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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征地中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4-07-11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成为了非农建设用地。大量农民在时代的发展中沦为了“三无农民”,所谓的三无即“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保障无份”,因此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已为社会所急需。回顾以往,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探索改革征地补偿开始,我国已不断的提高了补偿标准。但到目前为止各地还是存在着不同的问题,然而这又是不得不解决的问题,这是民生所在之一。为此本人借鉴各位前辈的研究以及不断的分析不断的探讨浅略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被征地农民,补偿机制,社会保障,法制观念

一、当前农村征地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我国从1950年第一个提出“征用”概念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至今我国以先后出台多个重要法律法规,规范指导非农建设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偿问题。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各地还是存在着很大的随机性,补偿标准也有待完善。就以我县竹口村的被征地农民为例,通过走访发现当前征地农民补偿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一)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采用的是年产值倍数法,无论是土地补偿还是安置补偿费都是按被征地农民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来计算的,再加上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助费。而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具有巨大的增值空间,用途的改变可以带来巨大的收益,被征地农民前三年的年产值只是代表过去,如果其持续持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未来也许他会想到其他的土地经营方式,那么带来的经济收益也绝不仅此而已。且征地恰恰买断的就是土地未来的使用权,因此如若采用前三年的年产值倍数来计算,则没有考虑农民对土地的前期投入,没有考虑种植经济作物能创造更高的产值,更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生活的保障功能,严重偏离了市场的价值规律。

(二)补偿分配不合理                      

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生产队)所有,从法律上讲,对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依法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但土地补偿款是由国家划拨给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会议通过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得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村家庭代表同意即算通过,具有法律效力。从现行的法律来看,一般在征地行为发生前,户口已迁出的,不能享受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然而在具体的分配中由于赔偿款受益人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存在户口说、事实主义说、生活来源说,没有明确的赔偿受益人导致了大部分的赔偿纠纷。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我国每年从农民手里征收的土地将近20万公顷,因征地引起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到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

(三)征地程序的设置不透明

我国征地程序一般是两方案、两公告、一登记。在具体的进程中存在补偿程序缺乏中立性、参与性、及时终极性及监督性等问题。补偿方案和具体实施步骤及方法均由政府制定,政府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没有中立性和监督性可言。按现行规定,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各地地方政府只需要公告,并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即可。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确定,是否公平等,农民无权过问,也不知过问。另外,补偿款容易不按时兑现也是问题之一。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身就业市场,各企业对求职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市场竞争意识要求较高,而被征地农民大多都是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又缺乏就业技能,被征地农民在整个就业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而与此相对的征地农民得到了一定的补偿款,被征地农民感到了生活条件的优越,对于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要求较高。闲来无事就以麻将为生,长此以往容易形成一种惰性,影响未来的生活。

再者大多数被征地农民没有参与任何社会保障,少数享有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险方式也仅限于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医疗合作保险。而且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不健全、不配套也无意中导致了被征地农民的边缘化。

(五)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行事。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是我国一大空白,再加上目前被征地农民的家庭户主大多都出生于七八十年代。相较而言更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惧法厌讼的现象总是存在。被征地农民不知道自己作为一名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他们对国家法律认识到的只有其强制性的一面,对于义务意识愈加浓厚,权利意识就愈加淡薄,从内心也就对法律更加难以接受。在整个征地过程中他们是被动的,他们享有参与权,但事实他们只是享有了部分的知情权。征地方出了公告,被征地农民就三三两两的凑着看,看了他们就代表他们做了,他们要做的事情只是知道而已。

(六)被征地农民缺乏理财观

被征地农民在征地的过程中会得到一笔数额可观的补偿款,有了补偿款他们便忙着给家里添置家具,车,房等一系列家庭配置,却忽视了对自己生计的长久打算。一夜暴富的心里吧,殊不知这些钱买断了自家土地在未来所能创造的所有财富。换一个说法,现在这些钱也有后代子孙的份额,这些土地原本若在,当他们出生也许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但现在没了,将来他们就必须另谋生计。所以被征地农民更应该利用现有的钱好好经营,让钱生钱,为后代子孙积累一点生活资源。

二、如何解决农村征地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特殊的社会主义国情及各位前辈的征地补偿制度,我认为应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开补偿的决心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

(一)实行正当补偿原则

就当前我国实行的年产值倍数法而言,是违背了以市场价值确立补偿数额的要求的,即不科学也不合理。而如果采用完全补偿则其对补偿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较高,既包括当前损失又包括未来损失,既有经济方面的,还有社会、生态、精神等其他各个方面,这种补偿虽然符合情理,但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很多损失是不能准确衡量或者根本无法衡量的,而且补偿数额巨大,政府财政难以承受。为此我们只能从自身的实际情况来提高补偿标准。

