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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激情犯罪

时间:2014-06-09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近几年激情犯罪占暴力犯罪的比例日益增全,文比较大概的阐述了有关激情犯罪的概念、特征、性质以及对其判刑的原则。这篇论文首先简要说明了激情犯罪在国外以及国内近几年的研究,说明了不同的法系对于激情犯罪的认定的差异;其次比较详细的列举出激情犯罪相对于其他犯罪行为的差异与特征,这时一种特殊而又难以界定的犯罪行为;再次该文论述了激情犯罪的判罚与界定,在一定的程度上再次印证了激情犯罪的特殊性;最后提出了要以个人心理预防与社会的环境营造两种方式来减少与杜绝此种犯罪的发生。全文主要阐述的是近几年对于激情犯罪的研究,基本解释了大众对于激情犯罪方式的疑惑,对于人们了解激情犯罪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进一步深入研究激情犯罪,努力寻求解决矛盾的出路,还是我们如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激情犯罪,行为人,主观方面,不良刺激,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古往今来,无论在任何一种现象中,人类的情感都是最复杂的。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某高校大三学生药家鑫驾驶小轿车将女青年张妙撞倒,下车发现呻吟中的张妙在记车号,便以尖刀连刺数下致张当场死亡。2011年11月1号,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3月23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和激烈争议。焦点之一是辩方提出被告属于“激情犯罪”,请求法庭从宽考量。 有人指出“药家鑫的律师是文字游戏高手,用‘激情犯罪’为罪犯脱罪;也有人说‘激情犯罪’是什么意思,还是初次听说……社会各界充斥着各种意见。尚且不说民众的意见对错与否至少看出“激情犯罪”尚不为我国民众所熟悉。其实,“激情犯罪”是一个专业的概念,世界各地都存在着大量激情犯罪的案例,因此对于激情犯罪亟需鉴别。由此看出,探讨激情犯罪特征以及对其判罚的量刑讨论从而对这种现象的疏导与对策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控制与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本文就从此案出发,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讲解“激情犯罪”。

一、激情犯罪的概念

激情犯罪,是由于被害人因遇到不当言行而产生的强烈的但是短暂的极度愤怒的情感(也就是激情)从而短时间内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并在产生这种情感一定范围时间内实施犯罪,刑事立法对之予以从宽处罚的犯罪。它是一种典型的犯罪类型,从心理学层面上来看,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当人处于一种消极的情感状态时(例如处在暴怒、仇恨或绝望),人认识事物的范围就会缩小,理智分析事物的能力就会受到相应的抑制,同时自身的控制能力下降,不能理性的评价产生行动的意义和后果。激情一般可分为积极(如渴望、狂喜、痴情等)与消极(如暴怒、痛恨、绝望等)两种,其中消极的激情绝大部分是由不良的、劣性的刺激所引起的,从而表现出一些过度的同时又攻击性的危险行为,如杀人、毁物、伤人等,表现为激情杀人、对人身,财物侵害以及激情伤害等。

(一)、国外对于激情犯罪理论成果

激情犯罪最初是在犯罪学中出现的,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分为生来犯罪人、偶然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和激情犯罪人。外国的学者对于激情犯罪的定义相对比较宽泛,他们认为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因为其受到了重大的刺激而造成行为人进入了激情状态(非理性状态);而国外的犯罪心理学认为,激情犯罪是属于爆发性犯罪的一种,同时也是报复犯罪的一种。而在刑法上来说,英、美、德等国明确规定有“激情犯罪”这一概念,可是他们国家对激情犯罪的含义和范围相对比较狭隘,他们认为激情犯罪认定的核心是强调被害人要有重大的过错,或者要有非法的冒犯或者冲撞行为,又或者其他的不道德的行为,从而让犯罪人产生了可恕之因,进而能够减轻或者减免罪责。由此看来国外刑法对激情犯罪的定义更为严谨,同时也相对比较狭窄。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事立法,都认为构成激情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素:起因要素、精神要素、时间要素、对象要素和罪名要素 。

1、起因要素。构成激情犯罪一定要存在法律规定的诱因,就是导致激情犯罪产生的具体的行为或言词,例如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的侮辱行为。同时必须具备:(1)这个行为或言词是被害人所做或所说。(2)这个行为或言词具备能使一般人产生激情。

2、精神要素。犯罪人实施犯罪时,一定是处在激情控制下,并且丧失了正常的自我控制能力。

3、时间要素。犯罪人须是在被害人不当言行下产生犯罪的意图,并且在意图产生后马上或在很短的时间内实施犯罪。

4、对象要素。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对象须是不当言行的施行者,不可超出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可涉及至无辜的第三人。

