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程招投标是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邀约和承诺,这个过程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而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对中标人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本文主要通过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论述和分析,提出相应对的策略,使得招标方能在最短的时间和以最快的速度在工程招标市场找到合适的施工企业。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施工企业
一、工程招投标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及性质
招标投标,是指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所进行的大宗货物买卖、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采购与提供时,而采用的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和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一种规范化的竞争手段,它遵循市场规律,体现 了“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准则。[ 曹宇明,张琳红:浅谈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管,中国商界,2012年9月,第9期,第442页]
这种交易方式,通常是由项目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向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项目的性质、质量、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自己拟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报价及其他符合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之后,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和比较,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因为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任务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基本不会也不可能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二是必须要有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的存在,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多家卖方竞争的局面,让买方能够处于主导的地位,有绝对优势以招标方式从多家竞争者中择优选出中标者。在短缺经济时代的卖方市场背景下,许多商品供不应求,买方没有选择卖方的余地,卖方也没有必要通过竞争来出售自己的产品,也就不可能产生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意义及内容
工程招标投标是一种富有竞争的采购方式,会直接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给采购者带来经济和高质量的效益。同时,工程招标和投标报价是建筑企业的主要施工生产的经营活动,它在企业整个经营管理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发挥不可磨灭的作用。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已经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双重效益。从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来看:如河南水浪底水库枢纽工程(1993年)、云南鲁布革水电站(1983年)、四川二滩水电站(1988年)、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福建水口水电站(1985年)等重大项目,尽管项目个数不多,年度投入仅占全社会总投资的10%左右,但这些项目都是以国家投资为主、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项目,这些项目的招标投标,在很大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和投资效益的提高。同时,从全国范围内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来看,由于每年国有经济的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40%以上,所以,这些项目的招标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都是无法估量的。
二、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由于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痼疾,一些施工单位还不能很好适应形势的发展, 在建设工程中私招滥雇、假招标规、避招标,以及以行贿受贿手段承揽工程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影响了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的建立,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阻碍了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一)招标代理人或机构的问题
随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审批管理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过程监督转变,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都转由招标代理机构来操作完成。但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较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配套制度和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健全,执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编制招标文件时经常出现不规范、没有针对性、照抄范本的问题。有的小型招标代理公司还存在着以压低代理收费获得代理权的行为。从长远看来,这些行为和现象不仅制约了招标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也影响了工程招标投标法律的健康运行和规范化运作。
(二)招标方存在的问题
1、拆解工程,化整为零
比如,建设单位对工程量超过l0O万元以上的项目,人为地拆解成二个及以上的项目,使项目工程量均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从而进行自行招标;或者以资金不足为由,只申报项目主体工程,而不报附属工程,使拆解后的每一项项目都达不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投标数额,从而不进行公开招标。
2、寻找借口,规避招标
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的招投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深,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或以专业性强、工期紧张等为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者将项目拆分到招标限额以下,或对项目冠以类似重点建设、条件限制、特殊项目、垄断行业等名义,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
3、邀标、议标较多,公开招投标项目较少
所谓邀标,即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取这种方式的,招标人可以不公开发布工程招标公告,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向熟悉并了解的施工单位发放投标邀请书。[ 张佳炯: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问题及对策,城市建设,2013年,第1期]这种邀标、议标较多的情况会使其他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无法参与公开竞争,造成招投标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投标方存在的问题
1、串标
一些投标人在利益的驱动下,通过在项目投标前的相互串通,来抬高报价或压低报价,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排挤了其他投标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2、挂靠
有些投标人其自身达不到中标的相应条件,但为了中标,采取挂靠多家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参与投标,并许诺中标后给予一定提成费,这导致的结果是工程建设质量存在很大的风险和隐患。
3、围标
是指在招投标中出现的陪标现象,即在参与的投标单位中,由一家投标,另外几家陪标,使得最终招标项目落入这几家投标单位,事后由中标单位对参与陪标的单位承兑事前许诺。
4、条件不合理
设置不合理条件,由业主自行选择供应商。使招标有失“三公”原则。
(四)招投标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主体不明确
