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和谐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民主法治作为基本特征之一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蕴含着深刻的宪法精神。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民主和法治的发展。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和民主法治的内涵,使宪法的实施对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主要通过三个部分来研究宪法实施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第一部分是宪法实施与和谐社会的一般理论。明确宪法实施的概念及其特征,阐述和谐社会的定义和内涵。
第二部分是宪法实施与和谐社会的价值联系,从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出发,论证了宪法的实施是建设法治政府,进而构建以民主法治为基本诉求的和谐社会。
第三部分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寻找完善宪法的实施的可行路径,通过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保障宪法实施,从确立民主宪政观念,弘扬民主宪政精神,建立民主宪政制度三个方面构建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实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宪法实施 民主法治 和谐社会
前 言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中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法律存在共同的特点。但同时宪法又具备自己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法制威力,是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主要动力,关系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发展,尤其是在实现民主、维护法治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宪法实施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紧密而不可分割的联系,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其中民主法治作为宪法的基本内容,也同时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条基本特征而具有深远的意义。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需要一个法治政府的建立,法治政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力量,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事业的前进。法治政府以依法行政为根本要求,依法行政归根结底是民主宪政的体现,因此法治政府的建立和民主法治社会的发展都以宪法的实施为根本保障。
由此可见,宪法实施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从理论和实践方面深入探讨如何完善宪法秩序的问题,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宪法实施与和谐社会释义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
宪法实施作为宪法学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目前宪法学界对于宪法实施这一概念的认识,根据分析角度的不同有多种界定,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在分析宪法实施对于和谐社会的意义之前,先要明晰宪法实施的内涵,就有必要梳理一下现有的宪法实施的几种定义,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下面几个:
蔡定剑教授主张:“宪法实施是相对宪法制定而言的概念,是指把宪法文本转变为现实制度的一套理论、观念、制度和机制。宪法实施是很广义、宽泛宏观意义上的概念,它包括通过立法使宪法法律化,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司法机关司行宪法等。”
周叶中教授指出:“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还有学者认为:“宪法实施通常是指宪法实现的主体按照成文宪法的规定来从事的一定行为,有时也指基于成文宪法的规定而形成的制度。”
通过分析以上几种学界对宪法实施的概念的理解,可以发现具有一个共同点,都把宪法的实施看做是一种将静态的宪法规范文本转化为动态的宪法实践的运作过程,是一种宪法相关理论、观念、制度和机制的有机结合。本质上,宪法实施是宪政建设的一个动态的实践性的过程,其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和履行宪法职责;第二,公民依据宪法行使宪法权利履行宪法义务;第三,特定国家机关对违宪行为的矫正和惩戒。”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最早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正式提出,是我国面对新世纪新阶段新任务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和谐社会的建设首次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开创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局面。
在2005年2月19日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开班讲话中,胡锦涛同志进一步强调了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中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在本质上可以简单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哲学、政治学、管理学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内涵解析,而从宪法学角度分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通过宪法规范的实施,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维护人民各项权利的实现,从而全面建设民主法治的社会,为和谐社会的实现提供充分的法制资源和法律保障。
二、建构和谐社会呼唤宪法实施
(一)民主法治: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
1.就民主和法治本身来说,它们都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性特征,换句话说,民主和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基石。
民主一词源于西方政治体系,是一种与专制相对的政治制度。美国总统林肯曾将民主精炼地概括为“民有、民治、民享”。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要前提。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赋予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人民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广泛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当中,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立法决策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并且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使政府的管理行为要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历史和实践证明,只有让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并保障其得以实现,才能够激发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力量支持。反之,那些以少数人的意志凌驾于大多数人的社会,是不可能创造出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局面。
法治的概念自古就有,经过众多学者长期的论证,蕴含着多层次、多角度的理念、制度和行为。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法治,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表明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作为根本治国方针的。只有依靠法律治理国家,才能够保持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将全社会资源有条不紊的加以整合,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无视法律规定,否定法治的国家,会导致社会管理的随意化和无序化,甚至发展为一个人或者少数人的专政。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2.民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
