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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质证制度的完善

时间:2014-06-12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刑事质证是诉讼双方在案件庭审过程中通过采用辩论、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核实证据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诉讼活动。笔者从我国当前刑事质证制度的实施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质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从设置庭前准备程序,证据开示、规范证人出庭制度等几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质证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质证制度;证据开示

质证是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和辩论原则的直接体现,也是实行“集中审理”主义的必然要求。在国外,质证作为一种基本诉讼活动方式早已是不言而喻的了,质证的法律要求也已具体细化为传闻证据规则、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意见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质证活动已被提升为庭审原则或诉讼制度,被包含在直接审理主义和辩论主义之中。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予以采纳,这表明我国已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确定了质证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但从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来看,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一般较少受到激烈的盘询和质疑,而法庭上公诉人对辩护方所举证据也鲜有高质量的质询,质证程序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对刑事质证制度问题有加以讨论十分必要。

一、刑事诉讼质证制度概述

刑事质证的概念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刑事质证的概念尚未达成一致的看法,可谓众说纷纭。较早的法学词典对质证的定义是“指出问题,要求证人作进一步的陈述,以解除疑异,并确认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是审查和核实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或是“在刑事审判的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对与证人证言有关疑难问题,以提问的方式进行核实查证的诉讼活动。”有的认为,刑事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所提出的证据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和对质的活动,是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后采用的审核证据材料的方式。  

对质证概念的争议主要是关于质证对象范围方面的分歧,即在质证程序中“被质疑证据”的范围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观点:第一类认为质证对象仅限于证人证言;第二类认为质证对象为所有证据;第三类认为质证对象是与实物证据相对立的言词证据。近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趋向于赞同质证对象应为一切证据的观点。

笔者以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一类言词证据的盘询质疑仅仅是质证制度中较特殊的一部分内容。由于此类证据往往对案件事实有重要的直接证明作用,但同时又易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因此,需要设计专门的质证方式和规则,英美国家采用的交叉询问制就是一种较常规的方式,值得我们借鉴,但要注意相应配套制度的建设。

至于质证的“质”之含义,则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质疑,指针对对方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置疑、异议乃至否定;二是质辩,指针对庭审各方对本方出示的证据所提出的疑问、异议进行辩驳。  基于上述的分析,笔者对刑事质证概念的界定是:指刑事庭审过程中,在法官的指挥下,控辩各方对当庭举出的所有证据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此为法官的认证提供依据的诉讼活动。

(一)刑事诉讼质证制度的起源

刑事质证制度最先起源于西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作为西方英美法系的起源国家,英国所遵循的具有古典自由主义性质的当事人主义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诺曼底王朝把封建制度带入英国,因不承认土地所有权,故未能产生强有力的地方权力中枢。同时由于国土狭窄,中央权力很容易支配全国,形成了君主立宪制,没有出现剧烈的变革,保留了贵族支配的旧方式,妨碍了近代官僚的发达,因而一直未能建立起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度。

在刑事司法领域,英国所倡导的个人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具有明显的表现。反映在刑诉构造的当事人主义特点上,表现为赋予当事人平等地位,法官消极属中,庭审中诉讼当事人通过充分辩论和对抗,使法官在辩论对抗和举证质证中评判案件事实。因此保证诉讼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的必要性就逐渐凸现出来。这种程序已成为当事人主义诉讼发挥其模式作用的重要保障。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伴随审判方式改革。尤其是对证据问题的重视和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加强,以及法官居中裁判等观念的出现,质证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二)刑事诉讼质证制度的价值基础

质证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质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公平原则的落实和程序公正的实现。在法律上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对诉讼证据采取说明、反驳以及交叉询问等形式进行质询,能够为双方当事人创设进行诉讼行为的平等机会。而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当庭质证,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出现的突然袭击而导致一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这样,不论对抗双方实际诉讼能力的强弱差别,最起码能从程序制度上弥补他们之中弱者力量的不足,在这种制度下,诉讼技巧和能力的差异不再是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因素,从而保证了程序上的公正。

