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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假买假”现象引发的思考

时间:2014-06-03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市场日益繁荣,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让人担忧的问题。比如,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出现了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制假贩假现象屡禁不止,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诸如“牛肉膏事件”、“美容不成反毁容”、“黑心作坊事件”、“打蜡水果”之类的报导时常见诸报端。

关键词:假冒伪劣,制假贩假,牛肉膏,黑心作坊

当前,虽然我国的打假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假冒伪劣商品仍旧凭借其顽强的生命力充斥市场,假服装、假运动鞋、假烟酒、盗版书、盗版光盘等满目皆是,事实上,区别这些商品的真伪并不十分困难,然而,在超低的价位以及其他诱惑面前,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在各地大有人在。

在高校就有许多知假买假消费群体,大多由于经济条件有限,使他们成了假货场所的常客,身上穿的衣服、鞋、袜等有许多都是假货。在我们的周围就有许多此类的假冒商品,一些时装品牌是很多女生钟爱的对象,而经济上的拮据,假品牌便成为了她们的首选,很多女生认为名牌衣服太贵,没实力也没必要花那么多钱去买,加之流行、淘汰的太快,买个假名牌淘汰了也不心疼。事实上,作为假货消费者并不仅仅是学生群体,在城市、乡村均发现有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消费人群。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以消费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常出现在知名商品、影视剧光盘、计算机软件的买卖中,知假买假的主要原因是假货的价格低廉,正因为价廉,才有市场和知假买假现象的发生,很多单位或家庭电脑上大多安装的盗版软件,很多工作人员或普通民众所看的书籍甚至包括用于学习考试方面书籍都是盗版书刊,所看的影视剧光盘更是很少有人卖正版式的,这种知假买假者从普通百姓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说比比皆是。

一、知假买假的定义、现状和表现形式

1. 知假买假的定义

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在明知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依然购买、使用该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其中的“消费者”按《消法》第二条的规定仅指那些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假”是假货之意,是假冒伪劣商品的俗称。有人认为:“假冒伪劣商品是指商品的质量没有达到国家质量管理法规所规定的标准的商品。”但是这种理解较为片面,因为仅仅以商品质量是否达标来认定假货与正品之间的区别,实际上忽视了一种假货,即存在达到了国家标准,但是却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如盗版光碟,仿冒名牌。因此我认为,假冒伪劣产品实际上应当包括两类:一类是伪劣品,这类可以说是没有达到国家质量管理法规标准的次品货劣质品。另一类则应当是仿冒品。这类产品虽然达到了国家质量标准,但是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许可,在产品本体或包装上伪造、模仿与正品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如盗版光碟,仿冒名牌等均属于此类。一般来说,消费者知假自愿买假主要是消费者为满足炫耀和求便宜等心理,自愿去购买那些对身体健康不会造成明显危害的假冒名牌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光盘、书刊、皮革、服装等等。

2. 知假买假的现状

1993年10月31日,我国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和我国传统的民事赔偿制度相比,该法加重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首开惩罚性赔偿的先河。

在当前我国商品和服务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假冒伪劣的情况下,《消法》无疑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宝”。第49条的规定更是切实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只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在自己的损失得到全部补偿后,还可以要求得到已支付价款或费用的一倍的赔偿。从《消法》实施以来,消费者以此条为“护身符”,一改过去在受欺诈时低声下气地请求退货或赔偿,而理直气壮地要求经营者退货并加倍赔偿,司法机构、工商部门、消费者组织和各种媒体也积极声援消费者的这种行为。然而,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得到保护的同时,这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也带来了一些“副作用”:实践中由于利益等因素的驱动,在一片“打假”声中,全国先后发生了多起买假索赔纠纷,涌现出了多个诸如王海式的“打假英雄”、“打假专业户”和打假公司。王海们的做法成为法学界争论的话题。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王海们的举动。他们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在对消费者的认定上,他们认为“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的,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外,都应当看作是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王海们当然应被认定为消费者,从而获得赔偿。也有一些官员和学者对王海们的做法持批评意见。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不用则不是消费者。有位律师则指出,类似王海的行为远远超出消费者的范畴,其行为可能是为了营利,可能是为了监督市场,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如果是前者,则购销双方均违背了商业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均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如果是后者,则类似王海的行为显然超越了法律给予的权限。从司法实践上看,有的判例支持了“知假买假”的双倍赔偿要求,而有的则被驳回。作出支持双倍赔偿判决主要立足于《消法》的价值取向:打击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维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作为驳回判决的主要理由为:“知假买假”以赢利为目的,不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晓它们存在瑕疵,故不能构成欺诈。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判例反映了当前存在的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显然,如何从法律上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准确性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是一个既涉及到《消法》有关规定的内涵和价值取向,又涉及到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及不法行为制裁,还涉及到对获取利益方式的道德判断、法律判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3. 知假买假的表现形式

