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业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它的发展地位可见一斑。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整体体制的改革,金融制度也必然会随之进行深层次改革,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而金融监管体系是否完善则是金融监管能否发挥正常水平的关键所在。在“十二五”期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市场经济的考验下暴露出很多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起步较晚,发展缓慢,还处于相对不完善的初级阶段。因此,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这才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对策关键所在。对此,我们应该借鉴金融业当中所谓的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经验和教训,逐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本文通过指出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分析实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深入探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与此同时也应该建立符合于我国国情和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缺陷;对策
一、绪论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本文的研究背景
现阶段,我国应结合国情和金融监管现状,在继续逐步改革现有的分制监管体制前提下,尽快明确对金融统一化监管安排,着力于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机制。从长远看,应在稳妥推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在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前提下,逐步探索可能的统一的监管体制。在中国加入WTO后,金融监管体系也应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取长补短,早日实现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本文通过指出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分析实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深入探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与此同时也应该建立符合于我国国情和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
2.本文的研究意义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它的发展地位可见一斑。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整体体制的改革,金融制度也必然会随之进行深层次改革,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而金融监管体系是否完善则是金融监管能否发挥正常水平的关键所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Krugman(2013)研究了固定汇率下国际收支危机的模型,认为危机的主要原因是和固定汇率制不相容的货币财政政策,指出国内信贷超过货币需求的过度增长,将导致中央银行外汇储备损失,而央行的外汇储备是有限的,在投机冲击下,固定汇率制最终将崩溃。但 Krugman 对汇率制度本身在危机中起的作用未作深入分析。而第二代危机模型则强调危机的出现与基本经济因素无关,而是由预期因素导致的,危机本身导致政策变动,而政策变动反过来又促使危机自动实现[1]。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汇率制度与金融安全问题,Goldstein & Turner(1996)较早予以关注,他们认为固定汇率制度下政府维持固定汇率的承诺将导致资本大量流入和债务增多,国民经济对外部冲击的应对能力下降,而且固定汇率制下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受到了很大限制,因为央行必须保证向流动性不足而有清偿力的银行提供流动资金支持时,不能威胁到其维持汇率稳定的义务,由此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影响金融安全的实现[2]。
2.国内研究现状
孙瑞玲(2010)从阿根廷危机和亚洲危机分析入手,指出整个危机的根本原因都是在开放条件下实行固定汇率制的必然结果,导致米德难题。不同的是亚洲各国钉住汇率制度并开放资本市场,其必然导致经济振荡[3]。
王慧卿(2010)研究重点在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国家金融安全,认为人民币汇率制度存在许多缺陷,诸如:汇率的形成机制缺点、汇率缺乏灵活性或弹性、汇率的调整缺乏准确依据、维护现行汇率制度的成本较大、加入WTO后汇率市场化的压力较大等;这些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将成为影响中国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所以必须进行改革,重归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4]。
周道许(2011)通过案例分析,比较研究波兰与泰国汇率制度转换的经验,认为汇率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他强调了转型过程中宏观政策协调的重要性;并且认为全面开放资本项目是一件危险的事,很可能会引发金融危机[5]。
二、实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正确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政策和金融法律法规的需要
无论是哪个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都需要监管体系的存在。没有监管的法律法规,往往会失去其效力和权威。无论是在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制度当中,还是在实施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的过程中,随着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难度的不断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很难只依靠传统的政策手段进行协调,大量的金融关系以及各种矛盾和问题也很难只依靠司法机关来调整和评判。对此,还必须要辅之以金融监督管理,使金融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活动等符合国家金融政策意图和金融法规制度的要求。
(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下,各个国家货币金融机构之间难以避免各种激烈的竞争。良好的金融竞争秩序需要合理的金融监管体制来监督。如果货币竞争失去调节、监督、控制,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形成破坏性竞争或垄断的消极性影响,从而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有秩序的金融环境,避免过度竞争,有必要对金融体系实行一定的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向着适度竞争、规范竞争的方向发展。
