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改善,两岸的交流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内地人民和台湾同胞结成伉俪。这种现象使两岸的文化得到了交流与沟通,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涉台婚姻不断攀升的比例。本文通过对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台离婚案件的调查研究,延伸至现在涉台婚姻的现状。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和宣传教育手段使群众认识到涉台婚姻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从涉台婚姻的现状着手,分析形成涉台婚姻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进而从不同角度提出针对涉台婚姻存在的某些不合理现象的对策,盼望本文的研讨能够给法学相干范畴的研讨带来领导和辅助。
关键词:涉台婚姻,婚姻关系,离婚率
一、涉台婚姻案件的客观现状
涉台离婚案件已经慢慢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据我市民政局数字显示,1998年之前的十年间,我市只有涉台婚姻914对,但在1998年至2003年六年间,我市共有涉台婚姻4618对,且呈现逐年成倍递增的现象。而从我市两级法院民庭离婚案件统计数字显示,1992年至1997年之前通过法院离婚的只有20件,而2000年至2003年通过法院离婚的有268件。[ 梅鹏著:《我市涉台婚姻的成因、现状及思考》]
而截至今年5月份,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新收涉台离婚案件57件,占了今年1-5月份全庭新收案件总数的43.5。从历年同期收案情况看,2006年除去相关集团案件,涉台离婚收案为64件,占总数的52.9﹪,2005年除去相关集团案件,涉台离婚收案为87件,占总数的52.1﹪.从历年全年情况看,2006年涉台离婚案件占全年总收案数的27.2﹪,除去集团案件后占43.2﹪,2005年涉台离婚案件占全年总收案的40.8﹪。
(一) 涉台离婚的类型
涉台离婚数字的居高不下令人咋舌,而涉台离婚的类型也渐渐显现出定型化的趋势,基本上可以分为:
1、打工型:这批大陆新娘一般年纪稍大,多数在30-40岁之间,希望能通过结婚取得到台湾的通行证,在台湾打工赚钱。但是她们多数文化程度不高,一般都存有台湾比较容易找到工作,台湾比较好赚钱的误解,其实到台湾后大多数都是打黑工,做体力活,更甚至从事卖淫等不良行业。
2、憧憬型:这批大陆新娘的年纪一般比较年轻,受台湾言情小说影响,幻想台湾男子都风度翩翩有经济实力,是理想的结婚对象。但其实到大陆来找新娘的男子大多数是表面光鲜,其实却是条件比较差,不是在当地找不到老婆,就是为黑中介做托赚钱的,大陆新娘到台湾后就会幻想破灭,而且两地文化、生活、习俗等存有较大差异,很多台湾家庭存有男尊女卑的想法,大陆新娘到台湾后根本受不到尊重,有的是被当佣人使唤,有的甚至被软禁。
3、受骗型:这批大陆新娘大多有过失败的婚姻,害怕再也找不到好的对象,黑中介利用她们这种“恨嫁”心理,介绍条件看似优秀的台湾男子认识并加以蛊惑。在台湾现在已经出现一种新的兼职,男的接受培训后,专门针对大陆新娘。他们很懂得怎样在最短的时间内掳获大陆新娘的心。但其实都只是黑中介找来的托,他们也只是赚钱抽成,很少有真情投入。与大陆新娘登记结婚后,大多音讯全无。
(二) 涉台婚姻存在的现象
1、很多去台湾打工的大陆新娘,为了取得6个月的逗留期,不止一次的与台湾男人结婚离婚,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现任丈夫是谁。
2、有些大陆新娘去台湾后境况不佳,但是为了赚钱,就骗自己身边的亲戚朋友去台湾并收取高额介绍费,造成受害人骗受害人的恶性循环。
3、很多目的明确急于到台湾打工赚钱的大陆新娘,为了节省时间,就到涉外婚姻登记处门口等待自己看的上眼的台湾男人,如果一拍即合,就马上到登记处登记结婚,真正达到“闪婚”。
4、出现台湾女士到大陆找老公,但是却是骗取了钱财后就离去音讯全无。
5、骗婚在台湾已经渐渐形成一种行业,很多男的都是受雇于一定的组织,接受一定的培训,获取假的身份证明。那些组织在与这边的黑中介联系,寻找行骗对象,在收取高额介绍费后,两边分成。
6、很多大陆新娘与台湾人登记后,台湾人从介绍人手中取得了应得的中介费用后就音讯全无,更谈不上实现曾经许下的办理入台手续的承诺。使得大陆新娘不仅贴上了高额费用,而且根本去不了台湾。还有些大陆新娘在去台湾时,被台湾的入境处查出根本不是真正结婚,就作为黑务工人员送回大陆。
7、案情都比较简单、缺席的总是台湾丈夫:一般涉台离婚由于双方未真正履行夫妻业务,而且大陆方对于台湾方的财产等难以取证,故案情一般都不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而且一般都是缺席审判,台湾方一般都不到庭,能审结的仅为解除婚姻关系。
8、诉讼成本比较大:很多台湾男人提供的都是假的地址、联系方式,或者有的根本躲避,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很少有寄回送达回执的,导致相关法律文书必须公告,而每次公告则需花费401元,而且一次公告就需要6个月,整个案子审结时间长的就需要将近2年的时间。
9、民间中介猖狂,往往以民间借贷打欠条的方式收取高额中介费,导致非法黄牛以合法外衣进行包裹,要求法院判决维护其非法权利。
二、涉台婚姻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
(一)涉台婚姻呈现出的特点
不难看出,目前我市的涉台婚姻呈现出以下特点:
1、功利性:多数涉台婚姻是基于功利,被金钱、物质利益所驱使,无感情基础。
2、盲目性:涉台婚姻的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缺乏了解,大多通过介绍认识,感情基础差。有的甚至根本未见面,仅通过电话联系。
3、短暂性。婚姻维系时间大多较短,一年,甚至几个月就离婚。
夫妻的结合,包括精神、肉体、经济及其他权利义务挂关系的结合,且具有持久性。男女结合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符合婚姻当事人自身的要求,也有利于实现婚姻家庭健全生存发展的社会需求。[ 巫昌祯著:《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但是涉台婚姻一路走来困难重重,海峡两岸同胞血肉相联,有着共同的民族文化传统和漫长的历史渊源。尽管近代中国历史上有过不幸的一页和人为的阻隔,但是在两岸同胞的共同努力下,1987年台湾当局迫于形势和民众的压力,不得不开放两岸人民探亲。从此开启了两岸人民交往的新局面。涉台婚姻也从最初的昔日鸳鸯破镜重圆到寻求大陆新娘以寄乡情发展到今天的为了功利嫁到台湾去,令人啼笑皆非,那么到底是什么让涉台婚姻走入了这样一条歧路?
(二)涉台婚姻走入歧途的原因
1、政治因素。台湾与大陆曾经因为局势紧张而断绝往来,导致两地居民互不了解。台湾居民更多的对大陆居民有经济落后、生活水平低、文化素质低的印象,导致他们对于大陆新娘存有一定程度的偏见。而大陆新娘则认为台湾生活好,工作好找,尤其是近几年渔业经济受到一定冲击,很多舟山妇女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期望到台湾打工挣钱。但是,大陆新娘在台湾受不到尊重,社会地位低下,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人格上的轻视,而且大陆新娘在婚姻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得不到平等的对待,甚至受到歧视和虐待,心理上的双重落差,使得很多本来对嫁到台湾去抱有很美好梦想的大陆新娘幻想破灭,最终导致婚姻的分解。
同时,虽然台湾与大陆的交流正在不断加强,但是台湾当局对于大陆居民在台湾的逗留期仍旧有很严格的限制,台湾当局规定台湾民众的大陆配偶结婚满2年或者已经生育子女的,才可申请赴台定居,全国每年只有6000个名额;结婚满2年,在台居住累计时间超过1年的才能办理在台居留;大陆配偶可申请赴台探亲,如结婚不满2年的,一年只能去1次,最长6个月,结婚已满2年的,一年可去2次,一次最长6个月,在此期间必须出境一次。[ 《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载于东莞律师网]这样算下来,“大陆新娘”要想到台定居,通常要经过五六年的时间。因而,也很大程度上阻隔了涉台婚姻感情的交流。
2、历史、地理因素。
1950年国民党残部从舟山撤退到台湾,强掳了舟山近两万青壮年到台湾。由此形成了舟山人与台湾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舟山很多家庭都有在台湾的亲属或朋友,因此,舟山与台湾之间的联姻就有了独特的人文环境。[ 梅鹏著:《我市涉台婚姻的成因、现状及思考》]舟山又与台湾隔海相望,相对比我省其他城市有着与台湾通商、通婚更加便利的地理条件。自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台胞探亲以来,舟山与台湾两地之间就有了频繁的往来,起初只是到台湾的老兵回乡探亲,亲友为其介绍大陆女子与之成婚。后来,由于与大陆女性成婚较之与台湾本土女性成婚费用要低得多,一些在台湾中南部经济水平相对落后、自身条件相对比较差的男性也选择了与来大陆与大陆女性成婚,所以涉台婚姻就呈逐步增多的趋势了。[ 梅鹏著:《我市涉台婚姻的成因、现状及思考》]而基数的增大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一个因素,再加上近几年为了打工去台湾的婚姻愈演愈烈,使得我市的涉台离婚案件成了一个焦点。
3、制度上的漏洞。
大陆与台湾两岸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不同,大陆实行登记制,即“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台湾实行仪式制,即“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台湾民法典第982条)1985年台湾民法典亲属编修订时该条增加第2款“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行过公开仪式之补充规定,并非婚姻成立之必要条件。至于结婚是否应有婚书、证书等书面文件,当事人或证人是否应在书面文件上签名盖章,均在所不问。[ 王歌雅著:《海峡两岸结婚制度的比较与整合》,载于《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也就是说,在台湾,婚后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到户籍登记处报备,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成立。但是,台湾一方到大陆结婚一般只提供户籍机关出具的户籍誊本及公证机构证明的切结书,户籍证明上的无配偶记载,如果当事人没有去备案因而没有结婚记载的话,“无配偶证明”实际就有可能是虚假的,可能只是未进行配偶身份登记。而公证的切结书主要是证明当事人的单方声明书,并无实体意义。[ 王歌雅著:《海峡两岸结婚制度的比较与整合》,载于《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而且大陆方除了其本人出具的相关证明外,根本无法核对其真实婚姻状况。因而造成了很多骗婚、重婚的现象。而且海峡两岸当事人双方在大陆办理了结婚登记,取得了结婚证,并经过公证,且该婚姻公证书已经台湾海基会加以核对查证。但是,如果台湾一方当事人返台以后,不去户政事务所依户籍法办理结婚之登记,该婚姻仍得不到台湾当局的确认,居住在大陆的配偶不但无法申请赴台,还会影响其子女的婚生性、配偶的继承权、亲属的抚养以及第三人之债权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使其缺乏有效的保障。[ 王丽萍著:《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探讨》,载于《山东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三、加强对涉台婚姻重视的必要性