5、罪名要素。激情犯实施的犯罪是法律规定条文内的,而不是刑法所规定的所有的犯罪行为。

(二)、国内对于激情犯罪理论成果

我国国内对于激情犯罪的认定基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激情犯罪是“在一种强烈、迅速和短暂的难于控制的情绪冲动下实施的犯罪”,并认为应当根据“行为人表达的激情是对法律和社会道德所维系的基本价值的尊重还是根本否定来做出判断,而不能对激情犯一味地从宽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激情犯罪是在激情的控制下实施的犯罪”,并认为激情犯罪是在情绪失控下实施的,应成为酌定从宽情节被法官采纳。  从中国的刑法来看并有没对“激情犯罪”做相应的解释,但是在刑法中确实是考虑到了这个因素,但是相关司法文件却有明确规定“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同时在量刑的过程中根据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等,来作为法官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笔者认为在我国对激情犯罪没有完全定义,依靠法官的自由量刑范围内量刑确实存在诸多弊处,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可根据激情的诱因、罪犯的手段、犯罪的结果、罪后态度、一贯的表现等各方面权衡而定,同时应尽早将激情犯罪的量刑由从轻上升成为法定从轻。

二、激情犯罪的特征

情感与理智的同时失衡是引发激情犯罪的主要原因,但是有一种激情犯罪比较特殊,叫做病理性激情犯罪,它属于病人在意识丧失状态下出现的激情所致,激情的产生几乎不可避免,属于精神病理现象,常见于癫痫,脑病变,脑内伤,精神性物质中毒等所致的精神障碍 。这种犯罪事后经过鉴定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是除去病理性的激情犯罪,在社会上出现更多的还是非病理性犯罪,比如2011年10月20日深夜,罪犯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在闯祸之后心神不宁的状态下又因被害人想要记住其车牌号而收刺激,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又比如在美国美国加利福尼亚洲“著名的”激情杀人案例,46岁的丈夫因妻子爱上其他人并连续采取以性诱惑其丈夫再拒绝发生性关系、向其丈夫描述她与一位外国男士的性关系、表示不爱她丈夫而很爱那位外国男士等刺激手段折磨自己,一时怒气无法抑制杀死了20岁的新婚妻子,被告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但他声称杀人时被’突然的、无法遏制的狂怒‘所控制等等案例说明,非病理性激情犯罪都存在着一些共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激情犯罪的主体人群

据统计有一种人群比平常人更容易产生激情犯罪,我们常称之为社会弱势群体,而这里所指的社会弱势群体包括:

1、生理性弱势群体。

这类人群主要是未成年人、青少年。他们的主观意识与意志能力都还处于一种发展状态,与成年人比较还不够成熟,遇到挫折无法合理的利用自身的情绪调控让自己冷静下来,并伴随着一定成分的人格缺陷,在外界强烈刺激下,情绪可能会一时失控。

2、社会性弱势群体。

社会弱势群体还可包括身份上的弱势与心理上的弱势。

身份上的弱势例如我们常说的农民工,这群人是会受排斥的职业人群,他们的生活经历必定相对坎坷,或是此前的状态与自己理想有很大差距,产生了挫败感,并且没有适当和有效的方式排泄心中的压抑,一旦碰到消极事件,就会产生犯罪冲动,继而做出犯罪行为;

而心理上的弱势如被配偶的背叛、家暴等,这群人长期处于一种极度压抑的状态,常常有苦说不出,有怨无处发泄等,在对方的一再背叛或者加重刺激后作出一些平常完全不可能做到的事,最后酿成大祸。总的来说,激情犯罪的主体人群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这群人的主要特点就是心理不成熟、家庭不完整或者不和睦、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经济较困难、社会地位相对低下等。他们在面对冲突时难以向法律求助或采取理智的解决方法,进而可能采取原始的暴力手段来发泄不满和压抑的情绪。