(三)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金融业区别于其他行业,是以货币信用、证券及保险业务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特殊行业,与国民经济整体运行息息相关。一旦金融机构经营失效或发生金融危机,就会对金融消费个人和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良的影响,甚至还会导致经济体系的破坏和消亡。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货币化和经济关系的信用化,依托于现代信托机制,以货币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为主体的金融结构具有极其广泛深刻的渗透性和扩散性,如今的金融体系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枢纽和社会经济的调节器,它具有影响社会全局经济利益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强对社会金融业的监督,才能正确引导和促进金融业发挥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影响作用,推动国民经济的良好循环。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及问题
(一)当今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1.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时至今日,混业监管已经成为共识,银行、证券、保险等相同金融业务之间的依存关系愈来愈强,2012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累计发行约3万到4万款,银行理财产品存量规模约为7.1万-7.6万亿元,同比增长56%,而理财产品的迅速发展主要源于银行表外渠道中对于银行表内替代作用的强化,银行与信托、券商之间的合作日益紧密,也助推拓展混业经营呈现良好的状态。
2.货币金融监管倾向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例如: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6]。
3.金融监管向国际一体化方向发展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我国货币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
1.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格局混乱
首先,我国实行“四位一体”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7]。
2.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
3.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监管内容过于狭窄
自我管理及控制虽然有,但由于银行国有化,缺乏自主权和独立性,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内部控制与监管流于形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监督更是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只是偶尔才会有,并没有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没有真正的权限。政府审计人员限制不能随时随地监督,金融机构的内容审计独立性又太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我国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近几年,我国虽然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中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操作随意性大,操作工具滞后,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金融监管的内容是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8]。
4.监管人员执业素质相对较低,监管质量较差
市场化金融监管的目标,既不同于计划性金融管理目标,也不同于货币政策目标,其核心在于稳定金融秩序,规范金融活动。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这个目标虽然不能反应监管的全部内涵,但是却也能够体现出当前人民银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在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下,切实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都应作为重要的监管目标。然而,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准备、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之下,存在较大的差距,跟不上金融监管的步伐。
5.网络金融业务监管水平滞后
进入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高科技和网络的日新月异,极大程度的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进步。尤其是网上金融服务以其方便快捷、全天候、低成本的优势,使得这一行业迅速得以发展延伸。现代高技术和网络与金融业的结合,更加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向纵深化发展,使我国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首先,随着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金融监管的手段过于落后;其次,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主要集中在电子银行的监管上,而对网上保险的监管,则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6.现行监管体系已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亟待建立分层监管
“现行监管体系已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目前,“一行三会”的垂直监管只能延伸到县级,证监部门只到省级,监管资源严重不足。以银监会为例,早在2007 年,在银监会推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展试点之后,银监会的基层监管力量已捉襟见肘。按照银监会的职责分工,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地方银监分局只覆盖到地市级,而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以及乡(镇)和行政村,这些地方只设有监管办事处。目前,每个办事处一般只有三到五个人,监管任务繁重,监管资源严重不足。尤其是随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政策的逐步放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步伐的加快,这种现象将会变得更加严重。其次,小金融机构的特征更适合由地方政府监管。再者,地方政府监管有利于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9]。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不足的对策
(一)改革分业监管制度,逐步转变为统一监管模式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但他们都不能通用于所有环境,我们应该根据实际的金融环境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当前我国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发展迅速,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已经滞后于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对统一监管的需求迫切。我国当前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和试点过程中,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而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分业监管的弊端,短期内则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现象,逐步进行完善。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从长远角度来看,我国必将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导向的统一(混业)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机构影响市场稳定的行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
