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问题,是一个宏大而又长期的实践性课题。当前,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稳回升基础还不稳固的背景下,中小企业各类结构性矛盾和素质性问题更加凸显,特别是融资难现象格外注目,使得需要更加关注中小企业发展的生态环境。我们必须要把中小企业发展问题提升到全局战略高度来认识,对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制度和体制环境进行思考,揭示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困境及其破解路径,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基础和诸多方面环境。
本课题主要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在了解中小企业基本特征基础之上,从市场准入、税费负担、政策扶持、法制环境、社会服务等外部环境和伴生与此的融资环境情况等六方面,对中小企业发展生态环境进行了分析。此后,探讨了中小企业面临困境的制度约束这一本源和初步梳理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做法。鉴于此,提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生态环境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发展;融资;生态环境
一、导语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和毛细单元,对促进经济增长、推动技术创新、创造社会就业和扩大产品出口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生力军,理论界和实践中越来越认识到中小企业的重要性。随着人口红利和资源红利优势的渐进失去,技术红利处于萌动的背景下,市场主体发展的宏观形势和微观条件发生更加频繁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生存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生态环境的建立、改变、重塑和优化。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和改善融资状况,更好地发挥其对经济增长和就业稳定的贡献,也是一直以来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2008年始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和演变,我国的宏观经济和大量的中小企业遭受了冲击影响,政府及时出台了一揽子经济刺激政策予以了积极应对。与此同时,宽松货币政策环境下带来了充裕的流动性。在此背景下,蕴藏着的经济更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变,结构性矛盾和素质性问题更加突出。各种外部发展环境的不完善,最终都体现和聚焦到了融资困境,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问题日益得到重视,也受到不当认识和看待。然事实并非如此,与其关注信贷融资约束会否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掣肘,毋宁说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特别是制度环境带来了融资难并最终导致生存发展困境。若不及时有效地解决好这一问题,将会一直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而影响经济活力及其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面临着怎样的发展困境,包括市场准入、税费负担、政策扶持、社会服务、法制环境等方面,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融资环境,该如何营造和优化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生态环境,对中小企业本身和宏观经济的平稳、可持续发展均有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课题尝试以规范分析为准,客观地认识、看待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环境的现状和问题,并分析面临的制度困境,借鉴一些发展经验来提出合理化、建设性的思考建议。
二、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生态环境分析
(一)市场准入方面
国务院先后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意见,2005年,“非公经济36条”颁布,放开了民营资本对民航、金融、电力、邮电等领域的准入限制;2010年,“新非公36条”颁布,再次提出允许民资进入铁路支线、干线建设及电信运营领域等细化市场。但实际运行中,民资仍然被限制在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的竞争性行业中。总体来看,受垄断行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的制约,工作进展缓慢,市场进入仍有不少障碍。准入管制和前置审批妨碍中小企业市场进入的问题应该是比较突出的。当前在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的准入管制方面对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的歧视,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难以进入。
一是工商登记设限偏高。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下限,高于发达国家,这与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小企业能力弱的情况有所不符,许多中小企业在公司注册时移花接木、拼凑出资者或委托中介公司,骗取虚假的注册登记。同时,也存在企业注册程序不够规范,涉及政府职能部门多的情况,手续较为繁琐。
二是前置性审批门槛多。这些年来,一些行业和领域在政策的大方向上已无市场准入限制。但实际中,这些领域对具体的进入资格设限很高,成为“名义开放、实际限制”的“玻璃门”。例如民企参与铁路投资建设方面。法定的前置性审批或行业许可广泛存在于各种行业,数量多、周期长、成本高。有些领域中小企业虽已进入,但在重审批和严格设限的情况下,最终会被“弹”出来。
三是产业政策约束性强。在强调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同时,对中小企业发展关注不够。如产业结构政策方面,淘汰落后产能一个重要的标准是“企业规模”,通过靠关停并转中小企业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完成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布局政策未能统筹考虑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产业链的打造。众多工业园区以企业纳税额作为衡量入园的最重要标准,导致众多处于成长初期的小企业无法进入工业园,或被大型企业“挤出”工业园。
四是生产经营认证过滥。中小企业普遍反映生产经营中要承受大量的不规范、不适用的认证,有些地方的环保、人防、地震、水土保持、职业病防治等各项预评审费和后评估费用约占其新上项目总投资的10%左右,且审批周期长,有的审批时间超过1年。客观地讲,有些审批项目是必要的,但综合成本对中小企业仍然偏高。
(二)税费负担方面
当前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这使得盈利水平较低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实际税负可能偏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出台了系列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落地力度有限,且一些减免税政策因认定成本高导致实际执行效果被折扣。
