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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时间:2014-07-13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随着近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日递增,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如何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素质,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的焦点。本文将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及对策等反面进行阐述,反映出在“主题属儿童向成年人过渡”这个特定的年龄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极大危害性,从而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与预防管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产生原因       预防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付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18周岁。这种刑事责任年龄上的差异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少年刑事立法的合理性,因为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确立所依据的应该是人的心智成熟程度,而在不同文化、地域,以及不同历史时期,少年的心智发育程度是有所差异的。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其他国家也有所不同,未成年人犯罪这个概念,在我国还不是法律术语,只是一种习惯性称呼,因此对其内涵、外延有一些不同意见。我国刑法上所说的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 陈嘉卉:《浅谈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载法制与社会2008版第10期。]。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步上升,除具有犯罪成员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方式团伙化、作案方式成人化、智能化的特点外,又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这表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闲散未成年人等群体违法犯罪凸显。2003年,团中央对2361名青少年罪犯调查后发现,闲散未成年人为1445人,占61.2%,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在大中城市,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也比较严重,最新统计,该群体违法犯罪占一些城市违法犯罪总数的60%左右。

(二)未成年人犯罪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未成年人渴望友情、乐于合群,容易相互影响。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共同作案,形成共同犯罪。据统计,60-7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属于团伙作案,纠集多人,相互利用。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去年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少年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己经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集团。从近几年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三)侵犯财产犯罪严重。根据公安部有关统计,200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并且在过去6年中,盗窃、抢劫始终排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前两位。

(四)因非法网吧、毒品等不良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最新统计,因互联网传播不良信息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5倍多。到 200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万人,青少年占72%,而且男性吸毒者80%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女性吸毒者80%从事卖淫活动。

(五)校园暴力犯罪化。 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只是勾结社会上的人才能作为,而目前大多数在校生独立性犯罪,存在的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抢劫在校学生的钱财;二是团伙型近似黑社会发最;三是早恋而引发的矛盾导致的暴力伤害。

(六)侵犯对象同龄化。从未成年人犯罪所侵犯的对象来看,主要是相当年龄的未成年人。“欺软怕硬”在这里就是个很好的体现。表现在:未成年人绑架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抢劫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

(七)家庭问题和失学辍学问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明显。近年来,失和、失教、失德、失才等家庭逐渐增多。最新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据中央综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中,有26.6%的青少年罪犯来自破碎家庭,有近一半的青少年罪犯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八)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呈现反复性。

未成年人思想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有的未成年人犯过去作案手段单一,但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作案手段更加复杂化。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所犯新罪比以前犯的罪严重得多,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为。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他们经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成为熟练犯,一旦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不但不思悔改,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

(一)主观因素

1、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

未成年时期是由儿童到成年的过度时期,是半幼稚、半成熟的时期,这个时期心理上总的特点是:充满错综复杂的矛盾,具有很大的动荡性和可塑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1)自我认识发展的特征

未成年人在实际的生活中,经过各种锻炼,认识能力有了新的发展。他们的思维已从形象思维过渡到抽象思维阶段,他们对各种事物都愿意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但总的来说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还比较低,认识带有很大的表面性、片面性,所以就形成了独立性意识发展快而认识能力发展跟不上的矛盾[ 黄万兴:《浅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载平原大学学报2001版第1期]。

(2)情感的特征

情感是一种错综复杂的心理现象。未成年人的感情体验是丰富的,动荡性大,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感。同时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薄弱,缺乏应有的理智,感情冲动时就容易犯错误。在这一时期,男性的冲动性明显高于女性,因此男性的犯罪比例也明显高于女性。其中男性犯罪人数占81.6%,女性占18.4%

(3)未成年人的意志特征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处于发育过程,意志性格也处于形成过程之中,所以未成年人的认识有相当的片面性,有时感情多于理智,感情和情绪都对意志发生影响,相互作用。

