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体制改革。推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供求双方的相互选择,竞争确定中标价格。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任务,就是通过招投标活动,择优选择价格低、时间短、具有良好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承包商或供货商,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奠定基础。
本文从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总体知识体系入手,着重分析了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全过程。系统地介绍了项目招投标的意义、种类,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以及通过介绍标底的编制和承发包合同价确定来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
关键词: 招标投制度,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编制,合同价确定。
一、建设项目招投标概述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
建设工程投标是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二)建设项目强制招标的范围
我国《招标投标法》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般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
1、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又叫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在国外称之为“交钥匙”承包方式。它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设备材料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全面实行招标。
2、建设工程勘察招标
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是指招标人就拟建工程的勘察任务发布通告,以法定方式吸引勘察单位参加竞争,经招标人审查获得投标资格的勘察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填报标书,招标人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完成勘察任务。
3、建设工程设计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就拟建工程的设计任务发布通告,以吸引设计单位参加竞争,经招标人审查获得投标资格的设计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填报标书,招标人从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来完成工程设计任务。设计招标主要是设计方案招标,工业项目可进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
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招标人就拟建的工程发布公告或者邀请,以法定方式吸引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竞争,招标人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
5、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是指招标人为了委托监理任务的完成,以法定方式吸引监理单位参加竞争,招标人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的法律行为。
6、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是指招标人就拟购买的材料设备发布公告或者邀请,以法定方式吸引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参加竞争,招标人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购买其材料设备的法律行为。
(四)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
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
1、从竞争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这是我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一种主要分类。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或电视等公共传播媒介介绍、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而进行招标。它是一种无限制的竞争方式。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定报价合理、工期较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有助于打破垄断,实行公平竞争。邀请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虽然也能够邀请到有经验和资信可靠的投标者投标,保证履行合同,但限制了竞争范围,可能会失去技术上和报价上有竞争力的投标者。因此,在我国建设市场中应大力推行公开招标。
2、从招标的范围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国际招标和国内招标
国家经贸委将国际招标界定为“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国内、国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联合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结算的招标活动”;国内投标则“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或联合其他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用人民币结算的招标活动”。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一)工程量清单的概念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按照招标要求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规定将拟建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规则要求,计算拟建招标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表格。
(二)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个最基本的功能是作为信息的载体,以便投标人能对工程有全面充分的了解。从这个意义上讲,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全面、准确。以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范本》为例,工程量清单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和工程量清单表两部分。
1、工程量清单说明
工程量清单说明主要是招标人解释拟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以及重要作用,明确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招标人估算得出的,仅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结算时的工程量应以招标人或由其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实际完成量为依据,提示投标申请人重视清单,以及如何使用清单。
2、工程量清单表
工程量清单表作为清单项目和工程数量的载体,是工程量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的清单项目设置和准确的工程数量,是清单计价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招标人来讲,工程量清单是进行投资控制的前提和基础,工程量清单表编制的质量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工程建设的最终结果。
(三)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主要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调整工程量和办理竣工结算的基础。
