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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债务重组

时间:2014-06-09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一个企业可能因多种原因出现亏损,为摆脱这种危机,企业就需要通过债务重组来化解债务困境。而现代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来获得新生的案例也不少,所以债务重组成为亏损企业化解危机的重要手段。但是依据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完善的法律法规还未建成,在许多方面仍存在着问题。本文将通过对企业债务重组现状的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和措施,使债务重组的功能能真正发挥出来,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公允价值,措施

一、债务重组概述

(一)债务重组原因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一个企业出现财务困难的原因可能是自身生产经营决策的失误也可能是其管理水平不足,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例如受市场银行利率、经济、政治形势等外因的影响,导致了企业陷入资金周转不灵,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境地。于是,债权人出于保全其债权可能会选择法律程序要求债务人破产清偿债务。但是这样做产生的后果是债权人可能蒙受更大的损失,这主要是因为在破产清算时资产价值和持续经营时的资产价值相差很多。因此,债务重组是应对这样一种状况的最佳手段。

(二)债务重组方式

目前,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分成以下四种:

1、以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1)、挖掘出企业的内部资产潜力,抵偿一些债务。由于一些企业虽经营管理方法不当,或者受其他原因影响而陷入困境,但也可能拥有一定价值的有形资产或者是无形资产,例如厂房设备、良好的原材料、技术、产品品牌等。企业可利用这些资产进行出售、租赁、转让,从中获得经济收益,缓解企业的负债状况。

(2)、利用兼并,盘活部分不良债务。令一些效益状况不错的企业兼并效益差、负担重的企业,不仅可以使较差的企业从中获得资金或者现金的技术、管理方法而提高原本实力,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还可以令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清偿责任。

(3)、以破产、清算方式清理部分债务。由于一些企业亏损严重,即使再注入资金也无法改变现状,如破产后变卖资产仍不能清偿债务,便可由银行等债权人通过坏账准备金进行注销。

2、将债务转换为资本,其实质就是为债务人增资

(1)、就国有企业来说,国家作为它的所有者,本来就应承担投入资本的义务。通过债务重组的模式,国家向企业投资,由国家向银行清偿,这样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会有一定的下降,可减轻企业负担。

(2)、将银行债权转化为企业的股权。由于企业与提供贷款的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企业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因而如将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贷款都转变成企业的股权,那么这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偿还利息和本金的负担,同时企业好转后对银行也是有一定的好处的。

(3)、将债权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由于商业信用的扩大,企业间的债务金额也是越来越大,并且成为企业负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有一定依存关系的企业,把债权转化为股权,也是缓解困境的一种方法。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例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或者延期支付等。

4、混合重组

即采取以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进行债务重组。

(三)债务重组程序

非法定债务重组的操作程序主要有四个阶段:重组前策划、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完成债务重组以及进行债务重组账务处理。

(四)债务重组作用

1、优化资本结构

债务重组可使企业的资本结构更加优化,使资产负债率能够比较接近标准水平,从而使企业在偿债能力与盈利能力得到协调,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提高债权人资金的安全等级。

2、便于筹资

债务重组可以调整企业的一些长期债务,令企业的综合资金成本降低,利润指标上升,便于企业的再次筹资,为企业因扩大生产所需资金打开一条通道。

3、提高竞争力

债务重组可以使企业筹集到的资金不用来偿债,因而资金利用率的提高,也会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4、银行负担减轻

债务重组使银行的负担减轻,提高了银行资产质量,并同时可以降低企业的高负债率,令企业能有喘息的机会,能逐步积累资金更新设备、扩大生产,走出困境 。

二、企业债务重组所存在的问题

(一)错误性的观念

在某一程度上,由于债务重组可以使债务人获得比较大的利益,并且借此摆脱债务负担,因此很多人会认为债务重组是万能的,适合任何企业,并未依据自身情况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而导致债务问题演变得更加严重。其原因及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资不抵债。即负债总额超过资产总额,这种状况主要在流通领域的中小型企业中比较常见。

2、三角债:是由企业间相互拖欠款项造成的。

3、双边债:主要是由企业间近期形成的尚未复杂化的债务和企业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形成的债务两个方面。

