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12年初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浙江省也与2012年12月被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増”能有效解决重复纳税的问题,对不同行业的企业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首先论述了“营改増”的影响和意义,其次通过案例分析了实施“营改増”给企业不同行业带来的税负、利润变化情况及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影响,最后相应的提出了企业应对方法,为其他企业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营改増,企业影响,应对措施
自2012年初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批纳入试点范围,至2013年8月1日起,已将范围推广至全国,并扩大了部分现代服务业的适用范围。“营改増”能有效解决重复纳税的问题,试行以来对不同行业的企业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以2013年1-9月企业实例来说明不同行业税负变动、企业利润变化的情况。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和意义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
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以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发展转型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1、征税范围的影响。营业税是按全部的营业额征税,不利于社会分工,抑制市场交易规模,目前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征收营业税。而增值税是对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税,可以有效的解决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的问题,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
2、财务核算的总体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开票方收入降低,在成本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因为能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较少),利润相对减少;而收票方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故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3、税负的影响。营改増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下降,其中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从原来按全部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调整为对增值额采用简易按3%缴纳增值税,税负下降明显。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重复征税并实现公平税负,因此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意义:
1、改变营业税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现状。有利于企业从“小而全”或“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促进社会专业化程度的提升;加强分工协作、推动产业融合,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解决多环节经营活动中重复征税的问题,可以使增值税抵扣链条贯穿于各个产业领域,使抵扣链条更加完善和顺畅,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出口退税的范围,可以实现增值税出口退税由原来单纯的货物出口向现代服务业出口的延伸,提高了现代服务业类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时的国际竞争力。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营改増”实施以来,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企业带来的影响不尽相同,有些企业(特别是小规模企业)的税负下降、盈利能力得到提升;有些企业却因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等原因,使得税负不降反升,对利润产生了影响。
本文以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下属的一家分公司2013年1-9月的经营情况为例,具体分析“营改増”对该企业带来的影响。该分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为:通信技术开发、服务及咨询,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通信信息咨询,通信网络、智能建筑、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及咨询,电信设备的维修,房屋设备租赁,物业管理,仓储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室内外装饰装修;通信器材等销售;受电信运营单位的委托,在协议范围内从事电信业务代理代办业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等,2013年1-9月实现收入4.71亿元,其中涉及“营改増”的业务收入为9514万元,占总体收入的20.20%。
(一)“营改増”对企业不同业务税负的影响
该分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附加税适用的税率为: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文化事业建设费3%。该分公司2013年1-9月购置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33.55万元,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故本期购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4.73万元、需进项税额转出,剔除为销售业务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4.12万元,“营改増”后增加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3.55-4.73-4.12=24.70万元;购买汽油费、水电费共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4.76万元,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计算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及销售业务抵扣的进项税额26.54万元,“营改増”后增加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76-26.54=8.22万元;支付审计费、会议费、购置办公用品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少,在此不再进行细化分析。以下按行业进行具体分析:
1、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营改増”前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増”后增值税税率为6%。该分公司涉及该行业的业务内容是仓储服务,2013年1-9月实现收入535万元,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35*6%=32.1万元,
进项税额:取得可抵扣装卸费进项税额(税率3%)0.89万元,该业务板块未购置固定资产;按收入比例分摊可抵扣汽油及水电费进项税额0.46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32.1-0.89-0.46=30.75万元,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30.75*(7%+
