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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4-06-17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民工的数量在不断增多。然而,往往因为其农民身份而受到就业歧视,只能从事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时间长,缺乏劳动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因此,高度重视和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性课题。现在,我结合社会中的实际问题就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相关问题发表一些浅见。

关键词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

一、农民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含义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

从我国《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的权益,有报酬权、收益权、政治性的权益、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社会福利权等。政治性的权益,有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社会性的权益,有自由择业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劳动争议处理权劳动安全保护权、职业技能培训权、休息权、休假权等。

二、目前农民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由于历史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很多方面还没有得到基本保障,主要表现在

(一)就业限制。目前很多农民工流入城市后,常常因为其农民身份而受到就业歧视。很多城市,尤其是一些大城市,由于其本身就业环境就十分严峻,人口拥挤,从保护本地人就业以及生活环境的角度而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并且在一些岗位的就业政策上加以限制,他们以户口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为借口,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的流动农民工群体只能在一些非正式招聘市场寻找就业机会,基本上没有进入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的可能,因此也就造成了,他们能从事的只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的工作。而且目前,由于社会总需求的相对不足和不平衡,我国产业结构处于调整的初级阶段,城市人员下岗失业的现象日趋严峻。为了降低失业率,最大权限地维护本地居民人口的就业机会,不少地方出台了一系列不利于农民工就业的政策手段,清退和排斥了农民工的就业,仔细地在就业行业、就业工种、就业成本上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使大多数农民工不得不拥挤在那些低端的劳动力市场上,从事最脏、最累、最危险的工作。由于他们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大都缺少专业技术,再加上一些地方对农民工就业出台了一些限制性、歧视性的政策,使得农民工的打工生涯充满了艰辛,拿的比城市居民少得多的工资,即便这样,还常常被拖欠。

(二)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时间长,缺乏劳动保护。农民工很大一部分是从事脏、累、苦、险、有毒、有害的工作。而且有的用人单位只顾着自身的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忽视了农民工的身体健康,不注意农民工群体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从而导致农民工的职业病的发病率直线增高,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状况十分恶劣,导致了职业病和工伤的事件频发,尤其是在特殊危险行业,比如煤矿冶金等,小煤窑小矿山爆炸所导致的农民工巨大伤亡,屡禁不止。同时,聘用农民工的很多企业在工资待遇方面都没有达到法定的当地最底工资底线,并且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长也没有被遵守,据调查显示,很多农民工的每天劳动时间一般都为10个小时以上,许多企业为了企业的利益而让农民工超时工作和加班,使农民工根本没有休息和周末时间的现象非常普遍。和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得不到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农民工自身不能得到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教育。

(三)身份遭歧视。农民工外出就业除了身份证以外,还需具备《外出人员务工登记证》、《外出人员计划生育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婚育证》、《就业证》等,增加了务工成本。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包括了许多特定的含义,是一种赤裸裸的社会歧视,是一种歧视性称谓。同时,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农民工的子女得不到和城市居民子女同等的入学机会和受教育机会,由于入学城市正规学校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农民工往往只有将子女送到师资力量较差的学校就读,教学质量和教学环境都很难得到保证。

(四)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劳动报酬权是农民工有权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一直以来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有:一是用人单位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二是同工不同酬。虽然农民工从事的是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工作,但是却拿着不一样的劳动报酬。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近年来,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理力度,但用人单位还是以各种隐蔽的方式来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据一项调查显示,平均每4个农民工中,就有1人拿不到工资或被拖欠。使许多农民工一年忙到头连基本工资都拿不到。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  

农民工在与城市互动交往中,存在着摩擦与冲突,处于劣势地位。很多人成为城市边缘人,属于城市弱势群体。这种生存状况和他们对城市的贡献是格格不入的,因此,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也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三、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虽然农民工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展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却相对滞后,农民工权益在不同程度地被侵害,就其原因有体制、经济、社会文化、法律制度、农民工自身等很多种因素。