一方面,税收政策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从现行税法内容看,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少,但优惠方式较为单一,只有优惠税率和税收减免两种方式。对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引导、鼓励性优惠形式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尽管在税法中被采用,但受到优惠主体范围界定问题的限制,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同时,税收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较为零散,散见于各个税种中,并且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没有形成针对中小企业的创办、发展、科技开发等各个环节的完整的政策体系,因此不利于中小企业掌握和执行,也不利于中小企业制定长期的发展战略。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相对较重。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一项“企业外部环境”的调查显示:在4256家参与调查的企业中,66.9%的中小企业认为目前税收负担“较重”或“很重”,虽然表面上看起来都有“政策优惠”,但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却是“视而不见”。近年来,政府实施了结构性减税政策,从我中心支行对辖区调查情况看:一方面,中小企业对税负递减感觉差异较大。47.1%的样本企业认为变化不大,只有5.8%认为近年来税负在递减。小企业对税负的感受差异较大,27.3%的企业认为变化不大,还有63.6%认为税负在递增;在样本中型企业里,39.1%认为税负在递增,更多的企业认为变化不大(56.6%)。而当前税负接受度调查显示,55.9%的样本企业认为“较高,勉强可以接受”,还有23.5%认为“太高,难以接受”。另一方面,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机会不多。关于“是否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有55.9%的企业表示没有享受过,44.1%的企业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分规模看,小企业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的仅18.2%,而中型企业达56.2%,两者存在明显差异。就享受税收优惠的种类而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多,占到60%,增值税优惠政策占26.7%,还有26.7%享受了其他税收优惠,如水利基金减免等。
(三)政策扶持方面
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扶持。近年来,各级政府根据当前的经济环境和宏观经济目标,相继制定和出台了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保稳促调”的资金支持和税费优惠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中央财政先后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等国家专项基金旨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了配套落实。其中自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门安排部分支出,逐步建立了中小企业贷款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以及担保损失补偿机制,进一步发挥了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但从实际情况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
首先,从政策制度层面上看,尚未形成完善的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体系。过去以往银行金融机构以国有经济为主要服务导向,信贷政策往往会偏向大型企业的历史背景,使得容易忽视对中小企业的关注。一系列建立在信贷支持基础上的扶持政策设计,也埋下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难度加大的不利因素。其次,从扶持政策设计规划上看,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政府在研究扶持政策时,不同部门的相互参与、相互协调的力度不足,不能很好地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政策制度扶持之间的相关性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出相关政策制度。最后,从扶持政策具体实施的效果上看,无论从扶持政策的数量与覆盖面上,还是从这些政策的实际执行效果上,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未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四)融资支持方面
从全国角度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可抵押资产多、经营状况好的中型企业融资条件改善比较显著。2011年末,全国主要金融机构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和外资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含票据贴现)余额21.77万亿元,同比增长18.6%;全年增加3.27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68.0%,比上年末提高0.1个百分点。年末小企业贷款(含票据贴现)余额10.76万亿元,同比增长25.8%。
但是小型和微型企业融资依然困难。据国家工信部统计,银行信贷可以全覆盖大型企业,覆盖80%中型企业,而规模以下小企业80%无缘银行信贷。同时中小企业融资还存在成本偏高的问题。2011年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的3.8万家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状况也显示,仅有15.5%的小微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与此同时,小企业融资成本仍然较高。据测算,我国小企业贷款成本比大企业要高出6-8个百分点,而国外仅高出1.5-2个百分点。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金融体系不完善。国内外经验表明,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中小金融服务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他们的商业模式与大型银行有着重要区别,主要从事大型银行不愿做、不会做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据统计,美国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下的小银行有7000多家,主要服务于社区小企业,而我国小银行不足600家,且金融资产主要集中在大型银行。另外,我国直接融资渠道仍然不够广,风险投资产业基金、企业债券等形式的直接融资规模相对较小,大量适合直接融资的项目无法获得资金,或者占用间接融资的资金。
(五)社会服务方面
