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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噪声防治

时间:2014-07-17来源:www.13Lw.com作者:宜顺论文网

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脚步越来越快,我国在市政工程建设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取得的成绩也有目共睹。市政工程的建设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也被社会各界所接受,我们的城市变得更加的现代化,为居民提供了工作、生活上的许多便利。但是,随着人们对环保事业的重视以及对生活品质的追求,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造成的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因为市政工程的特殊性,施工地点经常会在人口密集区域,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影响着周围居民的生活和生产。因此探讨市政工程中的噪声污染源,以及如何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低工程建设对人民的影响,如何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是当下市政工程建设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发展 危害 分析 措施 管理 监督

一、市政工程施工噪声的概述

(一)市政工程施工噪声的定义

市政工程(municipal engineering)是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

在城市化过程中,建设市政工程的建筑施工现场, 如地下铁道、高速公路、桥梁,敷设地下管道和电缆等,以及其他政府性项目的施工现场,都大量使用各种不同性能的动力机械,使原来相对安静的环境成为噪声污染严重的场所,这就是市政工程的施工噪声,某些施工现场紧邻居住建筑群,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干扰。

(二)市政工程施工噪声的来源分析

1、市政工程施工的阶段性

市政工程的项目类别繁多,各项目的施工过程差别很大,一般来说普通的建筑施工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土石方阶段、基础阶段、建筑结构主体施工阶段和管道安装及装饰阶段,各个阶段所用的设备不尽相同。而像道路铺设、地下管道敷设、桥梁建设等工程,由于施工过程和周围环境以及地质地貌关系密切,施工过程就更为复杂。不同的施工阶段,能产生种类繁多的、不同的噪声。

2、市政工程施工的噪声源

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噪声源种类繁多,从噪声源的运动来分,包括固定噪声源和移动噪声源;从噪声的时间特性可以分为稳定噪声源和非稳定噪声源。市政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机械种类较多,噪声来源首先是运输土石方及其他建筑材料的载重汽车行驶所产生的噪声,对道路两侧及施工场所一定范围内的居民产生影响;其次,施工工地的各种施工机械工作时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如公路施工有推土机、铲运机、压路机、装载机、平地机、风钻、振动棒、摊铺机等;桥梁施工时有柴油打桩机、卷扬机、推土机、压路机等;楼房施工有搅拌机、振动棒、使用打桩机、拔桩机或打桩、拔桩作业、使用铆钉机作业、使用凿岩机作业、使用空气压缩机作业。在建筑施工现场,是随着工程的进度和施工工序的更替而采用不同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方法的。例如在基础工程中有土方爆破,挖掘沟道,平整和清理场地,打夯,打桩等作业;在主体工程中,有立钢骨架或钢筋混凝土骨架,吊装构件,搅拌和浇捣混凝土等作业;在施工现场,有自始至终频繁进行的材料和构件的运输活动;此外还有各种敲打、撞击、旧建筑的倒坍、人的呼喊等。,这些突发性非稳态噪声作为施工中的主要噪声源,将对市政工程施工场地附近一定范围内的村庄、学校等敏感点产生相当的噪声污染,而夜间施工将会使影响加大。

(三)市政工程施工噪声的特点

市政工程噪声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不同施工阶段施工内容不同,所需施工机械种类、数量也不同,不同的施工阶段有不同的施工机械,同一施工阶段投入的施工机械也有多有少,这就决定了施工噪声的随意性和无规律性。(2)不同设备的噪声特性不同,施工机械的噪声或相对稳定,或呈周期性,或带有突发的高峰,对人的影响较大;有些设备 (如搅拌机 )频率低沉,不易衰减,而且使人感觉烦躁。 (3)施工机械的噪声较大,不同机种之间噪声声级相差较大,有些设备的运行噪声可高达110dB 左右。(4)施工噪声源与一般的固定噪声源及流动噪声源有所不同,施工机械往往都是暴露在室外的,而且它们会在某段时间内在一定的小范围内移动,这与固定噪声源相比增加了这段时间内的噪声污染范围,但与流动噪声源相比施工噪声污染还是在局部范围内的,即市政工程施工噪声具有区域性的特点。(5)污染仅发生于施工期内。其他噪声污染相比,工程施工噪声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短期污染,项目施工结束,噪声随之消失,带有时效性的特点。

由于市政工程种类的多样性和施工过程的复杂性,所以噪声源也各有各的特点。例如,道路施工由于移动性较大,噪声污染有时间短、总体影响区域大的特点。隧道施工由于存在大量的爆破作业,噪声还存在着不确定性,声音大、持续时间短。市政工程有时需要让步于城市活动,因此还存在着大量需要夜间作业的情况,使得噪声污染的影响更为加剧。

