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推进,薄弱的农村金融,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蓬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主要面向农村、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新型经济组织,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贷款手续简便、审批省时快捷等特点,对激活民间资本市场、缓解农村资金短缺和解决融资难问题、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本文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情况的有关文献,首先概括出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在一些方面的一致性及差异性,然后详细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现状及现有运作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运作模式的分析与绩效评价,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提出了发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科学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研究结果不仅能丰富农村金融理论,而且对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经济效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好的为农户、农村、农业服务提供帮助。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商业化,运作模式,可持续发展
一.小额信贷的相关理论研究
(一)小额信贷的涵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它依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位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二)小额信贷的两种模式
目前世界上存在着的小额信贷模式以其服务目的的不同,可分成福利主义小额信贷模式和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模式。
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将社会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强调项目对改善穷人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作用。其不仅为贫困人群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同时也为他们提供技术培训、教育、医疗等社会服务,旨在帮助穷人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发放贷款的来源多为外界的捐助或者政府补贴性质资金,对盈利性要求不高,因而此类机构的贷款利率通常会低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利率。
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则注重在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尤其是财务的可持续性,并在此基础上扩大业务。在为广大低收入群体提供信贷服务时,一般不涉及培训、教育、医疗等问题,不强调提供社会福利的职能,总是瞄准贷款市场空缺,以高于一般商业贷款的利率将资金贷给目标客户,他们主张以微型企业为主要金融服务对象,强调为正规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整个低收入阶层提供金融服务,但在服务对象的覆盖面及财务自负盈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三)小额信贷商业化
随着时代的发展,小额信贷机构维持自身的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小额信贷能够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改善农村经济,缩减农村与城市间的差距。而只有商业化的经营才可以维持小额信贷机构的生存并保证其可持续的发展。商业资金能有效识别融资需求,要求发放的贷款保持较高的还款率或是一定的盈利率,而商业化小额信贷又将减贫济困的目标融合在资金的市场化行为中,一方面,缓解了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的市场化掠夺及、对贫困者的漠视及金融抑制,另一方面,商业化小额信贷要求其利率遵循市场化原则,运用其专业化的技术降低市场风险,为福利主义小额信贷机构的长期资金来源和内在的不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解决方案,实现了机构自负盈亏、财务自立和可持续性的目标。商业化小额信贷是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和制度主义小额信贷之间长期动态博弈的均衡,在更好地服务目标群体和保持机构商业可持续性之间寻找平衡点。
因此,商业化经营的小额信贷组织机构其运营、开展业务不能依靠政府补贴、慈善性捐款等资金来维持,而是以商业化的模式发展和管理,通过可盈利的商业模式使得小额信贷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的研究
(一)小额信贷在我国机构的开展
伴随着小额信贷在我国农村金融中的地位不断得到认可,小额信贷成为农户生产投入的重要资金来源,我国开展小额信贷的组织机构及其规模也逐渐发展起来。
我国小额信贷组织机构按照正规化程度共有以下几类:1.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银行等。 2.政府扶贫机构与非政府组织。政府扶贫部门使用农业银行提供的扶贫贴息贷款对弱势产业、弱势地区、弱势群体进行金融扶持。3.由央行牵头动用民间资金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4.其他机构。包括典当行、担保公司及民间借贷机构等。
以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小额信贷在机构的开展正式掀开新的一页,也标志着我国小额信贷机构商业化、多元化时代到来。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1994年,小额贷款被引入中国,主要作为国际援助和中国政府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由于成效显著而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国务院在2004—2006年间连续三年通过三个一号文件为农村小额信贷提供政策支持,并与2005年6月开始了“商业性小额信贷”的的全新阶段。为了更好地指导小额贷款的工作,使小额贷款步入正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另外《意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资金来源、资金应用以及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贴近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的实际情况,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金融服务需求,而且对于缓解小额融资需求,引导民间融资具有积极意义。小额贷款公司不仅是民间资本金融进入金融行业的第一个跳板,为封闭的民间资本金融打开了一条出路,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表明政府对纯私人性质的金融组织持认可态度,预示着小额信贷的发展有了较宽松的社会和制度环境。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很快,民间投资热情非常高,由于其服务目标明确、手续简便、效率高,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对帮助我国中小企业和三农企业渡过困境,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方面
政策不完善,监管需加强。综观各地出台的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限制和监管政策多,鼓励和扶持政策少,审批程序复杂繁琐,准入条件苛刻,进入门槛太高,在股东数量、持股比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方面设限过多,使许多有能力并期望进入该领域的组织或个人望而却步。同时,还存在着多头领导和监管,议事拖拉、行文费时、办事效率低等现象。据反映,申办一个小额贷款公司需要100多个公章。从各地情况看,多为由多个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日常监管往往责成某一部门兼管,监管主体不明确、不确定、不固定,有效约束不足,极易出现漏洞,引发潜在风险和增加不稳定因素。如有的受利益驱动,违规集资融资,盲目扩大资本金规模,超规定放贷;有的由于管理经验不足和防控能力较差,一旦出现风险,往往采取非法手段,甚至使用暴力手段去收贷,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有时由于监管力量不够和经验不足,特别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拨备、贷款集中度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资产流动性等专业和审慎监管不能有效进行,更无法开展行之有效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二)法律层面