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融资问题离不开社会中介组织在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技术开发、融资担保、教育培训等多方面提供支持。对中小企业发展而言,社会服务环境与其他融资环境同等重要。通常而言,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往往是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来发挥其应有作用。但我国由于这一社会服务环境仍处于不完善阶段,政府的政策扶持不能完全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其中:
企业中介组织不够规范。当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都覆盖成立了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企业中介组织,但从总体上来看,难以发挥应有的中介职能。首先,企业中介组织的代表性较差,覆盖面比较窄,真正发挥作用的不多。其次,企业中介组织的体制不健全,运营管理真正独立于政府的数量少,大部分仍在政府管理范围内,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在制定政策以及行业标准时不能很好地兼顾成员利益。再次,企业中介组织的区域性强,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严重,在跨区域的中小企业事务合作中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融资担保机构尚不健全。在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上,融资担保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来看,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并不健全。首先,担保机构运作机制不完善,政府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的监管能力不及,无法有效实施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和分散缓释。其次,由于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这制约着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的实现。再次,抵押担保手段狭窄,通常多限于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抵押,现阶段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获取贷款主要依赖于房地产抵押的基本特征没有改变。动产抵押和质押制度化建设还需加快,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新型抵质押贷款方式浅尝辄止,需要进一步增量扩面,而且信用担保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法制环境方面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同样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环境。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有效引导政府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开拓并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仍有一些关键性的问题没能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得到有效解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中小企业立法滞后。从历史上看,企业立法也会因为不同的所有制形式而赋予不同的地位。在改革开放后,这种法律上的不同地位仍未有明显的变化,这些不平等的法律法规使得各类企业处于不平等地位,导致各种企业无法公平竞争。二是相关配套法律不完备。我国早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该法律原则化,有待于做出详细的解释和具体的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配套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真正的落实到位,中小企业的立法与实施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实施监管力度不足。无法可依、违法不究等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引导和处置,将会影响到企业生存的整体生态环境。
三、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制度与政策分析
毋庸置疑,近些年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非常重视中小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倾斜政策,特别是国务院2011年9月出台的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等,且政策导向更加重视发展实体经济。中小企业政策可以进一步细化与体系化,但政策不同于制度安排,表现在政策不具有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的普遍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特别是以解决短期危机为目的的政策虽然能够缓解中小企业的经营困局,但这些政策没有触动限制和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和体制,因而效果并不明显,也难解根本之殇,还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遗症。
诺斯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因素;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在于发展了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建立制度化的设施,并确立财产所有权,把个人的经济能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的活动发展,使个人的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事实上,中小企业陷入困境,既与经济大环境有关,更与制度框架有关,其背后折射的都是制度层面的问题,需要对那些限制和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和体制进行深刻的反思。
从根本上说,中小企业的困境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其巩固和发展。中小企业尽管对国民经济贡献很大,但在制度层面没有获得过主体性地位待遇。由此形成的金融、财税、准入等一系列制度都使得中小企业处于不利地位,也是其陷入融资难、税费重、管制严等一系列困境的基础原因。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国有企业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可以廉价地使用大量资源,包括低利率的信贷资金和对重要自然资源的垄断等。而中小企业得到的政策支持力度显得不够,如一些垄断行业无法进入,面对高税负、高行政成本等问题。
