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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律师的法律职业伦理

时间:2014-06-09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律师是法律职业群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是我国建设法制国家的主要推动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法制进程。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与律师已被社会广泛认知。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当前律师执业环境现状,其次从良好的形象和声誉,法律职业行为的独立,律师必须保持清廉与诚信的品德三个方面分析了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概述了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成因与规制,分别是体制上的问题,立法上的漏洞。惩罚制度操作性差;最后,结合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律师;法律职业;职业伦理;职业道德

我国正在推行依法制国方略,而法律职业人正是依法制国方略实施的有力保障,被赋予比较高的伦理要求,其本身也需要靠自己内部的自治自立来建立起职业伦理,以维护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职业道德及行业规则构成了完整的法律职业伦理,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维系着法律职业伦理体系。作为一个独立、自主,以评判正当性与合法性为其职责的职业群体,职业水准的高下并不完全取决于专业知识的掌握,具有为其他行为人所尊崇的品质是法律正义的前提,因而必须强调群体成员的自律,而增强其自律意识的关键又在于自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机制应该能够给职业地位与专门知识带来荣耀,具有可操作的制度与手段使其成员严格地执行规范,一有违反必然惩戒,加上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熟知所产生的来自同事的关注和监督等,将可以有效地维护这一群体成员的职业道德。只有法律职业人都有较高的素质,我们的依法制国才有可能落到实处,而他们较高的素质不仅指专业知识,职业伦理也是不可或缺的,它使法律知识有了生命和活力,使法律职业技能有了灵魂和方向,使我国法制建设能更快更好的发展。所以说,我们应该努力提高法律人的职业伦理素养,这是目前我们法制建设的一个重点。

一、我国当前律师职业环境现状

良好的立法如果不通过法官,检察官的良好品质,律师甚至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和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占多数,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和执法行为的实施,是一纸空文。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提出了特殊要求以外的其他职业的特殊法律职业,律师,谁是律师,是法律职业群体的主要力量,通过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然而,从我国司法界的现状,律师是很难实现的规范、有序的经营活动 。一些法官行使审判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反,做“案例”,“人”和“金钱案”,在中国诉讼不依靠专业的能力,但关系。因此,一些律师,不注重提高服务水平,但一想拉关系,公共事务,设法让“自由裁量”他们一边倾斜;有些律师收取代理费和法官的比例分享。因此,律师,法官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这种现象的存在,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司法公正社会的质疑,司法权威。因此,我们必须加强职业道德的律师,律师职业训练任务的科学的司法价值,强烈而持久的道德意志力感,确保它能够始终如一地抵抗社会压力和利益诱惑,作为法律职业,正直,忠于法律公正无私的人。

二、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规范

来自世界各地的有关规定,规范律师的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点:(1)在摘要的形式,对职业道德标准,具体的推广,在有关组织和规章的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或禁止,或在有关法律的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规定。具体的规则,从而形成一个律师职业行为;(2)调整涉及职业活动中的律师和法院,和客户端,彼此,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和其他方面的关系;(3)在规则的处罚违反了国家的力量或律师组织学科的主要执行力。上述法律职业伦理特性来看,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行为,应该具备以下三方面有机的,不可分割的标准:

(一)良好的形象声誉

律师必须保持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律师的任务是保护人权,公正,所以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律师职业道德立法。如德国的《律师法》三分之四十条规定:“律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以外的行为应该尊重和值得信任的。”日本的“道德”法第二条规定:“在他的声誉的律师,同时保持信用,努力要培养高尚的品德,精耕细作。”我国法律伦理”第七条规定:“法律应品格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对图像无损律师职业。”第十一条规定:“律师应当努力工作的行业,并掌握所需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的研究,注重培养特征和职业素养。”上述规定,中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对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

(二)律师的职业行为独立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公正和中立性,西方国家普遍要求律师从事职业活动,应该是独立的司法和委托人,垄断保护律师职业。在美国,独立律师职业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律师不得分享的律师费和非律师,不得从事法律事务,建立非律师的合作伙伴关系 。在下列情况下,律师不得法律制度和利润的合作:1,非律师在法律机构的股权;2,非律师在法律机构的管理人员或官员;3,在法律制度,职业判断非律师有权左右的律师。在法国,法律要求律师不得接受他人雇佣,不得从事其他自由,独立和不相容职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兼任合股公司的成员,公司管理者及执行委员会成员,公务员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日本,法律禁止与非律师,另一方的律师接受或其利益,兼职和营业利润的业务。禁止与非律师需要律师职业道德的普遍性国际。律师和非律师合作,最可怕的是非正常的合作律师和法官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根据律师:“律师热衷于与法官关系拉,有的是逼出来的法官。该文件不给你的文件,这给你看证据不告诉你,没有服务文件服务,可以拖拖,他能来,得到的判决会让你跑十倍八倍,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以给你拖上一年左右,你不只工作,告诉他,可能法院‘黑名单’,‘让你吃不了兜着走’。碰几次壁后,你可能不知道,赶紧到同性恋关系”。事实上,律师是不是没有原因的。一些律师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中国的情况下,不依赖于业务能力但关系 。所以,有少量的律师,不注重提高服务水平,但一想拉关系,公共事务,设法让“自由裁量”他们一边倾斜;有些律师收取代理费和法官的比例分享。因此,律师,法官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不可否认的是,至少对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主动向法官行贿。