法律地位不明确,不敢理直气壮地去发展。时至今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还是依据国家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文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准入条件、运行机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尚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其自身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在实际运行中,负责行使监管职责的部门也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没有法律依据,难免形式化、行政化和随意性。使得监管部门不够理直气壮,放不开手脚;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也觉得限制太多,往往坐失良机,影响经济效益。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一个公司制企业,它理应遵循《公司法》去规范运作,可现在的政府文件却规定了许多超越《公司法》之外的条条框框。如必须几个股东、股东的股份必须符合规定比例、注册资金层层加码、不得越界经营等等,这些都是公司难以理解的事。因此,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使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公司依法经营,已成为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急需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
(三)认识方面
思想认识上存在障碍和误区。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普遍存在着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总认为发展经济有众多正规金融机构就够了,对搞活民间资本市场讳莫如深或不屑一顾;对于解决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没有紧迫感,缺乏责任感,更谈不上千方百计去探索和开拓新的融资渠道。认识上的误区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另外,也有少数人鉴于历史上曾有过令人惊恐的金融风险案例,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心存疑虑,存在着求稳怕乱的思想,总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然尚属试点,上级没有硬性指标,何必自讨苦吃。这些思想无形中给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又增设了一道思想障碍。
(四)经营方面
管理水平低,运作不规范,治理结构有待完善。一是人员素质偏低,管理水平不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业务技能普遍较差。多数没有从事金融工作经历,且缺乏正规培训;聘请银行退休人员担任高管,也存在知识老化的问题,特别缺乏对经济形势发展变化、政策取向、产业前景敏感性和前瞻性的认知。二是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范。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即使国家有规定,内部有制度,也不能严格执行,随意性比较大,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如不坚持“小额、分散”原则,超限额贷款给一些大企业或地产商,违背了国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三是防风险能力差,防控措施待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的衍生品,也是高风险产业。由于防风险经验缺乏,配套措施不完善,致使贷款被骗或形成呆账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治理结构欠佳,有效制衡缺位。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不能严格按照公司制或股份制原则运作。一些主投资人往往通过近亲属变相入股等方式,形成主投资人绝对控股的“一长独大”现象,放贷决策个人专断,在公司内部形不成有效制衡机制,其他股东作用难以发挥,利益难以保证。
四.发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
为规范我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根据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遇到的一些典型问题,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参与放贷过程的各级主体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科学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顺利发展。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下一步应该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相关法律,为小额贷款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一,规定小额信贷的基本运作模式,使小额信贷的具体操作有法可依。第二,明文规定小额信贷的对象范围、贷款数额以及相关贷款程序,严格贷款资格、额度的评定。第三,把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服务性质和扶贫性质结合起来,控制利率水平,防止变相高利贷行为。第四,确立农村小额信贷的相关管理、考核机制,要加强贷款后的管理和监督,追踪了解贷款者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者的小额信用贷款按规定要求使用。
(二)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首先,允许外国的金融机构公司等适当参股利用它们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从而实现融资渠道的多样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其次,银行可以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伙伴进行资金拆借,以缓解其资金紧缺问题,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也可以惠及小额贷款公司,使其成为人民银行再贷款支农的新的承贷主体,既可以开辟和扩大支农渠道,又可以缓解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紧缺问题。再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以发行公司债券、转股资等方式增加流动资金并允许其适当涉足金融衍生工具,开发与自身特点相符的理财产品,如贷款信用产品。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
监管是公权力直接介入小额贷款的运行,这是非常必要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正处于探索阶段,如不对其加强监管则会使其发展处于无序的状态,甚至会导致公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还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应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定。针对目前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应制定一步行政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明确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以及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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