第二,质证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众所周知,司法是一种有时间和资源限制的工作,它必须遵循正当程序,不容许当事人无休止地将案件一遍又一遍地提交给法院。刑事诉讼中质证制度的正义性原理正是基于人们对诉讼效率性和时间经济性的认同。

第三,刑事质证制度有利于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发展及完善。其一,质证制度能够使刑事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制度得到充分地贯彻和落实。其二,质证制度能够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产生了一种外来的时间上的和不利法律后果上的压力,为了寻求胜诉,就会在庭审过程中内积极行使和履行举证质证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向法院提出其所拥有的全部诉讼证据,在诉讼的核心问题——证据问题上平等地发挥积极的作用,为法院减少主观臆断,顺利做出公正的裁决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二、我国刑事诉讼质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立法过于原则化,使得刑事诉讼法典关于质证的规定过于粗疏,而司法实践中也因缺乏详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导致具体操作的混乱。

(一)我国关于质证制度的相关立法

在立法上,由于和国外的证据立法相比,我国的证据立法较为落后,这也反映到我国的质证制度上来。以刑事诉讼法为例,在1996年作了重大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仅在第47条原则性规定了:“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其他重要证据,法律仅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而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证据要经过质证程序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由此可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质证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

(二)我国质证制度实施的外部环境

立法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缺乏一个能使质证制度有效运转的诉讼环境。

首先,尽管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成分,但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并不好,其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我国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过于密切。把这种密切的关系带入诉讼活动就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比如,法官在庭审前向检察院借阅卷宗,在庭审中对辩护律师的发言进行压制等情况的存在,就不利于质证活动的顺利开展。

其次,尽管我国摒弃了法定证据制度,同时在理论上也对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批判,但是对于我国应采取何种证据制度,理论上和立法上却陷入了模糊的状态。尽管我国主张司法实践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要求诉讼活动完全再现过去发生过的事实,不仅事实上难以做到,其诉讼成本也会令国家难以承受。因此,实际上诉讼活动是围绕着证据展开的。但是,对各类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认定是一项复杂,甚至是颇为微妙的工作。在某些时候,只有审判人员身临其境,并依赖其主观能动性,纵观庭审的全过程才能在其内心形成某种确信。

第三,我国的诉讼制度没有规定诉讼的原被告双方要进行审前证据开示和证据交换。尤其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在审前所能接触到的控方的证据十分有限 ,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质证能力。在正常情况下,面对在法庭上首次接触的证据,要想组织有效的质证总是很困难的。

第四,我国的诉讼制度还存在另一个突出的问题,即案件的最终处理要经过不出庭的庭长、审委会成员、院长决定。由于出庭的法官未必对案件的处理有最终决定权,这就直接影响到控辩双方对质证的积极性。

上述情况的存在不但直接影响了我国的质证制度作用的发挥,而且会给我国司法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化解社会纠纷的功能带来不良的影响。在同一制度框架内,质证的功能被削弱的后果必然要以司法机关职能的加强为补充,而过分强调国家权力在诉讼中作用对促进纠纷的表面性解决可能是有作用,但是对于真正纠纷的解决是不利的。因为,如果司法裁判的内容不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内心信服的基础上,而始终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推行,那么其结果可能是在原有的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再增加新的矛盾——司法机关和诉讼的当事人的矛盾。要使诉讼的结果能更多的为当事人所接受,推行诉讼民主化、使判决可能对其产生有利或不利后果的当事人尽可能参与判决的制作过程或许是可行的。而完善的质证制度必将有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

三、我国刑事诉讼质证制度的完善

比较当今世界各国主要的刑事质证程序模式的优劣并结合具体国情,我国应当选择混合式质证程序模式。要完善我国的刑事质证程序就必须从立法上明定刑事质证主体的证据开示义务、刑事质证的主体范围、刑事质证的对象范围、拒绝质证的法律后果、刑事质证的进行规则、刑事质证的顺序以及刑事质证的内容等。在诉讼制度建设中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与刑事质证相关的制度保障

