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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奶粉质量安全问题浅析

时间:2014-07-13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消费水平日益增高。伴随着第五次生育高峰的来临,婴儿潮的到来使得新时代的我国奶粉市场面临巨大考验,80后父母更加关注宝宝的第一口奶的安全质量。我国奶粉安全质量的具体表现以及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刻分析,为初为父母的独生子女一代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关键词:奶粉质量,质量问题表现和原因,质量体系,食品安全法

一、奶粉质量问题的聚焦

(1)奶粉安全质量的重要性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引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奶粉是一种常见的食品,是属于乳制品的一种。乳制品可以分为七种类型,第一类是液体乳类,第二类是乳粉类,第三类是炼乳类,第四类是乳脂肪类,第五类是干酪类,第六类是乳冰淇淋类和第七类其他乳制品类。奶粉属于乳粉类。奶粉作为新生儿的第一口粮,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刚出生的宝宝,对其的喂养是很大的学问。没有母乳的妈妈只能用奶粉来养活刚出生的婴儿。作为祖国未来的希望,社会各界有责任确保他们能够在一个食品质量安全的环境中茁壮成长。作为政府,更应该关注婴儿的第一口粮,必须确保它的品质。因此,奶粉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宝宝的身体健康。

(2)奶粉安全质量问题的表现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因此食品安全很重要。奶粉的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奶源受到小金属颗粒和润滑油的污染;第二,奶粉密封不佳而导致的被氧化;第三:使用了转基因原料。以上种种问题,都会导致奶粉的质量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3)奶粉安全质量问题的案例

奶粉安全质量事件最令人痛心的当属2008年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2008年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检出含三聚氰胺的乳粉和企业名单。2008年10月7日,卫生部发布《关于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的公告》,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2008年12月31日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受审。2009年1月1日,22家产品中被检出三聚氰胺的乳企面向社会广发致歉短信,并共同筹集2亿元医疗赔偿基金,出台患儿赔偿方案细则。截止到2009年1月9日,全国累计报告患儿近29.6万人。各地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与三鹿奶粉事件相关的刑事案件4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2名,逮捕60人。出现这样重大的奶粉质量事件是少见的,但性质却相当的恶劣,奶粉生产商为了私利不惜残害弱小的生命,这是全社会不能容忍的事情。为此,2008月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做了八个方面的修改: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接到食品安全隐患举报应立即进行风险评估;添加剂的使用须经风险评估;政府可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实施免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标准应以保证身体健康为标准;明确政府应对摊贩加强监管。这八大修改旨在预防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重演。                                          

二、奶粉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

(1)商家职业道德缺失

在安徽阜阳农村,很多刚出生不久的婴儿陆续患上一种怪病,头脸肥大、四肢细短、全身浮肿,成了畸形的“大头娃娃”。自去年5月份以来,安徽阜阳市人民医院、阜阳市妇幼保健医院、阜阳太和县中医院等医院的儿科已经收治了171例“大头娃娃”,其中有13名“大头娃娃”不幸死亡。根据医院的诊断,这些婴儿所患的都是营养不良综合征,而扼杀这些幼小生命的“元凶”,正是蛋白质等营养元素指标严重低于国家标准的劣质婴儿奶粉。据相关资料,三聚氰胺进入人体后,会发生取代反应( 水解) ,生成三聚氰酸,三聚氰酸和三聚氰胺形成大的网状结构,造成人体结石。吃了这种奶粉的婴儿看起来是“大头娃娃”,这种表现是水肿型营养不良,也就是这些婴儿摄入的蛋白质过少,导致了低蛋白血症,这时婴儿细胞、组织液和血液中的蛋白质含量很低。而我们的肌体维持正常弹性需要有一个渗透压,患有低蛋白血症的时候,人体的渗透压低,水分容易在细胞和组织中积聚,以至于出现水肿。专家称婴儿因为食用了没有营养的劣质奶粉,整个身体包括头面部都会浮肿。卫生部2008年9月21日通报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医疗救治情况时指出,截止到2008年9月21日8时,各地报告因食用婴幼儿奶粉正在住院接受治疗的婴幼儿共有12892人,其中有较重症状的婴幼儿104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通报还指出,各地报告因食用婴幼儿奶粉接受门诊治疗咨询并已基本康复的婴幼儿累计为39965人。在所有接受治疗的婴幼儿中,2岁以内婴幼儿占81.87%,2至3岁幼儿占17.33%,3岁以上幼儿占0.8%。经流行病学调查,这些接受治疗的婴幼儿基本上与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有关。商家职业道德的严重缺失导致了这次恶性事件的发生,给上万个家庭带去了不可磨灭的灾难。

(2)政府监管不力的问题

从三聚氰胺事件后,国内消费者对国产奶粉不信任,推崇洋奶粉,进口奶粉的规模不断扩大,国内洋奶粉价格一路上涨,每年都会上调价格,但消费者购买热情不减。目前国家正出台各项措施,整顿国内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对洋奶粉价格进行反垄断罚款,这些都将对国内婴幼儿配方奶粉市场产生巨大影响。中消协公布的2012上半年全国受理的消费投诉,婴幼儿奶粉的投诉中有79.6%与质量问题有关。在保质期内出现结块、生虫等变质现象。有消费者反映,在超市购买某外资品牌婴幼儿奶粉,孩子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泻症状,仔细查看包装,发现奶粉出现结块现象。还有的孩子吃了奶粉后拉肚子、高烧不退,医生建议停止喂食奶粉,情况才好转。

