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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

时间:2014-06-06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权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利益,故文明选择了权力,但权力也给人类、社会造成了深重的灾难,纵观人类社会发发展的历史长河,如昼夜难舍难分。伴随着文明与进步的种种邪恶中,权力腐败独占一席。国家权利存在于任何国家中,国家权利的存在和正确有效行驶是一国统治阶级的强有力保障,遵循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推动社会的发展,对于维护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反,国家权利的滥用则会践踏人们正当的权利,破坏社会正常社会秩序,重则导致整个国家政权的倾覆。权利制约与监督机制历来都仕政治学研究重点问题之一,关于权利制约与监督机制的研究逐渐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对于如何完善我国权利监督与制约机制,本文以“权力”这个政治学最基本的概念伟逻辑起点,论述权力的概念、权力的腐败、权力腐败根源,着重分析我国权力监督存在的问题,将从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党建等不同角度进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权力监督的方法及有效监督权力的启示,结合中国实际,对如何有效完善我国权力监督机制深入探讨,提出以改革监督体制、扩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加大惩罚力度等方强化对权力监督的力度。

关键词: 权力,国家权力,监督机制,问题,对策

1选题背景

权力制约是国家生活中的永恒主题,如今,我们国家正值社会变革何高速发展时期,这也是腐败高发易发期。加强权力制约何监督、防止权力异化和腐败是人类社会长期面临的共同难题,也是古今中外思想家和政治家不解探索的一个重大课题。当前,由于对权力滥用,我国腐败现象还是较为严重,严重破坏党群、干群关系,侵蚀着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威胁着社会的长治久安。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驶,必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我们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中一项重大历史任务,也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大课题,研究权力制约和监督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极其迫切的。

2研究方法

本文首先通过以“权力”这个政治学最基本的概念伟逻辑起点,论述权力的概念、权力的腐败、权力腐败根源,着重分析我国权力监督存在的问题,将从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党建等不同角度进行研究分析,参考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在此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权力监督的方法及有效监督权力的启示,结合中国实际,对如何有效完善我国权力监督机制深入探讨,提出以改革监督体制、扩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强化对权力监督的力度。

(一)、权力的概念

汉语“权力”一词在英语中的对应词是“power”。据考证这一词来源于法语的”pouvoir”,而”pouvior”de 词源则是拉丁文“potestas”,其动词是指“能够”。指一个人影响他人或物的能力。权力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社会实体所拥有的处理自身以及相关事物的资格和能力。这种资格和能力是能够确认、改变一定社会关系或处理他人相关事物并令他人信服和执行强制力和支配力。从哲学角度解释,宏观的权力即个体对整体的控制力。(如人对世界的控制力,通过向外探索获得)微观的权力即个体对自身的控制力。(人对于自身存在和发展的控制能力,通过向内探索获得)权位,势力,包括职责范围内的指挥或支配力量。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定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帕森斯则认为,“权力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福柯认为,“权力是各种力量关系的集合”。一般而言,权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权力是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它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两大类。狭义的权力指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

权力是权衡的标准,是有规格的政治强制力。权力一般表现为国家权力,国家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执法权力等。权力也是人自由意志一种表现形式,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权力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以表达自己的自由意志。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大众,也利用国家权力维护自己的权力,表达自己的自由意志。

就概念意义上的国家权力来说,国家权力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 国家权力包括以国家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还包括旨在服务于公共目标的公权力。国家权利机关中,人大管立法,法院负责定罪,检察院监督权利机关的所有部门是否有违规的地方,公安部门和监狱负责执行。国家主席可以签署主席令,在行政上是最有效和最高级别的命令。

(二)、国家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的理论基础

(1)、人性的缺陷

一个人的权力欲望有多大?有人说,每个人都想拥有一个地球,但是,我们几十亿人只有一个地球。由于不同性质和职能的权力主体的价值目标不同,再加上权力具有扩张性,权力在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容易被滥用我国有句格言,叫“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与此类似,有着美国“宪法之父”之称的麦迪逊在《政府结构必须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平衡》中,提出一个有意义的问题:“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说明吗?如果每一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或者内在的控制了。”列宁也指出:“各政党各阶级的任何代表,作为个人是可能犯错的。”因此,对任何掌权的人应该制约和监督,以防过失和不测。