(三)律师必须保持清廉与诚信的品德

这是一个律师职业道德的普遍要求在许多国家。如日本《律师法》六分之二十条规定:“律师不得接受委托与利益的情况下,或要求或约定的利益。”在苏格兰和威尔士,为了如果委托他人礼品或回扣获得律师,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是最严重的,如果找到了,很可能被取消律师资格。为了维护法律的系统来实现社会正义的律师团应清洁,这是律师的最低要求。中国的“法律”与“法律伦理”,其中明确规定:律师必须在实践中,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寻求有争议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和利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律师不能坚定立场,以获取利益为前提,提供法律服务,不仅会腐蚀我们的灵魂,与真理,公平,正义将严重践踏。诚实是最重要的法律与道德。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商业活动的重要条件,律师是诚实的,当事人委托律师为自己的困难提供法律服务,他在某一方面或某一物质,需要法律服务。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和法律事务所的当事人,薪酬不仅是金钱,更多的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服务是一种贸易,也应在诚实信用的前提条件是等价交换。对于律师而言,信用是一种当事人责任的承诺;贷方在提供自己的果负责的道德感的法律服务。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人们会把律师作为一个神圣的职业,赋予律师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实现。如日本的“道德”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注重信誉,恪守信用,努力培养高尚的品德和精耕细作”。第五条的规定,中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应当诚实,勤奋,维护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自觉” 。事实上,这两个律师或法律公司,要生存,要发展,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必须诚实守信,信誉是最重要的法定资本。

三、法官与律师非正常管理的成因与规则

(一)体质上的问题

系统问题。我国司法不独立。一些领导干部干预试验活动,用来打招呼,批条子;律师赢得官司,还与各方共同努力,找到领导您好,分期付款。此外,一些法官认为:法官为劳动远远超出了律师的劳动,但远小于律师的收入,”与“不“同工同酬”,失去平衡。因此,在他们自己的权利的交易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钱,以弥补失衡的心态。法官个人的“海”作为一个律师,法官“同事”站“合作协议”的“共同富裕”的实施。

(二)立法的漏洞

由于立法的缺陷,法律基础,使中国的“自由裁量”太大,所以法律为了打赢官司是交易的资金特别感兴趣,法官或权利。律师们知道,货币和贸易权,成本低,收益大;法官也明白,在一个律师或他们的权利的客户资金的交换,最小风险。此外,回避制度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不要求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这是避免盲区和边缘;中国没有限制的陪审团制度和三层体系,通过不正当影响法官行使权力的法律风险是比较大的。

(三)惩罚制度操作性差

律师和法官的权力金钱交易,律师行贿,受贿的法官,通常被认为是一个道德范畴;像医生患者“红包”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道德”的范畴。我认为这是道德与法律的严重失真。每一个法律人都明白,法律是一种形式的明确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对人和制裁或补救措施,违反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道德往往缺乏准确,表现形式,通常是指人们应做和不应做的一般原则。13显然,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交易关系,多数是法律,而不是道德范畴。正是由于这种误导性受贿和律师行贿法官,是家常便饭;即使犯下的错,只要处理是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有关规定的严格执行纪律的系统(以下简称“<>有规定)违反规定的法官,”为政治部门和监察部门告上法庭。尽管法官“三十二列出了13个值得处罚行为我国法律,只有一种行为的判断,它应该被警告,但是,严重的,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没有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也没有惩罚机制来实现信道,法官违法行为不能及时预防和惩罚。

作为律师和法官的不正当关系的建立,《律师法》有明确禁止和处罚。按照《律师法》四分之四十条规定的内容,律师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违反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然而,我不知道这篇文章正是指的是“条例”,缺乏可操作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第十处罚)第二段向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规定,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由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惩罚”第十五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的,律师,律师协会的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过程,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观点,不管的律师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确定。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不认为律师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不能被移送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条例”和法官法《律师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无特殊的纪律处分程序,特别是没有建立起一套律师和法官惩戒机制的不正当关系识别,导致法官在法律和纪律处分的不规范行为的律师之间的的关系,有更多的“人治”的颜色。

