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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时间:2014-06-05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在提高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防止腐败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均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正式成为WTO的一员,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运作必然将朝着更为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建筑业利益被无限夸大,许多没有建筑资质和建筑施工经验的企业及个人,想尽一切可利用的关系承接各项工程从中牟取暴利,导致许多质量不过关的豆腐渣工程的诞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市场形势的深刻变化,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将结合自己从事招投标的经验,谈谈对招投标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借以抛砖引玉,共同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水平。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改进措施

第一章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现状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投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投标是建设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虽然近些年来我国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一些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导致实际管理执行中存在障碍,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二章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2.1我国当前开展工程招投标存在业主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

由于项目审批部门的权限有分工,业主为规避招标将大的项目拆分为几个,甚至十几个,将工程直接发包,少数业主与投标人串通,搞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施工企业出卖资质,允许他人挂靠参与招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围标。甚至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3]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此外,招投标弄虚作假现象严重:一是虚假审查,大开“入口”。工程招投标中,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建筑公司或者施工队,为承接工程往往采用缴纳“管理费”的方式,挂靠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单位以该单位的名义参与工程招投标,而部分招标方的负责人明知其为资质不合格的企业,却在收受承包商贿赂或得到“好处费”的允诺后,利用手中的招投标职权对其建设资质进行虚假审查大开“入口”,帮其顺利参与工程招投标并获取工程承包权,从而导致在招投标环节出现表面中标的是有资质、有实力的大公司,而实际承接者却是技术、管理和设备均达不到建筑施工设计要求的小公司的怪现象。二是内外勾结,自招自投。有的发包方负责人私下参与工程承建,欺上瞒下,利用发包权力使自己参股或投资的企业中标,从而为自己捞取经济利益。三是暗箱操作,明招暗定。投标方与招标方事先就相互串通,打着招标的幌子进行暗箱操作,采取泄露标底、打压其他投标人等多种方式,使投标方看似公平地中标。四是金钱交易,“有钱”关照。有的投标人事先与相关人员接触,交往频繁,在交往过程中多次表明意图,希望得到关照,并承诺给予物质感谢。招标方人员在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有表示”的一方中标,造成招投标环节中的不公平竞争。

2.2行业垄断、地区垄断和地区封锁,少数领导干部和权力部门违法干预工程

少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现象普遍存在。在有的地区,确确实实存在建筑管理、招标监管、工程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四块牌子,均为一套班子的情况,他们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职责交叉,岗位不明确,存在部门垄断和地区垄断现象,由此导致招投标活动监管不力,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只注重收费,而实际却无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1]影响了工程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3承包单位转包现象屡见不鲜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却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2.4招投标代理机构素质及水平层次不齐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我国招投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投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由于进入门槛低,且投入少收入高,致使各地招标代理机构短时间内大量涌现,而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直接导致代理业务恶性竞争、代理服务质量下降,这一现象严重破坏了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目前,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代理资质管理混乱。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并对各级资质相应配备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作出明确规定。[1]但是在代理资格申请报批过程中,申报单位存在着临时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造假现象,审批部门对上报的技术人员真实身份和能力标准存在认定困难,很难做到从严把关,这样会降低代理资格进入门槛,加剧中介机构的低水平扩张;再加上工作中缺乏应有的常态管理机制,使得超标准承揽代理业务,行业内挂靠、借用和出借资质现象普遍存在,形成了鱼龙混杂的现象,为投机钻营的不法分子提供了牟取私利的良机。二是代理业务授权随意。目前,在工程领域获得代理业务的主要途径不是通过招标投标形式,而是中介机构通过复杂的社会关系取得代理权,对此招标人占据主导地位,常常是委托人变成“决定人”。在具体工作中,招标人的 “特殊要求”往往左右着中介机构的代理行为,有时还会有来自个别领导的“特殊关照”,中介机构时常是“看着领导脸色,听着业主暗示”开展工作,成为特殊“利益人”的代言人,失去了独立开展业务的工作环境。三是代理人员素质偏低。作为新兴行业,中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大部分是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行业转行过来的,其中有很多人没有经过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的培训学习,缺乏招标代理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有些单位甚至从招揽业务的角度考虑,违规聘用一些具有社会关系的非工程专业职员,使得从业人员素质与开展业务要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直接影响了代理服务质量。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代理业务过程中不能预见性地防范中标后会产生的投诉事项,有效地封堵潜在的漏洞;招标文件编写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经常出现雷同的现象。四是代理过程明招暗定。代理机构受利益驱动,为了追求更多的业务合作,往往无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盲目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有意增加带有排斥性或歧视性的条款,为业主“意中”的投标人“量体裁衣”,评标时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言论,暗示评委按“意向”评标。在很多招标投标过程中,“意中”投标人会主动联系中介机构,恳请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其“中标”出谋支招,使其违法行为变得合法化,并在中标后给予非法报酬。正是由于中介代理机构“穿针引线”作用,使本应该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经常沦为少数人的私下交易。五是代理收费巧立名目。招标投标环节发生的费用应该由委托方承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占得先机,往往是降低收费标准或以“零收费”为代价获取代理业务,然后为使自身减少损失、增加利润,而将亏损转嫁给投标人,在收费上巧立名目,以咨询费、奖励费等名目乱收费,甚至高价出售招标文件,恶意扣占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这种非法现象,败坏了市场诚信,污染了市场环境,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2.5建筑市场运行不够规范,监督执法队伍鱼龙混杂,违法查处力度不足