(2)、权力的特点

2.1、权力的腐蚀性。大多数研究权力的学着认为权力是一个中性的东西,它本身无所谓的好坏和对错。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对拥有强制性、权威性等特征的国家权力不加限制和制约,它无疑会腐化,即使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也有这种危机。 “当一个公民获得过高权力时候,则滥用权力的可能就更大,因为法律未曾预见到这个权力将被滥用,所以,未曾作任何控制的准备。”显然,权力本身存在易腐的内质。我党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改革监督体制,舆论监督,建立权力制约机制,纵观中外历史,由于监察工作的特殊性,监督部门的体制与一般国家行政机关体制有别,主要特点是:一是权力集中, 不以级别分配权力,即使级别不高的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也享有必要的调查、职证权,可以直接向高层次的领导人员发问调查,后者必须合作;需要立案,逮捕的,除本机关的审批程序外,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管辖。二是一般都实行垂直领导,以避免干扰。三是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素质高,社会地位高,待遇高,使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引以为荣,无后顾之忧,敢于执法。目前我国监察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已十分明显,只要这种体制不作改变,因此,用法律形式将改革后的新监督体制固定下来是十分必要的。在加强司法机关独立的审判检察职能时,还必须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和制约,重视对监督者的监督。

2.2 、权力的扩张性。由于不同性质和职能的权力主体的价值目标不同,再加上权力具有扩张性,权力在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容易被滥用。我们中国人习惯于传统思维,不承认这一点,过于高估了一个人的德性和政治修养,所以,一提监督和制约,就认为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或者说,我们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都在执法为民,司法为民。但是,事实并不符合我们良好的愿望。由于权力缺乏有效地监督制约,人们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滥用职权和腐败等问题。腐败案件的查处,不具有必然性。并不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并不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有时候,手都伸到监督部门,都不能被捉。再比如,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发生的“闹剧”:副厅长在厅长办公室安装电子摄像头后举报了厅长,便举报的光盘却被送到厅长手里,厅长一怒之下,让三个副厅长落马了,让人啼笑皆非的同时,更令人深思。所以,孟德斯鸠早在几百年以前就曾说过:“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还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而且,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经说过:“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

2.3、实现人民权力需要权力。所以要让人民监督权力,是因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在我们共产党人的心目中,人民就是太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党支持和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具有主动性、客观性、广泛性和及时性,监督范围最广、时效最长、成本最小、信息最真,而且永远不会被腐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反腐倡廉建设之所以取得显著成就,关键就是让人民监督权力,体现了人民的力量。在党的领导下,政务公开已经作为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所有政府工作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2011年,有92个中央部门公开了部门预算,90个中央部门公开了部门决算,98个中央部门和北京、上海、广东、陕西等省市公开了“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这些举措,让人民群众更加方便地监督政府工作,对于保证权力正确运行、防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按照十八大报告的要求和部署,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不断疏通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让人民监督的阳光照亮权力运行的每一个角落,使干部更加清正、政府更加清廉、政治更加清明。

2.4、政治民主化的要求。从广义上看,“政治民主化”是指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政治从少数人统治向多数人统治发展的全过程。从狭义上看,“政治民主化”是指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政治的形式和内容从非民主走向民主,特别是从专制走向民主的过程。是任何一个标榜民主的国家都不容回避的制度建设问题。其具体包括公共决策民主化,社会生活民主化等。要使社会上大多数人有参与国家事物的权力,就要对权力进行分工制约和监督。因为民主的大敌是专制,而专制是因为权力过于集中。政府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也是法治必备要素,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政府对民众负责。民众参与到行政管理过程中来,通过掌握政府信息,对政府作出准确评价,来帮助政府更有效地运作。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原则在行政领域的体现,它对于人们节省收集信息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监督政府行为,确保公开公正,防止政府腐败,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2.5、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市场经济在客观上要求国家权力对其实行宏观调控,以维护整个市场秩序。具体体现在:市场经济要求合理划分权力界限,适度实现分权,优化配置权力资源:市场经济要求公共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力相互制约。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其力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乏力,都是不适当的。