工程量清单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有关计价办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设置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设置规则是为了统一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而制定的,是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
2、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以5级编码设置,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二、三、四级编码统一;第五级编码由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区分具体工程的清单项目特征而分别编码。各级编码代表的含义如下:
①项目编码
第一级表示分类码(分二位);建筑工程为01、装饰装修工程为02、安装工程为03、市政工程为04、园林绿化工程为05;第二级表示章顺序码(分二位);第三级表示节顺序码(分二位);第四级表示清单项目码(分三位);
第五级表示具体清单项目码(分三位)。
②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原则上以形成工程实体而命名。项目名称如有缺项,招标人可按相应的原则进行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③项目特征
项目特征是对项目的准确描述,是影响价格的因素,是设置具体清单项目的依据。项目特征按不同的工程部位、施工工艺或材料品种、规格等分别列项。凡项目特征中未描述到的其他独有特征,由清单编制人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以准确描述清单项目为准。
④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应采用基本单位,除各专业另有特殊规定外,均按以下单位计量:以重量计算的项目——吨或千克(t或kg);以体积计算的项目——立方米(m3);以面积计算的项目——平方米(m2);以长度计算的项目——米(m);以自然计量单位计算的项目——个、套、块、樘、组、台……没有具体数量的项目——系统、项……各专业有特殊计量单位的,再另外加以说明。
⑤工程内容
工程内容是指完成该清单项目可能发生的具体工程,可供招标人确定清单项目和投标人投标报价参考。以建筑工程的砖墙为例,可能发生的具体工程有搭拆内墙脚手架、运输、砌砖、勾缝等。
凡工程内容中未列全的其他具体工程,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或图纸要求编制,以完成清单项目为准,综合考虑到报价中。
3、工程数量的计算
工程数量的计算主要通过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指对清单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定。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应以实体工程量为准,并以完成后的净值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在单价中考虑施工中的各种损耗和需要增加的工程量。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按主要专业划分。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5个专业部分。
①建筑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与桩基础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金屑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
②装饰装修工程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
③安装工程包括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炉窑砌筑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
④市政工程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隧道工程,市政管网工程,地铁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厂区、小区道路工程。
⑤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工程,园路、园桥、假山工程,园林景观工程。
三、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
(一)标底的概念
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从广义角度理解,是指招标人为了实现工程发包而提出的期望值或控制值,它包括标底价格、标底工期、标底工料用量。从狭义角度理解,就是指工程招标标底价格。通常意义上所称标底为标底价格。
(二)标底的组成内容
标底的组成内容主要有:
1、标底的综合编制说明;
2、标底价格审定书、标底价格计算书、带有价格的工程量清单、现场因素、各种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明细以及采用固定价格工程的风险系数测算明细等;
3、主要材料用量;
4、标底附件:如各项交底纪要、各种材料及设备的价格来源、现场的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编制标底价格所依据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标底价格的作用
1、标底价格可以使发包人预先了解自己在拟建工程中应承担的经济义务,作为发包人筹集资金的依据。发包人可根据标底计算出所期望的工程价格,编制资金流量表、资金融人和使用计划,从而为发包人的融资、使用、回收、还款、偿债等活动提供科学、合理、可行的依据,以期取得理想的资金使用效益。
2、标底价格是发包人的期望价;是选择承包单位的参考价或基准价。因此它是衡量投标单位价格行为的准绳,是评标的重要尺度,是决标的重要依据。
这是标底价格最主要的作用。我国始终坚持以标底价格作为评标、决标基准价格或参考价格的原则,即重视商务评标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是根据标底价格对投标价格进行评分;商务标得分在决标总分中所占比重达40%-70%不等,是决标权重值最大的一项,投标者的标价得分依其与标底的差距大小递减。在标底的计算及评分权重方面一般都有行政规定。有的规定了在以标底价格为中心的偏差幅度内的报价为有效标,超出此幅度作为废标;有的不设上下界而以接近标底价的报价得分最高;有的规定比标底价越低的报价得分越高,比标底价越高的报价得分越低等。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低价中标原则,看起来标底没有作用,但是又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最低成本”的取得,往往要通过标底的编制予以确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提出,评标时,“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提出,“如果投标书偏差太大,不可能决定其资金的价格,则建议该投标应被判定为基本上不符合要求,并退还给投标人。”
(四)标底价格编制的原则、编制依据与编制程序
1、编制标底价格应遵循下列原则:
①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制订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②按工程项目类别计价。
③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④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⑤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因素,还应包括不可预见费(特殊情况)、预算包干费、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保险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的风险金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的费用。
⑥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
⑦标底的计价内容、计算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招标人不得因投资原因故意压低标底价格。
2、标底价格编制的依据
工程标底的编制主要需要以下基本资料和文件:
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的文件和规定。
②工程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包括合同条件中规定由工程承包方应承担义务而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等补充文件和资料。在标底价格计算时,计算口径和取费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有关取费等的要求一致。