(一)涉台婚姻的社会环境背景
在党的对台方针政策的积极推动下,两岸人员交流交往正在不断扩大,两岸经贸交流合作已经有了相当规模,随着这种交流的日益深入和广泛,两岸联姻通婚必将更加频繁。而涉台婚姻是台湾民众了解祖国大陆的重要窗口。虽然目前两岸婚姻在社会总人口中占的比例不大,但是婚姻和家庭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两岸关系如何,祖国统一大业前途如何,对他们有切身的利益关系。[ 黄丽娥著:《试探解决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载于《东莞理工学院学报》第11卷第2期]涉台婚姻配偶双方及其亲友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通过相互交往,进行了解沟通。因此,涉台婚姻构成的社会群体是影响两岸民众的基础之一。做好涉台婚姻群体的工作,有利于两岸关系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正确宣传祖国大陆客观实际,有利于增强台湾同胞对祖国大陆的凝聚力和认同感,是做好台湾人民工作,促进台湾民意转化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两岸中国人在历史造成的敌对状态下,通过开放交流和长期广泛的接触所建立的婚姻关系,既不是涉外婚姻,也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中国人之间的联姻。它虽然是两岸当事人之间基于感情而发生的自发的、自主的个体行为,但是由于台湾问题的特殊性以及台湾人民在两岸关系中具有的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两岸联姻也因此被赋予一定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成为我们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涉台婚姻的管理方面问题
近十年来,党和政府部门十分重视涉台婚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也积累了许多可贵的经验。但是,鉴于两岸长期处于分离和敌对状态,两岸政治、文化、社会背景各不相同,两岸关系的发展仍时有波折,因此,使涉台婚姻情况比较复杂。另外,在北京市的调查中,涉台婚姻当事人普遍反映:我们在涉台婚姻的登记、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以下问题:
(1)受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制约,目前,各地对涉台婚姻当事人在当地就业、购房、购车等“居民待遇”问题缺乏比较一致的政策口径。
(2)涉台婚姻当事人对婚生子女入托、入学收取高额择校费问题意见比较大。他们认为,对涉台婚姻婚生子女所收取的择校费,国家教育部门应该采取公示制度,各地在数额上应做具体规定。
(3)涉台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台湾同胞对涉台婚姻登记在“涉外婚姻处”办理表示难以接受;有关单位对办理涉台婚姻登记手续的政策、程序、规章、收费标准等没有建立公示制度,给当事人造成许多不便;另外,对台胞及其内地配偶在登记费用和婚检费用的收取上执行不同标准,也常常使台胞感到困惑。
(4)受两岸关系的影响,司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台婚姻纠纷案件的办理,普遍存在法律文件送达难、台湾一方当事人应诉率低、对台湾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调查难和执行难等问题。
(5)在少数涉台婚姻中的内地当事人中,存在以婚姻为跳板寻求出国、追求享乐的情况。
四、针对目前涉台婚姻现状的思考及对策
(一)对目前涉台婚姻现状的思考
通过对涉台有关部门的走访及了解,通过对涉台婚姻历史与现状的比较以及对部分涉台婚姻当事人的了解,有如下思考:
1、从两岸关系上看,海峡两岸通婚是两岸关系趋向缓和、祥和的一个结果与标志。当年在海峡两岸处于军事对峙和隔绝封闭的状态下,两岸民众连交往都谈不上,更不用说两岸通婚。在祖国大陆各项对台方针政策主导下,两岸关系才得以由紧张对峙走向逐步缓和,两岸居民才得以相互接触、加深了解,当婚当嫁的男士女士,才得以跨越海峡,结为夫妻。因此,涉台婚姻是两岸关系发展进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一种正常现象。
2、从历史渊源上看,海峡两岸的民众,同为中国人,原来就是同祖同宗、同文同种,无论是血缘、语言,还是民情风俗、道德观念,都具有很大的整体性与一致性,只是由于近代人所共知的某些原因,才出现短暂的隔绝与人为的藩篱。就融合民族情感而言,通婚历来就是一种最佳的方式与途径。两岸民众正常合法通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两岸间的隔阂,有利于增进整个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其正面意义非常重大。基于此,必须加大涉台婚姻的工作力度,加强协调和管理,使其步入健康的轨道。