二、市政工程施工噪声的危害

随着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的推广,各种施工机械引发的过大噪声噪声对施工地的工作人员造成严重伤害,还对附近的人群产生心理和生理上的影响,降低人们的工作效率,尤其对人口密度较大的敏感区域(学校、住宅区、商业区、医院等)干扰较为突出,而野外区域的干扰则较小。

夜间施工的噪声容易让人失眠,当人辗转不能入睡时,便会心态紧张 ,呼吸急促 ,脉搏跳动加剧,大脑兴奋不止,第二天就会感到疲倦,或四肢无力。从而影响到工作和学习,久而久之,就会得神经衰弱症,表现为失眠、耳鸣、疲劳。噪声会分散人的注意力,导致反应迟钝,工作效率下降,差错率上升。

公路施工噪声还会掩蔽安全信号,如报警信号和车辆行驶鸣笛信号等,以致造成事故。

噪声环境里,人们常常会感到烦恼、恐慌,容易激动、愤怒,失去理智。在工作中,导致精力不集中,容易发生事故。环境噪声里成长的儿童智力比安静环境里的儿童低20%,严重的还可以导致儿童智力障碍。噪声还影响人体的神经系统,容易出现头痛、睡眠障碍等神经衰弱症状,导致血压不稳,心率加快、肠胃功能紊乱,食欲下降,甲状腺机能亢进,代谢失调。

施工噪声最直接的危害是对人的听力损伤。当人们进入强噪声环境时 ,只要暴露一段时间,可以引起耳部的不适,如耳鸣、耳痛、听力损伤 ,甚至会出现头痛等感觉。离开噪声环境到安静的场所休息一段时间,听力就会逐渐恢复正常。但是,如果人们长期在强噪声环境下工作,听觉疲劳不能得到及时恢复 ,且内耳器官会发生器质性病变即形成永久性听阈偏移,又称噪声性耳聋。若人突然暴露于极其强烈的噪声环境中,听觉器官会发生急剧外伤,引起鼓膜破裂出血,迷路出血,螺旋器从基底膜急性剥离,可能使人耳完全失去听力,即出现暴震性耳聋 。

三、市政工程施工噪声的污染原因

(一)法制建设不够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其中第四章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虽然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系统中对一些防治与治理原则作出了规定,但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提及承包商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而发生费用的承担原则,造成工程有关各方互相推诿扯皮;对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上岗环境知识培训制度,也没有明确的要求。

另外,许多地方政府为改善城区交通拥堵状况,规定大型车辆(施工车辆)不得驶入城区内道路,违反者将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造成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土方清运作业,材料运送车辆只能在夜间以后进行。许多需要占道施工的项目,在日间也因为会影响交通而放置在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外,禁止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市政工程作业显然不是规定之内作业项目。因此,日间施工会影响交通,夜间施工将违反法律要求,尤其是扰民,市政工程的施工无论安排在什么时候,都不能避免的侵害到城市正常秩序。

(二) 施工单位环保责任意识淡薄,认识和管理不到位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些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存在对噪声污染危害认识不足,相关法律知识欠缺,主观上缺乏噪声污染防治意识。从日常管理情况看,部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环节十分重视,噪声污染防治意识不强,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施工安排不科学,往往不能在晚22时以前完成当天的作业任务;造成施工延期,影响周围群众的休息;二是在噪声防治上不愿投入,未设置必要降噪屏障,减少噪声;三是对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大声喧哗,车辆鸣笛现象多有发生。更有些施工单位讲求金钱至上,置公众的利益不顾,不分时段随意进行施工,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施工技术和设备,满足不了施工发展的需要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受施工管理人员的水平的制约以及承包商出于工程利润的考虑,往往不能或不愿采取降噪的新工艺、新技术,特别是一些的小施工队、小分包商由于缺人员和资金更是无力采用降噪的新技术、新工艺;一些老化严重并产生高噪声的施工机械设备,由于受人为因素和经济条件的制约,使用单位不能或不愿淘汰更换新型机械设备,使得原有老旧的机械设备还在不停的工作,目前已逐渐成为施工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一些带病带伤的施工机械设备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和养护,也由于受人为因素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施工单位还不能淘汰或更换新型设备,使得一些陈旧的机械设备还在不停的工作,尤其是一些“带病”运行机械设备产生的高声级的噪声,更是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 。