③工程设计文件、图纸、技术说明及招标时的设计交底,按设计图纸确定的或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等相关基础资料。
④国家、行业、地方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执行的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⑤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等。
⑥工程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勘探资料,现场环境和条件及反映相应情况的有关资料。
⑦招标时的人工、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等要素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性调价文件的规定。
3、标底的编制程序
当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一经确定,即可进入标底编制阶段。工程标底的编制程序如下:
①确定标底的编制单位。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②收集编制资料:全套施工图纸及现场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
招标文件;领取标底价格计算书、报审的有关表格。
③参加交底会及现场勘察。标底编审人员均应参加施工图交底、施工方案交底以及现场勘察、招标预备会,便于标底的编审工作。
④编制标底。编制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公正地编制标底价格。
⑤审核标底价格。
(五)标底价格的编制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7号令)第五条中规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在编制时分部分项工程量单价可以是直接费单价也可以是综合单价。
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主要采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来编制。
1、以定额计价法编制标底
定额计价法编制标底采用的是分部分项工程量的直接费单价(或称为工料单价法),仅仅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直接费单价又可以分为单位估价法和实物量法两种。
2、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编制标底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价按所综合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3种形式:
①工料单价:单价仅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故又称为直接费单价。
②完全费用单价:单价中除了包含直接费外,还包括现场经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等全部成本。
③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即分部分项工程的完全单价,综合了直接工程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或者包括税金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单价采用的主要是综合单价。
用综合单价编制标底价格,要根据统一的项目划分,按照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形成工程量清单。接着,估算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该单价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估算的。综合单价确定以后,填人工程量清单中,再与各部分分项工程量相乘得到合价,汇总之后即可得到标底价格。
这种方法与上述方法的显著区别主要在于:间接费、利润等是一个用综合管理费分摊到分项工程单价中,从而组成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某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即为该分项工程合价,所有分项工程合价汇总后即为该工程的总价。
(六)编制标底需要考虑的因素
目前,招标工程的标底大多是在施工图预算基础上作出的,但它不完全等同于施工图预算。编制一个合理、可靠的标底还必须在此基础上考虑以下因素:
1、标底必须适应目标工期的要求,对提前工期因素有所反映
招标工程的工期一般应按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准。但实际上招标工程的目标工期往往不等于国家规定的定额工期,要缩短工期。施工单位此时要考虑赶工措施,增加人员和设备数量,加班加点,付出比正常工期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这样就会提高工程成本。因此,编制招标工程的标底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把目标工期对照定额工期,给出必要的赶工费和奖励,并列入标底。
2、标底必须适应招标单位的质量要求,对高于国家验收规范的质量因素有所反映标底中对工程质量的反映。
首先应按国家相关的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为合格的建筑产品。但建设单位往往还要提出要达到高于国家验收规范的质量要求,为此,施工单位要付出比合格水平更多的费用。标底的计算应体现优质优价。
3、标底必须适应建筑材料采购渠道和市场价格的变化,考虑材料差价因素
在编制标底时所用的市场价格有变化的材料及其价格,应列出清单,随同招标文件、图纸发给投标单位,供报价时参考,也要将某些市场采购的大宗的、主要的材料分别注明。如全部材料采购委托投标单位办理的,须按市场价格,并将全部差价列入标底。
4、标底必须充分考虑招标工程范围
应将地下工程及“三通一平”等招标工程范围内的费用正确地计人标底价格。这主要是指施工单位代建设单位做的施工前准备工作(如“三通一平”、伐树等)及其他原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任务。在招标文件中预先加以说明,由施工单位来代办,在编制标底时应该加入此项费用。
5、标底要合理考虑现场条件和合理的施工方案
不同施工现场的条件,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在编制标底时,应对现场实际情况认真了解,考虑由于自然条件导致的施工不利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把标底的编制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
编制一个比较理想的标底,要有一个比较先进、比较切合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合理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安排、施工总平面布置和施工资源估算,要认真分析国内的施工水平和可能前来投标的施工单位的实际水平,从而采用比较合理的编制依据。
四、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价格的确定
(一)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价格分类
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价格包括标底价格、投标价格、评标定价、直接发包价格、合同价格和竣工结算价格。现简要介绍如下:
1、标底价格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标必须设有标底,但也没有禁止设置标底,相反,对“设有标底的”,还提出了“必须保密”的要求,也提出了评标“应当参考标底”的要求。所以标底价格是法律许可的,也是我国工程界习惯使用的。
标底价格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不是交易价格。招标人以此作为衡量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的一个尺度,也是招标人的一种控制投资的手段。所以设置标底价格使评标人有依据,对招标人控制投资效果有利。我国自试行招标承包制以来,一直坚持设置标底,今后设置标底仍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所以,我们应当重视标底价格的作用,研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的方法和正确使用标底价格。
招标人设置标底价可有两个目的:一是在坚持最低价中标时,标底价可作为招标人自己掌握的招标底数,起参考作用,而不作评标的依据;二是为避免因标价太低而损害质量,使靠近标底的报价评为最高分,高于或低于标底的报价均递减评分,则标底价可作为评标的依据,使招标人的期望价成为价格控制的手段之一。根据哪种目的设置标底,要在招标文件中作出交代。
