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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

时间:2014-07-07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2013年4月10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从探索试点到力稳推进,“营改增”改革力度步步加大,改革路径更加优化。本文将根据最新颁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针对温州出租车行业特殊的情况,重新分析梳理“营改增”对温州出租车行业的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  温州  出租车行业  税收

近段时间,温州各大媒体都有关于温州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的公告,粗略一看,无论最终选哪一种方案,运价都是提高的。温州出租车为什么要涨价?难道是“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影响?本文将深入分析这个问题:

一、“营改增”背景、主要内容及意义

(一)背景

2012年1月,“营改增”率先在上海试点。从2012年9月开始,“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容,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等11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4月10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从探索试点到力稳推进,“营改增”改革力度步步加大,改革路径更加优化。这次税制改革主要选择在交通运输业进行,基于以下原因: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和流通联系密切,运输费用是工商企业一项重要的成本费用支出;二是现行税制下,交通运输业承担上游企业转嫁过来的增值税成本的同时,还要按收入缴纳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现象,行业整体税负重,不利于促进行业的发展;三是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按照7%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并进行抵扣,这样便于与现行政策相衔接。

(二)主要内容

1、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利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增值税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2、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意义

“营改增”是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实现了从“道道征税、全额征税”向“道道征税、道道抵扣”的转变,大大增强了我国税制的统一性、合理性、促进了税制结构的优化。“营改增”的稳步推进充分体现了新一届政府不畏艰难深挖改革潜力、释放改革红利的巨大魄力和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坚定决心。有利于优化税制、减轻税负、扩大内需、促进分工、推动创新等,为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二、温州出租车行业现状

温州市区目前有3770多辆出租车,有10多家出租车公司。作为国内唯一的出租车产权私人化的城市,温州出租车经营权私有化要追溯到1998年至2000年期间,当时通过经营权拍卖和买断两种方式,实行出租车经营权终身制。其中有3300多辆出租车产权是属于个人所有,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350多辆产权真正属于出租车公司所有;另有少部分属于个人与挂靠公司分别出资。有调查显示,目前出租车驾驶员月净收入4500元左右,一般每车有日班和晚班两个驾驶员;月净收入呈下降趋势,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下,为了能多赚钱,出租车司机出现了拉客、拼车、拒载、使用假钞和交通违法等事情,安全隐患高。

三、“营改增”前后出租车行业税收的差异

出租车行业的税收一直以来都是有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出租车驾驶员缴纳的税款,另一部分则是出租车公司缴纳的税款。

(一)产权个人所有,挂靠出租车公司

1、“营改增”前营业税的计算处理。

举例:出租车产权属于个人所有,挂靠在温州某出租车公司,某出租车公司每月向个人收取管理费。据了解目前温州市区挂靠管理费,每辆车每月200元,每年2400元,假设有400辆车挂靠,则某出租车公司年管理费收入为96万元。每辆车每月营运收入3万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由此可见,采取挂靠方式经营,车辆只是处于挂靠在它们名下的状态,没有起到实际管理效果。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在经营方面对车辆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所以应以出租车驾驶员作为营运收入的纳税人,以出租车公司作为管理费收入的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以视为是其提供服务收取的价款,因此应按“服务业”5%的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本例中,温州某出租车公司应按“服务业”5%的税目税率计算年应缴纳营业税税额=96×5%=4.8万元;

出租车从事的是道路运输业务,道路运输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某出租车司机应按“交通运输业”3%的税目税率计算年应缴纳营业税税额=3×3%×12=1.08万元。

2、“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计算处理。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作为实际车主的出租车司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该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一般年销售额为500万元)的纳税人或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例中,某出租车司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1+3%)×3%×12个月=1.05万元。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一)“陆路运输服务”中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本例中,温州某出租车公司应按“服务业”5%的税目税率计算年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96×5%=4.8万元。

3、“营改增”税负差异。

由此可见,出租车产权属于个人所有,挂靠在出租车公司的这种模式,“营改增”前后税收变化有:出租车司机个人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比营业税税额少,税负减轻了。出租车公司前后缴纳的税额是一样。

个人购车挂靠公司的经营模式,有些县(市)税务部门实行核定营业收入、定额征收税款。同样,出租车行业税负不会增加,反而略有降低。

(二)产权属于出租车公司所有

举例:出租车产权属于温州某出租车公司,聘用司机,某出租车公司每月向个人收取承包费、管理费。据了解目前温州市区承包费,每辆车每月1.5万元,每年18万元,假设有50辆车,某出租车公司年承包费收入为900万元。

1、“营改增”前营业税的计算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出租车公司作为纳税人,应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额=900×3%=27(万元)。

2、“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计算处理。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一)“陆路运输服务”中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七)计税方法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假定温州某出租车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该公司不含税销售额(营运收入)=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900÷(1+3%)=873.79(万元),应缴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营运收入)×征收率=873.79×3%=26.21(万元)。