(一)设置审前准备程序

审前准备程序能够确保当事人各方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入法庭,有利于辩论权的实现。  笔者以为,只有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置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前程序,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当庭质证。当然,这个庭前程序必须切合我国的诉讼实际。

笔者认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应包括:(1)确定必经审前程序的案件范围。为提高诉讼效率,程序应尽可能简化,因此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须进入审前准备程序。一般来说,对于那些简单明了、争议较少和证据不多的案件,可以直接开庭审理。(2)明确规定审前程序的方式、步骤。审前程序应由控辩一方申请,由专门的法官主持和监督。一般由双方约定开庭前某一时间在法院相互交换证据,并确定争点。(3)明确规定审前程序的法律效力。如果证据可以在庭审时随时提出,并可以被法官确认为定案根据,那么审前准备程序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必须建立证据失效制度,即规定控辩各方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提出证据,进行证据交换。超过期限,就失去了提供证据材料的权利。当然必须由法院调查的证据和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或交换的证据可以不受证据失效制度的限制。

(二)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和实行证据审前开示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中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民事证据审前开示制度,而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前开示制度并没有建立。现行刑事诉讼制度规定起诉方式实行的是修正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公诉机关在庭审前只向法院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暂且不说“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主要”一词的模糊,即使是“证据目录”,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这势必给辩护的有效准备以及对控诉方的控诉做出有力反击造成极大困难。同样,辩护方在“窥知”(只能是“窥知”)控方证据后有针对性地收集的证据,控方亦无缘得见,控方建立在己方证据之上的“踌躇满志”,说不定已面临“无底深渊”。因此,控辩双方由于在开庭前对对方证据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只有等到开庭时突然出示以令对方措手不及。这造成刑事诉讼中实际上的质证不能或质证不力,这显然有悖于质证的公正性。“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了保证质证的完全和公正,同时也为了体现诉讼的效率,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质证的预备规则——刑事证据的审前开示。

庭审前的证据开示对质证程序有效运作的积极意义在于:可以督促控辩双方充分展示已方证据,使质证建立在“知彼知己”的前提下,否则将承担证据开示不全或证据失去证据能力的法律后果;主净庭审的法官在见证双方展示的证据之后,可以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确定质证顺序、重点,以利于在开庭时从容控制质证局面。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质证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实行直接、言词原则。证人是指凭其亲身体验感知案件有关事实而向法院陈述作证的自然人。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即不能由其他人员代替证人作证。 严格地讲,没有证人出庭,质证就无法进行。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直接审查证据的诉讼原则。它要求法院原则上必须对证人本人予以询问。只有在特殊例外情况下才可以以宣读笔录代替讯问证人、鉴定人。这种不可替代性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证人必须亲自到庭作证。

有学者提出建立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当然选择。笔者认为,此说在理论上无疑是正确的,但制度与程序在设置上的改革,虽不能过于迁就现实,过于谨慎以致削足适履,不思改革,抱守司法拘泥主义;但又不能不顾现实拔苗助长而过分超前,造成制度的虚置与空转,沉醉于司法浪漫主义之中。在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设计上尤其应注意这个问题。在证人保护、证人补偿、畏证心理克服和证人责任四大问题不能得到圆满解决的情况下,此论枉谈。

我国证据法有必要在以下方面予以完善:第一,明确界定证人范围,建立证人适格制度;第二,明确规定证人作证的义务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作证不力应负的法律责任,对拒绝作证者应规定相应的强制措施;第三,完善证人作证权益保障制度,除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予以严惩外,对证人作证的费用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就目前司法现状而言,建议证人作证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第四,建立证人宣誓和保证制度,严格规范证人作证程序和证人作伪证的责任。

(四)在诉讼程序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的诉讼价值在于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天然弱者地位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必须通过各方当事人充分辩论、质疑的有效保障,直接言词原则要求一切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包括被害人也应该在庭上提供证方言。

