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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及其对策

时间:2014-06-03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是有效遏制当前我国行政腐败的根本对策。党的十七大之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重点强调反腐要以预防和治理相结合,这也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本文主要探讨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给出合理的解决对策。本文认为,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应该从完善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加强反腐倡廉制度的落实和加强反腐倡廉制度落实的监管等四个方面来推进,不断的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关键词:反腐倡廉   制度建设  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反腐倡廉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概念,并且首次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并列为“党的五大建设”,把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凸显了反腐倡廉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制度保证。胡锦涛总书记在2010年1月12日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提高党的拒腐防变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历史性课题,也是我党常抓不懈的根本性任务。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都有过许多重要的论述,创造和形成了许多重要的思想和科学理论。

这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研究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明了方向。因此,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实践历程,总结出当前影响我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主要原因,并且根据影响原因给出合理的解决对策,以期能为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二)研究意义

研究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总结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经验,为我们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有益启示;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加大当前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有效惩治和预防各种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反腐倡廉工作规律的认识,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建党理论;同时,有助于我们在新世纪找到更加符合新时代、符合我国国情的反腐倡廉新路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现实的理论支持。

二、当前影响和制约制度建设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观念认识不到位

反腐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在当前开展反腐倡廉倡廉工作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比如,领导干部,尤其是重点部门的领导干部,如财政、国税、国土资源等部门理应是反腐倡廉倡廉开展的重点对象。但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软任务”、“虚工作”,做与不做都一样,这样的认识导致了反腐倡廉形式化、敷衍化。或者是,一些领导干部只是口头“重视”,实际工作中却敷衍了事,表现为: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还有些领导干部只重视抓生产、促效益、挖政绩,总觉得进行反腐倡廉制度是白费心思,难以体现政绩,对反腐倡廉光喊口号,不干实事 。一些单位部门也只是停留在完成上级或单位布置的任务层面,扎扎实实走程序,轰轰烈烈搞形式,走过场、形式化现象严重,很少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真正把反腐倡廉制度落到实处。同时,大多数情况下,反腐倡廉制度的落实往往也以“完成任务”的态度敷衍了事。在他们看来,反腐倡廉的对象应该是手握实权的领导干部,与他们无关。这样的认识往往导致反腐倡廉主体和客体都无心学习,更不会认真反思。总而言之,对反腐倡廉制度重要性认识不足影响了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

(二)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不及时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的反腐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已经能够适应预防和惩治多数的腐败行为。但在一些新兴的反腐领域,仍然存在创新和完善速度明显滞后,跟不上腐败形势发展的问题。随着腐败官员反监督、反侦查能力的日趋提高,其反侦查技术也日趋隐蔽化、智能化,有些甚至己经超出了现有制度的可控范围,成为一些反腐制度效用发挥不足的重要原因。很多腐败官员为了规避法律、党内法规,对抗纪律检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在进行违纪违法活动的过程中采取了一些非常隐蔽的方式和手段。以贿赂类犯罪为例,腐败官员基本上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权钱交易,在一对一的同时,他们还夹杂一些诸如:以借为名,实则索贿、委托理财、低价购房、购车、挂名领取报酬等新型方式来收受贿赂,掩盖其违纪违法事实。此外,腐败分子到案后抗审能力逐步增强,在法庭上翻供的现象逐步增多,甚至通过寻找法律空子的方式来逃避制裁,使他们的腐败行为不受制度的约束和控制。

根据资料看,当前反腐制度的完善速度确实落后于腐败形势的发展速度,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一些新型的腐败方式和腐败手段。如2009年刑法修正案出台的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相关规定,条文中对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主观要件或者客观要件规定不明,且出台至今在全国均没有判例,这使得一些腐败分子可以轻易的逃避法律制裁,同时也给办案人员对类似行为的定性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三)贯彻落实缺乏足够的制约和监督

监督是正确执行制度、保证制度落实的重要环节。然而,在我国,监督弱化、乏力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第一,领导体制设置不够合理,影响监督的有效实施。温家宝同志曾指出:“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监督,是各种腐败现象产生、蔓延的重要原因。” 在有些单位和部门,党政主要职务集一身,权力过于集中,容易造成个人独断的局面,民主监督和内部监督难以有效实施。第二,监督机制不完善。在我国,监督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监督不到位,甚至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从党内监督来看,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监督同级党委,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从人大监督来看,人大没有真正发挥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作用。从司法监督来看,由于司法机关的人员、经费等都受制于同级政府,所以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第三,各种监督机关之间缺乏协调性,无法形成监督制约的合力,存在监督的空白点和盲区,监督的力度和效果都不十分理想。