(三)、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权力本质使得必须对权力实行监督制约。权力指的是借助国家强制力控制、支配、影响他人的一种力量。它具有两面性,即运用得好,它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民谋福祉,否则就有可能被滥用,导致权力腐败,这就是权力索具有的腐蚀性和侵犯性特点。因此,有了权力就必须有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与之相伴随。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1)、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权力双重性规律作用的结果。权力从产生起,就具有双重性,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用来为公众、社会服务,也为掌权者攫取自身利益提供了无可比拟的条件和不用其他投入便可获取任意可得的各种利益,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政府职能尚未准确定位,权力运行过程缺乏相应的制约和监督,使极少数以权谋私的人有空子可钻。正是由于“官”能给人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如果掌权者正确运用权力,可以有序控制和科学管理社会,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相反,如果权力被滥用,就可能践踏社会公共秩序,贻害社会,贻害人民。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深入研究欧洲各国的政治实践后,曾断言:“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有效行使权力的前提是必须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趋向腐败,权力可成就事业,也可毁掉事业。

(2)、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现代民主之必需。在现代民主国家与社会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这个国家、这个社会的主人。人民让渡出来并委托给政府行使的是公权,公民的权利并未让渡,因此,人民在生活私域里的活动,只要不危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公权不得进行干预和侵扰。即便是公权,也是人民的公权,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希望公权不至于异化为“代理人”或者“代理人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更不愿意自己的私权被“代理人”肆意侵入、损害。为了保护私权、维护公权的公正,就必须对“代理人”公共权力行使活动进行监督与制约,如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换届选举以及质询权、罢免权、知情权的设定,对公共权力在各国家机关间的分配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体制和制度性设计,等等。

(3)、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现代法治之必需。现代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指示的是一种国家和社会的运行状态和调控方式,它与现代民主,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是完整的、统一的。其核心问题,是用宪法和法律来约束权力行使者行使权力的活动,使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调控社会而不是按照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和利益去调控社会,从而保证社会真正按照人民的意愿去发展,保证社会主人的自由、权利和幸福的实现。也就是说,要防止两种可能的弊端,一是“专制主义这种权力异化现象”,二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要通过法律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并加以有力地保障,确保国家的民主性质,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作出科学的安排,规定各权力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合作、协调与制约关系,各权力主体内部的职权分配以及权力运行的程序机制等。

由于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致使权力滥用现象蔓延不仅贻误着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严重恶化了投资经营环境,而且败坏了干部队伍作风和社会风气,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给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造成了巨大损失。大量出现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证明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是腐败产生的根源之一,腐败不除经济难上,改革难行,稳定难求。提倡监督、自觉接受监督,是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表现。只有正确对待监督,充分认识其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自觉把自己置于党和人民监督之下,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形象和威信,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

(四)、目前我国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力的公共价值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我国各项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各项监督制度和制约机制的不健全日益凸显,出现了监督机制弱化的状况。我国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随着社会发展进程中政府权力不断膨胀,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督和发展也得到完善。

其实任何一种制度,任何一种制度,任何一个国家权力机关,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那么它势必会衰颓和腐化。这种现象已经被历史反复证明。行政机关所管辖同人民生活最为密切,政府权力管的领域多,影响最大。行政权能否正确有效行驶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建设,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种形象,但政府权力最容易被滥用,建国以来,我国发生数起贪污腐败案件中,涉案人员大都是政府高干。其根源就在于政府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给腐败分子提供过多的“自由空间”和“真空地带”。由于监督本身就是外在的强制力,而不是行为人自我道德约束,所以它客观上需要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分离。我国实行的是同级党委领导的体制,所以,各种监督权都要以各个层次的执行权为中心。尽管一再提倡监督者敢于监督,但由于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制度的保证,监督部门的人员出于现实考虑,在权势面前实施监督,还是有所畏惧。从我国各领域发生的腐败现象看,那么多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以及凡涉及主要领导干部的案件一般都难查处,是这种体制不顺造成的。