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一般都经批准设立了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建筑市场稽查大队。这些机构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依靠收取招投标管理费或罚没收入维持运转。[8]这种做法既影响监督执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也有损于政府的形象,甚至会导致出现某些权钱交易的问题。

第三章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3.1深入宣传学习招投标法,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杜绝串标陪标

为彻底杜绝串标陪标现象,应该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根源上杜绝工程腐败现象。各级招标投标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法纳入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增加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5]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杜绝招投标弄虚作假,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资质监督。对于企业资质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严格准入,优胜劣汰,从而克服无序竞争的状况,以防某些企业靠人际关系、权钱交易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招投标管理权的监督,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建立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市场,防止关系标、形式标、串标和陪标等虚假现象发生。在把好工程立项、报批、招投标、资质审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关口之外,特别要对招标活动中的做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建立招投标人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标底保密措施,杜绝招标人泄露标底以及与投标人违规接触。

另一方面要加大打击和预防力度。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完善查案机制,增强及时发现、依法惩处此类职务犯罪的能力。对那些在承包、发包、转包、招投标等过程中贪污受贿的,以权、以职谋私的,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既要查处受贿人,同时也必须查处行贿人。而且要坚持依法从严处罚,使犯罪人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损失大于其非法收入,即增加其犯罪成本,从而达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目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作用,建立预防犯罪的长效机制。

3.2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在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二是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三是有形建筑市场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四是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9]有形建筑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3充分发挥监理职能,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3.4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建立招标行业自律机制

必须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资格标准、审查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严格招标代理的市场准入,通过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强化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意识,强化信用管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和促进企业守信经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督,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接受投标单位委托代理招标业务,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坚决清理出去;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招标行业自律机制,由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规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标活动的秩序。

首先,要规范代理机构资质。要从法律法规层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限制数量,提高质量。各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标准,对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要从严把关,杜绝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和人情审批现象。各地区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对当地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验证,严格禁止违规挂靠、借用和出借资质现象,对企业法人代表、在册技术人员要逐一校对核实,统一建立管理档案,规定只有通过检验、备案在册的中介机构,才能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其次,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招标代理机构要从自身建设入手,制定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按法规要求和招标投标程序办事,形成依法实施招标代理的良好工作氛围;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加强对中介机构法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从业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培育技术精湛、法规精通、道德优良的业务人才,真正在代理过程中做到公道正派、不徇私情、廉洁自律,以诚实守信和优质服务来赢得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信赖和支持。

第三,要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健全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将静态审核和动态管理相结合,建立代理机构考核机制,完善中介机构评价制度,阶段性地对中介机构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业务能力、代理质量、经营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来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要将信用等级评定情况适时反馈给相应的资格审批主管部门,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让中介机构的代理行为和服务质量能够公开化、透明化,主动接受行业内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帮助企业树立“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工作指导思想,不断促进中介代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四,要规范代理业务授权。建立招标代理业务合理竞争机制,彻底改变委托人的“决定人”身份。对资质合法、技术人员合规,并且在诚信管理中具有较好的诚信等级的中介机构,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库,规定只有入库的中介机构才能有权取得招标投标代理业务。可以根据工程量大小,采取从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号码或由成员单位公开竞标的办法产生招标投标代理单位。采用公开竞标产生招标投标代理单位时,在评标过程中可以结合中介机构资质等级、投标报价、经营业绩、市场行为、编写的代理方案等因素综合评定。

最后,应该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就中介机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统一、规范的处罚标准,提高处罚标准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行政主管部门要消除行业利益壁垒,依法对中介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要防止出现心慈手软、姑息适就行为。对考核排名一贯靠后、信用等级一贯较差的单位将视情在限期内禁止其中介代理活动,对恶意参与暗箱操作、合谋串通,致使虚假招标的中介机构,坚决“零容忍”,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一律实行市场淘汰。

中介机构是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核心”人物,发挥着关键作用。解决招标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就是要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加大惩处来有效防范中介机构的非法行为,强制中介机构以诚实守信的代理行为来引导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5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应该严格规范建筑市场运行制度,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强化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对于监督执法队伍中的投机分子或徇私枉法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除。对于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第四章 结束语

招标投标工作是工程建设全局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透明、规范的招标投标秩序,不仅可以促进建筑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我们需要加大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规范招标投标的意识,同时逐步完善健全的、严格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保障工程建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伊生主编:《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2]周述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3]王有志等:《现代工程项目管理》,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

[4]朱晓轩,张植莉:《建筑工程招投标与施工组织合同管理》,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10;

[5]陈正,涂群岚:《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07;

[6]杨庆丰主编,《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06;

[7]高愿仁:《最新建筑工程(招投标、施工、质量验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与现行处罚标准实务全书》,北京建工出版社,2007.04;

[8]吴谨旭: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分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06期;

[9]杨庆华,李勇: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管理工程师,2012.03期;

[10]刘宝清:如何加强工程招标代理市场管理[A],七省市第八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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