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最低价中标法就是工程项目业主公开招标选择承包商,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者即成为工程的承包商。通过对前期招投标工程、中标后施工过程及完工后的结算工作的控制,来达到最低价中标的合理利用,取得双赢。
关键词:工程投标、最低价中标法、招标方、投标方、资格审查、担保方式
一、概述
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经历了1981一1984年的试点阶段、1984一1994年的推广阶段以及1994—2000年的完善阶段,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工程招标投标迈入了法治化发展阶段。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建设市场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项目采用了国际惯用的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投标。
所谓最低价中标法就是工程项目业主公开招标选择承包商,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者即成为工程的承包商。最低价中标法本质属于密封第一价格拍卖、密封投标、报价最低者赢得合同。在密封第一价格招标过程中,根据博弈理论可知,每个投标人的战略是根据自己对招标工程的估价和对其他竞争对手估价的判断来选择自己的报价,中标者的收益是他的报价减去他对工程的估价。在均衡情况下,建筑工程由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承担,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讲也是有效率的。因此,最低价中标法在理论上是最优的。
二、最低中标法的背景
最低中标法在美国被采用已经有近百年的时间,可以说是一种相当成熟的招投标法。它的基本程序为:一是业主提前1个月在指定报纸和英特网上发布招标消息;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都必须购买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三是符合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都中标。
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当然最低中标法也有它的不足,如在现实的建设市场中,业主通常采取市场竞争选择合适的承包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将工程的建设委托给承包商,此时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形成了一种经济学上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在理论上,当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业主与承包商就形成了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共同体,两者的利益就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建设市场中经济主体的行为选择是追求自己的最优目标——效用最大化,这是经济人的理性特征或有限理性特征,比如业主希望承包商采用适当的行为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的效用,其目标是以最小的代价在最短的时间获得满意的工程项目,以达到其投资的经济性与效率性;而承包商也作为市场中的一个理性经济人,并不一定完全为业主的利益服务,诸如通过减少自己的要素投入或采取合同后机会主义行为来达到自我效用的满足。因此,尽管业主的利益受合同的法律保护,但仍然面临承包商利用信息优势来侵犯业主的利益导致建筑工程合同执行不力,即不保证工期、降低材料的等级标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交付给业主的是不合格的工程,以至“豆腐渣工程”。
三、招标投中最低中标价形成的原因
(一)、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盲目压价:招标是为了选择一个合理的价格,达到招标方、投标方双赢的目的。有些招标单位违背对投标报价书需全面评估,综合考虑,合理中标的原则,有时仅从自身利益出发,不顾国家政策、法规和价格规律,拼命压低标价迫使投标单位让利垫资,使施工单位无法承受,严重扭曲招标投标的真正意义。
(二)、利用技术和管理的优势采用实物法报价而求低价中标:实物法是根据建筑物的型式、工程量的大小和施工条件的优劣等制订出先进的施工方案,由施工方案汇总出该部分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依据本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工程项目的复杂性、技术水平高低,确定出管理费。
(三)、市场供求失调,缺乏中间的监督、仲裁机构:建筑市场供求比例严重失调,形成了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施工企业面临僧多粥少的艰难局面,为了拿到承建项目,在一些建设单位片面追求低标价的外部环境压力下,施工企业为求生存,不惜一切代价竞相压价。
(四)、一些施工企业自身存在报价不规范,对预期的施工难度和工程
复杂程度等问题估计不足,造成报价偏低。
四、招标投中最低中标法不规范的主要表现
(一)、依据传统定额的计价方法不利于测算评审最低投标价。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先套定额计算出标准造价后,结合对其它投标人报价情况的估计采取下浮或优惠一定百分比作为最后的报价。此百分比的取值少,则5%,多则30%。在评审这些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主要是依据当地招标管理部门确定的原则:设有标底的,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报价被认为是低于成本价;不设有标底的,低于近三年来同类工程平均造价合理幅度的报价则被认为是低于成本价。但所谓的合理幅度在评审中很难取得一致意见。在评标实践中往往采取由评审组成员投票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来评定出合理的最低投标价中标。
(二)、业主进入招标市场的施工图达不到准确分项计算工程量的设计深度,造成投标人少算漏算工程量,以最低投标价中标。中标的承包商在施工中要求业主进一步修改施工图,进而据修改补充设计后的施工图重新计价,选用高单价调整造价。实际上最终结算时业主没有真正取得合理低价。
(三)、业主进入投标市场的招标文件,缺少结束机制,变相压价。例如某道路工程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为最低报价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某承包商报出最低价中标,评审其报价预算发现该报价是按定额直接费下浮2%加税金来报价的。公司一级的间接费、利润等其它费用没有计取,这个最低报价低于业主的参考标准价25%,维持现场项目经理部的成本支出还有风险,业主以制造成本法核算这个最低报价不低于现场直接成本,同意中标。
五、最低中标法的使用情况
2000年5月,辽宁省交通厅对沈大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首次实行最低投标价法,推广采用国际上多采用的最低标法。最低标中标,巨额保证金这是沈大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招投标的一次有益尝试。
沈大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北起沈阳市金宝台南至大连市后盐全长348KM。改造前标准为四车道,路基宽度为26M。改扩建后将建成八车道路基宽度为42M,设计时速为120KM。沈大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将涉及路基土方1693万M3、特大桥一座、互通立交桥25处、通道桥227座、涵洞403道、跨线桥86座,全线共分28个标段的路基。桥涵工程业主标底总计为26.89亿元。