4、胡子工程债:在缺乏科学论证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便进行大型技术改造导致在建工程的大量资金沉淀,固定资产交付率低,造成大笔债务 。

(二)企业债务重组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的税法对企业债务重组的纳税人、费用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还缺乏明确的规定。主要变现在:

1、 企业债务重组纳税人的界定不清晰

税法主要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对债务重组进行判定的。但由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直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因而对企业债务重组的界定也是在不断变化的。例如2001年的会计准则认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2006年的会计准则则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税法与会计在某一些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税法对债务重组的界定应作出相应的改变,但是现时《办法》仍在沿用旧的会计准则,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设计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这必然会影响税务机关正确确定纳税人以及令债务重组双方作出正确的征税行为 。

2、 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充分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务重组缺乏对一般行业的照顾。例如目前对于债务重组的专门税收仅限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而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所涉及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对于其他税种的处理都与一般企业一样,缺乏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无法从中体现出税收公平的原则,从而导致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采取各种手段使自己收益,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另一个方面 就是债务重组缺乏对亏损行业的特殊照顾。受先富带动后福的经济发展思路的影响,我国的税收政策呈现了明显的区域特色。例如将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区域作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重点区域,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则是从东北老工业基地开始,然后逐渐向中部地区发展。这种税收优惠政策虽能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同行业的公平竞争等。由于区域优惠政策只能令在优惠范围内的企业获益,而亏损企业(纺织、煤炭、电力等)却无法享受其待遇,严重影响了其利用债务重组解决债务危机的进程 。

3、 企业债务重组的税收处罚不明确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并且对债务重组的违反税法现象作出相关规定,导致一些企业以债务重组为名进行偷逃税等 。当然执法不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三)社会化的保障体系尚未建立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尚未发展到“企业办社会”的这样一个职能。另外,由于一些国有企业人员过多,导致强企业成本过高,缺乏竞争力等。因此如今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因企业裁员而产生出这些人员如何安置的问题,无疑会阻碍债权转股的顺利进行。

(四)公允价值难以真正运用

由于人为因素和市场环境的不健全,虽然我国的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证券市场的监管都有一定的发展,公允价值的运用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仍未真正体现出“公允”。特别是2007年新债务重组准则颁布以后,一些企业更是打着债务重组的名义,利用公允价值等进行弄虚作假编造利润、制造盈余,影响了企业资产报表等的真实性以及可靠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主要一点就是公允价值的运用环境还未完善。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依靠双方来进行协商确定好公允价值,因而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公允价值现值的计算需要的一些数据难以取得确认。因此,企业便可通过各种手段来调节利润。

2、目前,我国的会计人员专业素质还有待提高。由于非现金资产及股权等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着很多的认为因素,并且主要是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性判断,其道德素质以及职业操守要与公允价值的要求十分符合还存在着差距。

(五)债务重组损益以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不妥之处

对于债务人来说,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对于其豁免的债务,原本的会计处理是记入“营业外收入”的,如今的会计准则却是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有利于防止相关企业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造假,粉饰财务报表。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债务重组对其是损失的。一般情况下是将该损失视为非正常情况下的事项,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了“债务重组损失”,并对明细科目加以核算,然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之中,这是有些欠妥的:

1、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总是会与其他企业或者单位产生债权、债务,因此债务重组也很有可能发生,也就可能会产生损失。可以说,债务重组损失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与“营业外支出”却有些不是很符合 。

2、按照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债务重组的债权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首先是应先冲减坏账准备,然后将剩余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再记入“营业外支出”。因此产生了与之前所说的前后不一致的会计处理。

3、从管理的角度来说,把债务重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并不有利于明确企业各部门自身的责任,也不利于对资金投放水平高低的评价,并且列支渠道也不是很符合实际。

4、债务重组所产生的损失并不是完全属于当期的,债务人通过税前抵扣,转移税前利润,就会产生少纳税的问题,并且直接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企业债务重组的对策

(一)加强债务重组的观念

政府应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真实含义的指导、教育,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减少资不抵债、三角债、双边债等现象,令企业真正摆脱困境。