2、重视监督违纪违法,忽视监督失策,重视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视决策过程及实施的监督。

从理论上讲,完整的监督应该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环节介入,仅仅重视事后监督是不适当的,若全部的注意力倾注于追惩,就是监督功能上的缺陷。当前,决策失误的事例屡见报端,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但往往无人负责,监督体制对此显得无能为力。

3、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受的制约过多,独立性有待加强。

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存在这样一个最基本分配: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之间彼此保持独立,互不干涉,我国亦是这样。作为国家重要权力之一司法权必须保持其有的独立性。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建国以来,我国司法权力的独立性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尽管我国不断强调实行依法治国,但现实中国家政策高于法律,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立法权和行政权干涉司法权的例子也屡见不鲜。曾经看过这样报道,说的是某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曾经为抵制同级行政首长对该法院受理一起案件的无理非法干涉,毅然违背该首长的意思,对该案依法公正下了判决。可事后不久该院长就被免职,案子也就被扭曲。在我国类似这样的事的背后都映射初这样一个存在于国家权力机关的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法院没有独立性,要受同级的行政机关的“领导”。 司法机关由于体制上的原因,缺少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与审判作用。由于政府信息不够透明以及普通大众监督渠道的限制,外部监督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各个监督主体之间的合力不够,没有形成健全的监督网络。我国已设立的各专职监督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在工作中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各监督部门的整体监督合力发挥还不够:一是相互配合制度化、法制化的程度不高,不完备;二是进行相互协作配合仍缺少必要的组织保证,以至造成各监督部门之间在工作上有时互相脱节,出现监督的空档或盲区,或互相交叉、重叠,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或不能把握应有的共同着力点,或在问题的处理上发生矛盾、扯皮,费时误事,甚至相互隔离、各自为战,大大影响了监督整体合力的发挥,削弱了监督力度。

4、人大监督作用没有充分体现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第27条规定了公民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权,第41条规定了批评、建议、申控和检举权,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参与管理权,由此人们发见、派生、引申出来了知情权或曰了解权,而行使知情权的前提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只有掌握了政府信息,对情况有判断,人们才能对政府决策、行政行为有恰当判断,才能予以准确、有效的监督。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各级的最高权力机关。宪法规定人大对同级的“一府两院”拥有监督权,这种国家权力监督是最基本的、最全面的、最权威的。然而,人大把监督工作提到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性的高度还只是近几年的事。至于现实中人大对“一府两院”尤其是“一府”的监督之乏力与不足,是不容辩驳的。在人大对同级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方面,主要是理顺人大的监督同司法权力的关系。既要明确人大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又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方式。这样才能既达到监督目的又保证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驶职权。就目前而言,我国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5、舆论监督缺乏法律依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进步,法治在社会生活中也逐渐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勿庸置疑,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政治与法治建设中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新闻舆论监督以其特殊的社会功能,在推动立法、监督执法、促进司法改革(甚至司法公正)、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等等方面,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都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必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作用,揭露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使每个敢冒被严惩风险的贪官污吏时刻处于严密的舆论监督下,文革时期形成的所谓报刊点名必须经过上级批准之类的程序应该废止,代之以如果舆论报道失实应追究报道者法律责任的制度,制定新闻法是当务之急。

(五)、我国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需要完善的地方

在加强司法机关独立的审判检察职能时,还必须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和制约,重视对监督者的监督,避免出现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当前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积极开展反腐败斗争,是一件复杂艰巨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任何一个国家权力制约(或制衡)、监督模式的选择,都是由它所处的特定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因此,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必须适和中国国情。首先,要通过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消除具体体制上存在的弊端,使党的领导得以更好地改善与加强;其次,监督要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进程相适应;最后,监督实现程度取决于民主实现程度,消除腐败的根本途径是建立起权力制约机制。