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农民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已经出让了他们的生存之本—土地,农民理应得到最高的征地补偿来保证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我们可以再适当补偿的基础上加入土地所有权损失、土地经营权损失、环境损失赔偿、被征地农民有关的其他人的损失等。另外目前我国的生产总值已超日本,跃居世界第二,已经有能力也有义务从根本上改革征地补偿原则,减少农民被征地后的损失。

(二)合理分配补偿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补偿受益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目前争议最大的是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既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包括对土地进行改造投入的承包经营权人。另外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结合地权进行考虑。例如某人户口在本村(组),只要他(她)的农民身份没有改变,依附于村(组)集体土地,他(她)必然享有集体土地的地权,他(她)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团体的一员。

其次是提供多种补偿方式让被征地农民自己自主选择。目前,我国使用较多的是金钱补偿和房屋安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样的方式已不能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损失。为此我们期盼有更多的方式可以选择,以下是本人借鉴前辈们的经验提出的几种方式,望可以让补偿分配得更合理:

1、留地安置,即将部分被征收土地给农民兴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招商引资。

2、土地入股分红安置,即将农民的征地补偿费或者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入股到征收土地上建设的经营型企业中,将来可以从经营型企业收益中得到部分分红。

3、土地换社保模式是指将安置费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使被安置人员在失去劳动能力后,能领取养老金,使其老有所养。

4、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即按照农用地质量状况、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水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划分征地区片进行评估地价。从而更加合理地设置补偿标准。

5、允许土地入市,即可以由用地单位直接与农民村组洽购,国家进行管理和调控。农民也可以在土地上建厂房,通过出租厂房给企业获得收益。或者比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办法,允许出让集体土地。然后,通过登记受到保护,可以抵押,使农民获得一定的收入。

(三)将征地程序公开化

按最新的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农村征地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这也就避免了以往因地方政府权力过大而产生的诸多弊端。另外,目前泰州市实行的“九公开一监督”我个人还是很赞同的,“九公开”即公开在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实施过程中的政策依据、征收程序、操作方法、安置房源及选房情况、特殊补贴、补偿审计结果、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工作人员及纪律等9项内容。“一监督”即实施单位应在征收现场接待处设立举报箱及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且市征收部门也会对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倘若再加上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其中的一些环节,也许就更深入人心了。

(四)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对被征地农民而言,土地是集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功能为一体而存在的。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其就业问题和社会保障问题,并逐步建立起长效的保障机制。

首先,我们应该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从被征地农民思想观念入手,通过宣传教育转变小农意识和就业观念。再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意向,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开展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等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其次,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囊括的东西很多,要完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此我们只能分阶段而行。目前,除建立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制度外,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意识也是很重要的,农民积极参与,才能做到上下齐心,部门协力,保障体系才能得以健全。但这其中又涉及到身份认定的问题,我们必须为被征地农民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以此作为被征地农民落实各项社会保障的法律凭证。

最后,我们必须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服务水平,增加社会保障体系的亲和力。不仅要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还要通过健全完善的被征地农民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体系,确保其老有所乐、老有所依,帮助其尽快融入城镇生活,并重视其精神文化,定期开展被征地农民的文体活动。

(五)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的缺失已不仅仅是被征地农民这一群体,我国大部分农民法制观念都相对淡薄。为此我们应从以下三方面来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让他们能够正确的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一是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农村广播电视等播放法制节目;二是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三是切实加强党的政策的落实,让党的政策完全执行到广大农村中,让农民从心里信任政府。

(六)引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合理经营补偿收入

如何引导其合理经营补偿收入,结合被征地农民生活和就业的实际情况,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积极引进大项目并筛选出有针对性的项目,引导被征地农民进行投资,从而吸纳被征地农民手中的闲散资金;二是充分发挥农民带头人的作用,鼓励引导被征地农民进行合资合作等经营方式;三是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进行固有资产投资,保证被征地农民获得长期效益;四是积极与银行、保险等行业联系,让被征地农民了解金融产业,从而积极投入,确保资金获得收益。

三、结束语

纵观古今,所有的政策法规、机制、体系总是要经历历史长河的不断锤炼、不断洗涤才能清澈透亮,才能符合清理,自然的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也是不可逃脱的。自从征地开始至今,征地的合理补偿都是最大的民生问题,而问题总是在不断地发现,不断地完善中得以解决。我相信未来肯定会有一个合理的机制产生,只有完善好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才能更有利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才能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更有利于建设科学自主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国家。

四、参考文献

【1】黄爱珍:《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0年03月,第一卷第三期。

【2】马海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http://blog.sina.com,2011-10-20。

【3】李国健:《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研究》,http://www.docin.com,2008-5-15。

【4】丛旭文:《中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http://www.cnki.net, 2013-06-01。

【5】国土部耕地司联合调研组:《研究征地问题探索改革之路》,中国大地出版社,2003。

【6】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7】雷潞安:《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安置就业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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