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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造价管理研究之风险管理

时间:2014-06-03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实施是在复杂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在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大量存在,并不断变化,由此产生的造价风险常常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的顺利实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的规模和复杂性日益增大,造价风险所致的损失也随之增大,甚至成为项目成败的关键。这就是使得对项目的造价风险进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工程造价,管理现状,风险管理,对策。

一、概述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定义

工程造价指的是用于工程项目投资所使用的全部费用,即通过建设形成相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需要的一次性费用总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作为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在投资的决策阶段、工程的设计阶段、前期的招标投标阶段、项目的实施阶段与工程结算阶段实行的整个过程的管理,最终使项目的投资能够控制在批准限额内,从而保证整个项目管理目标的完成,能够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合理使用人、财、物等资源,来取得比较好的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是一个贯穿于工程建设的系统工程。造价管理在整个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与其息息相关。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优化的目的主要是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有效地控制,优化配置各种资源,最终以实现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最大化。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优化需要建设工程各相关环节的共同努力。

(二)工程造价管理的模式

自从前国家计委于1988年提出要在全国推行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造价管理”理念以来,一直到2003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止,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模式初步完成了从传统计划下基于统一定额的管理范式向基于工程量清单的造价管理范式的转换。但是这一步转换并没有完全实现我们要向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范式转化的最终目标,甚至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编制者也承认这一规范中给出的工程造价确定方法仍然存在许多。为此,近来不管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都十分关注我国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范式的转换问题,因为这是关系到未来我国工程造价管理领域如何和向转变的大问题,是我国未来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究竟采用何种主导模式(范式)的大问题。

现在国际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基本模式:其一是英国人最先在1980年前后提出的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模式,其二是我国最先在1988年前后提出的全过程造价管理模式,其三是美国人最先在1993年前后提出的全面造价管理模式。本人认为首先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全球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发展进程,然后再通过对现有这些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比较,最终才能给出我国未来应该采纳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范式的研究结论。

二、建筑工程造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尽管建筑工程造价在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相应的管理职能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全面的改善。以下列举建筑工程造价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当前,国内建筑施工企业还未能对工程造价所存在的风险给予足够的认识,严重阻碍了风险管理。许多建筑施工企业未能充分将可能存在的风险考虑进去,在投标报价中没有通过系统的风险评估与计算,只是象征性的计取一定比例的风险系数,这样做很有可能造成对风险的预估不足,风险费用过低。而在日后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企业不能承担所增加的风险造价,则会严重影响结算工作,造成极大的不便,具体来说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施工企业将风险造价通过索赔的形式向业主索要补偿;第二,业主已经通过合同的形式将部分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对结算中可能增加的风险补偿费用预估不足,造成投资超预算的结果。

(二)建筑市场不成熟

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具体表现在发包与承包方的合同意识不足,诚信有所欠缺,整体行业的行为规范尚不完善。一方面体现在,投资商的过分压价、回扣、垫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承包方严重存在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等问题,而且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拖欠施工材料供应商货款的行为也屡禁不止。

(三)工程保险尚在发展中阶段

在我国,保险公司在工程保险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成熟,实际保险操作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建筑工程造价风险的复杂性,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另外,保险公司在与建筑相关方面缺乏专业人才,对于建筑工程领域风险与对应的保险解决方式的专业问题解决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解决问题。以至于,除非是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承保时,施工单位才会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否则对保险的购买没有任何兴趣,对于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带来的担保效益无法预见,认为购买工程保险是一种浪费。

(四)风险识别和风险处理手段落后

直到上世纪80年代,我国才逐步引入风险管理理论,同时在一些大型的重点项目中进行运用。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工程造价风险管理均具备专门的风险研究报告,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几乎都不具备这种设立风险管理手册的意识。施工企业的管理者缺乏风险识别能力,不能准确预估潜在的风险,缺乏前瞻性和判断力,而且我国工程项目造价的风险处理手段单一,难以面对越来越多样化的风险。

三、建筑工程造价风险管理的控制

(一)造价风险的分配

项目造价风险是时刻存在的,这些造价风险必须在项目参加者(包括投资者、业主、项目管理者、承包商、供应商等)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只有每个参加者都有一定的造价风险责任,他才有对项目管理和控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合理的分配造价风险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有项目的高效益。合理分配造价风险要依照以下几个原则进行:

1、从工程整体效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因为项目参加者如果都不承担任何造价风险,则他也就没有任何责任,当然也就没有控制的积极性,就不可能搞好工作。如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商则没有任何造价风险责任,承包商也会千方百计地提高成本以争取工程利润,最终将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如果承包商承担全部的造价风险也是不可行的,为防备造价风险,承包商必须提高要价,加大预算,而业主也因不承担造价风险将决策随便,盲目干预,最终同样会损害整体效益。因此只有让各方承担相应的造价风险责任,通过造价风险的分配以加强责任心和积极性,达到能更好地计划与控制。