消费者购买商品一般来说都是出于合法的消费目的的,也不太愿意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但是在日常的生活中知假买假的也不乏其人。就目前的情况看,知假买假有如下形式:第一种是消费者和销售者都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出于商品廉价的目的而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如明明知道是假冒的名牌产品,为了追求名牌而购买,明明知道是不纯正的羊毛衫,但看好它的廉价而购买;第二种是只有消费者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销售者并不知道的,消费者出于对商品上产厂家和商品的销售者的不法目的而有意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如出于购买假货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获得双倍赔偿的目的,再如出于敲诈目的;第三种是消费者明知即将购买的商品可能是假冒伪劣商品,但认为非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能性大而执意购买商品的行为。其中前两种是消费者具备主观故意的买假行为,第三种是消费者的过失买假行为。

二、消费者知假买假动机分析

某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次专项调查结果显示:有八成消费者承认自己有过知假买假行为,其中65%的人是因为贪图便宜,另有15%的人则完全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真正属于上当受骗,并表示从此不再购买该产品的仅仅占16%。

(一)消费者为了贪图虚荣而购买假冒伪劣商品

目前,市场上存在假冒伪劣商品几乎人人皆知,但对其危害却往往认识不足。有的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后,虽非常痛恨,但往往因为花钱不多,不愿为此奔波;有的消费者贪图虚荣,特意花少量的钱买假冒名牌产品,满足一时的心理需求;有的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差,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不是找有关部门举报、申诉,而是能退换则退换,不能退换则自认倒霉;有的遇到假冒伪劣产品虽然想找有关部门处理,但怕招致打击报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等等。这些行为在客观上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泛滥的温床,给假冒伪劣产品创造了一定的市场空间。

一些消费者收入水平和购买力不济,却又要追求高档时髦的产品,而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外观仿冒得几乎可以乱真,于是,对于那些希望抬高或炫耀自己的身份,却不愿支付或无经济能力支付正品昂贵价格的消费者来说,买假用假就成为其“理性”选择。

(二)消费者为了贪图便宜而购买假冒伪劣商品

消费者的心理永远是希望花很少的钱买好的商品,而且有相当多的人在购买商品时一味贪图便宜。当然,希望买便宜商品的人群中有一部分是经济状况差,没有办法。但是,更普遍的消费者还不是因为手里的钱不足,只是贪便宜的心理已经成为潜意识,这种消费心理实际上给假冒伪劣留下了空子。任何产品如果要想保证质量,在成本上都是不能打折扣的,同时,如果是经过正常的流通渠道流通,商品产生的服务费也基本上是固定的,所以,能满足消费者这种一味求便宜的就只是假冒伪劣商品。

而从微观经济学角度来看,消费者作为理性经济人,“贪利”是一种本能行为,追求的是自身需求满足的最大化和单位货币的效用最大化,消费者天生就是喜欢购买物美价廉的产品,所以我们到处可见商家打折促销时,消费者蜂拥而至,贪图价格便宜买假名牌,买盗版,这些都是因为消费者受利益驱动的短视效应——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考虑个人利益而不顾全局利益。因此假货的泛滥不仅是由于欺诈的原因,正是由于消费者的这些做法会刺激假货的生产和销售,使这些产品充斥大街小巷。

据广州市统计局200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有34.1%的人愿意购买明知是假冒伪劣但价格低廉的商品,其中翻版光盘书籍的选择率最高。2006年4月26日,央视《东方时空》在新浪网退出《你如何看购买假名牌?》调查,其中一项问题是:“如果你买过假名牌,是有意还是无意当中购买?”在4968名参与者的答卷中,有24.42%的人选择了有意购买。另一项问题是:“如果你曾经有意购买假名牌,最主要原因是?”有27.88%是因为喜欢名牌,但真名牌太贵,14.25%的人则贪图便宜,和牌子无关。由此可以看出,部分贪图便宜的消费者不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受害者,而是推动者。

三、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措施

“知假买假”现象之所以存在,我想最根本的原因无非是因为有太多假货的存在。若要消除知假买假的现象最根本的手段莫过于杜绝假货的出现。试想,如果我们生在“君子国”,人人都是君子,人人都不造假,自然也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当然如果我们的执法机关能够做得足够出色,使造假者风声鹤唳闻风丧胆,以至于毫无生存的机会,那问题也自然会迎刃而解。然而事实却不是如此。因为我们不能奢望人人都是君子,同时也不能指望执法机关如此的神通广大。不过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于现有的情况进行改善。