编制标底价可由招标人自行操作,也可由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操作,由招标人作出决策。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精神,标底编成以后,无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编制标底应根据图纸的详略程度,选择适当的定额进行计量和计价,或按适当定额计量(量价分离时),按价格信息或价格指数计价。根据改革的趋势和建立市场经济的要求,由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标底,用概算定额和价格信息为依据编制标底是发展方向。《办法》第六条规定: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2、投标报价
投标人为了得到工程施工承包的资格,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估价,然后根据投标策略确定投标价格,以争取中标并通过工程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因此投标报价是卖方的要价,如果中标,这个价格就是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确定工程价格的基础。
如果设有标底,投标报价时要研究招标文件中评标时如何使用标底:一是以靠近标底者得分最高,这时报价就勿需追求最低标价;二是标底价只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但仍要求低价中标,这时,投标人就要努力采取措施,既使标价最具竞争力(最低价),又使报价不低于成本,还能获得理想的利润。由于“既能中标,又能获利”是投标报价的原则,故投标人的报价必须有雄厚的技术和管理实力做后盾,编制出有竞争力、能盈利的投标报价。
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应是企业定额,该定额由企业自己编制,是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体现。企业定额应具有计量方法和基础价格,报价时还要以询价的办法了解价格信息,对企业定额中的基础价格进行调整后使用。编制投标报价之前还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以满足《招标投标法》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办法》第七条规定:投标报价应当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综上所述,投标报价是承包人自主定价的一个步骤,是实现市场调节价的一项内容。可以由承包人自己编制报价和投标书,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编制,承包人自行决策。
3、评标定价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所以评标的依据一是招标文件,二是标底(如果设有标底时)。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一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这第二项条件主要是说的投标报价。
这里有个“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即是说,中标价必须是最低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那么成本是多少呢?如果设有标底的,可以用两种办法确定:一是标底价扣除招标人允许投标人获得的利润(或类似工程的社会平均利润水平统计资料);二是把计算标底时的直接工程费与间接费相加便可得出成本。如果不设标底,难以用一个数字代替水平。这是因为,成本是在施工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之和,它带有个性,即不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其消耗水平是不同的,成本也不一致。招标人也无法确定一个代表社会平均水平的成本,于是在评标时,只能由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根据报价的情况,把既是低标,又与大多数投标人的报价相差甚远,其施工组织设计中又无具体措施的,认为是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者,予以剔除;或专家根据经验判断其报价是低于成本的(这较难实施)。否则便不能认为哪个报价是“低于成本的报价”。
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
中标者的报价,即为决标价,即签订合同的价格依据。所以招标投标定价方式也是一种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在定价的过程中,招标文件及标底价均可认为是发包人的定价意图;投标报价可认为是承包人的定价意图;中标价可认为是两方都可接受的价格。故可在合同中予以确定,合同价便具有法律效力。
4、直接发包价格
直接发包价格是由发包人与指定的承包人直接接触,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签订施工合同,而不需要像招标承包定价方式那样,通过竞争定价。直接发包方式计价只适用于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如军事工程、保密技术工程、专利技术工程及发包人认为不宜招标而又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招标范围)的规定的其他工程。
直接发包方式计价首先提出协商价格意见的可能是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也可能是承包人提出价格意见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中介组织进行审核。无论由哪一方提出协商价格意见,都要通过谈判协商,签订承包合同,确定为合同价。
直接发包价格是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5、合同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的确定,有如下3种: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①固定合同价
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
1)固定合同总价
它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所以,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也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这类合同价可以使发包人对工程总开支做到大体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资金的使用。但对承包人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物价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及其他意外困难等,因此合同价款一般会高些。
2) 固定合同单价
它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而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②可调合同价
1)可调总价
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总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定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作相应调整。可调合同价使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
2)可调单价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③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合同价。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这种合同价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支付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施工管理费等按实际直接成本全部据实补偿,同时按照实际直接成本的固定百分比付给承包人一笔酬金,作为承包方的利润。
这种合同价使得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及付给承包人的酬金随工程成本而水涨船高,不利于鼓励承包方降低成本,很少被采用。
2)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这种合同价与上述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价相似。其不同之处仅在于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酬金是一笔固定金额的酬金。
采用上述两种合同价方式时,为了避免承包人企图获得更多的酬金而对工程成本不加控制,往往在承包合同中规定一些“补充条款”,以鼓励承包方节约资金,降低成本。