民主和法治作为民主和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基石,二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民主是法治的内在动因和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民主理念的产生和发展,催生了法治的要求,民主社会的建立需要法律规则作为制度运作依据,民主的秩序化必然产生法治,因此民主是法治的内在动因;民主以最大限度体现人民的意志为基本要义,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标志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维护人民的各项权利和合法利益为目的,健全的民主制度以其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保证了法治的目的正确性,以确保法律不至于成为个人或者少数人谋求利益的工具,因此民主是法治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
法治是民主实现的必由之路和基础保证。民主从理念走向制度,实现应然性和实然性的高度统一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法治观念和实践的产生,只有通过法治确立起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来进行社会管理,民主才能够真正实现,因此法治是民主实现的必由之路;法治通过固定的法律条文限制国家权力的运行,保护公民的权利,对破坏民主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作出相应处罚,因此,法治又是民主实现的基础保证。
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的同一过程中。没有民主,法治就无法产生和发展;没有法治,民主也不可能真正实现,二者对于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法治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导力量
1.各级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处于支配地位
政府从人民手中取得权力,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始终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和谐社会不是一个自发形成的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自我治理都不可能直接营造出和谐的社会环境,而是需要通过“构建”,需要有政策引导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疏导机制、社会控制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需要有各级政府在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充分发挥职能。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事业中,各级政府始终保证支配地位,发挥着政策导向、利益协调、矛盾化解等各项职能。
2.依法行政的政府是和谐社会的稳压器和助推器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本质特征。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在社会管理中不断改革、发展创新,实现社会整体环境的稳定,在稳定的基础上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是和谐社会的稳压器和助推器。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四位一体的新局面下,社会稳定是一切改革和建设的根本保证,政府首先是和谐社会的稳压器,保障整个社会在各个层面稳定有序的发展,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改革,政府又是和谐社会的助推器,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上谋改革、促发展,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不论是求稳定还是谋发展,都需要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才能有效行使职能,实现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
3.各级政府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
一个和谐社会体现在各方面的协调发展,各级政府通过政策导向在社会各项事务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四位一体的新局面下,总领全局、统筹兼顾、协调各方、积极推进。在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德治与法治、发展与稳定、人类与自然的矛盾方面,政府不但要协调好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而且要协调好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政府管理与公共管理、行政手段与经济和法律手段之间的合作互补关系。政府要通过不断地自我革新和管理创新,向市场、社会和公民提供充足而高效的公共服务,才能有效调动各社会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齐抓共管的综合效能,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和谐治理。
(三)宪法的实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所有普通法律的母法,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公民权利的最终来源。宪法作为维护国家权力有序运行、公民权利全面实现的最根本的手段和依据,其实施能够为民主法治的建立提供基础的制度保障,也是法治政府建立的根本保障。
宪法规范的内容的实现就是事实上的宪政,也可以说,宪政就是宪法实施的动态结果。民主宪政是宪法实施的本质内容,宪法实施是民主宪政的外在表现,二者具有一致性。民主宪政,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首先,民主宪政强调“以人为本”,主张公民广泛参与到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中去,充分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等政治权利,以此确立起以人民代表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体制;民主宪政在注重权利保护的同时,又强调对权力的制约,从立法、行政、司法方面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全方位的限制,创制了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监督权力等多种制度理念。也可以说,民主维护“权利”,宪政制约“权力”,二者统一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实践中。在当代的民主政治和国家整体理论和实践中 ,脱离宪政的民主,是一种不受约束的民主,最终会演变为多数人的暴政;脱离民主的宪政,则成为了无本之木,没有了其发展的内在依据。
1982年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也就是依照宪法和与宪法的基本原则不相违背的法律治理国家。依法治国包含立法、行政、司法、守法等多方面,其中最具有关键意义的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需要一个法治政府作为先导。因此,法治政府的建立归根结底依靠宪法的实施,只有充分实现民主,落实宪政建设,才能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稳定的环境,才能充分限制政府的公权力,使其在民主制度和宪政体制的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切实建立起严格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为政治安定、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提供基础保障。
三、完善宪法实施,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一)完善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
宪法的最高权威不仅体现在其纲领性和原则性的规定上,更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真正的遵守和实现,国家权力受到制约,公民权利得到保护,宪法的秩序价值才能切实实现。正如汉密尔顿所说的:“宪法的美德不在于它的庄严,而在于它的使用。” 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宪法监督机制,才能真正体现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已经初步建构了宪法监督制度,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能真正保障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当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框架中,对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仍很不完备,使违宪审查制度不能有效运行。