1.加强和监督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以及完善责任机制

积极利用法律手段来打击治理假冒伪劣,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的处罚力度。法律法规的完善,只是为执法活动提供了依据,法律法规的作用必须依靠严格执法来实现。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再完善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监管不力的现象,也正是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得以盛行的根本原因。针对这一问题,有关政府机关要端正态度,加大对造假者的打击力度,政府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做到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加大对造假者的法律制裁,最大限度地增加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获利风险。

2. 发展生产力、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

增加了低收入者的收入后,他们才会减少低劣商品的消费,低劣商品的市场需求才会减少,以达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目的。同时,培养消费者正确的消费理念,使消费者明白,购买假冒伪劣商品虽然贪得一时的便宜,但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会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另外,引导消费者建立积极主动的自我保护意识,一旦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提出适度索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3、加强社会监督和加强新闻监督效果

凭借播送、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时对产物质量抽检成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效果,构成强壮的言论威慑力量。实施告发有奖准则;发起社会组织和广阔消耗者,积极参与商场监督查看。

使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耗者运动,广泛宣扬消耗者主权认识,构成“讲诚信、反诈骗”、自我抵抗冒充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杰出社会风气,经过社会言论,使冒充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总归,消耗者权益是联系到社会每一小我的权益,并跟着国家尊重和保证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开展、商场的昌盛会愈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损害消耗权益的赏罚将愈加法制化、准则化,消耗者的维权认识将不断进步,维权方法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安康开展的必定需求地点。树立和完善消耗者权益保护准则需求的是仔细实干,诚笃守信;而完善详细的细节,实在保护消耗者权益,尽力开展经济则是咱们更远大的方针。

4.建立公益诉讼方面的配套法律

《消法》第六条第一、第二款明文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面对普遍存在的制假、售假行为。当受害者不提起诉讼、专门的产品质量控制机关不严格履行控制义务的情况下,其他人作为与该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则既无法对违法者经营者提起民事诉讼,也无法通过法定程序追究违法经营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这显然是对一些投机的违法经营者的放纵。公益诉讼制度是保障全民进行社会监督的最有效最合理的途径。它既保障了公民的社会监督权利得到切实实现,又会对公民行使权利给以正确的引导。即一方面不至于使公民在进行社会监督时欲诉无门,另一方面也不至于使行使权利时走上歧途。法治社会说到底就是一个权力与权利监督和制约的社会。公益诉讼制度无疑是法治社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我认为如果我们能建立起合理的公益诉讼制度,那么对于那些真正想伸张正义,真正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仁人志士,也就没必要通过知假买假的行为去“为权利而斗争”了。

5. 司法上的完善

消费者的诉讼标的一般比较分散,诉讼金额偏小,与经营者协商存在困难,诉讼成本又高。鉴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司法上对消费者保护进行规范,可以说任务艰巨。

首先,我认为可以尝试先从建立小额诉讼法庭着手。“小额诉讼法庭是一种最为适合消费者诉讼的形式,方便、快捷、诉讼费用低是它的特点。”“消费者普遍存在讼累的心理负担以及诉讼成本过大的忧虑,设立小额诉讼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巡回办案,缩短审理期限,甚至可以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当场开庭、当场判决、当场执行。”这样既可以缩短案件审结的期限,避免诉讼成本不必要扩大,还更能够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性,可谓一举两得。

其次,考虑到由个别公民通过诉讼进行打假活动的成本高、程序不熟练以及对经营者打击力度不足等缺点,我们也可以将知假买假诉讼引入到公益诉讼机制。其合理性主要在于制假售假行为损害的不单是个别消费者的利益,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利用公益诉讼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具体实施公益诉讼的机关不妨交给检察院,也可以同时体现检查机关的监督职责。由检察院一方来代替个别消费者参加诉讼,不仅可以更加有效帮助消费者维权,最主要的作用还是对不法经营者构成更强大的震慑作用。

目前也有很多学者在探索英美法系的一些有利措施,如集团诉讼制度、扩大法院即判力等等。随着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司法程序日渐完善,我们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有选择地借鉴他们的高效有力的诉讼制度,更完善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假氛围

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产品质量意识和法制意识,建立健全各种打假举报奖励制度,营造一种“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氛围。同时,要不断研究造假新动向,制定打假新措施,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形成有效打假合力,不给假冒伪劣产品有任何的可趁之机。

四、参考文献

[1] 孙虹、编著:《消费者保护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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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卫国、戴志强、朱晓娟、编著:《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助手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05月第1版。

[9] 孙林、编著:《侵权赔偿法律全书》,法律出版社,2012年02月第1版。

[10] 张军、编著:《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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