从未成年人的认识、感情、意志特征来看,它们都处于发展变化中,未定性,不成熟,有可塑性。任何一方面的不利影响都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我们要注重在此阶段培养起他们的高尚情操和情趣,使他们能自觉的远离犯罪、抵制犯罪。

2、未成年人的人生观

人生观就是对于人生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每个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堕落的总根源都能从他们的人生观那里找到答案,人生观最终起着决定性作用。

(1)享乐主义

享乐主义的形成是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受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的结果,这些思想侵蚀了一部分思想意识不健康的未成年人,使他们狂热的追求物质享受,爱慕虚荣。在统计的案例中因受享乐主义而犯罪的占22.7%

(2)拜金主义

拜金主义意识对未成年人的思想侵蚀是相当深的,当他们满足不了对金钱的欲望时,他们就去盗窃、抢劫,所以在犯罪案件中盗窃、抢劫的比例是非常高的。盗窃占案件总数的45.4%,抢劫、抢夺占案件总数的34.3%。

(3)哥们义气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道德上是非颠倒、善恶不分,把哥们义气关系奉若神明,受哥们义气的腐朽观念危害极大,极易使未成年人因哥们义气而步入犯罪。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未成年这个特殊的时期,各方面尚未定性,处于发展变化中,极易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所以我们要创造有益的健康环境,才能使未成年人的心理得到良好的发展,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真正的远离犯罪。

(二)客观因素

1、 社会原因。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增加了城市就业的困难,一些家庭因此陷入生计困境,无力管束子女而导致各种财产犯罪。受不良影视及不良网络文化的影响,道德意识不巩固,导致不断滑坡,从而引发犯罪。目前我国实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中,只能保证小学、初中阶段的学习教育,初中以后升不上高中的学生大有人在,这些孩子书读不了,也工作不了,在这个教育“空白”的成长阶段,未成年人浪迹社会,容易学坏,造成犯罪,危害社会。

2、 学校原因。学校在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负有重大的责任。而目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教育导向错误,学校教育中重智轻德现象较为普遍。最近几年虽然提出了素质教育的口号,在应试教育的模式没有真正改变的情况下,从教师、家长到学生,没有一方会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二是部分教师教育观念落后,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一些教师对学生缺乏爱心,不尊重学生的人格,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降低了教育的效果。三是法制教育不健全。很少有学校制定专门计划来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发展、拉拢学生,加剧校园治安环境的复杂化,诱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发生。

3、家庭原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孕育着社会的成长和发展,是未成年人初及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父母通过教养子女来塑造其行为规范,引导其融入社会。而随着传统的家庭结构、家庭观念和家教模式的变化,家庭不再是所有未成年人的避风港,父母也不再是孩子们眼里崇拜的英雄,一些家庭父母为了生计,双双奔波在外,无暇管教子女,父母作为负担未成年人初次社会化的作用不断被削弱,出现家中子女过早自理生活、无人管教现象,父母子女之间缺乏交流,一些父母仍拘泥于传统管教方式,或者以过于溺爱或过于严厉的态度来管教子女,使子女感觉失去家庭归属感与温馨感,增加其逆反心理,敢于反抗师长及父母,玩世不恭,蛮吃鼓霸,自我放纵,往往不自觉地就走入歧途。其次家庭稳定性的弱化。各种离异家庭等“问题家庭”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而且造成家庭成员特别是青少年产生恐惧、焦虑和缺乏归属感,给家庭成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四、未成年人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确立

建国之初,我们国家就认识到了创制刑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逐步开始了刑法的起草准备工作和正式起草工作。在我国陆续起草的一系列刑法草案里,都包含有责任年龄制度的条款,为我国刑法典中的责任年龄制度奠定了基础。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 尚小平,王学才:《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328页]1997年的新刑法与1997年刑法典在规定上作了如下改动:第一、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罪名法定化;第二、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修改为周岁;第三,将对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条款取消,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以上新刑法典的规定,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基本相符,为司法实践正确处理刑事责任年龄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武器,较好地贯彻落实了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同时,也履行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犯罪行为人不得处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1。[ 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页。

