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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探讨

时间:2014-07-01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近年来,个税的征收和个税起征点的设定,一直受到纳税人的高度关注。因为个人所得税和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息息相关。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的免征额从2000 元上调至3500元。这一个税起征点的改革引起了广大纳税人的关注和讨论。本文通过阅读文献、查阅网络资源等形式,从个税概念和我国个税改革历史入手,探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形式及其不合理处,并举实例分析,提出更具合理性且可行的个税征收办法及个税起征点的建议。

关键词 个税征收,个税起征点,个税改革,实例分析,合理性建议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税种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而在我国现阶段,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理想。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难以监控,对偷税处罚不力、部门协调工作不够等等,促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的现象客观存在,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及其征收范围和计算方法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及起征点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2011年6月30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至3500元。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3500元免征所得税。超过3500元部分起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现在主要分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的一个主要特点即是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防止贫富差距过大,促进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月

(四)个税税率

⑴、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级数     范围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1500           3%         0

2        1500<  <=4500   10%       105

3       4500< <=9000     20%       555

4        9000< <=35000   25%      1005

5        35000< <=55000  30%      2755

6        55000< <=80000  35%      5505

7       >80000           45%     13505

⑵、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⑶、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⑷、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⑸、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我国个税改革历史简述

(一)我国现行个税由来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二)我国个税所经历的几次变革  

1981年,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当年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月均收入能够达到800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中国公民少而又少,其余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降低至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同1980年制定的《个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8月,《个税法》第二次被修改,新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

2005年8月23日,拖延数年的新一轮个税改革终于开启帷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开始审议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改动最大之处是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6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这也是个税法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2005年9月27日,中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举行。这次听证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作为听证人,这也是立法法规定立法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拟调至3500元。2011年6月中旬,调查显示,48%的网民要求修改个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2011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至3500元方案实施。

三、我国现行个税征收方式不合理举例与分析

(一)我国现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的缺陷

1.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征收模式,虽然能够简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可以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法,现行税制一共列举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项,除这11项之外的其他所得不纳入征税范围。这种方式虽然使应税项目明确、清楚,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是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众多又不统一,难以与税制所列项目做到对号入座,实际上给征税带来了困难,容易造成偷税和避税;二是我国个人所得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除税制列举的11项外,还有工资外的奖金、实物、福利补贴、代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现行个人所得税已不能适应对多元化的个人所得征税的要求。

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定额扣除法。这种费用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税双方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以及教育、住房、医疗等开支对纳税人生活费用的影响,从而会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平衡。

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收负担的设计也存在着不尽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过多,这与当前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的所得税改革趋势是不相适应的;二是对属于勤劳所得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属于非勤劳所得性质的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采用相同的税率20%,未区别对待,有悖我国的社会主义分配政策。

(二)提出真实案例

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

以下举出一些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实际例子加以论证。

以按揭买房支出举例来说,在北京、上海、广州、温州等地,商品房总价都在100万以上,甚至有的楼盘达到500万以上。这样一来,每月按揭的数额就超过8000元。而一些城市和地区的房价却比较低。如湖北黄冈、随州、黑龙江省部分地区、中部欠发达地区等等,这些城市房价每平米平均不到6000甚至更低,在这些城市按揭买房的经济压力远远没有北上广等地区沉重。我的一个朋友亲身体会:在上海,他的月工资税前18000元,扣五险一金2000多元,扣除个人所得税2100元左右,拿到手13000多元,房贷每月支出8400元,剩余5000元左右,物业费支出600元、水电煤气支出500元、车子油费支出2000元左右。还没有计算每月的的伙食费。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他一个人要维持一个家庭的费用,因为他妻子,没有工作。

再以房租支出举例。我本人居住在温州,前段时间也特意对温州的房屋出租市场做了一些了解。按一个家庭普通租房面积需要,三室一厅一卫的85平米使用面积来说,市区或靠近市区的地段,房租价格在600元/月到1500元/月左右。而一套处在较偏离市中心位置的高档小区内,使用面积95平米左右,22楼层的纯毛坯房出租价格在2000元/月左右。若相同情况的商品房处在市区位置,房租将可以高达3000元/月以上。而北京上海等地的房租费用比温州更高更难让人承受。相对的,我国偏远地区、农村、欠发达城市等地的房屋出租价格就大大低于以上价格。

(三)分析案例

以上两个案例所反映的现象正是体现了不同城市生活成本的差别,有时候这种差别是巨大的。而这种差别来源于我们生活的城市的发展水平,其发展水平又引导物价水平。而评估老百姓生活成本的重要指标就是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Urban Consumer Price Index),是反映城市居民家庭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可以观察和分析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对职工货币工资的影响,作为研究职工生活和确定工资政策的依据, 是用来反映通货膨胀(紧缩)程度的指标。

可见我国现行个税征收方式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

首先,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城市的CPI是有很大差距的。但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却是一刀切式的,把起征点定在了一个数字上,而不是按各个地区不同情况来酌情考虑的,灵活运用,非常不合理。在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和其它地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一样。在不同地方生活成本就不一样,货币的实际价值也不一样,怎么能采取统一的起征点。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租房1、2千太正常了,但在大部分地方3、4百能租个很好的房子;交通费、餐费等,根本就没办法比。在一般城市,2、3千可以生活的很好,在上海、北京等也就刚够生存的。