假定温州某出租车公司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是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该公司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营运收入)÷(1+税率)=900÷(1+11%)=810.81(万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不含税销售额(营运收入)×税率=810.81×11%=89.19(万元)。

由于涉及进项税的抵扣,应需拆分计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才能够节约税款。可以通过测算,衡量公司的经营规模、特点和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假定某公司税前营运收入为n万元(n>500万元),购进可扣除的原材料、修理修配等劳务的金额为m万元,在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式下,则增值税应纳税额=n×11%-m×17%;则在简易计税方法下增值税应纳税额=n×3%。假设两者相等,则m/n=47.06%,也就是说如果一般纳税人的可扣除外购项目金额与营运收入之比小于47.06%,则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能够节税。

在该案例中,如果温州某出租车公司可扣除外购项目金额小于381.57万元(810.81×47.06%)时,则应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能够节税。如果可扣除外购项目金额大于381.57万元(810.81×47.06%)时,则应该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能够节税。针对以上情况,温州某出租车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式纳税。

3、“营改增”税负差异。

由此可见,产权属于出租车公司这种模式下,出租车公司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比营业税税额少,税负减轻了。

(三)个人与公司共同出资购车

司机个人与挂靠公司各自部分出资,每月向公司交纳管理费。首先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区别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为司机个人还是挂靠公司,再按照前述方法分别处理。

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为司机个人(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每人每月营运收入在规定的免征额以下的,无论“营改增”前后,都不缴纳营业税或者增值税。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170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地税函[2011]348号)中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万元。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营改增”前后税收影响总结

无论那种模式的出租车,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都是小于等于营业税税额,较“营改增”前税负有所下降,出租车运营价格不会受此影响,所以市民乘坐出租车出行的费用也不会因为“营改增”税制改革而提高,目前感觉到最大的变化就是发票监制章变了。符合“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初衷是要降低企业税负,扶持企业发展,“营改增”对出租车行业发展是扶持促进作用。

四、建议和意见

(一)温州出租车行业走向

近段时间,温州市政府将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其主要措施有推进出租汽车经营机制转型,加快市区出租汽车车型更新。从体制机制入手,通过“引导企业回包、鼓励企业回购”、“出租汽车租金和风险保证金最高限额制度”等举措,推动出租汽车经营模式从单车个人经营的松散方式向“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的方式转变,推进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针对出租汽车年限长、车型档次低、车况较差的现状,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和车主提前更新车辆,提高出租汽车档次,提升出租汽车整体形象。油价、保险费、车辆维修保养等费用近几年来都是成倍增长,组建专门的出租车公司,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利于节省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二)公司化经营财务方面建议

1、合理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同时,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四章第一节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针对回购个人出租车、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出租车公司,出租车运输服务属于特定应税服务,所以出租车公司在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上一定要做好前期的测算和筹划。合理测算燃油费、修理用配件费、维修费、原材料、更新及增加的出租车等应税货物和费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时也要计算不能抵扣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以及运营收入。合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更能节税。

2、谨慎选择供应商和服务商

   出租车公司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一方面应加强上下游公司的管理,公司在选择供应商和服务商时,应尽量选择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服务商,及时索取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及有关票据,这样公司才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来降低增值税税负。但同时也要注意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办公用品、水电费等通常又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的情况。由于进项税额基本按17%税率抵扣,销项税额按11%计提,存在“低征高扣”的乘数效应,取得的合法抵扣凭证越多,税负下降就越快,所交的税款就越少。另一方面更应该注意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申请认证。

3、提升公司内部财务管理

公司应当着重提升涉税管理水平,组织对公司财务人员“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培训,提升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同时要对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培训,合理利用“营改增”契机合理避税。公司财务人员要做好与其他方面的信息沟通,增值税完全不同于营业税的核算方法,要求公司建立规范、严谨的进项、销项核算,避免增值税核算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出租车公司要运用“营改增”这一契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增强竞争能力,争取把公司做大做强,从而加快实现整个行业的升级转型。

五、参考文献

1、蒋晓凤:《公路客运企业“营改增”的会计核算和税负比较分析》,商业会计,2013年12期

2、潘云标:《试论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制造业企业财务的影响》,会计之友,2013年6上

3、彭新媛:《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财会月刊,2013年4上

4、王敏、李亮:《营改增下物流企业流转税巧筹划》,中国会计报,2013年5月24日

5、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打造营改增升级版》,中国税务,2013年8期

6、徐庆红:《营改增对油气田企业的影响及对策》,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3年8期

7、白杰松:《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首席财务官,2012年7期

8、黄翠玲:《浅议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的影响》,现代商业,2012年21期

9、管永权:《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差额征税业务解析》,财务与会计,2013年5期

10、胡怡建:《营改增减税的经济效应分析》,中国税务,2013年8期

11、温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12、樊其国:《营改增税负增加解决之道》,中国税务报,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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