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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时间:2014-06-22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本文从外国入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和标准出发,通过讨论新中国发展前后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论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做以系统的分析与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未来发展作了合理的思考和展望,对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实践提出了一些建议,期望对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进一步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待遇的标准, 用尽当地救济的原则

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和性质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其内涵包括外国人在内国是否具有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具有何种民事法律地位。具体的讲,也就是外国人在内国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实际状态。各国之所以纷纷在其国内立法中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加以规定,归根结底是因为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可使国家间更好的进行民商事交往进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也很重视。早在改革开放时期就陆续对此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外国人在内国的私法地位.是国内法与国际法、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共同的问题。所谓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的制度,也就是确定外国人法律地位基本原则或者标准,体现了一个国家在对外国人法律地位承认上的价值取向及在此问题上对公平与正义的理解与落实。

今日,由于不存在世界国家,国际团体也不是统治团体,即使一个国家的法律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领土以外的事务或者本国人在外国的法律地位做出了规定.也不能强制要求他国予以承认与施行。但是,在国家共同体存在的条件下,必然要产生国际关系,因此一个国家的法律又必须考虑外国人的法律地化问题,于是产生了一国法律中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问题。而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可以从事哪些民事活动、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权利。综上所述,外国人在中国民事法律地位指的是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中国领土之内可以从事的民事活动和享有的权利。

(二)外国人法律地位制度是国际正义的制度标准

基础国际正义的原则,尽管现代各国一般都承认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并且在对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承认上均追求平等待遇之原则,然而,除一般人格平等外,在具体的权利地位上,各国立法所给予外国人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从而也就形成了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各种原则与制度。 对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承认或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国人一般人格的承认,这是确立外国人在内国具有法律地位的基础;二是确定外国人法律待遇的制度,用以明确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具体权利的标准。前者设计外国人在内国是否具有法律地位,后者设计外国人在内国有何种法律地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监理在对外国人一般人格承认基础上而根据内国法所确定的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基本制度而做出的各种具体安排。因此,在对外国人具体法律地位的设计上,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基本制度即标准是一个核心或根本问题。当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需要得到承认这一事实确定或被认可之后,在一个国家的立法上所要解决的,就是外国人在内国待遇的制度问题。

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把自己生活圈外的人包括外国人都视为敌人,所以在这个时期外国人几乎不具有任何的民事法律地位。奴隶制社会国家的排外的情绪非常强烈,从夏商时期的神话中可见一斑,如商朝对犬戎的战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历史进入到封建社会,而这时国家的概念是封闭的,不管是思想上的还是身体上的。笔者认为这个时期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与原始社会归结在一起,属于敌视待遇。 在明末倭寇不断骚扰东南沿海。明朝曾一度实行海禁,这些摩擦和政策导致外国人难以进入中国内地.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根本没有保障,所以称这段时期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为合理待遇时期。这个时期内的一些立法也说明了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如唐朝《永徽律》中的“化外人⋯⋯须问奉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接下来是明末到鸦片战争时期,清朝的统治由盛而衰,但又自认为天朝上国,实行闭关锁国政策,非常排斥外国人,被称为排外时期。清朝虽排外严重,但是如果外围人犯法,依然要按照《大清律例》断案,也说明国内外之人是同等的民事法律地位。新中国成立前的最后一个时期是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这段时期中国饱受西方帝国主义的欺凌,签订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这个时期外国人在中国享受着各种特权,于是这个时期无可争辩地成为了特权时期。