(一)社会法律因素。首先从形而上的角度观,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滞后当归为农民工权益保护不力的首要因素,且为重要因素。虽然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立法仍然具有滞后性,不完备性,许多法律制度都还不完善。特别是农民工维权,缺乏及时、完善、有效的救济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的力度不够,各地劳动保障工作任务较繁重,但人员配备却严重不足,法制不够健全,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不够,经济发展水平也可视为是导致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即使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但却未能有针对性地、且明确目的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而且,现行涉及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并没有在现实的工作程序中实行起来,立法层次较低;这些规章由于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对工资的支付、劳动合同的签订、争议的处理及违法责任的追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而受到限制。其次从实体法的角度观之。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表面的现象,很多农民工根本不知道合同里的具体内容,而且很多行为都没有进一步的做到相关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用人单位对工资严重拖欠、乱扣工资等行为,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施行强制手段。而在劳动保护方面,对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并且没有相应的更进一步的强行进行处罚的措施。虽然新的《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相对有了很多进步,但是整个的一个社会环境和实际的执行力度都还不够。再次从主体的角度观之,特殊的群体是农民工的代名词,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都应该有待提高。由于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以及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一只要他们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有些农民工也因自己不懂法而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有的却是因未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在受到侵权的时候却拿不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有效依据,这些原因,正是农民工没有能事先可以预见风险而进行有效地自我保护,也是他们的合法权利遇到受损害后却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自身因素。农民工由于之前长期生活在农村,由于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因此他们受教育的机会少,文化程度相对比较低,所以他们严重的缺乏从事高技术、高科技工作的劳动技能,他们几乎只能从事苦力劳动;他们的法律知识、法制意识都很浅薄,在他们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时后却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户籍制度因素。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就是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体制。即使他们已进城生活了很多年但却永远无法改变他们的职业身份——农民工,他们仍然被排斥在城市管理体制之外,无法享受到与市民的相同待遇,无法融入美好的城市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逐步放宽了农民进城的限制。但是,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目前还不可能在全国所有的城市一步到位。因此,必须深化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这就需要从实际出发,既要大胆探索,又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稳步前进,使农民工的权益更好地得到保障。

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的对策

解决农民工问题既是一个紧迫的现实课题,又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基本思路应当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目标、统筹安排,分阶段逐步推进。

(一)构建公平且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应该从实际出发,保障在最基本的问题上,先强调国家的责任再转向强调国民的权利,国家有义务承担该项任务。在保障范围上,应该从局部到整体即从“局限于特定社会人群”转向“全体社会成员”;在保障制度上,从“零星的、分散的”转向“系统的、完整的”;在保障作用上,从“残缺性”转向“制度完善性”。 并要坚持:一是适度原则,保证社会保障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协调;二是刚性原则,社会保障制度一旦形成,其项目、标准、水平必须具有可增不可减、可升不可降的刚性特征,其推行要有一定强制性,达到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应该或必须服从其制度安排。逐步的减少水平过度不平衡和社会地位不平等,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减少贫富悬殊。

(二)加大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首先要认真落实《劳动监察条例》,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备案,工资保障金制度以及欠薪报告,预防农民工的权利受到损害,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彻底的消除带有严重歧视性的政策,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得到落实。二是要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国家应该相对的增加监察机关以及人员,同时应该对监察员进行专项的培训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的素质,明确自己的岗位及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鉴定和劳动安全保护等具体情况进行定期的监察,加大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利的事件的查处效率和力度。切实的对《劳动法》缺陷之处进行补充,通过种种有效手段,从而使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将得以有效地解决。

(三)宣传农民工的优秀事迹。农民工在我国分布的非常广泛,遍及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富余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出来,是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趋势,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今后仍将会有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所以,做好农民工工作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因此,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进步,宣传农民工的优秀事迹。

(四)全面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要以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为抓手,努力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和自我维权的能力。我国目前有数百万农民工遍全省的各个角落,这庞大的数量单靠政府部门的力量保护农民工权益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知识以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利意识和能力是十分重要的,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力支持他们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权利。首先我应该建立一个健全的平等的教育制度,各级政府应该将该项目列入财政预算,来建设组织学校,为农民工提供应该具备的条件,根据不同的岗位做出具体的培训,使农民工达到自己所在岗位应该具有的职业技能,其次,应该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得他们学法、懂法、用法的积极性。再次,应该大理宣传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成功典型进行表扬以此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自信心和积极性,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是能够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的面对,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认为,目前,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是重中之重。我国农村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偏低,需要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统筹安排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体系。对务工农民,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结合实际,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在对农民工的培训中,要把有关维权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使广大农民工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懂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武器和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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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决中国农民工问题的两大障碍及出路作者:叶俊,2010-10-19 http://www.mingong123.com/news/13/201010/b82e16585f30672a.html

3、中国有2.5亿农民工官方十方面维护其权利,中国新闻网,2012-11-12,http://www.chinanews.com/gn/2012/11-12/4322333.shtml

4、如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百度文库,2011-11-25,http://wenku.baidu.com/view/1196f0f27c1cfad6195fa787.html

5、刘书鹤:《农村社会保障的若干问题》,《人口研究》,2001年,第五期

6、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农民工流动就业与劳动市场建设问题【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5-08-02,第二期

7、商华:浅谈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途径,商业经济,2012-4-15

8、叶知年、李金森:关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2011-7-28,http://wenku.baidu.com/view/e92c2f758e9951e79b892767.html

9、蓝显法:浅论农民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法院网,2012-11-20,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id/789076.shtml

10、金伟飞:谈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33网,2006-12-22,http://www.studa.net/Insures/061222/15221056-2.html

11、李周阳:《中国集体经济》,中国农民工问题现状与出路,2013年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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