3)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
采用这种合同价,首先要确定一个目标成本,这个目标成本是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单价表编制出来的。在此基础上,根据目标成本来确定酬金的数额,可以是百分数的形式,也可以是一笔固定酬金。然后,根据工程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另外确定一笔奖金,当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承包人除从发包人获得实际成本、酬金补偿外,还可根据成本降低额得到一笔奖金。
当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时,承包人仅能从发包人得到成本和酬金的补偿。此外,视实际成本高出目标成本情况,若超过合同价的限额,还要处以一笔罚金。除此之外,还可设工期奖罚。
这种合同价形式可以促使承包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而且目标成本随着设计的进展而加以调整,承发包双方都不会承担太大风险,故应用较多。
4)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在这种合同价中,首先要确定限额成本、报价成本和最低成本,当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时,承包人花费的成本费用及应得酬金等都可得到发包人的支付,并与发包人分享节约额;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最低成本和报价成本之间,承包人只能得到成本和酬金;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报价成本与最高限额成本之间,则只能得到全部成本;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最高限额成本时,则超过部分发包人不予支付。这种合同价形式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并能鼓励承包人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
(六)竣工结算价格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①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③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④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⑤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牛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1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竣工结算价格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确定的。固定价格合同的竣工结算价格就是合同价格;可调价格合同的竣工结算价格是合同价格加(减)调整部分;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竣工结算价格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在竣工结算计价时,应清算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已抵扣的预付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
以付款方式进行划分,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
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
①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
②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
③风险很大的项目。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合同计价方式时,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工程计价的有关管理规定,确定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但是,从我国工程造价的改革趋势看,将来单价合同也会不断增加。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合同类型的选择,这里仅指以付款方式划分的合同类型的选择,合同的内容视为不可选择。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
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工期较短,则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由于选择总价合同业主可以不承担风险,业主较愿选用;对这类项目,承包商同意采用总价合同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这类项目风险小,不可预测因素少。
如果项目规模大、工期长,则项目的风险也大,合同履行中的不可预测因素也多。这类项目不宜采用总价合同。
2、项目的竞争情况
如果在某一时期和某一地点,愿意承包某一项目的承包商较多,则业主拥有较多的主动权,可按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行选择。如果愿意承包项目承包商较少,则承包商拥有的主动权较多,可以尽量选择承包商愿意采用的合同类型。
3、项目的复杂程度
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则意味着:①对承包商的技术水平要求高;②项目的风险较大。因此,承包商对合同的选择有较大的主动权,总价合同被选用的可能性较小。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低,则业主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拥有较大的主动权。
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序
如果单项工程的类别和工程量都已十分明确,则可选用的合同类型较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以选择。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已详细而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的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则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此时单价合同为最合理的合同类型。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和工程量都不甚明确,则无法采用单价合同。
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
项目的准备包括业主的准备工作和承包商的准备工作。对于不同的合同类型他们分别需要不同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总价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低,成本加酬金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高。对于一些非常紧急的项目如抢险救灾等项目,给予业主和承包商的准备时间都非常短,因此,只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反之,则可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形式。
6、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
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地区的政治局势是否稳定,经济局势因素(如通货膨胀、经济发展速度等),劳动力素质(当地),交通、生活条件等。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恶劣则意味着项目的成本高、风险大、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承包商很难接受总价合同方式,而较适合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之,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一般情况下是业主占有主动权。但业主不能单纯考虑己方利益,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种因素,考虑承包商的承受能力,确定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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