(二)犯罪动机突发性,犯罪行为不计现状与后果

激情犯罪是由于罪犯受到外界的突发强烈刺激,产生激情,突然形成了犯罪动机因而进行的犯罪行为,因此激情犯罪具有突发性。犯罪的动机,形成的时间极短,都是在瞬间突然发生而引起的。比如青少年的激情犯罪常常只是因为一种极为单纯的欲望顿生犯罪动机,即刻实施。如:在校学生石某(16岁)等人入室抢劫一案。石某与他人喝过酒后,突发奇想,想弄几个钱花花。这伙人不谋而合,于是随手抄起木棍、手电等工具窜至某乡中学,先后对5个学生宿舍实施了入室抢劫,并对数名学生殴打,共抢得现金30余元,饭票30余斤。而也有是在毫无情绪准备下受到巨大刺激而瞬间产生了犯罪年头。简单的来说,犯罪个体在实施犯罪之前并没有犯罪的动机和与目的,甚至可以说从来没有那样的想法,但个体就是在那瞬间或者那个时间段受到了极大的挫折或者意外,让其情绪瞬间兴奋、高涨,可以说在那一段时间内,犯罪人是处于一种“激情状态”,意识是狭窄的,理智是抑制的,甚至大脑是一片空白的,这些状态集合到一起就成为了“暴怒”比如美国的那位罪犯,由于妻子的出轨已经给他心理上造成了相当大的伤害,但是由于一些原因他忍受了下来,但是妻子长期的性诱惑又拒绝性关系,让其原本压抑的怒火越来越大,在妻子的言语刺激下,其情绪的瞬间高涨也是可以想象得到的,其暴怒一时间释放出来时极其可怕的。暴怒是对犯罪行为起支配作用的一种情绪。犯罪人在这一时期为了发泄自身心中巨大的怒气就会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完全是在自身的内在意识、意识活动完全扭转或者停止的状态下发生的,同时伴随着呼吸急促、心跳加快、血压升高、血糖增加、肾上腺急剧分泌等,并伴有明显的外部表现:如双目圆瞪、双唇紧张、鼻孔扩张、双拳紧握等  。这也让整个犯罪过程更富有情绪色彩。就是这样的暴怒的情绪带动的发泄性犯罪行为决定了这一类的犯罪手段简单,方式直接。因此,很多激情犯罪者在犯罪停止、情绪平静后,对自己因意识冲动而犯下的错误追悔莫及。

(三)、犯罪手段残忍,造成后果严重

激情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常常对他们和亲人造成巨大的伤害,引起社会的大幅关注,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此类犯罪以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的案件最多。例如: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村里闲逛时,脑子里时常出现淫秽书刊描述的内容,这时恰巧发现该村5岁女孩武某独自玩耍,无人看护,顿生邪念,遂将其拽到一空房内,实施奸淫。后怕其告发,事情败露,随即用手将武某掐昏,恐其不死,又残忍地用砖狠狠砸其头部,直到武某咽气为止。

激情犯罪的过程也同时是激情的释放过程,也可以说成怒气的快速释放。激情(“暴怒”)一种极其强烈的情绪,当这种情绪以暴发的方式释放的时候,其巨大的力量产生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所以常见的绝大部分激情犯罪都以杀、打、放火、撞车等暴力与凶残的方式来发泄犯罪人心中的情绪。

三、激情犯罪的判罚

激情犯罪类型多种多样,根据激情犯罪产生的根源来分,可分为病理性激情和生理性两种犯罪。前者事后可以经过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后者显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现在的刑法中没有激情犯罪的描述。可是随着社会发展,研究的深入以及国际交流加强,激情犯罪很多得引起了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重视。对大众来说,激情罪犯己不再陌生,激情犯罪从宽处罚也越来越得到了民众的认可

(一)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

激情犯罪的认定刑法是通过命令的形式来禁止规范从而约束人的行为,从而可以达到借助对主体行为调整而实现和维护一定法律秩序的目的。所以行为人所负担的刑事义务也就是约束个人行为避免对法造成不当侵害。很明显,激情犯罪在行为上已经违反了法律对其个人规定的刑事义务(例如:因愤怒杀人违反了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刑事义务)。而因为刑事义务的违反需要面临的后果就是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是最终是否会承担害的看是否具有刑事归责意义上的责任也就是应受非难性。这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归责基础,本人认为,罪犯在激情犯罪现场未必完全丧失了辨认与控制能力,这就间接说明了犯罪人存在着意志能力,也就是其对于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犯罪人有可以控制作为的能力;二、归责要素,包括责任能力、事实性的认识、违法性的认识和期待可能性。而较激情犯罪来说,前两项是关键,总结来说,概括成辨认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在激情犯罪过程中,罪犯是否有责任能力和事实性认识,如果存在即承认要素符合,同时存在的比例也决定并制约着刑事责任的比例的大小。由此决定了人人皆应有理性。人不可能也不应绝对地受动于情感、任其不断膨胀和升级。

(二)激情犯罪的处罚原则

由前述可以看出激情犯罪的行为人施行犯罪的诱因是因为被害人自身一些不当的言行挑拨,那么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激情犯罪,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减免行为人的责任呢?纵观国外与中国的法律条文,虽然对于激情犯罪的成立由诸多不同,但是统一的在对于激情犯罪的判罚上主张从宽处罚。但是根据激情犯罪的特殊性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独特性,对于激情犯罪的判罚从轻处罚还是有很坚实的理论基础与充分的理由的。

1、犯罪人采取激情犯罪行动时因为被害人的一些不当言行诱发而打破了犯罪人的内外平衡,破坏了犯罪是由行为人内因主导,外因次弱的平衡形态,在犯罪人主观的控制力下降时,实施了犯罪行为。

2、激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危险性较小。上述所说被害人的被害原因与程度是由自身的不当言行所招致的,因此相对来说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是由于受到了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刺激所发生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主动实施行为的意图不强,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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