此威胁,技术措施应运而生。
关于技术措施,WCT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第11条规定“缔约各方面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为行使版权而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地技术措施的行为。”该条概括的规定了成员国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义务,但具体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保护到什么程度则留给各国做出规定。比如美国的《千年数字版权法》就在第1201条详细规定了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及其附属的侵权行为,其他7种情况下不同程度的免责或例外等。我国2001年修订并重新颁布了《著作权法》,该法第47条第6款原则性的规定了技术措施为“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一种手段。《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4条明确提出在保护网络版权方面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第12条则从反面规定了有关技术措施的内容。由此可见,技术措施是指诸如利用加密技术以制止未经许可或者未由法律准许而采取的解密行为等有效的技术性方法和手段。[冯晓青:《技术措施与著作权保护探讨》,法学,2007年4月,24页]
技术措施从分类上看主要有两种:控制接触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控制接触的技术措施往往表现为访问人需要提供一定的身份验证或是密码之类的信息以通过登陆装置,否则用户将无法浏览该网页。它广泛运用于各种注册登录,付费浏览的网页中。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则是通过技术手段限制使用人对于作品的复制,粘贴,打印来限制作品的传播。技术措施的广泛使用使局势逆转,有效地保护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对其劳动价值和人格尊严的肯定,也激励了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可以说,版权技术措施的出现确保了权利人对在线作品内容的控制,有利于改善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人对其权利的保护所处的劣势地位,使已经失衡的利益机制重新达到平衡。[冯晓青:《技术措施与著作权保护探讨》,法学,2007年4月,24页]
二、技术措施对权利限制的冲击
版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作为版权的三大利益主体,各有其利益来源和存在的现实基础。[刘志刚:电子版权的合理使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244页]而版权法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一种保持三者的利益平衡的机制。当今网络版权侵权层出不穷,版权人作为一种弱势群体,选择技术措施以防患于未然,也实为一种无奈之举。从效果看,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手段远比“事后救济”的方法有效,但它从根本上切断了非法访问,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的途径,扩张了版权人的权利,在客观上形成了不合理的信息垄断,使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同时也架空了版权的权利限制制度。所谓版权权利限制,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对版权人的著作财产权的行使所给予的一定程度上的约束[杨巧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119页]。广义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地域的限制、权能的限制、权利穷竭等。
(一)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造成的冲击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一种制度。[杨巧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120页]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一般发生于个人学习和欣赏,或是为了教育研究,慈善事业。但并非允许人们任意的使用作品,而是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的规定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某些特殊情形”或“限制和例外不得与作品的正当利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伯尔尼公约》所创立的“三步检验法”已构成对著作权限制的基本原则。[李娟:《试论我国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以著作权为视角》,仲裁研究,2009年02期,15页]作为版权各方利益的均衡器,合理使用制度始终体现者版权人自我价值,公共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的协调一致。[刘志刚:《电子版权的合理使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177页]技术措施和合理使用制度之间的互动其实就是一场权利扩张和公众利益的博弈,如今技术措施的规避条款表面上为合理使用留出一定的空间,却是一张排除了实施可能的“空头支票”。
首先,从公众获取作品的权利来看,控制接触的技术措施使任何人在没有得到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都无法自由接近作品。如此一来的确从根本上切断了非法竞争者接触作品的通道,但也使公众无法获取作品信息,妨碍了公众获取作品的自由,使合理使用的接近浏览作品的权利流于形式。公众无法接触作品,就不能形成对作品的自我感性认识,而要去公众在丝毫不了解作品的情况下支付费用,显然是不公平的。不仅打破了原有的版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旧的平衡,还使使用者与版权人之间原本平等的地位转化为一种版权人“施恩”允许使用者接触的格局,进一步加剧了各个利益主体间的鸿沟。
其次,出于对复制权的控制,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肆意地扩张了版权人对市场的垄断权。进而,技术措施的极端发展将使互联网变成一个巨大的信息收费平台,用户对作品的任何使用都以付费为前提。换而言之,在数字信息的时代,只有那些有支付能力的人才能够获得知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技术措施不适当的限制了公众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方式,阻碍了知识的自由传播,也不利于作品的再创作。作品的创作都是建立在前人的基础上的,复制受限,创新也会受限。
(二)技术措施打破了版权本身受到的时间上的限制
作品一经创作,虽然万世不灭,但其版权保护期限却有一定的限制。期限届满后,作品则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利用,无需作者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这是传统版权法为了在赋予版权人对于其作品的合理垄断权的同时维护社会,他人的利益,鼓励和促进知识和信息传播的一种方式。网络版权由于技术措施的保护,使作品在期限届满后进入公共领域这一事实变得困难了。版权人完全可以在作品的保护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技术措施控制公众对作品的接触和使用。技术保护措施的扩张最终导致了使用者权利的日渐缩减。[ 王喜军:《论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扩张及其限制》,《出版发行研究》,2012年09期;]可以说,技术措施变相的促成了对于版权的永久保护。作为作品本身就具有继承性和公共性,永久不允许他人使用属于对公共资源的不正当占有,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会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
三、网络环境中技术措施和权利限制的协调