如上文所述,我国的诉讼法可以说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直接言词原则的某些要求,但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直接言词原则并未贯彻始终,还有一些有待于确立和改进的地方。例如,由于立法的不足和一些制度上的原因,我国的刑事诉讼与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具体表现在:没有完全排除庭外制作的书面证据;在简易程序中“主持简易程序的法官同时承担两种职能——追诉和审判”而没有规定审判不中断原则和庭审成员不可变更原则;不注重被害人的证言;证据运用规则的相对欠缺,等等。

(五)保证真实发现的交叉询问机制

“尊重人的人格的自主性乃是正义的基础。” 由于当事人充分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经过了充分的论证,就形成了对裁判结果的信任感。承认当事人作为自主、负责的理性主体的地位就是对当事人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充分尊重,也起到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作用。美国模范证据法典起草委员会首席顾问,著名学者威格莫尔:“为发现真情,人类迄今发明的最伟大的法律发动机,毫无疑问应是交叉询问。”受当事人主义的诉讼资料辩论主义的影响,作为英美诉讼程序灵魂的交叉询问是质证的基本方式,具体分为主询问与反询问。但作为一种事实发现机制,主询问(直接询问)与反询问(交叉询问)是相对而存在,很难孤立看待。 着眼于法庭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是一个省事而又不费心的举动。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后,法庭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能存在收集证据违法的情形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其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提供证明,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证明其收集证据程序合法的举证责任。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上,规范交叉询问行为,完善交叉询问规则。

(六)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对法官调查的证据予以质证的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样,现行刑事诉讼法就赋予了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权力。从世界范围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不承担司法调查职责。大陆法系各国虽保留了法官的司法调查权,但同时给予了严格的程序和实体限制。

首先,除以秘密方式进行且社会公众无法参与之外,庭外调查一般应采取开庭审判的形式,即控辩双方都在场,并有权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和质证;其次,对庭外调查中制作的书面笔录,诉讼各方均有权阅览,并在庭审中进行辩论。另外,从实体上说,法官进行庭外调查的目的不是收集对被告不利的证据,而是为了保全或审核证据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由于诉讼角色的不同,法官庭外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是不同于控辩双方的,但法官庭外调查收集的证据既然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之一(有时还可能是法官用以定案的关键依据),不对其进行法定程序的质证显然是有悖法理的。

比照他山之石,笔者认为,法官收集的证据也必须接受质证,不经法定程序质证和辩论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由诉讼的公开性、直接言词性和对抗性决定的。对法官收集的证据可以采取比对控辩双方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的较为灵活的方式进行。其法有二:一是像对待控辩双方证据一样,在庭审中将法官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举示,接受来自控辩双方的质疑和辩论;二是庭外调查以开庭审判的方式进行,控辩双方有权参与,并有权在调查中对有关证人、鉴定人等实施询问、质证或对某一实物证据的取得进行见证。如不能做到上述两点,公诉人或辩护人则有权据此提出程序违法的异议或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因此,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从程序和实体上对法官的庭外调查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对法官调查的证据予以质证的规则,是全面贯彻我国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明智之举。

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质证制度还存在着相关立法的问题和实施环境的问题,但是可以从设置审前准备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和实行证据审前开示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诉讼程序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保证真实发现的交叉询问机制、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对法官调查的证据予以质证的规则等几面着手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质证制度。

参考文献:

1、陈卫东.论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J],中外法学,2009年第23期。

2、樊崇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3、薛栓良.论刑事诉讼中的法庭质证[J],兰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33期。

4、田国宝.刑事质证程序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第13期。

5、沈丙友.质证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6、廖明.论刑事质证的对象[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42期。

7、郭琛.关于质证的几个问题辨析[J],法学论坛,2008年第22期。

8、盛艳.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研究[M],湘潭大学.2007年。

9、郭志远.刑事诉讼中交叉询问制度研究[J],人民检察.2009年25期。

10、邓胜涛.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与对策,人民司法[J].2011年第23期。

11、王超.论完善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必由之路[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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