2张利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版,第237页]

(二)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宽处罚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未成年犯罪人责任能力不完备以及他们较易接受改造教育而确立的,反映了罪责刑相适原则以及刑罚目的的要求。司法实践也证明,对未成年犯罪人只需使用比成年犯罪人低的刑罚即可以收到较好的特殊预防效果。相反如果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与成年犯罪人相同的刑罚,则会加重未成年犯罪人心理负担,不利于其改造,且社会效果差。因此,对未成年犯罪人从轻、减轻处罚不仅为我国刑法典认可,而且已成为世界各国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也是性质最严厉的刑罚。亦称生命刑。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刑事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刑法的立法思想认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即令是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的结果异常严重,但是,由于犯罪人的年龄没有达到成年,责任能力不完备,因而主观罪过较成年人同样的犯罪相对轻一些,其刑事责任也相应轻一些;同时,行为人犯罪时未达到成年人这一事实,表明了行为人尚未达到不堪改造,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地步,至少尚有一线改造的可能。因而根据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的特点和刑罚目的的要求,我国刑法坚持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由于现代绝大多数国家刑法中,都有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立法,这是一项合理的、进步的制度。我国刑法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的立法,无疑也是借鉴了现代世界刑法中的有关通例,可以说这种规定是现代刑法的共同要求2。相称原则。相称原则,是指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既要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又要考虑到行为人之未成年的具体情况,例如年龄、智力、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社会责任等。相称原则规定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亦称“北京规则”)中,并为我国所确认。原因在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未成年犯适用刑罚之间具有不相适应的一面。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就是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应当与犯罪人所犯的罪行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适用于成年犯的刑法原则,显然不宜适用于未成年犯。因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重新犯罪、教育矫治犯罪的未成年人成为新人,并非单纯为惩罚而惩罚的罪刑报应,且未成年犯罪原因中往往起主要作用的是客观原因,不能简单地将罪错全部归责于未成年人,相称原则在考虑犯罪行为的同时,兼顾了未成年人的诸多因素,比如:年龄、智力、犯罪原因、社会责任等,与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指导思想和适用目的相一致,恰好地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体现了惩教相结合的原则。双向保护原则。在未成年司法运动的发展过程中,保护社会利益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在一些国家由于过分强调了社会的利益、社会的权利、被害人的权利、利益,从而造成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犯。1985年联合国大会第40届会议通过的《北京规则》确立了未成年人司法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一项原则,保护社会权益与保护犯罪未成年人利益的双向保护原则,实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与预防犯罪的刑罚宗旨的和谐统一。双向保护原则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未成年人司法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维护社会根本的、长远的利益是双向保护原则的根本宗旨。

五、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及对策

(一)必须提高对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希望,中国未成年人从来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关怀下成长起来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是关系国家命运的大事”、“全党全社会都要十分关心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2[1徐建:《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载《青少年犯罪问题》1999年第6期.]现在的未成年人将是跨世纪的劳动大军和科技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因此,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是防止“和平演变”的需要,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治安形势影响很大。对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搞好了,可以减少犯罪,社会治安就可以稳定。如果抓不好,他们就会反过来惩罚社会。因此,各级党政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都要有紧迫感,作出自己明智的选择,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把它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二)全社会必须构建对未成年人思想教育的立体网络,进行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综合反映,是各种社会矛盾、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家庭、学校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必须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一条龙”教育、挽救、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帮教体系,形成纵横交错,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系统化、科学化、网络化的教育结构,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巨大合力,运用政治的、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各种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政法、教育、宣传、文化、科研等部门和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相互配合,同时,要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列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要把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政法机关执法检查的内容。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在这方面就走在了前面。他们承担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挽救失足少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责任。而北京大兴区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的“未成年人案后跟踪制度”是一种教育、感化、监督、预防措施,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包括重点跟踪对象、重点跟踪内容、跟踪方式、跟踪期限四个组成部分。