(二)完善企业债务重组税收法律法规

1、明确界定企业债务重组纳税人

新会计准则对于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可见债务重组只有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才可进行债务重组,这是确定使用债务重组纳税人的先决条件。即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并且要同时具备在债务重组中作出一定的让步,才可确定为债务重组纳税人,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增加企业债务重组税收优惠措施

企业债务重组所涉及到的税种有很多,例如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等,本文主要针对一般行业和重点亏损行业来进行说明税收优惠措施。

(1)、我国税法规定:售价未超过原值的旧货、旧机动车、摩托车等不要缴纳增值税,而售价超过原值的,则按抵债时的作价和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债务重组时应鼓励这种偿债方式,即将不用的旧货抵债。这样不仅可以令债权人有更多的经济利益,还可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还可以在现行的基础上进行更大的优惠,比如当旧的固定资产抵债时的作价超过原值的,可按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再进行减半征收增值税。

至于我国以区域为主导的税收优惠方式,可以在对中部地区继续实行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对纺织业、煤炭业等亏损行业进行特别对待:如若这些行业有发生亏损,并进行债务重组的,可在进行重组的当年将以前年度购进固定资产时发生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从以后年度的应纳增值税额中进行抵扣。

(2)、进行税率优惠。例如对高新技术产业和对西部进行投资的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所获得的债务重组利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优惠税率征收,比如按照15%。同时在完成债务重组后,由于债务人处于一个恢复期,要想令其尽快实现稳定发展肯定需要一些时间,因此就需要国家在税收等方面对其进行帮助。例如在所得税方面等进行优惠减免期限,依据具体情况给予优惠,使企业尽快走上正轨。

(3)、可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率进行调整,减轻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其他税种上的税收负担。

(4)、完善企业债务重组的税收处罚。由于一些企业为摆脱大量债务的危机,利用税法漏洞,进行偷逃税,因此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相关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并规定好处罚的标准等。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法律保障体系

企业债务重组,必须建立一个普遍、多层次并且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令社会稳定并能减轻企业的负担。因此社会应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城乡职工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还要特别是要注重暂时或者是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且通过政府的执政功能实施再就业工程等。

至于企业债务重组的法律保障体系方面,应从实际着手,令政府行为更加规范化,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化,市场交易秩序化,政策法规明确化等等。只有将这些方面实施好,企业债务重组行为才会更加顺利以及有法可依。

(四)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合理确定

当前,各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表述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公允价值”确定为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我国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并要求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转让债权人和债务转资本进行债务重组时采取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由于公允价值能正确评价、预测企业现时或者未来的财务状况、获利能力以及其内在的价值等。因此其作用不小。所以,要想利用好公允价值,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健全与公允价值应用的相关环境,例如资本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监管力度等等。又或者进行政府职能的转换,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而是通过制度和政策的落实,对企业债务重组进行适当的政策倾斜。

2、要健全资产评估机构,提高中介机构的评估能力。特别是建立健全投资银行体系和商业银行体系,在企业并购中提供咨询、策划、资金等服务支持,降低企业债务重组的成本。

3、要加强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建立相关的考核制度,防止操纵利润等问题的出现。

4、提高企业弄虚作假的代价,采用刑事处罚、民事处罚、行政处罚结合的措施,为公允价值的实行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保证会计信息的公正真实,从而尽可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国有资产的流失。

(五)对债务重组损益的会计处理

首先,对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应将其视为正常的业务,而不是把它记入“营业外支出”。其次是所得税,税法可以规定债务重组损失在税前不抵扣,并要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这便可以避免债权人进行偷逃所得税,起到避免国家减少税收的作用。另外,为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我们还可以将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坏账损失提前进行确认,这主要是因为债务重组损失和坏账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可转换性,并且采用的还是相同的核算方式。

对于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所获得的债务重组收益,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不是一次性就将债务重组的收益计入当期,而是选择由受益的几个会计期间进行分担。同时还可以规定企业的债务重组受益和国库券利息收入一样,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因而可免交所得税,减轻企业的负担。

总之,在目前一些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都在改革的背景下,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的利益。并且有些企业可能在重组时的债务比较大,所涉的方面比较广,因此在债务重组时不仅要注重企业改革时的很多细节问题,还要考虑到社会经济环境因素,尽大可能地避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以免造成对自己的不利。

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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