加强监督体制机制建设,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应该结合目前监督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使监督体制符合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其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作用。从目前的情况来讲,应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实效,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为此,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改革和完善人大监督体制。

改革和完善人大监督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有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权、审批权、监督权等神圣职责。应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重大事项审议权、执法监督权、选举权、弹劾权和罢免权等各项权力,加大监督的范围和力度。监督部门的体制与一般国家行政机关体制有别,一是权力集中, 不以级别分配权力,即使级别不高的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也享有必要的调查、职证权,可以直接向高层次的领导人员发问调查,后者必须合作;需要立案,逮捕的,除本机关的审批程序外,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管辖。二是一般都实行垂直领导,以避免干扰。三是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素质高,社会地位高,待遇高,使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引以为荣,无后顾之忧,敢于执法。首先,制定人大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把人大的监督权程序化、法律化、明晰化,切实保障人大的监督权。其次,积极探索建立隶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门监督机构,确保人大的监督权得以有效的实施。

(1.1)、将监察部门规划人大,对它所监督的对象而言,具有作为制约主体的更高权威。政府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那么,权力机关的人大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来监督政府,在法理上是完全合适的。况且,这种做法会实实在在地促进政府成员小心翼翼的运用他们手中权力,因为他们会时刻感受到任命他们的权力机构中有人专门负责对他们进行制约监督。

(1.2)、作为制约主体,这时的监察机关将更具独立性。由于隶属人大,它与所监督制约的主要对象——政府部门的关系相对疏远,它就更具有外部独立性,也更能充分行驶它制约权力。

(1.3)、法律不仅规定人大要监督政府,还要监督两院。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是监督其执法情况,使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工作监督主要包括审议其工作报告,提出质询、询问,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任免干部,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监督,确定监督对象、监督形式、监督程序,都要以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责,又要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好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实事求是,实施监督要通过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防止道听途说。对于运用带有强制性的监督方式,如质询、罢免等,要持慎重态度,主要看是否有必要,而不应把采取这些监督方式的数量与民主程度简单地画等号。集体行使职权,凡是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结果的形成,都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而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监督权和处理权分离,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存在的违法现象,通过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监督“一府两院”纠正,不直接处理。监督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不能平均使用力量,而要突出重点。当前要抓住以下几个重点:一是加强执法检查,抓住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执法检查,督促有关机关认真整改。二是监督和推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并狠抓这些责任制的落实。三是加强对政府工作,特别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重大决策的监督。四是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人大对“两院”的监督并不是”坐而论道“就能解决的,由具体的机构负责监督它们的工作。

(2)提高权力监督主体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建立一套独立而富有权威的监控机构。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必须是相对平等的主体 ,构建权力运行内部监控机制,应牢牢把握内部监控这个根本要素,以“内部”为立足点,以“监督”为先手,以“控制”为补救,以“保证权力正确运行”为落脚点。权力运行内部监控有着其内在的运行规律,违背了这些规律所建立起来的机制,功能会受到损害,作用发挥必然受到影响。我们应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下的权力运行模式,根据权力运行内部监控机制的内在运行规律,科学、合理地设置内部监控机构,要立足现实,更要立足长远来设计和建立权力运行内部监控机制,这样的机制才能既管住现实,更具有长远的生命力,真正在预防权力运行风险上发挥作用,在抓住重点的同时,还应当密切关注权力运行内部监控中所发现的其他方面的漏洞和盲点,及时采取措施,努力实现对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岗位的权力运行的全面监控。

