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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时间:2014-06-17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笔者认为,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是当前腐败现象的集中体现。它严重地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严重损害,危及政权的稳固。已经成为危害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一颗毒瘤。因此,研究和分析职务犯罪的现状,思考如何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已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

现阶段职务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分析其原因,既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又有个体原因,针对其特征及成因,本文提出了相应的防治策略。

关键词:职务犯罪  社会原因  个体原因   职务犯罪预防

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加快,近年来,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形式,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它极大的损害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的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从近年来的工作经验来看,当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总量呈上升趋势,且高级别的案件有所增加。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政府对防治职务犯罪的的决心,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一个问题:职务犯罪现象仍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等各个领域中普遍存在,很多隐藏的职务犯罪分子没有被发现、查办,反腐败工作依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一、职务犯罪的新特征

(一)大案要案的增多、涉案金额不断攀升。

全国查处的贪官达几十万人。原来的贪污受贿数万元就可算为大案,而现在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的也屡屡出现,金融界犯罪金额上亿元的也不乏其例。原来多集中出现在基层干部,而现在不乏有高层领导干部被查处贪污腐败问,甚至有个别省级、部长级领导被查处。曾经著名的上海倒楼案藏重大贪污犯贪污达四千万,成克杰任职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款物4000多万元。还有最近著名的雷政富案、薄熙来按,无一不是大案要案。仅2012年至2013年10月,因职务犯罪已被查处的大案要案更是屡见不鲜,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案件查处”版块中可见一斑。

(二)犯罪主体多数集中于政府职能部门;

犯罪主体相对集中于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既是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主体,又是现阶段国家工作人员中的核心成份,面临着的各种诱惑多,犯罪的机率也高于其他部门,从近年来笔者所在检察院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这类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职务犯罪案中占多数。《都市快报》在10月17日出的主题“一周反贪榜”的专题版面,基本都是反应政府职能部门中出现的违法乱纪问题。

(三)窝案串案、团伙作案在日增。

这类的职务犯罪,表现为犯罪分子内外勾结、相互串通、合伙密谋、长期群体性作案,坑害群众利益,损害国家经济次序。这类犯罪区域性危害大,而且调查难度大,处罚手段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后续隐性危害更多。不过一旦能成功破获,基本都是大案要案。如广东湛江走私案、厦门远华走私案等都体现了这一特点。

(四)经济问题的职务犯罪广为蔓延。

腐败问题在经济管理热点行业尤为明显,如建筑行业、金融行业及一些国有企业等,很多大案要案都是在几大经济热点行业被查处。不仅如此,在科教文卫等“清水衙门”也常有出现,教育部门已不再是一块净土,贪污、受贿呈现出恶劣蔓延趋势。教育系统在基建发包、教学设备、物品采购、辅导资料印刷、代理发行、人事调动、干部任免等环节也屡屡发生职务犯罪。随着经济发展,一些不良的价值观影响了有经济主导权的官员,经济问题是职务犯罪的基本根源之一。

二、职务犯罪的社会原因

犯罪学认为: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形式,其发生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的。

(一)政治原因

1.从政治体制方面:当前我国的民主、法制制度尚不够健全与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的步履缓慢。党政一体、政经一体的弊病尤存,政治权力承担着社会方方面面的管理、协调职能;权力高度集中,缺乏真正的监督、制约;以权代法,长官意志、人治代替法治的传统模式根深蒂固。例如,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渎职型的职务犯罪,便是国家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所直接导致的恶果;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贪利型的职务犯罪,也正是行为人钻了领导干部严重官僚主义的空子,在其“委派”、“信任”、“重用”的掩护下所实施的行为。

2.从政治根源方面:我国是一个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经济上处于发展阶段,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也尚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官僚主义、主观主义、个人主义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还较严重。加之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的各种弊端,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等消极因素,很容易使某些素质不高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其职权、或者不尽其职责,实施职务犯罪。这些都是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政治根源。