3、涉台婚姻不是涉外婚姻,她是我们中国人自己的婚姻,但涉台婚姻与祖国大陆人民之间的婚姻又有所不同,涉台婚姻与两岸关系的状况息息相关,两岸目前不同的法律、制度、政策等对当事人的婚姻及婚后生活具有各不相同的、或直接或间接、或短期或长期的多方面的影响,甚至对涉台婚姻当事人双方的亲友、对自己的子女等等,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以涉台婚姻当事人为主体形成的包括其亲友、子女在内的这一比较特殊的社会群体,是联系两岸民众的一个桥梁,做好对这些人的服务工作,不光是一个婚姻确认的社会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祖国和平统一的政治问题。
(二)促进涉台婚姻健康发展的对策
针对目前涉台婚姻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对促进涉台婚姻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涉台婚姻的法律法规管理
1、民政局在登记涉台婚姻时,要严格审查台胞的单身证明、身份证明、户籍等,并对当事人进行善意的提醒。
2、做好信息沟通工作,民政局、统战部门、公安、城镇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应该就涉台婚姻建立紧密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控制涉台婚姻登记、离婚等状况,做好预防等工作。建立涉台离婚名册,对重复与台湾人登记结婚离婚的,及时沟通教育。
3、提供合理、合法、公开的涉台婚姻中介服务,是防止非法婚介产生和正确引导涉台婚姻的重要途径。目前,涉台婚姻只归民政局一家机构管理。但实际上,我市许多婚姻中介和地下“黄牛”还是在私下非法从事涉台婚姻活动。因此,建议政府部门是否可以尝试,使之公开化、合法化,并统一收费标准,以法律加以规范。
4、对于渔农村闲置妇女劳动力、城镇下岗妇女职工、外来务工女青年等社会群体提供就业培训、创造就业机会,使她们能得到正当的获取利益的途径。
5、通过国际刑警或民间机构进行协调处理,两岸有关方面合作追究诈骗分子的责任,坚决打击涉台假婚姻制造者包办、买卖婚姻的犯罪行为。
(2)加大对涉台婚姻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1、要正确借助舆论媒体,加大社会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教育部门、新闻媒介要发挥正确舆论导向和教育作用,用生动的实例加强对大陆新娘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意识的教育,用醒目的反面教材来警示广大妇女端正婚姻动机,努力树立大陆人民在台湾同胞中良好形象。
2、加强普法教育。法院应该充分发挥社区法官的作用,以社区为基点加强婚姻法宣传教育。以切实的审判经验告诫警醒以功利为目的的涉台婚姻,同时以生动的案例加以说服教育。
(3)完善涉台婚姻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12月就有关涉台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问题作出“可以通过公告的形式送达并可缺席判决”的批示;于1988年8月9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于1998年5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颁布了《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目前要尽快完善《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有关审理涉台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或有关两岸涉台婚姻地方性法规。
以往涉台案件公告期限是参照涉外案件进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和第248条规定,公告期为6个月,当事人的答辩期和上诉期为30日。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确定“通过公告方式向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这就是对台湾地区的送达视为大陆送达,但是对答辩期和上诉期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各法院理解存在歧义,表述不一,应予以统一。对于当事人也应就涉台案件的公告时间等程序作出正确解释。
2、就台湾地区立法来说,结婚形式要件的立法旨在实现结婚的公示性,台湾所采取的无公权力介入的单纯仪式婚主义,其“仪式”难以确定,“公开”的标准模糊不清,又无任何公证文书可资查询,随着时间经过,除非婚姻当事人已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否则,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就难以确认,不符合目前世界婚姻立法趋势。[ 元辉著:《海峡两岸婚姻问题之法律思考》,载于《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2期]希望台湾海基会及公证机构向当局提出立法建议,尽快修订民法典亲属编,采取登记婚制或者登记婚与仪式婚相结合的形式婚原则,即结婚除了举行公开仪式外,还必须办理户籍登记,并将其作为结婚的形式要件。