3%+2%)=3.69万元,税负6.44%。
按“营改増”前收入确认方式进行测算,收入为535+32.1=567.1万元,
计算的营业税为567.1*5%=28.355万元,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28.355*(7%+3%
+2%)=3.40万元,税负5.60%。
“营改増”后多纳税(30.75+3.69)-(28.355+3.40)=2.68万元,税负增加0.88%。
引起该业务税负增加主要有以下二个原因:(1)人工成本占该业务总成本的比例高,但没有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2)合作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故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少,导致税负的增加。如合作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该公司取得的可抵扣装卸费进项税额的税率是6%,进项税额将=(0.89/0.03+0.89)/1.06*0.06=1.73万元,可以比实际多抵扣0.84万元,应纳增值税就为32.1-1.73-0.46=29.91万元,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29.91*(7%+3%+2%)=3.59万元,税负就变为6.26%、减轻税负0.18%;与“营改増”前税负比,增加的税负从0.88%降为0.66%。
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改増”前营业税税率为5%,因出租的设备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的,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故“营改増”后该分公司选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该分公司按经营性租赁方式出租设备,2013年1-9月实现收入236万元,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36*3%=7.08万元,
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7.08*(7%+3%+2%)=0.85万元,税负3.36%。
按“营改増”前收入确认方式进行测算,收入为236+7.08=243.08万元,
计算的营业税为243.08*5%=12.154万元,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12.154*(7%+
3%+2%)=1.46万元,税负5.60%。
“营改増”后减少纳税(12.154+1.46)-(7.08+0.85)=5.68万元,税负降低2.24%。
该业务税负降低的主要原因是利用政策、根据公司出租设备的实际情况,选用了合适的税率。
3、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营改増”前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増”后增值税税率为6%。该分公司涉及该行业的业务内容是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2013年1-9月共实现收入3829万元,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829*6%=229.74万元,
进项税额:取得合作方开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4.84万元(其中20%的税率为3%),该业务板块购置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15.40万元,按收入比例分摊可抵扣汽油及水电费进项税额3.31万元,应纳增值税为229.74-54.84-
15.40-3.31=156.19万元,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156.19*(7%+3%+2%)=18.74万元,税负4.57%。
按“营改増”前收入确认方式进行测算,收入为3829+229.74=4058.74万元,计算的营业税为4058.74*5%=202.937万元,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202.937*(7%+3%+2%)=24.35万元,税负5.60%。
“营改増”后少纳税(202.937+24.35)-( 156.19+18.74)=52.36万元,税负降低1.03%。
4、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营改増”前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増”后增值税税率为6%。该分公司涉及该行业的业务内容是设计服务和广告服务,2013年1-9月共实现收入4915万元(其中:设计服务收入610万元、广告发布收入1597万元、广告策划制作等收入2708万元),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915*6%
=294.90万元,进项税额:设计服务取得合作方开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1.8万元(其中30%的税率为3%)、广告服务取得合作方开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19.07万元(其中23%的税率为3%);该业务板块购置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9.30万元,按收入比例分摊可抵扣汽油及水电费进项税额4.45万元,应纳增值税为294.90-11.8-119.07-9.30-4.45=150.28万元,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150.28*(7%+3%+2%)=18.03万元,文化事业建设费为(广告发布收入1597-广告发布分包1118)*3%=14.37万元,税负3.72%。
按“营改増”前收入确认方式进行测算,收入为4915+294.90=5209.90万元,计算的营业税为(5209.90-设计分包244-广告发布分包1118)*5%=
192.40万元,计算的税金及附加为192.40*(7%+3%+2%)=23.09万元,文化事业建设费为(广告发布收入1597-广告发布分包1118)*3%=14.37万元,税负4.41%。
“营改増”后少纳税(192.4+23.09+14.37)-( 150.28+18.03+14.37)=
47.18万元,税负降低0.69%。
“信息技术服务”及“文化创意服务”行业,因合作方中还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故未能全部取得6%的进项税额、造成多缴增值税;故还存在税负降低的空间。
以上分析来看,该分公司涉及的四个行业,除“物流辅助服务”税负增加外,其余的税负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二)营改増对利润的影响
1、对收入的影响
该分公司2013年1-9月确认的涉及“营改増”四个行业的收入为9515万元,“营改増”前应确认的收入总额为10078.82万元,共计减少收入563.82万元。
2、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该分公司广告、设计等业务是与合作单位共同完成,在增值税制下成本在取得合作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价税分离方式计入,并对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而营业税制下的成本是按价税合计金额计入成本费用,故计入成本的金额就相应减少,共计减少成本186.60万元;购买汽油费、水电费对应减少费用金额8.22万元;购买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24.70万元,按折旧年限5年进行测算,减少折旧费用4.94万元,共计减少成本费用199.76万元。
3、对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影响
“营改増”后四个行业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金额为55.68万元,经测算“营改増”前四个行业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金额为502.52万元,共计减少446.84万元。
4、对利润的影响
利润总额=收入(-563.82)-成本费用(-186.60-8.22-4.94)-税金及附加(-446.84)=82.77万元,通过计算可见1-9月利润总额为增加。