第二,个人所得税没有针对纯所得部分征税:所得税应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企业所得是如此,企业纳税前要将成本、各种扣除项扣除后,剩下的纯收入部分纳税;而个人所得税,则是不管你获取收入的成本,概以一定起征点为尺度,超过的就要缴,哪怕你获取的收益是付出了很多成本。

第三,退税制度不够弹性:一个朋友告诉我他的烦恼:他8月收入4200元,9月休病假,收入1200元,但并不退税。这样一来,两个月收入不过5400元,平均每月2700元,但这样的收入也征收了个税,十分的不合情理,也不够人性化。如果按整一年的总收入来记税,也许更加被人接受。

第四,个税征收有失公平性:以上两个实例可以看出,生活在北京、上海、广州等高消费水平地区的纳税人所承受的生活经济压力比其他低消费水平地区的纳税人要大得多。相同收入的两个不同消费水平地区的纳税人却要交付相同的个人所得税,换言之,他们的个税起征点是相同的。这样一来,就违背了个税的核心焦点——公平。

四、提出更为完善的个税征收方式

(一)根据城市CPI设置个税起征点

所谓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各个地区、各个城市的发展速度不同,GDP差异也较大,CIP指数也是参差不齐的,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如果像现在这样一刀切的切在起征点3500元上,显得非常不合理。可以根据各城市历年的CIP指数曲线制定与之匹配的个税征收办法以及设定个税起征点。即个税起征点随CIP浮动。

(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

在同一个城市,有着千千万万的家庭。所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说的就是每一个家庭都有它的不同之处。比如同在温州市区居住的两个家庭。A家庭3口人,夫妻二人工作,每月收入7000元,其中丈夫每月收入4000元,妻子3000元。小孩读书无收入。B家庭5口人,夫妻二人工作,每月收入7000元,其中丈夫每月收入4000元,妻子3000元。小孩读书无收入,老父母无退休收入,且每月需要1000元药费支出。很明显B家庭的赡养负担高于A家庭,经济压力比较大。然而他们这两个家庭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相同的。不难看出这里存在着很大的不合理性。如果个税可以充分考虑家庭年总收入,平均月支出以及需要赡养的人数和费用等等更细节的因素,在城市相应的个税征收方式上,根据不同家庭申报核实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特殊的征收方式,或给予相应的退税。

(三)高收入人群个税及税率设定

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要通过税收进行调节。按照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需要区分合法收入与违法收入、合理收入与不合理收入两条界限,梳理高低收入形成的原因,分别加以对待。但把“高收入者”一律归入应予限制、取缔之列却是不恰当的。首先,通常所说的“高收入者”是按收入数量划分的,但收入数量达到多高水平算“高收入者”,这本身就是难以说清的事。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人们对高收入的数量标准有很大的差别,很难确定。更为重要的、政策性极强的问题是,高收入者,其获得收入的方法、手段有合理与违法之别。所以对高收入者应该区分两个界限,采取不同政策。一方面要划清合法收入与违法收入的界限,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依法制裁用违法手段谋取暴利者。另一方面要划清合理收入与不合理收入的界限。这个界限以兼顾社会公平为标准,以税收作为实现这一标准的主要手段。通过对高收入人群设定特殊的税率和通过提高低收入人群的个税起征点来缩小贫富差距。比如增加一级超额累进税率>100000≤200000的税率可以考虑为60%。针对各个地区相对的高收入人群收取房产税,而避免伤及中低收入者和住房刚需者。

(四)对低收入者实行负所得税

负所得税是弗里德曼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其基本内容是:确定一个收入标准,在此标准以上的收入征税,在此标准以下的收入给予补贴(即负税率),但补贴并不是固定标准,而是根据收入而定。具体来说,在某个收入标准之下,居民都可以得到补贴,但收入越高,补贴之后的总收入越多;收入越低,补贴之后的总收入也越少,这样既可以实现社会保障,又可以使获得补贴者仍有工作单积极性。

五、总结

从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体系中的地位必然要进一步加强。未来的个税将是综合所得税,是一种更加人性化的所得税,在促进公平上将发挥更多作用的所得税,也必然是一种比现在的个税更复杂的所得税。

六、参考文献

1、马光远著:《对个税进行全面改革关乎民生和正义》,2009年 东方早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网址:http://www.chinaacc.com

3、陈共编著:《财政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4、张剑星著:《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2009年 新华网   tml  

5、韩旭著:《探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和改革》,企业导报2012第2期

6、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02期 中国知网

7、戴文标编著:《经济改革与经济发展论纲》,中国文联出版社2010年出版

8、《中国民生问题政策解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7年5月

9、作者夏凡越:2011年 网易600字 第029期     

10、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2013):2012年中国CPI比上年上涨2.6%http://www.cfmmc.com/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26&id=15572

11、作者张翔迅:2007年 论文天下  http://www.lunwentianx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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