四、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道德伦理体系”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尽管律师和法官应该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律职业道德在维持,但在职业伦理的非正常行为的调整是不够的律师和法官,非正常行为必须依靠一定的制度来约束法官和律师。笔者认为,建立一个“非正常关系的律师和法官的刑罚体系”是不够的,关键是要形成一个有效的机制,一套“惩罚”演出。对于那些非法交易的法官和律师,以增加其“非正常关系”的成本,而不能形成非正常的关系;在律师与法官同时处罚制度的建立,也应考虑建立“激励机制”的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公平性,良好的关系的完整性,,博学,律师和法官的公正,因此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应进行体制创新,律师事务所要完善产权制度

制度创新是关键的法院,法官制度改革;法官制度改革主要在于八个字:“人事,上下”,必须创新八个字符。其中,把注意力集中在最初的四个字是“人”,尤其是后四个字是“”。同时,建立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实施禁止”系统,通常应禁止法官把律师的职业。”不提倡法官是律师,或中介在后面,因为司法公正的将是一个巨大的影响,也会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其他律师,不符合正义的操作规则。”

律师事务所完善产权制度。没有完美的产权经济是一种非信用经济。由于产权制度是使人们有一个稳定的,长期的,预期的系统。我们的许多合作伙伴而不是法律公司的非合作伙伴作为一个团队,只是作为一个雇佣关系。这使得律师认为,很不稳定,导致他们产生对短期利益的追求一个惊喜,今天他非法贿赂法官,他不担心明天我将失去“饭碗”。相反,贿赂法官可以赢得官司,赢得官司,“收入”。一些律师事务所律师手中这张发票,租金的分配,公用事业公司正在加载到个人的口袋。因此,法律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使律师在一个稳定的,长期的,预期的利益驱动的实践。

(三)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

有关部门将考虑使用“中国法治网”和“人民法院”现有的技术平台,一个技术先进,建立功能齐全,灵活运用“非正常的法官与律师关系公共网络”。所有参与贿赂法官,律师在执业法官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法官,为推荐这作为他们的代理律师的当事人,律师的行为数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中的“非正常的法官与律师关系数据库,和公共网络”逐步建立一个“非正常的法官与律师关系公示制度”。当然,这种建立公示制度,必须对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常关系的定义的研究,公开的程序和时间的限制;同时,认真研究法官和律师个人隐私权的定义,释放时,这个数据不是违反正义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法官和律师。此外,应该建立一个惩罚系统,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的行为。

期待更多的建议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并且可以采用。我可以肯定地说:这是从社会的声音,人们期待着,使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将永远活在阳光和发展。

总结

我国正在推行依法制国方略,而法律职业人正是依法制国方略实施的有力保障,被赋予比较高的伦理要求,其本身也需要靠自己内部的自治自立来建立起职业伦理,以维护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职业道德及行业规则构成了完整的法律职业伦理,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维系着法律职业伦理体系。作为一个独立、自主,以评判正当性与合法性为其职责的职业群体,职业水准的高下并不完全取决于专业知识的掌握,具有为其他行为人所尊崇的品质是法律正义的前提,因而必须强调群体成员的自律,而增强其自律意识的关键又在于自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机制应该能够给职业地位与专门知识带来荣耀,具有可操作的制度与手段使其成员严格地执行规范,一有违反必然惩戒,加上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熟知所产生的来自同事的关注和监督等,将可以有效地维护这一群体成员的职业道德。只有法律职业人都有较高的素质,我们的依法制国才有可能落到实处,而他们较高的素质不仅指专业知识,职业伦理也是不可或缺的,它使法律知识有了生命和活力,使法律职业技能有了灵魂和方向,使我国法制建设能更快更好的发展。所以说,我们应该努力提高法律人的职业伦理素养,这是目前我们法制建设的一个重点。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 《法理学》305页 高等教出版社 2003年。

2 刘作翔 《利益冲突的几个伦理问题》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二期。

3 王海明 《伦理学原理》66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年。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5 陈兴良 《法官的护法使命》 人民法院报 2000年04月15日。

6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三联1990年。

7 培根《论法律》,见何新译《培根人生论》216页、220页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2年。

8 参见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5•4律师的职业独立。转引自青锋著:《美国律师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68-169页。

9 (法)色何勒———皮埃尔•拉格特、(英)帕特里克、拉登著、陈庚生等译:《西欧国家的律师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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