(三)营改増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项抵扣的制度,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买、保管、使用上的管理要求比营业税普通发票更高,特别是发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遗失时,税务机关管理要求更为严格;相应的对企业发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2、对账务处理的影响
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比缴纳营业税的账务处理复杂。缴纳营业税时,直接以收入金额乘以税率就能计算得出应纳营业税金额;而缴纳增值税时,不但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还要计算当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才能计算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3、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营改増”前收入、成本费用是按含税金额确认,“营改増”后收入、成本费用是按不含税金额确认,会对毛利率、净利润率、EVA等指标的计算结果产生影响,特别是在进行年度同期对比分析时,需要特别关注因口径不一致造成的偏差,以免影响经营决策。
4、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从以上分行业对1-9月税负分析的结果来看,“营改増”后因部分合作业务不再重复纳税,降低了企业税负。但该分公司税负率还存在下降的空间,这从上述分析中也能看到:该公司合作业务并未全部取得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置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未全部取得,造成进项税额较少。
有部分合同例如既有工程施工业务、又含设计业务,但并未分别签署并分别注明价款,故都按工程施工缴纳营业税,也会对税负造成影响。
三、企业的应对方法
针对“营改増”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作好应对工作:
(一)加强企业内部培训
加大对企业员工“营改増”政策宣贯力度,做到人人了解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理解“营改増”的意义,对不同岗位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例如:对一般业务部门人员侧重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培训,使之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效、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对外发生零星采购、维修等业务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不怕麻烦予以取得,从而使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抵尽抵”;对市场部等关键岗位的人员侧重合同签订过程中各项注意事项的培训;对财务人员侧重文件学习,领会“营改増”的各项政策,从而正确处理相关的经济业务、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调整企业经营策略
企业在面临“营改增”带来的冲击时,需要及时调整业务模式,降低“营改增”造成的影响。
1、对招投标管理需要根据“营改增”业务的变化进行修订,调整不同税率的业务、发票开具时间、收付款条件等条款。
2、在招投标时注意供应商的选择,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对提供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需在合同中注明“取得代开专用发票” 的条款,适当调低价格;对于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要降低服务价格或者予以淘汰。
3、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合理选取分包合作业务,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对涉及不同税率的业务种类时,由以往联合投标、改为分别进行的方式;尽量按不同业务种类签订合同、采用适用税率。例如:系统集成业务,包含系统集成服务(6%税率)与设备销售(17%税率)两大块,需要从签订合同源头开始明确进行划分,并分别进行核算,可避免从高税率纳税的风险,降低税负。
4、在合同价格上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对上游企业说明向客户提供专用发票供其抵扣进项税,将会给客户带来的利润,从而使销售价格适当提高,降低因业务收入确认方式变化引起的收入下降,也相应的转嫁了税负成本;对下游企业力争在不增加或少增加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取得专用发票,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使得毛利水平有效提高。
(三)加强财务管理
1、结合“营改増”带来的业务变化和管理需求,修订原有财务核算、税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流程。
2、正确设置并使用“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财务核算。在“主营业务收入”下按适用不同征税方式及税率的管理要求设置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和“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营改增”过渡期的抵减销项和留抵税额。
3、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保证票据安全。严格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保管、使用,对内部销项发票的开具、进项发票的传递流程及时间要求进行明确、提高传递效率;在发票流转过程中,提高风险意识,避免因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损失。
4、认真分析“营改増”给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对各项指标进行客观分析,使之与以前年度的经营实绩形成可对比性,为各业务板块提供详实的财务数据,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5、做好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率,对企业来讲是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主动参与业务部门对合同的拟定、在定价等方面做好测算工作;加强对成本费用的分析,区分哪些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哪些不能,严格控制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那部分成本;在熟悉税务政策、梳理公司各项业务的前提下,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争取各项优惠政策。
四、结束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提出营改增的基本原则: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消除重复征税,能完善税制、鼓励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目前该分公司从事的通信网络维护、电信代办等业务中,有部分是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的,也就不可避免还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増后,下一步会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増试点。随着“营改増”的总体推进,该分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也将逐步解决。
“营改増”是“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中之重。也只有全面实行营改増,才能达到优化税制结构。企业通过规范运营模式、进行科学化经营管理,才能真正降低税负,为企业发展、社会经济增长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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