(二)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1.立法方面
全国人大应加强调研,尽快制定关于期货投资、国际融资等新的我国尚未制定的法律,加快出台金融监管法律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及执法不严的一系列问题。
2.执法方面
各个执法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高效执法。从当前状况来看,金融执法方面是法制建设中最薄弱环节,迫切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一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不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严肃的惩处;二是,各级银行检察部门,要对金融监管部门适时进行检察,同时要定期组织对下级行开展执法大检查,对一些单位存在和暴露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必要时追究当地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现场检查制度,将其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实施性。要建立一整套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盈利状况、资产质量、资产的流动性、时效性,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和评定风险等级,增加资料披露的透明度;三是,法院作为国家司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金融犯罪,保护国家金融秩序,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当合法权益。
(三)完善金融监管操作体系
建立一整套符合各地区实际的、能充分控制金融风险的监管操作规程,适应持续性的银行业监管要求,各地区金融监管体系相对独立运作正常之后,应有效协调现场稽核人员非现场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地金融监管机构应负有根据本辖区经济金融实际,制定各项监测、监管指标或过渡性指标的权力与责任并根据市场变化随时随地做出动态调整[10]。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与其它国家的监管当局建立交流合作制度。首先要与建立合作关系的外国金融监管当局定期开展金融工作情况的交流与研讨,共同制定防范有关金融风险的对策措施,同时相互交流战功的经验,促进两国共同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最后要加强监管政策与监管行动的协作和配合,尤其是在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防止第三国金融危机波及本国,要加强合作以确保金融监管理的有效性和金融稳定。
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国际交流。首先,为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可以聘请外国金融专家和金融监管方面的专家来帮助我国,具体指导监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监管体制的改善以及帮助我国解决某些金融监管方面的技术性难题。还可以经常邀请外国金融监管专家给我国的监管人员讲课,或定期向某咨询。然后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定期派出金融监管人员到国外监管机构进行工作访问学习,还可以派员参加国际金融组织或其它国家金融监管当局举办的金融监管培训等等[11]。
与金融往来关系密切的国家建立共同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的合作关系。通过这方面的协作关系,彼此间在协助缉拿在逃金融犯罪,跨国调查违法、违规案件和实施跨国机构监管与涉外金融机构破产中的债权债务清理等方面提供帮助与支持。
(五)尝试建立和实践分层次监管体系
关于分层次金融监管的尝试,可在统一监管规则下,实行由中央和地方分别监管的模式,对一些准金融领域或者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适当下放给地方。同时对各地的金融办进行改革,赋予相应的职能,界定监管的范围和责任,比如,可以考虑赋予地方监管机构负责部分“一行三会”无法覆盖的领域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起稳固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形成大统一、小分权的监管格局。同时,“一行三会”等各地分支机构要处理好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关系,加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环境[12]。
五、总结
现阶段,我国应结合国情和金融监管现状,在继续逐步改革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前提下,尽快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安排,着力于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机制。从长远看,应在稳妥推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在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前提下,逐步探索可能的统一监管体制。在中国加入WTO后,金融监管体系也应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取长补短,早日实现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Paul Krugman.The Return of Depression Economics and the Crisis of 2008.:W. W. Norton & Company.2013
[2] Goldstein,Turner.Goldstein & Turner 2004 Controlling Currency Mismatches In Emerging Markets.Prestel.1996
[3]孙瑞玲.外汇储备激增对我国信贷规模影响的理论分析中外企业家[J].2010(7)
[4]王慧卿.欧元危机导致人民币汇改重启延迟 [N].第一财经日报,2010(5).
[5]周道许.金融对外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N].商业论坛,2011(1).
[6]法文宗.外汇储备快速增长对我国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影响[J].亚太经济.2010(4)
[7]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风险———美国次贷危机的警示[J].国际金融研究 2009(7).
[8]邹新.解析人民币汇改重启[J].银行家 2010(7)
[9]肖妍茹.2010:人民币重启汇改年[N].第一财经日报,2011(12).
[10]易宪容.世界经济问题根在无限信用扩张——从最近欧洲的主权债务危机谈起[J].数据2010(7)
[11]次贷危机研究课题组.《次贷危机正在改变世界》.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12]林淼等.人民币汇率升值问题浅析[J].现代商业.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