十六大以后,我国对腐败的制约力度进一步加大,更加注重惩治的大环境也已经基本形成,一大批党员领导干部被坚决查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但是,应该清醒的看到,腐败发展态势不容乐观,腐败大案时有发生,犯罪数额、犯罪性质愈发严重,反腐制度甚至肆意践踏。如何更好的监督和制约反腐倡廉制度的贯彻和落实,仍将是我们在今后函待解决的问题。

(四)追究问责制度缺位

2009年10月,湖北省石首市厨师涂远高坠楼身亡,事件愈演愈烈,后来被称之为“石首事件”,在瓮安事件发生不久之后又发生类似的事件,可以看出石首市政府及相关领导干部并没有从瓮安事件中吸取教训,在处理石首事件中再次出现了行政不规范不透明、问责不到位的问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受到公众质疑。

我国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带有大量的人治色彩,仍然是“运动性的问责”、“政策性的问责”、“人治式的问责” ,而不是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更没有形成良好的制度惯例和传统。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既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法规;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订的,但这些规定大多是粗线条的,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问什么事的责,问哪个官员的责,由谁来问责,以什么程序问责等一系列问题,均未明晰化。这种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行政问责,最终可能导致问责流于形式。

(五)宣传教育不到位

根据中国共产党2005年1月颁布的《实施纲要》,反腐倡廉教育主要内容包括理想信念教育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四个方面。中央文件中对于反腐倡廉教育内容的界定还需要具体的落实。

首先,过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要依赖于灌输式方式教育和意识形态化教育,这种教育方式带有很强的政治性、强制性,忽视接受主体的心理因素。这种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和强制性的教育方式,在时代变化,人们的思维方式也发生变化的今天,很容易使人们对党组织发起的教育活动产生心理的抵触情绪,这自然影响了教育对象对反腐倡廉教育的态度。

其次,长期以来反腐倡廉教育有效性不足的事实影响了教育对象的价值判断,会使教育对象觉得“反腐倡廉教育没用”的心理,最终出现抵触性和敷衍性这两种典型的对待态度。这样的行为态度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即多数人不良的态度形成一种与之相应的不良文化氛围,这种文化氛围反过来又影响更多人持有这种态度,如此循环。

三、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推进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各项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反腐倡廉的形势和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推进制度创新,弥补制度缺失,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各项制度。

1、加快关于反腐败专门法律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

在我国,关于反腐败犯罪的专门立法还处于空白阶段,又由于贪污贿赂是我国腐败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所以需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从而为打击贪污贿赂的腐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当然,在我国的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中也有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条款规定,但是专门立法的缺失使得相当一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腐败行为还没有规定为犯罪,致使查处腐败犯罪的法律手段和惩治腐败犯罪的立法还很不健全完善。所以,加快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规十分必要。

2、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不断推进政务公开有利于建设阳光政府,防止权力腐败。目前,我国的政务公开制度仍存在缺陷和不足,要使得政务公开顺利实现,其关键就在于要把政务公开法律化和制度化。只有这样,政务公开才能深入发展,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才能得到保障,从而使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遏制腐败的发生。现阶段,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要加快政务公开的法制建设,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对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程序及范围等有关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实现政务公开的法制化。

(二)加强制度教育,提高贯彻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为了使制度意识在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中真正确立,必须在全党和全国范围内开展有效的反腐倡廉制度教育,发挥学校在制度教育中的主体作用,注重社会在制度教育中的引导作用,从而强化人民群众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制度意识,提高全党贯彻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1、发挥学校在制度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教育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倡廉的基础。而学校是传承文明、培养人才以及建设先进文化的重要基地,学校教育事业对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起着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将制度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之中,成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学校在制度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并且,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他们的人格和今后的为人处事会受到学校教育状况的直接影响,甚至他们的整个思想和观念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加强学校教育中的制度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2、注重社会在制度教育中的引导作用

社会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人们进行各种行为的重要环境基础,社会可以引导人们的行为,整个社会的环境和风气对人们的具体行为有着重大的影响。当前我们国家广大人民群众和党员干部制度意识普遍淡薄,与社会上还没有形成浓厚的依靠制度建设进行反腐倡廉的舆论氛围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加强制度教育,必须注重社会在制度教育中的引导作用:一要加强制度教育的社会宣传力度,切实抓好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制度教育,不断深化面向全体党员的反腐倡廉制度教育,全面开展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反腐倡廉制度教育,营造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良好社会风尚,进而提高人民群众和党员的思想觉悟,使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增强一切按制度办事的自觉意识;二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报刊、网络等媒体的社会舆论导向作用,宣传群众、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典型事例,弘扬廉洁自律和按章办事的社会理念,增强群众、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引导更多的群众、党员和党员干部参与到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又进一步增强制度意识。