表面上看,中小企业融资难似乎是由于货币政策向常态回归、一度较猛较快的流动性趋向均衡所带来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是由于结构性失衡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在货币政策宽松时期,国有企业和政府投资项目获得了巨额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小企业得到的好处仍属有限。但在稳健政策之时,国有企业仍然能获得较多的贷款份额。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仍处于在建之中,银行贷款更会源源不断地给予支持,真正受到冲击的恰恰是资金并不宽裕的中小企业。银行依靠向资金紧张的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以防止原有贷款变成不良贷款,这是制度使然。只要国有经济扩张强劲,中小企业受到正规金融机构挤压的程度就越猛烈。而融资市场的二元分割也能导致高利贷的兴起和蔓延,这抬高了全社会的融资成本,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会进入非良性循环,这种结构性矛盾的根源显然是制度性的、体制性的。
四、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生态环境的若干思考
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中小企业生态环境,要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因势利导相结合,完善基本的制度政策与解决突出问题相结合,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与提高企业自身素质相结合,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重在吸纳就业,重在鼓励创新,重在扶小扶微。
(一)降低市场准入和前置审批门槛
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也可以不需要特别的扶持,关键是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经营环境,特别是制度保障不可缺失。政府要顺应经济发展规律来促进角色转变,变监管为服务,进一步加大市场准入和前置审批制度的改革力度,变事前审批为过程管理,调整准入门槛,如降低注册资本要求等;进一步减少简化与中小企业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办理手续。一些行政审批许可一直在自我清理和完善,但要敢于突破局部利益的限制,尽可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全面梳理已设定的市场准入和前置审批项目,需要取消的要坚决予以取消;确实需要保留的应明确准入条件,消除模糊和歧视条款。
(二)优化对企业税费优惠减免举措
国内外实践表明,合理减税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最直接有效的政策工具,各项扶持政策难以深入顾及的微型企业将直接受惠,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也有利于培植和扩大长期税源,还可以实现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就业。要建立有利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梯度税收优惠体系。在流转税方面,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对微型企业营业税实行优惠税率,同时赋予省级适当的营业税减免权限,允许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自行选择作为小额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对小型企业统一适用优惠税率,对个体工商户参照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适当提高起征点。要加大力度治理乱罚款、乱评比、乱收费等现象,使中小企业不为过重的税负和行政收费所羁绊。
(三)加大涉企扶持的财政投入力度
当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重要方面是实施信用增进和风险缓释,通过风险补偿、信用担保和考核奖励等正向激励手段,来优化融资环境,这离不开也最需要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形成撬动金融资源的杠杆效应。与此同时,为改善发展环境而进行的大量企业帮扶解困举措,都依赖于落实和配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各类专项资金。因而,要显著增加财政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建议进一步完善扶持制度设计,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各级财政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风险补偿等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制度、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探索和推广通过直接财政投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划拨,用于建立小企业贷款再担保体系和小企业贷款担保补贴制度,着力营造推动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的风险分担环境。
(四)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优化企业生态环境的直接举措。要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为导向,以促进中小企业集群式发展和参与产业配套为核心,以培育主体与完善机制为重点,大力创新服务模式,继续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财政投入,加快构建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引导,多元化、多层次的专业服务机构和社会服务主体为支撑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形成“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运行机制。要加强政策资源整合,增强政府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加大对行业组织、非营利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加快发展资信评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会计审计、认证咨询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
(五)完善企业的法律制度保障环境
从根本上说,中小企业成长最终依赖的是公平的法规和制度,包括“有效的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竞争立法,以及支持安全而可靠的金融体系的规章制度”。一些国家从法律上对政府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在财税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如美国的《小企业法》、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等。因而,通过完善制定和执行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市场规则等,在资源资金配置等各种发展要素获取和参与市场竞争方面确保中小企业平等享受到制度保护。既要制定和健全《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等中小企业基本法律法规体系,也要强化法律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加强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优化企业外部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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