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招投标中的诸多人为因素,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该项目在招投标中按照国际惯例和亚行要求,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最低标法来确定中标单位。同时为了防止投标单位为争取进入市场而进行恶性竞争不择手段低价抢标。辽宁省交通厅吸取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在实行最低标中标法的同时,要求投标商缴纳一笔巨额保证金。这一办法具体规定如下对于投标价低于标底85%的投标人,要在履约保函-中标价的10%不变的基础上,在开标后8天内以现金方式向招标人提交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否则按自动弃权处理。
一定比例是指投标价高于85%复合标底的投标人不需交履约保证金;低于85%复合标底的1至3个百分点的投标人,按85%复合标底与投标人最终投标价差额的2.5倍计算履约保证金。低于85%复合标底的3至5个百分点的投标人,按85%复合标底与投标人最终投标价差额的2.5倍计算履约保证金;低于85%复合标底的5个百分点以上的投标人,按85%复合标底与投标人最终投标价差额的4倍计算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工程进度返还利息照付。这一制度给那些缺乏实力又想中标后再和业主扯皮的低价抢标者设置了一道门槛令他们望而却步。一旦中标单位在施工中拖延工期或质量不符合标准时业主就可以按照规定要求施工单位该赔偿的赔偿、该清场的清场,而一旦被清场就意味着施工单位所交的履约保证金被罚没。
据有关资料介绍,沈大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共28个标段。业主标底价为26.89亿元,中标价为20.75亿元。中标价比业主标底价低了23%,承包商除了交10%的履约保函外,招标时最低报价低于复合标底的中标单位还按照评标办法共缴纳了5.58亿元履约保证金。对收取的中标保证金,业主按专款专户存入银行,按中标单位的工程进度在质量检验合格后逐步退还给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的20%就可退还50%的保证金。完成工程量的50%就可退还80%的保证金。
施工单位为了尽早尽快收回保证金,减轻资金压力,想方设法地加快施工进度,质量上也不敢有半点的马虎。尽最大努力将工程进度、质量做得更好一些。同时更加注重施工中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更加注重科学化管理进而降低施工成本进一步减轻资金压力。
正是有了巨额保证金做担保,加上业主在资金上设计变更上管理制度的到位。沈大路改扩建工程历经一年的施工,改扩建工程已取得明显成效。自2003年3月21日开始实行全线封闭施工。原计划2004年9月竣工。其中沈大高速公路甘井子至金州一段,崭新的高标准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目前已基本竣工。道路宽敞气派路面平整,施工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工程在2004年7月提前恢复通车。交通部已将沈大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列为全国示范工程。最低价中标不但使中标价比业主标底价低了23%,而且给真正有实力的中标单位提供了公平合理的中标机会。可以说最低标中标加上巨额保证金制度使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变成可能。
六、招标投中最低中标法的优点
(一)、节省投资成本:市场经济条件下业主作为未来建设项目的所有者,集项目的责权利于一身业主投资一个项目往往面临众多竞争对手业主只有用最小的投资建成项目才能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二)淡化标底的作用:明确标底只是在评标时作为参考,一般不允许招标人做出标底。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泄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彻底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真正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
公开、公正原则。加强了廉政建设,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三)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市场经济中价格自由化,企业之间在投标过程中必然激烈竞争。原国家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是严重背离的。实行最低价中标,投标企业为了中标必须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干出最优工程
从而增加企业竞争力,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四)最低价中标法操作简便:商务标中谁报价最低谁中标。大大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运行规律。
七、招标投中最低中标法的适用条件
(一)、招标前期工作要求质量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这样才能保证投标单位做出的报价考虑全面,不至于在最低价中标后通过各种索赔使最终工程总造价增加。从而使最低价中标法变得没有意义。.:
(二)、招标投标法刚开始执行,有些法律法规还不配套不能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在有些投标中投标企业随意报价,不考虑自身实际承受能力以最低价报出而中标。因为合同履约率低、随意变更、撕毁合同的商业行为使中标单位可以在施工阶段找回自己在报价时的“损失”。所以要加强合同管理,防止出现以上情况,造成经济损失。
(三)、实行最低价中标关键还要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有些不具备完成重大或特殊工程的小型施工单位因为人员少或技术简单成本低,可以以最低价报价而中标。严格资格预审可以不给这些小型施工单位以可乘之机,从而在源头上消除出现断尾工程的可能性。.
(四)、国家颁布新定额规定投标企业可以自主报价。但因为过去定额的法定性,限制了投标企业建立自身的企业定额。目前大部分投标企业未建立企业定额,没有独立的估价信息,还处于盲目报价阶段。因此最低价报价不能真正体现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最低价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最低价。所以投标企业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做好成本数据的收集工程,建立属于企业本身的企业定额,使得投标报价正真体现投标单位自身实力,从而有序合理的进行投标报价。
(五)、国内工程担保措施不完备,国外的工程担保有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等一系列制度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我国在这方面的执行力度还不够。在沈大高速改扩建工程招投标中就采用了工程担保措施,投标要交投标保证金、签合同要提供履约保证金。所以每个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要结合工程本身的特点,及地方特色,做好相应的担保措施,提前做好保证工作,使得工程可以顺利进行。
八、结论
无论从那一方面来看,最低价中标法都是一种理论最优、实际可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也将是我国今后最主要的招标方法。只有我们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正真合理的应用最低价中标法,才能实现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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