(三)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制度落实

1、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

在我国,各级领导班子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力量,要想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从而形成一个坚强的领导集体。当前,我们要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制度,合理界定提名主体,科学规范提名程序,具体明确提名责任,从而建立主体清晰、程序科学和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要积极开展诸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之类的选拔方式,认真调研论证,合理把握适用范围,完善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规范性,提高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质量及效果,不断加强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工作力度;要健全完善干部的考察监督机制,运用量化指标科学设置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扩大群众参与评价考核干部的范围和方式,加大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从而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保证反腐倡廉的组织基础,更好地贯彻落实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

2、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在我国,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关键,责任追究制度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提供了重要保证。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创新责任追究制度的考核办法,不断完善其考核内容,为落实责任追究提供重要依据。要采取综合考核和量化考核的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地进行考察,使考核结果做到全面、真实和公正;要注重考核人员的培训,增强其素质,着重强调要抓住考核重点并带回真实准确的情况,防止考核流于形式;要充分利用考核结果,切实将其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进行选任、业绩评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二,强化对党政“一把手”的责任追究 ,保障制度的落实。要明确“一把手”的责任内容,包括政治责任、工作责任和法律责任,健全“一把手”的责任体系;要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和同级党委内部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度,严格“一把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要把握好上追一级、责任认定和谈话教育的环节,建立快速反应、一查到底和信息互通的责任追究程序。

(四)实现传统监督与网络监督的双管其下,保障制度的贯彻执行

现阶段,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形势依然很严峻,要想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传统监督,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强网络监督的辅助作用,实现传统监督和网络监督的双管齐下。

1、进一步健全完善传统监督

现阶段,我国的传统监督呈现弱化的趋势,监督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各种监督机关之间缺乏协调性,无法形成监督制约的合力,传统监督的整体效能下降,导致监督错位,甚至缺位的现象严重。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传统监督:加强传统监督的法制化和制度化,特别是在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传统监督的监督方式,明确传统监督的法律依据和职能分配,严格规范传统监督的监督程序,从而使传统监督有法可依和有制可循,充分发挥传统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深化传统监督改革,例如,在司法监督方面,改革司法机关的财政预算,由中央统一拨付司法经费,使其与地方财政完全脱钩,从而保证司法独立,更好地实施司法监督;健全完善传统监督的协调机制,把传统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整合监督资源,形成传统监督的合力,充分发挥传统监督的整体效能,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从而更好地贯彻执行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

2、加强网络监督的辅助作用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也迅速发展起来。互联网的发展对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变革性的影响,网络监督就是互联网发展产生的新事物,成为当前反腐倡廉的新武器。近些年来,网络监督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由网络监督揪出的腐败分子逐渐增多。然而同时我们要看到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它也存在许多问题,如缺乏制度化的规范和管理、网络暴力等。因此,我们要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网络监督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强网络监督的辅助作用,进而促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现阶段,加强网络监督的辅助作用,要抓住两条主线,一条主线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主体是政府,另一条主线是自下而上的监督,主体是网民。在自上而下的监督方面,国家要加强网络立法,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引导政府对网络监督实施规范化管理,减少政府对网络监督的不法行政干预,如网络删帖现象,从而疏通引导网络监督。在自下而上的监督方面,要加强网民的自律意识,增强网民的道德素质,自觉抵制和反对网络暴力。只有抓住两条主线,做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辅助作用,更好地促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四、结论

当前,我国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原因,而制度缺陷是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制度本身不完善、思想观念落后、制度监督乏力等,这些制度缺陷给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有鉴于此,我们要在总结研究和分析借鉴古今中外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制度缺陷,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我们相信,随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逐步完善,腐败问题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遏制。

五、参考文献:

1、季正矩:《通往廉洁之路——中外反腐败的经验与教训研究》,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2、李秀峰:《廉政体系的国际比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3、吴丕主编:《中国反腐败——现状与理论研究》,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任红印:《浅谈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党的建设,2009年第4期

5、周耀虹:《加强制度建设 构建综合反腐倡廉体系》,党政论坛,2011年第10期

6、来丽梅:《反腐倡廉重在制度建设》,新长征,2008年第7期

7、刘树信:《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探索与研究,2008年第3期

8、孟文琪:《增强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思考》,中国监察,2012年第17期

9、叶汝明:《构建惩防体系 提升反腐倡廉建设水平》,廉洁勤政,2012年第4期

10、陈雷雷:《论当前中国的腐败问题与制度反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1期

11、戴卫平:《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若干问题探析》,政法论坛,2009年第11期

12、王国红:《建构现代化反腐倡廉法制体系》,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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