(3)国家立法的不完善

我国《民法通则》第 89 条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对其的保护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食品质量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是衡量一国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也体现了社会文明和进步。然而,2008 年发生的有毒奶粉事件中,相关企业利用法律监管漏洞,生产不合格奶产品,使国内众多婴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反映出我国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此次毒奶粉事件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敲响了警钟,也直接促进了新《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出台。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为主导,与《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出台的规章、两高的司法解释等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可以看出,我国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数量较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较窄,并且过去虽已形成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疫总局等部委按职能对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但因监管部门众多,容易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各部门权力交叉重叠、责任界定不清造成监督机制运转的效能不高,直接导致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缺位、错位与重复管理的现象,这也是引发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具体到奶产业,毒奶粉事件发生之前,政府各部门行使职权时没有统一的规范,出现了某些方面缺乏监管、某些方面又监管重叠甚至于对立的现象,潜藏着奶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隐患。可见,明确奶产业各生产环节的具体监管主体意义重大。

三、奶粉质量问题的治理对策

(1)《食品安全法》的完善和修订

新《食品安全法》出台前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毒奶粉事件发生后也一度引发争议: 如果将原料奶视为初级农产品,应当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管; 但也有观点认为,由于奶站收购的原料奶已经经过了一定的加工程序,不能被看作是初级农产品,所以应当由国务院质检部门监管。那么何为“初级农产品”呢? 根据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奶站收购的原料奶为牧民自产的鲜奶,没有经过加工,按照上述规定应属于初级农产品。同时根据该法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得知,农业部作为国务院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依法应当是原料奶的质量监督管理主体。事实上,毒奶粉事件发生后不久,农业部便依照国务院的安排和部署在全国开展了对奶站的专项整治工作,只是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授权。新《食品安全法》填补了此漏洞。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同时该法第四十条规定: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等条款也明确规定了农业部门的监管职责,由此可以确定农业部门是新《食品安全法》明确授权的原料奶和奶站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

(2)加强政府的监管

新《食品安全法》用专章条文对政府的监管责任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从而使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构建是施行于社会实践的前提,相信新《食品安全法》的顺利实施和不断完善可以有效地防止食品行业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食品的质量至关重要,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不仅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侵害,而且会使公民产生对社会、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因此政府必须依靠法律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促使企业生产安全食品。政府应当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食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使消费者掌握充足、真实的信息,才能有效地解决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政府可以根据奶产品的特点,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详细列出生产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的诸如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配料、生产厂家、批次质检报告等信息,从而帮助消费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对于不遵守法律,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提供信息的企业,政府应加大打击力度,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在我国已经构建出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此法律框架下,我们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进行有效的监管,真正保证整个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杜绝再次发生食品质量问题。

(3)完善乳品行业国家安全标准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完善工作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要求与规定;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新发布的 66 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分为乳品产品标准(包括生乳、婴幼儿食品、乳制品等,共 15 项)、生产规范标准(2项)和检验方法标准(共 49 项),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确保了标准的科学性;二是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体现了标准的强制性;三是整合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和矛盾等问题,体现了标准的统一性;四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产业实际,注重可实施性,并精简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内容和格式,明确标准的统一归口解释部门,体现了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系统修订微生物指标,按照国际通用原则改进了微生物的采样方案,与国际标准的要求相一致。

(4)建立知名奶粉品牌

国产奶粉一直竞争不过洋奶粉,价格方方面面都被洋奶粉垄断,对我们国内的产业造成很大冲击,消费者的品牌信任度不够,所以说国家也是要建立自己的大品牌,来扶持它、培育它。建立品牌奶粉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培养出一批让消费者放心的奶粉企业。

四、国外奶粉的立法制度

(1)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借鉴意义

虽然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立法现状与美国的情况更为接近,但是一方面我们了解到美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虽然相对完善,却是一个利益权衡之下立法者妥协的产物,同时也支付出了较高的成本代价才得以维持。事实上在近期连续几届美国国会上,修改食品安全现行立法体系的呼声很高,可见其并非一种完美的模式。因此我国在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不能盲目学习美国,而应该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具有前瞻性地制定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2)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借鉴意义

日本的食品安全由政府、民间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参与,食品行业机构对确保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消费者应接受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并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三者之间相互协调。在食品标准方面,尽管种类繁多,但是在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同时,注重结合日本的具体情况加以细化,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我国应由专门机构牵头定期清理和修改食品标准,借鉴日本标准化建设的成熟经验,建立便于操作和检测的、具体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待时机成熟再颁布食品标准统一法典,并与国际标准体系接轨。

(3)欧洲的食品安全法借鉴意义

自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欧盟便开始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但此后食品安全事件仍然层出不穷。从 1995年英国的疯牛病,到 2000 年法国部分食品被李斯特杆菌污染,再到英国和爱尔兰等国相继出现口蹄疫,监管机构的公信力和决策的科学性遭到公民和成员国的质疑,过于关注终端上市产品,严重忽视产品的原料安全、动物防疫安全和生产过程安全的做法饱受抨击。2000 年以来,欧盟致力于改革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构建严谨、高效与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架构颇具借鉴意义。

五、结论

我国奶粉行业的质量问题需要从长计议,需要政府、商家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努力,因为奶粉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下一代能否健康茁壮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因此必须放在首要位置。我们要从源头开始监督、管控,严格把好奶粉生产过程的每一道关,从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共同保障奶粉的质量安全。同时让年轻一代的父母对国产奶粉树立信心,不再盲目依赖洋奶粉,这是我写这篇文章的意义所在。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相信社会环境也是随着人们的希望而越来越好。

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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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朱玥,王真: 探源奶业国情[J],财经,201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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