比如我国的监察机关,在组织上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不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领导,并提高其地位。使之至与同级监控对象地位平等。独立出来的监察机关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下级监察部门只受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指挥,人事任免由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同时保障这些专门监督机构的经济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约束,保证纪检监察部门实行惩处和监督职能的独立性。强化人大监督。笔者认为,要强化人大的监督作用,就应当实行人大制度改革,使人大代表专职化,并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这样,专职人大代表才能集中精力,深入基层从事工作检查、调查研究,通过调查、评估、质询、罢免、撤消、受理申诉、控告等权力形式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再次,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拓宽公众监督的方法和渠道,如政府组织中加入公民代表、公民训练、基层意见搜集法、听证制度和网上公开征求民意等,又如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个别接触、舆论扩散、集体推动、游说工作等政策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救济保障制度,让公众敢于监督,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要赋予媒体一定的独立自主权,传播媒介与党和政府合为一体的体制,不仅降低新闻媒介的可信度,还影响了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的效果,增设监督协调常设机构。在现实的监督中,有时会出现监督主体相互推诿责任或者相互争夺监督权的现象,究其原因,监督主体之间缺乏协调是一个重要方面,必须在监督过程中增设监督协调常设机构,对各监督主体进行有效的协调,形成强大监督合力,确保监督有条不紊地进行,提高监督的时效性。为了保证监督协调常设机构能够充分发挥监督实效。

(3)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克服“暗箱操作”为权力腐败创造条件。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只有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使权力基于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而产生,才能真正保其正确行使,真正以党员、群众利益为价值导向,从而迫使权力行使者必须向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负责。第二,要保障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保障党章、宪法和法律赋予党员和公民的各项权利得以真正落实。第三,要营造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良好制度环境。建立和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健全和完善党员民主评议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建立民主质询制度,建立和完善民主掸劾罢免制度,建苞申诉、控告、检举制度等等,为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参与权、知情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政府在权力运用过程中,审批权力过大,审批环节过多,权力运用不透明,以及缺乏对权力运用的监督制约,最容易产生腐败现象。解决的根本办法在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程序,通过建章立制和法律法规,合理地调整权力关系,建立起对依法运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权力;实行集体办公,使办事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改费为税,避免收费的随意性;银行、税务、海关、边检、工商、公安、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和证券交易中心,应建立起计算机数据共享系统,个人以身份证号码为检索依据,法人以法人代码号为检索依据,使整个社会的资金流动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可监督性,大工程和政府采购都实行公开招标投标。

(4)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积极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在反腐倡廉,加强社会组织的反腐倡廉建设,要突出“一个重点”,抓住“三个关键”,“一个重点”指的是要把与市场经济领域关系比较密切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作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三个关键”指的是要把推进政社分开、健全社会组织内部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开展专项治理作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点和着力点。外部监督延伸了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监督工作的视角,弥补了党和国家机关常规监督的不足,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腐败的强大合力。应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鼓励民主党派人士积极参政议政,使“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多党合作方针在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作用;发挥我们党动员群众的政治优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信访权和评议权,拓宽监督渠道;党的宣传部门和政府广电部门要积极引导公共舆论参与监督,将其作为掌握舆情的重要渠道。认真分析网络社会背景下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新特点,探索通过网络平台对党和政府的权力行为进行监督。

(4.1)、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做好各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前提保障。深化以“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为核心内容的应急体系建设,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各部门应急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将应急管理工作早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我国己经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应对突发事件状态的法律和法规,但从整体上看,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需要政府及时采取危机管理所需要的各种应急措施,政府的应急管理权应明确建立宪法授权,确保公民权利受到有效保护。为了使政府的应急管理法制化,使应急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必要抓紧涉及应急管理的立法。宪法应对突发事件状态的确认、实施、政府应急管理权等做出规定,制定突发事件状态管理法,就突发事件状态的确认和宣布,突发事件状态下政府、各种组织及公众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或者紧急突发事件的配套法规、法案。制定舆论监督法规,支持和保护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机制也不够完善,可由各地制定保障舆论监督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积极探索从党纪条规的角度完善对舆论监督权利的保障体系,推动舆论监督保障体系的建设。二是制定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实现民主行政和法治行政具有重要作用,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种基本理念,是行政法治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向,也是防治行政权力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而且是促使行政机关积极优质地为公民和社会提供行政服务的一个基本要求。而其最稳定高效的制度保障就是制定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及相关立法实践,呈现出普遍推行、普遍立法、公众参与、非政府组织推动,以及把公益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政府资助机构纳入信息公开主体范围等特点。实践证明,我国亟待通过政府信息立法来调整目前公共信息的传播状况。通过法律规定了哪些信息是该公布的、哪些是该保密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才有利于民众知情权的实现和更好地保护国家机密。相关机构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使民众的知情权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党政机关应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广度与深度。