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对基本法律的合宪性审查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使得基本法律的合宪性在违宪审查制度中出现一个缺口;当前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承担监督宪法实施的责任,但是全国人大每年召开一次且只持续不到一个月,人大常委会平时承担着大量立法和日常性工作,都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全面的违宪审查;除了制度设置上的缺失,当前我国也缺少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当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通过普通法律加以救济时,依据何种程序启动违宪审查制度尚无明文规定,程序规定的空白使得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成为一纸空文;最后,当前对违宪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撤销和不批准违宪法律法规的方式,都缺少严格意义上的制裁性或惩罚性,极大影响了宪法监督权威的树立。因此,当前迫切需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完善宪法实施的制度保障。
首先,加强宪政立法和解释工作,扩大宪法审查对象范围。应当加快宪政立法进程,根据宪法实践情况及时更新宪法解释,将普通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包含在违宪审查制度体系内。其次,完善违宪审查主体,设置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借鉴国外违宪审查主体设置模式,当前的法治背景下,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即宪法法院来进行专门的违宪审查。设置专门的宪法法院对宪法的实施进行违宪审查,能够监督各种宪法主体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确保宪法得以实施。再次,完善违宪审查的程序规定。针对当前违宪审查程序规定缺失的现状,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违宪审查的权限职责,对宪法监督机关进行审查的方式、内容和运作程序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最后,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违宪责任,在现有不批准违宪法律法规,撤销违宪法律法规等责任形式基础上,增加追究民刑责任、适用国家赔偿等方式。
(二)构建社会主义民主宪政
习近平总书记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需要贯彻民主宪政精神,通过完善宪法实施,加强对政府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构建社会主义民主宪政,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奠定坚实的基础。进一步完善宪法实施,构建社会主义民主宪政,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1.增强民主宪政观念
民主宪政观念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经济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近代启蒙思想的上层建筑之上的,包含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社会契约等思想观念。然而,我国自秦统一后进入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小农经济和专制皇权衍生出以“礼教”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严重制约这民主宪政观念的生存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经过长期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律体系已出具规模,然而,传统的封建思想和法制教育不足等因素,导致无论是民主观念还是宪政观念都还很淡薄,制约宪法的有效实施,从而滞绊着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
因此,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要加大宣传,树立和增强民主宪政观念,促进宪法的实施。首先,民主宪政观念孕育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当前要抓住社会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契机,将自由、平等、公平等民主宪政思想渗透进我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实践中,剔除传统文化糟粕。其次,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使人们能够真正参与到政治生活中,认识和了解到宪法的权威和效力,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不断培养民主宪政观念。再次,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普及法制教育的方式,使民主宪政观念融入人们的思想认识中,采取广泛的普法宣传和多层次的理论教育相结合的手段,树立和增强公民的民主宪政观念,促进宪法实施。
2.弘扬民主宪政精神
民主宪政精神,作为宪法实施的核心精神,是指以限制国家权力(“限权”)和维护公民权利(“护民”)为根本价值追求的宪法精神。民主宪政精神涵盖范围很广,既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法则,也包括以人民主权原则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法则,还包括强调程序正义的程序法则,可以说是整个法治社会运作之精神指引。
但囿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束缚,民主宪政精神未能寻得适宜的土壤,尚未得到广泛的传播,因此,要大力弘扬民主宪政精神,为宪法实施提供坚定的思想基础。首先,历史上曾经将民主宪政看做是国家生存和政府存续的工具,忽略了民主宪政的本质要义,所以要认清以“限权”和“护民”为核心的宪政精髓,将宪政看作当代实现政治文明的最终途径。其次,要把传统“轻宪法,重基本法”的观念扭转,深化民主宪法精神的学习和认识,培养全民对宪法的信仰,使每个公民能够自觉尊重宪法精神,维护宪法的实施。最后,要在实践中确保宪法得到切实遵守,使民主宪政的精神贯穿到国家的一切活动中,使整个社会都在民主宪政的轨道上顺利运行。
3.完善民主宪政制度
民主宪政制度是民主宪政理念、精神、价值的综合体现,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得以发展的根本性制度保障。要实现宪法实施达到应然与实然的高度统一,就要将民主宪政观念和民主宪政精神融汇入民主宪政制度的建设当中。随着当前民主宪政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民主宪政制度也要同步发展,在巩固宪法基本精神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大转型和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具体制度的调整和革新,推动民主政治的深化和法治政府的建立,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完善民主宪政制度,就要从多方面入手:首先,为了更好权衡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关系,加强双方沟通,应当构建一套公民参与政治的制度,充分运用利益谈判和妥协机制,保障公民能够切实参与到与己身利益相涉的事务中,并赋予公民充分的参与权和平等的地位。其次,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宪法实施提供自由、平等为主导精神的运作沃土。最后,为确保宪法的实施,还要有一套健全的宪法监督保障制度,制定具体可行的宪法监督程序,保证宪法规则能够切实的遵守和施行。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而建设法治政府正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诉求。因为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力量。建设法治政府将倚赖于政治法律制度的不断创新。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其追求的目标正是社会的和谐。民主宪政作为现代法治的最高形态,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为此,需要确立民主宪政观念,弘扬民主宪政精神,建立民主宪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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