(二)新中国成立以后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废除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结束了长达一个世纪的外围人特权时期。此后,中国不断完善国内的法制建设,逐渐加强了与国际的交流与交往,国际私法得到长足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国际竞争的压力,加快外国人在国内民事法律方而的建设,在《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深刻的体现,我将这个时期成为全面发展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在许多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的具体民事权利,比如司法保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围人不仅享有民事诉讼权,在仲裁中,亨有着与中国公民同样的平等的地位。我国法律在涉及外国人的结婚、抚养、离婚、继承等权利的时候,并没有设置过多的障碍。都是一些没有实质性的限制,在这方面,国内外人的权利已经基本一致了。除上列举的一些具体民事权利外,外围人在中围还拥有不动产使用权、航运权、知识产权、投资权、外国公司在我国的经营权等权利。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人民事法律制度的思考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通过法律形式赋予外国人广泛的民事权利,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改善资本不足和技术落后的状况,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交流。这些法律规定的实施,对于我国对外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迅速摆脱一穷二白的窘况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中国也因此成为目前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应该说,其中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规定,基本上是正确和适宜的,它既适合我国当时的客观国情,又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民事交往的发展,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

但是,随着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形势的新发展,中国的经济发展又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机遇和挑战,曾经实施的许多相关制度已经不再适用现实的需要。在如何对待外国人法律地位上,其制度的确立就是建立一种符合正义的人类关系,即寻求和落实外国人在内国具有平等的资格地位,最大限度地消除因国家主权关系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法律地位的差别与限制。以下是本人在完善外国人民事法律制度立法和实践的一些思考: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应具有一般性

在当代,各国都根据自己国家的需要通过国内法的形式或是通过国家问缔结条约的形式对外国人在其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其他国家现行立法相比,我国到目前为止对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仍非很完善,我国国内法在具体的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上一般都采取了国民待遇,并且在少部分立法也采取了对等原则,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就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同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采用这种原则的科学性在多年来各国的实践中也是得到肯定的。 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46条规定:“外国人与秘鲁公民享有相同的民事权利,除为国家利益的需要对外国人和外国法律实体规定的禁止和限制者外。”具体到我国的国际私法或民法典涉外部分的立法中,也可以采用这种有限的对等原则。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围人应该享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权利义务,一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加以不公平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则可以对该国公民采取对等措施。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立法与实践应履行的原则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是外国人在民事权利方面的待遇制度,各国国内法对此都有相应规定。自19世纪以来,当代各国在立法与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在确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时应当考虑有关的国际和国内因素,包括本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等。具体而言:

第一,不能与国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国家之间通过双边或地区条约相互承诺给予缔约他方国民以某种民事法律地位,则当然应承担遵守条约的义务。如1928年美洲国家签定的《关于外国人地位的公约》第2条规定:“外国人如本国公民,应当受当地法院管辖并服从当地法律,同时要求考虑到在各项公约与条约中所规定的各种限制。”目前,还有一些具有一般性质的国际条约,涉及外国人的民事待遇问题,比如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等。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也涉及了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第二,应当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最著名、最具有影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有:联合国大会1970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通过大量案例确立了有关的一些国际法原则,但国际法同样确认,个

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在外国受到外国国家侵害时,应根据“用尽当地救济的原则”,首先寻求所在国的司法救济只有所在国拒绝司法或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审理或对外国人实行歧视不给予充分司法救济时,所属国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

第三,还应考虑当时的国际关系和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及有关的国际惯例。

四、结论

随着世界经济文化政治领域的全面融合,继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全面发展之后,必将出现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全盛时期。全球金融危机笼罩着世界,很多国家都意识到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之下,中国的经济在这次危机中才能稳如泰山,很多外国人也因此想来中国发展, 这样一来,中国将会面临历史上最大的一波外来潮,这是机遇也是挑战。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给予外国人相应的民事权利,有助于扩大对外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合作,能够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这也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繁荣稳定的标志。反之,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剥夺外国人的各项权利,或是夜郎自大,断绝中外人员的交往,只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导致国力衰弱,最终沦落至被外国人任意欺凌的悲惨境地。

我国必须从自己的国情出发,总结历史教训,借鉴有益的国际经验,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基础上,采取符合自身特点的方法和道路,既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保护本国的产业发展,又估计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改善投资环境,以及履行国际条约承诺等,制订出与国际制度接轨、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司法制度。同时,在有关法律的制订与实施过程中,既要防止和消除对外国人实行各种法律和事实上的歧视,也要减少和避免内外有别的“超国民待遇”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使用,使外国人在中国享受最大限度范围内的全面充分的平等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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