(二)经济原因

我国在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新旧经济观念、新旧经济体制、新旧法律法规交替中经济秩序运行混乱,由于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不规范的经济行为、经济观念、经济体制是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根源。

1、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体制,其中的消极因素成为了产生职务犯罪的温床。

2、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多种分配方式致使人们的经济收入差距由此迅速拉开,一部分人确实先富裕了起来。国家工作人员一时也离不开经济行为和经济体制的制约,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严格照章行事,行为失范,经济体制不畅,运行混乱,就会造成大量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3、市场经济中的消极因素。社会出现有的人不付出任何劳动或付出很少劳动就可以一夜之间 成为腰缠万贯的富翁,这种生活条件的差距极易使公职人员产生内心的一种不平衡感,从而使某些国家公务人员易滋生出“拜金主义”、“一切向钱看”等思想意识,在盲目攀比,高消费的重压和经济收入相对低微的矛盾下,他们不惜进行权钱交易,实施贪污、受贿、贪赃枉法等贪利型和渎职型的职务犯罪。

(三)文化原因

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文化有其优秀的一面,但也不乏负面影响,诸如视官道为正途,一切知识和修养需到官场磨砺,“学而优则仕”、“书中自有黄金屋”,读书好便可做官,做官便可发财等,便是儒学负面影响的最通俗表现。这种世俗化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中国古代“无官不贪”的腐败官场文化,且这种习俗观念至今流传并产生影响。

(四)法制原因

1.立法方面。由于缺乏从严惩处职务犯罪的立法指导思想,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都统一用一个标准来衡量与进行裁判,这是立法上一大缺陷。因此,就规范国家公务人员行为的法律、法规而言,无论在行政立法、经济立法还是刑事立法方面,都还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不够周密,远不能够适应职务犯罪层出不穷的形势。

2.执法方面。由于立法不完善,和受“官官相护”、“官民有别”等封建意识的影响,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尤其是当案情涉及到一些领导干部和知名人士时,有时则以罚代刑,以经济处分、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草草结案,致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一犯再犯。

3.法律监督方面。目前对国家公务人员尚缺乏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尤其在某些方面尚处于无人监督、无法监督的状态,起不到早期预防的作用。一些知情者对职务犯罪分子也难以举报揭发,唯恐招致打击报复,加之说情风、关系网、保护伞等现象严重,致使某些职务犯罪分子有恃无恐,逍遥法外,进而发展成大案、要案等恶性案件。

三、职务犯罪的个体原因

(一)个体品质原因

公职人员个人素质低劣是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首先是个人品质和政治素质低。在同样的条件下,有的公职人员个人品质好,在处理问题时能够秉公执法,在对待工作时能够认真负责,即使身处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中仍能将腐败拒之门外。反观凡是参与职务犯罪的人员,由于缺乏传统革命思想的教化,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学习,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极易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注意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使人生观、世界观产生错位,价值观扭曲,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捞取金钱的工具,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把工作的原则和规范抛之脑后,无视公正,最终走向了职务犯罪的道路。

(二) 个体心理原因

某些国家公务人员之所以实施其职务犯罪,无不与其心理因素有关。

1.贪欲将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犯罪心理起因于贪欲;贪欲与权力相结合,将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2.意志薄弱、心理失衡的心理因素。外在的种种消极因素不断地对某些国家公务人员产生着影响,导致其手中的权力发生病变,成为其实施职务犯罪的手段和工具。其次,放松思想改造是其内在原因,使其个人主义恶性膨胀,违法犯罪心理日趋强化、加之不正之风、攀比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最终使其步入职务犯罪的泥潭。

3.法制观念淡薄、罪责感差的心理因素。这种心理因素,对行为人产生、强化,实施其犯罪决意具有重大作用。

4.自恃身份特殊、心存侥幸的心理因素。这一心理因素巩固了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的决意,增强了其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自信心。

(三)个体能力原因

某些具体职务犯罪的发生与该行为人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也不无关系,因此,行为人政策水平低、业务能力差,也是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