2、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

一是造价风险的责任和权力应是平衡的。有承担造价风险的责任,也要给承担者以控制和处理的权力,但如果已有某些权力,则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造价风险责任;二是造价风险与机会尽可能对等,对于造价风险的承担者应该同时享受造价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参与者勇于去承担造价风险;三是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承担者应该拥有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性,有迅速采取控制造价风险措施的时间、信息等条件,只有这样,参与者才能理性地承担造价风险。

3、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的惯例,符合通常的处理方法

如采用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款,就明确地规定了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造价风险分配,比较公平合理

(二)造价风险的对策

任何项目都存在不同的造价风险,造价风险的承担者应对不同的造价风险有着不同的准备和对策,这应把它列入计划中的一部分,只有在项目的运营过程中,对产生的不同造价风险采取相应的造价风险对策,才能进行良好的造价风险控制,尽可能地减小造价风险可能产生的危害,以确保效益。通常的造价风险对策有:

1、权衡利弊后,回避造价风险大的项目,选择造价风险小或适中的项目

这在项目决策中就应该提高警惕,对于那些可能明显导致亏损的项目就应该放弃,而对于某些造价风险超过自己承受能力,并且成功把握不大的项目也应该尽量回避,这是相对保守的造价风险对策。

2、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和完善的组织措施,以减小造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如选择有弹性的、抗造价风险能力强的技术方案,进行预先的技术模拟试验,采用可靠的保护和安全措施。对管理的项目选派得力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采取有效的管理组织形式,并在实施的过程中实行严密的控制,加强计划工作,抓紧阶段控制和中间决策等。

3、购买保险或要求对方担保,以转移造价风险

对于一些无法排除的造价风险,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办法解决;如果由于合作伙伴可能产生的资信造价风险,可要求对方出具担保,如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合资项目政府出具的保证,履约的保函以及预付款保函等。

4、提出合理的造价风险保证金

这是从财务的角度为造价风险作准备,在报价中增加一笔不可预见的造价风险费,以抵消或减少造价风险发生时的损失。

5、采取合作方式共同承担造价风险

因为大部分项目都是多个企业或部门共同合作,这必然有造价风险的分担,但这必须考虑寻找可靠的即抗造价风险能力强、信誉好的合作伙伴,以及合理明确的分配造价风险(通过合同规定)。

6、可采取其他的方式以减降造价风险

如采用多领域、多地域、多项目的投资以分散造价风险,因为这可以扩大投资面及经营范围,扩大资本效用,能与众多合作企业共同承担造价风险,进而降低总经营造价风险。

(三)在工程实施中进行全面的造价风险控制

工程实施中的造价风险控制贯穿于项目控制(进度、成本、质量、合同控制等)的全过程中,是项目控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影响项目实施的最终结果。

1、加强造价风险的预控和预警工作。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收集和分析各种信息和动态,捕捉造价风险的前奏信号,以便更好地准备和采取有效的造价风险对策,以抗可能发生的造价风险。

2、在造价风险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以控制造价风险的影响

这是降低损失,防范造价风险的有效办法。

3、在造价风险状态下,依然必须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如迅速恢复生产,按原计划保证完成预定的目标,防止工程中断和成本超支,唯有如此才能有机会对已发生和还可能发生的造价风险进行良好的控制,并争取获得造价风险的赔偿,如向保险单位、造价风险责任者提出索赔,以尽可能地减少造价风险的损失。

四、工程造价风险管理方法

(一)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

工程造价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的、负责的管理工作,包含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施工一直到工程结束等全部工作在内的管理过程。只有通过良好的组织系统才能将施工过程中所有控制的风险目标实现。风险管理部门的核心任务是从项目开始初期伊始,首先进行工程风险识别报告的编制,并制定造价风险控制的程序与管理体系。具体的管理规范如下:

1、对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确定潜在的损失因素,以及由此因素所引发的损失大小

2、针对造价风险制定财务对策

3、做好预防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

4、针对不同的风险,提出相应的保护方案

5、承担一切可索赔事项的准备、谈判等工作,同时签订与索赔相关的所以协议和文件

6、负责保险会计、保费的分配,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

风险管理部门的工作除上述内容之外,还应积极地与施工企业其它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密切的联系,例如市场部门、财务部门、项目经理等,同时还应保证与保险公司、代理公司等外部机构的沟通渠道畅通。另外,根据施工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风险管理人员应制定分散或转移风险的方案,确保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例如,在签订分包合同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时,要注意保护企业自身的权益,不能在分散或转移义务与权利的同时,却将风险留给了自己。

