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理避税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认识和运用,但是目前针对中小企业进行的税务筹划研究甚少。本文针对这个现象,浅析了合理避税的概念,以及意义,以及在筹划合理避税过程中应遵循的合理性、合法性、成本效益、筹划性原则。同时合理避税在中小企业运营过程中可以从企业、国家政策、转移费用三方面可以采取的方法,并同时提出了在合理避税这一进程容易遇到的法律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合理避税,中小企业,避税方法,原则
一、合理避税的概念及意义以及适用的原则
(一)合理避税的概念
企业的合理避税又称合法避税或税收筹划。对于“税务筹划”的定义,国内外不少专家学者都给予了相应的叙述。目前,主要的定义可归类为三类[ 苟军年、陈会军 《企业税收筹划法律风险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探析》 《行政与法》2010年09期 P60-61],合法论:该论将税收筹划限定在合法范围内,认为节税行为一旦超出法律的界限便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亦即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规范的语义及其意旨。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其著作《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中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计金标 《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5.]不违法论:该论认为,税收筹划以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而将合法型节税囊括其中,即要求税收筹划行为不违反税法的字面含义为限。北京大学财税法教授刘剑文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又称为‘节税’。”但他在界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时又以不违法为限。[ 彭素琴,刘贤仕.浅析税收筹划风险及管理[J].商场现代化,2007,(10)。]模糊论:即未明确法律评价论。除了上述立场鲜明的界定之外,也有学者在税收筹划法律属性问题上采取模糊策略。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DF)编写的《国际税收辞典》对税收筹划的定义则是“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杨小强.税收筹划———以中国内地与港澳税法为中心[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但定义应当反映其主要特点和动态过程,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适应,这样才能便于人们正确理解,准确掌握。因此税务筹划的定义可以这样表述: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条件,在规定范围内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取其能够使税收负担最轻的一种,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赵倩 《浅议当代企业合理避税的路径及方法》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第7期 P108]
(二)合理避税的意义
合理避税有利于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合理避税就是合理的利用各种的税收筹划工具,减少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负负担,从而来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最终有利于更好的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
合理避税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合理避税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水平详细的税务筹划,需使企业的管理层的工作更加完善,使企业的长远战略规划更为合理有效。管理层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需要利用已有制度进行合理的避税筹划,制定出正确有效的财务决策,使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这有利于规范财务管理行为。管理层必须依靠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才能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使避税筹划方案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开展避税筹划有利加强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促使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企业合理避税,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因为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税务机关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所以通过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三)与偷税逃税的区别
避税与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是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都是对已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纳税责任的规避,但两者存在一些区别。
1、经济方面
逃税是在纳税人的实际纳税义务已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拒绝其纳税义务,结果是减少其应纳税款,是对其应有税收负担的逃避,不能叫减轻。而避税是有意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通过采取正当对经济活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安排。逃税直接表现为全社会税基总量的减少,而避税却并不改变全社会的税基总量,而仅仅造成税基中适用高税率部分向低税率和免税的部分转移。故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避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原有形态。
2、法律方面
逃税是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谎报和隐匿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等非法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在纳税人因疏忽和过失而造成同样后果的情况下,尽管纳税人可能并非具备故意隐瞒这一主观要件,但其疏忽过失本身也是法律不允许的。避税是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缺陷或漏洞进行的税负减轻和少纳税的实践活动。尽管这种避税也是出自纳税人的主观意图,但在形式上它是遵守税法的。
3、使用手段不同
偷税以违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对应税的事实隐瞒或者做虚假陈述,如采取伪造、变造、隐瞒、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指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来实现不履行已发生的纳税义务。而避税则以寻找和利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缺陷和漏洞,通过人为的异常的法律上的安排,使应税事实变为非应税事实或者变为纳税义务较轻的应税事实,从而达到不交税的目的。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在于,偷税的实现途径具有欺诈性,而避税不具有欺诈性,其手段是公开地利用法律漏洞或钻法律的空子。
4、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
在避税行为中,纳税人采取的异常交易和经济安排,这种安排从经营开始就实行,使税收条款不能适用,或者符合既定的免税要求。即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就开始采用避税措施。而偷税却是在己经实施经济行为,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以后。
5、法律性质及后果不同
避税是在不违反税法的条文规定或形式规定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漏洞、模糊、不规范处,选择有利于其自身但却异常的、不合常规的交易安排以达到规避税负。其并不违反法律的形式规定或文义规定,并且在税法上是适法有效的行为,具有形式合法性。而且它一般受到各国政府的默认,政府一般对避税是采用修改和完善税法来堵塞纳税人可能利用的漏洞,而不追究法律责任。而偷税行为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直接违背税收法律,一旦查明纳税人偷税事实属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合理避税应该遵守的原则
合理避税是企业减少财务成本,提高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企业在实施合理避税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行为的本质区别。这里要注意税法正在不断完善过程中,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相关人员一定要及时更新知识,熟悉相关税法知识的变化,采取相应的避税方法时,注意时效性问题。否则,合理避税就有可能变成违法,避税就与偷税漏税无异了。