总之:针对当前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结合我们在检察实践工作中的经验,要进一步防治对策职务犯罪,就必须采取预防、制约、打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的对策,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防治对策职务犯罪的工作。

四、法律防治对策

职务犯罪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怎样才能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呢?打击是对已产生的犯罪行为的惩治,是治标之举;预防则侧重于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是治本之策。

(一)实施以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

历史教训清楚地告诉人们必须:以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法治国的含义有三:一是政府要依法行政,让人民监督政府,让政府恪尽职守为人民服务;二是平等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行政手段居于辅助地位,彻底消除人治现象。依法治国能从根本上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观念,没有了特权实施环境,就自然没有特权行为,自然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

(二)加强监督制约,完善民主法制;

民主建设是一切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石,只有人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主、行使权力才能选出他们放心满意的国家管理者。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以公权谋私利,要彻底消除之,最根本也最可靠的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监督制约是相互监督制约,横向、纵向交错的监督制约,监督制约之监督制约。否则,绝对的监督制约又会产生绝对权力。而监督制约不能是停留于书面,流之于形式的做秀,必须动真碰硬。所以在健全健全法制建设,法律一经制定之后,民主建设是监督体系,完善民主法制是减少职务犯罪的关键,法制必须就要变成全体公民一起遵守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可以以权压法。

五、社会预防的对策

(一)加速并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绩,但问题仍十分严重,因此,要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加速并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例如,要改革政府工作,提高其办事效率,克服官僚主义;要建立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破除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加强法制建设;要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等等,这样才能为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创造良好的政治条件。

(二)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发展生产力,提高物质待遇

要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就必须消除职务犯罪赖以产生的各种经济原因,把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各种有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条件铲除干净,这才是最根本、最长远的社会防治对策。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一旦社会物质产品极大丰富,则某国家公务人员利用掌管财物及其审批大权进行职务犯罪的基础即被消除,就可以为精神文明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从而为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奠定其思想基础。

(三)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

权力过大,不受制约,必将导致腐败,没有监督的政府必将演变成腐败的政府。因此,要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性的行政监督机制。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外部性的社会监督机制。再次,要建立和完善职能性的司法监督,即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实施的监督、惩治职能,及时侦破和惩治有关职务犯罪。

(四)认真贯彻并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自身素质的好坏,影响着反腐败斗争的成败,因此,要预防和控制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犯罪,提高公职人员自身素质及其免疫力。具体而言,一是要确立职权许可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权由人民通过立法授予,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不能享有且不得行使;二是要实行干部回避制度;三是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四是要建立严格的公职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和罢免制度;五是要严格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并注意提高公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六是要严格限制公务人员接受馈赠和额外报酬,严禁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七是要加强公职人员的思想政治、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八是要加强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

(五)加强社会监督,深化群众监督、实名举报等政策;

从监督上预防,健全党内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媒体监督,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预防格局。一是要加强内部制约,要把财政经济审计、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综合监督体系。二是要建立外部制约。发挥民主人士的监督作用,民主人士通过参政议政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批评意见;强化舆论监督,对职务犯罪进行”曝光”。最后多渠道,多形式的接受群众举报,发挥群众监督力量,比如中央纪委、监察部门户网站自2013年9月2日开通至10月2日,网络举报数量已达2.48万多件,平均每天超过800件。这一门户网站的开通被媒体评价为标志着中国反腐进入互联网时代,体现了中央纪委“开门反腐”的新思路(信息来源于:2013年10月9日《都市快报》B05版《我要举报》一文)。

六、结束语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集中体现,严重地损害着党和国家的声誉和形象,危及社会的安定和政权的巩固,腐败和职务犯罪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要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问题,必须从思想、机制、体制、制度各个方面同时入手,不断地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消除腐败和职务犯罪产生的前提和条件,这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必须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预防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不能有急功近利思想。因此,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打持久战,不断通过实现阶段性目标来逐步实现长期性目标。

七、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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