(二)设立项目专属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在过去,项目管理工作存在着一个严重的误区,即单纯地认为工程造价只是概预算的编制,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造价管理部门。往往一个专职预算人员同时监管着多个项目,对项目造价难以进行全面、细致的管理。现在的工程项目对合约管理、造价控制管理以及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全过程的合约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加以监管,从而有效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

(三)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在施工过程中,对资金的不合理使用会造成工程断档,影响施工进度,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极大浪费。在正式开工之前,商务部门应根据工期计划、劳务使用计划等内容作出与之相适应的合理计划,计划中应包括施工合同成本控制要求、预期施工进度安排和业主支付计划等。同时确定资金的使用计划时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合同以及物资采购合同安排。所有开支都应做到以收定支,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而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强化项目责任制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合同

作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应将企业总部针对工程所安排的各项管理目标细化,将不同的责任都落实到具体人头,例如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安全等各项关键性指标。而且要注意风险的控制,将各项义务与效益、与企业的激励机制挂钩,从而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施工过程中,要以商务人员为主线履行施工合同,项目全体责任人在分配日常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使得项目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在确保本企业的所有行为都符合合同条款时,根据合同条款向建设单位提出正常的管理需求,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沟通,以期降低施工过程中的一切风险。

五、案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几年来,由于钢材、水泥、砂石、砖等主要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中遇到理论与实际的许多争议。

(一)工程概况

上海某著名建设集团公司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韩资企业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价6000余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公司因此要求追加工程价款,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而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增加价款,上海公司遂停工要求谈判,双方形成价款争议。

(二)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

1、“价差”争议,即因钢材大幅涨价导致的争议

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年6月,在此之后,全国大部分城市主要建材大幅度涨价,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系争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上海公司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湖南公司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2、“量差”争议,即工程量计算错误导致的量差

上海公司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上海公司认为业主湖南公司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天时间内投标人除了要研究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还要踏勘施工现场、询标、参加答疑会、编制全套投标文件,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湖南公司予以补偿。而湖南公司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不同意补偿价款。

3、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

招标人湖南公司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同时提供了其委托韩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在投标截止日前,亦未有文件予以澄清。上海公司在报价时依据的是施工蓝图,而非韩方设计的白图。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湖南公司要求上海公司以韩方设计的白图为依据进行施工,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上海公司认为凡是超出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蓝图范围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业主应按增加工程量追加合同价款。湖南公司则认为该白图为投标时提供,不同意作为增加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

(三)处理争议的法律意见

1、关于“价差”

30%~50%的钢材涨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本系争工程用钢量达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成本400多万元,已远远超出承包商应当承受的商业风险范围。承包商上海公司提出追加价款有法律依据。考虑到业主的外资性质,双方对超过10%的价差部分按适当比例分担解决。

2、关于“量差”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而本工程造价近7000万元,招标人湖南公司只给了投标人短短7天的编标时间,使得投标人上海公司不可能做到没有任何疏漏。由于这部分疏漏工程量涉及工程造价300多万元,根据《民法通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上海公司请求湖南公司对其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有法律依据。上海公司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民诉法》的规定,提起变更合同价款的变更之诉。

3、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

根据我国相关行业规定和行业常识,白图仅是设计框架,更多体现的是设计理念和设计效果,白图未经深化设计是不能直接作为施工依据的。依据白图通常只能编制工程概算,而只有施工图(蓝图)才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要求,系争工程属于“总价固定”合同,投标人一旦被确定为中标人,其中标价一般不作调整。因此在业主未明确韩方设计的白图是报价依据的情况下,投标人只能依据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进行报价。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凡超出施工蓝图范围的工程量,均属于合同增加部分,湖南公司以韩方白图中已含相应工程量为由不同意作为增加工程量调整工程价款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上海公司根据本所的法律意见,与业主湖南公司再次进行了谈判,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业主湖南公司同意补偿上海公司480万元。

六、结论

综上,作为工程价格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工程造价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根据合同条款,而取得的合法、合理消耗补偿与必要利润而进行的各种管理行为,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施工企业所获取的工程任务的机会是通过招投标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得到的,而一旦中标,参与竞标的价格就会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价格,同时也成为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活动和资金分配的标准,不能突破。在此造价的控制下,施工企业必须合理控制消耗才有可能实现预期的利润。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施工企业对项目控制造价的管理会对后续任务的承接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所以工程造价风险管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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