(4)解决两岸婚姻法律冲突问题
在两岸未能实现统一实体法的情况下,通过区际法律冲突法则来处理民事关系,是两岸关系法制架构的一种合理选择。
1992年9月18日,台湾当局公布施行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台湾方面处理现阶段两岸人民共同交往事务的基本的综合性法律规范。对于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另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其结婚和离婚的效力及判决离婚之事由等,按照《条例》第52条第2项和第53条之规定,得“依台湾地区之法律”。该项规定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台湾本位原则,将台湾地区法规强加于大陆一方有失偏颇。而且用单方面的法律规定来要求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人民之间的民事案件都适用台湾地区的法规在实践中也缺乏可行性。因此,对于两岸人民之间离婚之法律冲突,则应依照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的原则较为合适,即在台湾地区起诉,由台湾法院受理的,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反之,在大陆地区起诉,由大陆人民法院受理的,适用大陆地区的法律。[ 元辉著:《海峡两岸婚姻问题之法律思考》,载于《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2期]
对于两岸离婚制度,依大陆婚姻法,双方自愿离婚的采取行政登记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涉台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后,可以判决书形式准予双方离婚,也可用调解书形式准予双方离婚,离婚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台湾亲属法,“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个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可见,台湾地区的协议离婚,主要由户籍法规范,属于户籍登记中身份登记之一种。但是近来发现,经公证处公证的大陆法院所作出的涉台离婚调解书,台湾户政事务所不予承认,而要求另以由双方签字之书面协议以示离婚之合意,由两名证人签名,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才予办理户政登记。我们认为,台湾户政机关的做法无视大陆法律和人民法院所作法律文书的效力。[ 元辉著:《海峡两岸婚姻问题之法律思考》,载于《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2期]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一是通过充分磋商,在对等的基础上相互承认对方经过公证的协议离婚之法律效力;二是今后大陆在修订婚姻法或制订有关司法解释时,充分考虑台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境外的通行做法,对于涉及台湾人民的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由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书一律改以判决书形式作出。[ 元辉著:《海峡两岸婚姻问题之法律思考》,载于《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王歌雅著:《海峡两岸结婚制度的比较与整合》,载于《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2、 李亚非著:《做好服务 加强管理――桂台婚姻情况调查与思考》,载于《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第13卷第4期
3、王丽萍著:《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探讨》,载于《山东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4、唐宁著:《台湾同胞在大陆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载于《法律园地》1999年第6期
5、黄丽娥著:《试探解决海峡两岸婚姻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载于《东莞理工学院学报》第11卷第2期
6、元辉著:《海峡两岸婚姻问题之法律思考》,载于《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2期
7、梅鹏著:《我市涉台婚姻的成因、现状及思考》
8、巫昌祯著:《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9、《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载于东莞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