现行的招投标行政管理与监督执法分别分散在发改委、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这些部门既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同时实施具体监督,有的甚至还是招标项目的实施人,或者是招标人的上级,形成了分散管理、同体监督的体制。这种体制直接影响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有些招标单位表面上按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投标单位表面上平等竞争,但中标后,招投标双方将招投标承诺中的工程造价、 质量、 工期、材料等合同内容抛诸脑后,重新商议私下条款,另行签订所谓的附加合同,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甚至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产生分歧,对簿公堂。
2、监管流于形式
由于各个招投标监管部门只能对管辖内招投标的某一环节进行监管,加之各个招投标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信息资源不能及时共享,同时参与监管的人员大多属于临时指派,对招投标的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不了解,造成各行政监管部门只能对招投标现场进行程序性监督,不能对其项目单位进行实质性监管。因此,对于那些招投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很难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监管流于形式。
三、招投标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法制建设,填补法律漏洞,杜绝漏网之鱼
1、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建设工程招投标引入的是市场竞争机制,必须在公开、公平、合理有序的前提下进行。《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就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规范。加强招投标的法制宣传教育是重要手段。对各方参与招投标人员和行政监管人员加强法制救育,使他们知法懂法,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执法,建立道德防线,能自觉用法律约束自己,警钟长鸣。否则,容易导致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2、严格执行并依法确定招标范围
按现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该无条件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投标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不仅工程施工要招标,设计、检测、工程监理、勘察、造价咨询、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代理等也应纳入招标范围。对不按照规定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的,或者化整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二)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有效监管
1、设置招投标监管中心,明确职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参照十编发[2006]15号文件要求,为提高政府采购中心级别,加强工作力度,特设立招投标监管中心,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充实区政府采购力量,加挂监管中心牌子,安排4—6人负责全区招投标监管工作,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同时,明确招投标监管中心工作职责。实施驻场监督,对招投标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纪律法律责任。以有力的执法监察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
2、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后续监管
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往往只重视招投标过程,而忽视招投标结束后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后续监管,致使部分腐败问题在招投标结束后发生的,导致对项目过程中的虚假工程量、偷工减料、阴阳合同等无法实施有效监督。虽然工程竣工后审计部门要进行工程结算审计,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改变隐蔽工程记录等,给审计部门审计带来难度,造成工程预算对于高出的实际工程造价无法调整,很多工程实施后结算与预算悬殊太大,给国家建设投资造成损失和浪费。同时也扰乱了招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将招标法律置于虚设。为此招投标监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应从项目立项、报建、开标、签订合同直至工程结算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并要与规划、土地、质检、安全、纪检等部门互通信息,协同合作,实施有形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合管理机制。一旦发现阴阳合同等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惩罚措施,杜绝暗箱操作,规范招标市场,净化招标环境。
四、招标过程的具体措施
(一)招标的准备工作
概算已经批准;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有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来源已经落实;已经过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的确定
目前,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有关采购法律、规则规定了三种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招标单位通过登报、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宣传等方式面向社会招标,吸引众多企业单位来参加投标,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又叫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或指名招标,即由招标单位选择一定数目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他们发出投标邀请,邀请他们参加招标竞争。数量视具体的招标项目的规模大小而定,一般选择3-lO个参加较为适宜。议标也叫限制性招标或谈判(协商)招标,即通过谈判来确定中标者。主要针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项目。
(三)资格审查
招标单位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是招标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招标单位对投标者的审查,应着重掌握投标者的资信能力、财政状况、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和商业信誉,以确保投标者能胜任投标的工程项目承揽工作。
(四)开标
开标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或公证机构人员参加,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当众公开拆开投标资料,宣布投标人或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投标价格的修改的法定流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近年来,我国国内开标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在有招标单位自愿参加的情况下,公开开标,但当场不宣布中标结果;(2)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开标,确定预选中标户;(3)在有投标单位自愿参加的情况下,公开开标,当场确定预选中标人。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评标
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审的标准和方法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评标的原则问题。在招标文件中,为了让各投标人知道如何进行投标,招标人应该明确地列明了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在这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评标标准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标准和方法,不得采用招标文件外的任何标准和方法,也不得改变招标确定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中标
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招标人选择中标人主要考虑下列两个因素:一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二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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