2、合理性原则
这是合理避税同不合理避税的根本区别所在,这意味着纳税人的筹划行为不但要合法,并且是要同税法的立法意图相一致,不去恶意钻税法漏洞恶意钻税法漏洞的不合理的税收规避是为税法所不允许的。
3、成本效益原则
合理避税的初衷是降低财务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如果一项纳税方案的取得成本及方案实施成本,超过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则违背了合理避税的初衷,这样的方案应不予采纳。
二、中小企业合理避税的可采取方法
(一)企业自身避税法
1、临界转换避税
从合理避税角度看,企业选择适当的业务规模将会对纳税的数额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企业的业务规模对企业的营业量以及国家政策的利用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选择何种临界点还需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而定。
2、企业分立节税
企业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企业的法律行为。[ 石少侠,《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P172]这种实质上的企业存续,为合理避税提供了可能。企业分立就是把较大税率的企业分成两个或更多的较小税率企业,从而从总量上减少纳税数额,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但企业的分离不但会对企业的业务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分立公司所需的费用将直接减少企业的利润,中小企业需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周密的预算后谨慎使用。
3、企业联合避税
几个企业之间组成经济组织,企业内部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可以避免交易外表,消除营业税;同时经济组织对利润采用“先分后税”的方法,各企业拿回各自利润后再并入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可以起到一定的避税作用。
(二)利用国家政策避税
1、进入到特殊地区或行业
在我国,在一些特殊地区开设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可以享受较大的税收优惠,如:经济区、沿海城市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区,中小企业如选择在此类地区从事合适的行业,可以起到较好的避税效果;同时为鼓励从事特殊行业加强社会保障针对一些行业实施了一些特殊的税负减免制度,但企业在选择时要仔细考虑地方和行业的特点,对有成本进行较为全面的预算,才能较好做到合理避税。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税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http://www.gov.cn/flfg/2007-03/19/content_554243.htm],如: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人数限额(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管理费用”上下功夫
企业可以提高坏账准备的提取比率,坏账准备金是要进入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折旧的计提会影响到所得税,企业可尽量的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额增加,所得税减少。
4、缩短摊销期限
新会计准则规定,待摊费用账户核算为企业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摊的费用,如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缴纳印花税等较大需摊销的费用等。一些中小企业往往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不按照规定的待摊期限摊销,特别是在年终时集中摊销计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5、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既能减少税负,又能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6、“销售结算”做文章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存在,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节税的好处。
7、利用筹资避税
一般来说,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自我积累、债务筹资、权益筹资(发行股票),债务筹资的所需要支付的利息具有一定的减税作用,可以抵减当其的所得税,合理安排筹资将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的避税作用。
8、资产租赁避税
企业的经营性租赁无论对于承租人还是对于出租人来说都可以起到减少所得税的作用。对承租人来说,他在经营活动中要支付租金,从而冲减其利润;对于出租人而言,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销售较优惠的税收待遇,有利于减少税负。
三、中小企业合理避税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
(一)法律风险分析
1、税收立法随意
在现行税收立法体制下,行政主导税收立法具体表现在国家税务总局“随意扩税”,不仅有违税收法定原则,也使税制缺乏稳定性。正如江海波在其一篇文章中指出的那样,“今年以来,‘税收任务’一词有变本加厉之势,征收部门随意对老百姓的月饼、房补车补等微薄福利进行课税,令人叹为观止。”[ 江海波 中国经营报 2009年12月05日]同时税收立法主体多元也造成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庞杂甚至相互矛盾。法律规定本身的相互冲突必然造成纳税人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难免无所适从。税收筹划本身的合法性要求同我国税收立法现状的矛盾使得税收筹划行为很容易陷入于法无据的状态。此外,税收法律的缺乏使得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很难得到保障。税收法律庞杂使得税收筹划过程中法律依据的选择和把握具有不周全性。当然,税法和其他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的衔接更是具有难度。
2、税收法律变动频繁
由于现行税收立法体制以及税收的政策工具性等因素,税收法律表现出与其他法律更为频繁的变动性。这大大缩短了税收筹划方案的生命周期,使得税收方案的实施可能半途而废,造成事与愿违的税负后果。
3、税务部门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倾向
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税收征纳上,尤其是在经济状况严峻时征纳关系更加紧张。比如2008年税务总局曾下发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税收秩序的通知》(国税发〔2008〕112号)[国家税务总局2008-12-2 财经法规
http://www.chinaacc.com/new/63_67_/2008_12_11_wa68764748171112180027285.shtml]的通知,试图通过加强征管工作来发掘税收增收潜力发布后,这种刚性约束无疑会加大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
(二)企业应当采取的具体防范措施
税务人员深入学习税法知识,增强税务筹划风险意识。税务筹划人员通过学习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可以准确把握和理解税收法律政策。税务筹划方案是将税收法律和政策中的具体规定与企业的自身情况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而设定的。所以,税务筹划人员必须对相关税法有着全面深入的了解。只有这样, 筹划人员才能预测出不同方案的法律风险, 并且比较出不同方案风险的大小,做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选择。
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要有效的预防公司涉税法律风险的产生。具体来说,招聘时,应对公司税务人员制定严格的招聘标准,不仅要全面考察其税务法律和财会等专业知识水平,还要注意考察其警惕法律风险的意识;对在职的人员定期进行相关税法知识的培训,确保其税务法规、政策等知识及时更新和深化。只有提高了公司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才能保证税务筹划方案的质量,避免企业涉税法律风险的产生,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
企业应经常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使公司的税务筹划活动事先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因为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弹性条款比较多,加之税务主体和征管方式的多元化,这就使得国家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税务筹划者不仅要正确地理解税收法律、政策的规定,正确应用财会知识,也要加强事前沟通,提前咨询税务机关的意见,以确定征纳双方是否在税务筹划方案的法律性质认定上存在偏差。若遇到个别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滥用行政权利,给企业带来法外负担的情况,企业也应该积极的寻求救济,通过行政复议、监察制度或者行政诉讼等形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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