曼斯菲德曾经之处在著作权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平衡的重要性:“我们必须确保不致出现两种极端,一是花费时间和智力劳动的作者被剥夺作为对其劳力和天才奖赏的合理利益,一是因垄断阻碍科学和文化的进步。”[10梁志文:《数字著作权论——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中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196页]在技术措施与权利限制制度发生的矛盾就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表现之一。我们既不能否定公共利益使版权人的权利绝对化,也不能一味的强调公共利益而置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在技术措施与权利限制之间应该权衡利弊,协调发展。
(一)在技术措施和合理使用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技术措施对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来弥补法律对于侵权行为的威慑力不足;合理使用则是出于平衡利益,体现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的冲击,在深层次上又波及了版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11刘志刚:《电子版权的合理使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183页]我们迫切的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新的平衡点以促进版权各大利益主体的共赢。
首先,对于公共机构的合理使用,比如图书馆,公益机构等,从现状看并非为侵权行为实施的主流群体,也没有因技术措施的强制控制而受到巨大冲击,并不是目前的矛盾聚焦之所在。由于此类机构所需求的信息量大,且相应文件比较完备,可以通过集体机构代表版权人与相应代办人在大型的公共平台上进行。
其次,个人的合理使用是目前的突出矛盾之所在。可以这么说,如果允许个人合理使用,我们又无法确定其在获得作品之后是否会实施损害版权人利益的行为。针对这种现状,有人提出有版权人 V向个人合理使用者提供部分破解信息。但这种做法是很理想化的,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实现。大多数的版权人之所以为对其作品采取某种技术措施,就在于本身无法进行破解。就常人的心态而言,如果拥有了部分破解信息,版权人必然会寻求方法改进技术以求措施之安全性。就笔者的观点来看,对于个人合理使用,可以在接触或使用之前加一个前置程序,要求使用者提供部分信息以及签写相应不会行使侵权行为的承诺书,以此获取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再次,在严格限制合理使用的条件和目的的前提下,放宽合理使用的范围。把一些法定许可交给网络传播者。[12 崔艳峰:《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权利的扩张与限制为视角》,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10年04期,42页;]就现实情况来看,的确有很多人以合理使用之名行侵权行为之实。笔者认为合理使用的规定应充分考虑改编(编辑)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不同,商业利用和公益利用的不同,对传播目的实现的必要性的不同,结合网络传播的特点,在一个绝对的原则下尽量定出相对宽松的合理使用范围,既照顾到目前网络传播现实,又具有前瞻性,包容性。
(二)加强立法,规范技术措施的合法使用
WCT公约第2条规定了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技术措施作为一种网上版权的保护制度,在网络上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然而技术是把双刃剑,我国的“江民逻辑锁[131997年,北京江民新技术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KV300L++版杀毒软件中加入了具有高智能化逻辑判断的"逻辑锁(反盗锁)"程序。在盗版者使用"中国毒岛论坛"提供的解密匙复制盗版盘,并上机运行时,其"逻辑锁"即可准确识别出盗版盘来,立即启动,并锁死盗版者的电脑硬盘,迫使电脑停止工作,硬盘数据暂无法使用,此举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参见http://tech.sina.com.cn/it/e/2001-12-23/97046.shtml]”事件和“CCED5.013”事件无不昭示技术措施一旦被滥用,就容易损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加强立法,规范技术措施的使用有很大的必要性。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尚有很多不足。
首先,对技术措施的没有详细界定。WCT第11条和WPP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第18条都对其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技术措施都会受到公约的保护,至少要具备以下要素:(1)有效的;(2)作者,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所采取的;(3)为了行使版权;(4)出于防御未经授权或法律允许的行为,这样就将技术措施限定了一定的范围内。我国应该参照WCT公约和WPPT公约,明确限定技术措施的范围和定义,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充分借鉴已有的经验和司法实践,理性立法。
其次,没有规定缓和矛盾的修正程序。就立法的思路来看,由于立法者并不能完全预测关于技术措施方面的立法影响,一般会在立法中设立补救的程序和途径,比如欧盟和美国。而我国著作权法不仅对于技术措施的保护高度定位过高,且在此方面的规定完全是刚性的。这并不符合我国国情,既要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公共利益,在实践的基础上我国虽然在2006年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立法用语过于概括性和抽象性,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造成了很大的不便。有必要与时俱进,不断修正法律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三)加强人们的维权意识和网络管理机制
首先,尽管国家大力开展各种版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人们尊重版权和保护版权的法律意识已有了很大的提高,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以版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直接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但当今全社会的版权意识依然十分淡薄,而且版权的各种渠道如谷哥搜索引擎、“模仿嘲讽”、博客14等又较为开放,版权保护的社会环境仍需改善。因此,我们在注重立法和司法的同时,应该加强著作权法的宣传工作。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一方面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一方面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
其次,网络侵权的很大部分原因是出于网络管理的组织松散,监管力度不够。网络管理机制在版权人维护自身权利和网络科技发展中均有很大的作用,加强网络监管,对于协调各方利益平衡,维护版权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时十分必要的。上文提到的关于公共机构合理使用在大型的公共平台上进行和个人合理使用的前置程序以及承诺书,都需要有一个健全的网络管理机制进行监督操作。而后续的关于公共机构和个人相关信息的储存和保护,也迫切的需求一个强有力的网络监管机制来实现。
14胡云红:《论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权利限制》,河北法学,2010年01期,105页;
四、小结
随着数字信息时代的来临,大量的个人作品呈现在网络之中,利益平衡是永恒的矛盾所在,亦是必须坚持的主题。面对如此状况,一个新的协调实属措施和权利限制的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我国在网络版权方面的立法已经体现了这一愿望,但如何协调技术措施和权利限制,仍需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进一步深入,以达到版权法各个制度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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