(四) 场地布局不合理 ,造成了环境噪声的污染

大多数市政工程施工都是露天进行的,由于没有规范的声屏障进行隔声 、吸声、消声,使得建筑施工噪声衰减性降低,直接向四周扩散

(五)工程监管与环境监测工作不到位,建筑施工噪声泛滥

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管与噪声监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及时的发现和纠正施工噪声超标排放现象,造成噪声污染恶性循环。环保部门在查处施工噪声污染过程中,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无非是采取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措施,其惩处手段单一,违法成本过低,直接导致施工单位不愿意采取噪声控制措施。由于噪声是瞬时陛污染,且没有残留物,如不能及时发现施工噪声超标现象,调查取证和处罚都将十分困难 。

四、市政工程施工噪声的防治对策

市政工程施工噪声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是城市发展亟待解决和研究的重要问题,我们必须贯彻立足现在抓治理,着眼长远抓规范,注重基础抓源头。

(一)完善施工噪声防治法律法规以及施工噪声标准

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以及建筑施工条件的变化,及时地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和标准进行修正、修编、重编,各地更是要根 据本地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法律规及标准的指导下出台适合本地执行的办法、细则,确保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与时俱进和可执行性。今后应该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调整为建设单位,而不再是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企业,这样就可以落实建设单位在建设期的义务,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 同时”制度的要求相一致,实现环保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利、义务的一致,有利于解决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

(二) 增强防噪治噪意识,提高防噪治噪水平

加大环保法规的普及力度,提高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和具体施工单位对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履行应承担的污染防治义务,努力减少施工噪声污染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 :“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从事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严格遵守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建筑施工夜间作业的要求,禁止夜间施工,同时统筹安排施工作业,尽量避免高噪声作业集中进行。

(三)积极采用低噪设备 ,改进施工工艺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该积极研发和推广先进的建筑机械和技术尽量选用精度高、装配质量好的低噪声施工机械和采取有效办法研究使用降低施工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对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方法实行淘汰制度,并根据现有设备噪声测试分析结果,确定主要噪声源,有针对性的编制施工降噪方案,要综合运用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技术,尽量采用低噪音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先进的施工工艺,所选用的机具和车辆应该是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施工过程中还要注重机械的车辆的保养,降低施工机械发出的噪音。并能够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在施工现场特别是空间狭小的场地进行施工生产作业应考虑尽量向现场外部发展,减少现场施工作业量或作业内容 。对于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的机械加工及制作,可以考虑在工厂、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其他建筑材料如木材、钢筋及其他金属材料的加工等,有条件的话也尽量实现非现场作业。同时,施工单位要努力完善施工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杜绝由于设备运动状况不佳导致噪声增大。如需长时间进行有噪音的施工,可在施工地周围建临时防噪墙,以减少施工噪音。同时,施工人员近距离接触噪音污染源,更应该受到保护。除了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抗噪音污染设备,还要通过合理安排施工人员轮流工作、操作机械等管理办法,使施工人员尽量减少长时间接触高分贝噪音污染的机会。噪声的工作。

(四) 积极发挥住建、环保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施工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就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和可能产生污染环境噪声源向工程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工建设。环保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范加强监督,采取监测场界噪声的方法,限制其施工时间,所有机械噪声源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一些相对固定的设备,如混凝土搅拌机、吊车等,审批时要把这些设备尽量远离噪声敏感点。若仍然达不到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应对这些设备安装消声器或临时性封闭结构;同时审批单位对施工场地的运输车辆运行路径和时间的管理制度。污染较大的工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考虑污染防治设施,其环保工程和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环境监测部门应配合环境监督管理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在 施工期间开展场界噪声例行监测及夜间噪声监督监测。环保部门必须大力创新监督监测手段和方法,拓展新的监督监测途径,对污染事件能够做到更加有效及时地处置。由于噪声污染的瞬时,必须加大噪声污染执法队伍的建设,扩充人员购置装备,提高出警速度,使环境执法人员能够在第一时间到达污染现场,并能及时制止污染行为。

(五)加强环保宣传 ,提高人们的防噪意识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报道噪声污染防治的先进典型,揭露和批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以此产生轰动效应,提高企事业单位遵守法律的自觉性,采取悬挂过街彩、立广告牌等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突出重点,贴近生活,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在一些可能发生施工噪声污染的工程项目附近,聘请居民群众担任“噪声监督员”,积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给予施工噪声污染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以经济手段鼓励、促进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

(六)政府相关部 门采取的其他措施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项目招投标阶段要 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就施工噪声污染作出明确要求,并且独立列出关于治理施工噪声的费用,有效解决旌工单位治理施工噪声无足够资金的问题。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树文明形象活动,创建环境模范工程,接受公众监督,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在进行文明工地评选时 ,把无施工噪声违法不良记录 列入主要打分项目,促使施工单位自觉降噪治噪。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对施工单位征收足额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污费和建筑施工环境保障金,以此作为对环境、社会和周围居民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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