(4.2)、在拓宽舆论监督渠道。舆论监督是反映舆情,表达、组织、放大和引导舆论重要职能之一,是依法治国、抵制腐败、鞭挞丑恶、弘扬正气的重要手段。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关注程度大大提高,舆论监督的氛围日趋浓重,一要赋予新闻媒体一定的独立自主地位。缺乏独立地位的舆论监督是一种徒有虚名的监督,传播媒介与党和政府合为一体的体制,降低了新闻媒介的可信度,影响了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的效果。因此,应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新闻媒介独立负责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实现舆论监督机构经营自主权,而事实上目前一些传媒机构已经开始允许多元的经营者进入,大多数传媒机构也开始实行管办分离,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要保证所报道内容的绝对真实。既保证所报道的其人其事其言其语其本意及后果的具体真实,又要保证内容所依赖的环境、条件、原因与实际相符,做到总体本质真实。决不能道听途说,偏听偏信,更不能不顾事实,随意发挥,妄加评论。其次要组建财权独立的舆论监督机构,要使现代传媒从财权上独立于政府,与政府财政脱钩。只有这样舆论活动才能相对独立于政治系统。再次是人事上,舆论机关的负责人应由民众自己来决定,可以采取选举的方式产生或由利益集团和社会团体任命,减少由党政机关来任命其负责人的做法。 二是创新群众监督新平台。广泛接触群众,才能增进与群众的感情;真正了解群众疾苦,才能在内心深处牢固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舆论监督的领域逐惭跳出了新闻媒体的单一局限,特别是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网民群体人数的爆炸式增长,为舆论监督开辟了不少新阵地、新平台,网络和移动通信正因为其直接、高效和自由的特点使其舆论功效越来越强大,成为不可忽视的舆论场所。勿庸置疑,未来会有更多舆论新阵地出现,但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和疏导同样会遇到上述一样监督不当的问题,因此,一方面我们要不断创新舆论监督新平台,另一方面,我们也应主动跟进,及时对新问题予以排解、理顺各监督主体的关系,让舆论监督走上规范、科学、法制的发展轨道。

(5)、建立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

反腐倡廉,不仅需要各监督主体独立发挥其作用,而且需要建立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其合力。要从法律上、制度上理顺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关系以及职权,明晰它们各自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建立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监督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见面会,及时掌握案件动态,三大部门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建立符合国情的反腐倡廉监督机制,必须使教育、法制和监督相互协调,三者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中“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而且要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和纠正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不良影响,就必须在政治生活和党内民主生活中推进改革,充分发挥教育、法制和监督对于腐败问题的预防、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作用。要使教育、法制和监督卓有成效的遏制腐败和党员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必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结合,软性监督和硬性监督相结合,监督防范和和遏制严惩相结合,机制创新和体制改革相结合。

(五) 、结束语

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二者都是以现代民主为基础,以现代法治为依托,围绕着权力的正常行使而设置的体制、制度和所进行的活动,都是对权力正常运行的肯定和保护,都是对权力偏离正轨的防范和矫正。二者是密不可分,相互依存的。由于我国政治发展的状况决定着我国权力监督机制建设发展的现状,因此,我国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建设,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通过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强化行政监督、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舆论监督等途径,我国的权力监督机制必将不断得以完善,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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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温家宝.全国人民代表人会第十一届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20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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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许崇德 韩大元主编《宪法》【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1】刘深.司法独立【J】山东大学 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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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葛树刚主编《党内监督》【M】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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