(三)要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预防工作

加强教育管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首先,要采取积极措施,作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早期预防。一是要从娃娃教育抓起,抓早、抓小、抓苗头,力求将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对有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早期矫治时,一定要区别对待,因人制宜,在摸清被矫治人心理特点和形成原因的基础上,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入手,循循善诱,因人施教,对症下药。其次,要认真抓好未成年人的道德法制教育。小学、初中、高中阶段要根据不同年龄特点,设置法制教育课,要通过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和禁毒教育,举办道德与法制专题讲座和道德法律知识竞赛、典型案例分析会等向广大未成年人灌输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知识及毒品知识,使广大未成年人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增强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文化、不良思想的侵蚀,免受毒品之害,从法律角度吸取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训。再次,要办好工读学校和未成年人劳教所、妇教所、少管所。我们一方面要认真总结工读学校的办学经验和教育经验,总结对未成年人劳教人员、少年犯的教育管理、改造的好经验,提高办校办所和教育、改造水平。另一方面,各级党政领导要重视工读学校、未成年人劳教所和少管所的工作,从领导精力、人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很大的投入和支持,做到大中城市普遍办和扩大规模。

(四)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是预防未成年的犯罪的有利保障。一是要抓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使未成年人懂得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能够发展中国,更加热爱社会主义,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二是要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摆正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反对和屏弃拜金主义、享受主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三是抓好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要组织广大未成年人学习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史,使他们了解祖国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了解我们党和人民的光辉业绩和优良传统,更加热爱祖国,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发扬浩然正气,保持民族气节,满怀信心的投身于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洪流。四是要加强德育、劳动、生存技能的教育。要组织和鼓励未成年人到贫穷地区、艰苦地区、工厂、农村和部队去搞社会调查,了解情况,学会在顺境、逆境中生存,树立爱祖国、奋发图强、开拓进取的雄心,培养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和勤俭朴素的作风1[1张连举:《论未成年人犯罪之预防》,载《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版第4期。]。

(五)要有针对性开展“严打”、禁毒禁赌、扫黄打非等专项斗争,净化 社会空气,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的力量,坚决查破教唆、拉拢、诱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残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案件,依法从严处理;要继续抓好禁毒、禁赌、扫黄打非的专项斗争和集中行动;一是要根据中央的总体要求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的继续抓好禁毒斗争,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尤其是对那些首先无偿给未成年人提供毒品,然后让未成年人为其贩毒的犯罪分子和内外勾结在高墙内的犯罪分子更应狠狠打击。要注意抓好吸毒未成年人的戒毒工作。要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二是总结经验  ,继续抓好禁赌扫黄打非集中行动。要坚决摧毁赌场,取缔、清查淫秽色情和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严厉打击光盘走私活动,坚决禁止卖淫嫖娼活动,有效制止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盗版盗印活动,充分利用新刑法、刑诉法,依法从重从快严惩犯罪分子,净化社会环境。

(六)要成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会,针对其心理和生理特点加强法制及思想品德教育

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它有利于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讨教育未成年人的新路子、新模式,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稳定。我们可以结合清华刘海洋的“伤熊事件”和天津医科大学马晓明杀父弑祖案,加强心理教育1[1闫帅乾:《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5期。]。学校应针对学生的德育工作和法制教育双管齐下,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犯罪的危害性,并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各级党和政府必须把这项工作纳入社会科学研究的轨道,加强领导,从编制、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使研究系统化、理论化,多出成果,为创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良环境、为实现我国长治久安创造更多的辉煌业绩。

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规定“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这是预防犯罪教育正规化、规范化并能长期坚持的保证。”未成年人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可塑性很强,因而教育的导向作用不可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在教育内容上,要重点加强权益保护教育,自我保护教育,防传家宝、防罪错教育等;对所有未成年人的法制要采用形象生动、具体直观、形式多样的教学手段,充分提高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未成年人了解法律在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懂得法律与公民生活的密切联系。帮助未成年人逐步形成适应现代社会生活所必须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使之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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