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也在不断加快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各国政府、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和鼓励也愈加重视。在众多的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措施中,《反垄断法》有着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
笔者对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进行了研究,对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提出了一些有意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对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于目前我国发垄断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在第三部分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中小企业、保护制度、公平竞争
一 当前中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现状分析
中小企业是我们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我国的经济发展比较特殊,行政垄断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程的一种特有行业弊端,在我国的经济转型过程中,行政垄断的状态依然会长期存在下去,它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会带来很多的危害。
近些年,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也在不断加强,《反垄断法》在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上有着重要的意义。中小企业在经营发展的道路上,可以依靠法律保护为依据,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化和合理化。
(一)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
中小企业并没有绝对的概念或者标准,而是一种具有时空、地域等相对性特点,所以不同国家、地区对于中小企业有着不同的解释和规定,此外,即使是在一个国家的同时期,对于各产业的中小企业的界定,也会随着实际情况而出现许多不同的标准。
总体来说,目前世界范围内,对于中小企业进行界定时,一般所采取的标准可以分为质和量这两类标准。
所谓“质”的标准,是指从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的方面分析企业在所处行业中的地位,以此推断企业规模的标准;“量”这一标准主要体现在统计上,比如员工人数、资本总额、年收入总额等,并以资本的多少来推断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目前世界各国纷纷根据自己国家的传统以及经济体制的特点,采用其中一个标准,或者同时、分类使用两种标注来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在定义中小企业时所采取的标准各具特点,但是,总体上均表现出了以下共同的特征:
1·本国具体的国情是界定中小企业时的基础标准。如果界定中小企业时,不能客观的考虑到本国的实际国情和经济环境,那么根本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对中小企业提供帮助和扶持更是无从谈起。
2·界定中小企业时要具体区分。界定一个企业是否是中小企业,绝对不能是笼统的主观判断,这样根本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所以,应该从多方面对其加以考虑,包括市场地位、员工人数、资本总额、营业总额、营业收入等各种因素。
此外,在界定时,应该对企业所处的行业进行分析,这样不仅有利于对其的界定,还有助于采取更有效地办法来对其实现扶持。
3·对与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要随着社会的改变而发展。在当前社会经济日益飞速发展的今天,中小企业也随之产生新的变化,表现出新的特点,所以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二)反垄断法的地位及性质
反垄断法的制定目的就是保护市场的公平、公正竞争,防止大企业滥用市场地位,祈祷维护健康市场秩序的作用。
中国的反垄断法制度中的基本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垄断法》,在2007年8月30获得通过,与次年8月1日其正式施行,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有关发垄断法适用的司法解释,从此,中国发垄断法律制度基本上构建完成,其执法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各部委机关。
由此可见,反垄断法在实质上,就是一部以维护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独立经济法律门类。
此后,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极为有利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并且逐步发展为“经济宪法”和“经济法核心。比如,在2013年1月份,国家发改委就根据反垄断法,对韩国三星、LG等公司开除了3.53亿元人民的反垄断罚单。
(三)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保护的理论基础
市场经济最为根本的属性就是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经济学中最为重要的基本范畴之一。所谓垄断,是相对于竞争的概念,指的是占据垄断地位的经济体通过自己的资本实力和优势对市场中竞争者加以约束,限制其他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甚至迫使其推出市场竞争,从而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绝对优势地位。
所以,保护大量中小企业的存在并且促进其繁荣发展是抗衡大企业垄断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市场正规、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必须要人为干预被大企业所控制的市场机制,对占据略势地位中小企业加以保护,使得资源能够得到有效配置,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发展。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反垄断和对中小企业的保护需要政府专门给予立法,成为保护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
而以此为目的的反垄断法,首要的价值便是维护竞争,是所有反垄断制度、手段的基础。如果任由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展开以垄断为手段的排挤和竞争,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必然无法正常的生存和发展,极大的扭曲了市场的竞争机制。
所以,维护市场经济中的各个主体之间真正自由的发展,维护市场主体间展开公平的竞争秩序,才是反垄断法的最高价值,而要达到这一价值,最为基本的做法就是保护中小企业。
所以,不论是从经济基础还是法律基础上看,反垄断法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都符合反垄断法的价值体系,也是应有之举。
(四)其他各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保护的现状分析
各国中小企业都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如何保护好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竞争市场,一直都是各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本篇就美国、日本、德国这三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应用发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的现状进行探讨,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建设和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机制的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1·美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美国从1879年开始,进入了经济集中时期,过度的集中给美国中下层人民年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痛苦,针对这些,美国在分别在1890年和1914年通过了《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在政府设立了独立的委员会,以达到阻止市场不合理的价格波动,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2·日本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主要方式是对大企业进行解构,从而减少对中小企业的威胁。通过颁布实施《禁止垄断法》来对国内的垄断企业进行控制,保证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同时对于中小企业的豁免性,通过:《中小企业协调组织法》、《小规模企业共济法》等法律条例,来进行了补充加强。
3·德国发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德国历来十分重视市场的自由竞争,并且以此为目的,制定了非常完善的《反对竞争法》这一反垄断性质的法律,并以此法为基本,组建了一整套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机制。
德国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制度非常完善,甚至专门划出一定的市场空间作为中小企业的市场空间,如果大企业试图进入这一市场空间,将会受到发垄断法律和相应秩序的严厉制裁。
二、当前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所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虽然反垄断法和针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制度都是基于同一目标,即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而设立,但是这并不代表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冲突,在实际的操作中,两者之间经常表现出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冲突,给当前反垄断法和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制度的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 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特殊保护的体现和规定
通常,反垄断法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主要依靠两种基本途径:首先是限制垄断尤其是非法垄断的产生,主要是沿革限制大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以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其次,是对中小企业的管制在某些层面上给予某种程度上的放松。
两者相比较而言,第一种方法能从根本上改善中小企业的竞争环境,但是,这种系统性工程却不能确定时间和效果;第二种方法能够更为直接和迅速的实现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所以目前世界各国都以立法的形式将其体现出来,这也就是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特殊的保护制度。
(二、)现实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冲突和问题
目前,中国的发垄断法和中小企业保护制度已经得到基本建立,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反垄断发和中小企业保护制度较西方发达资本国家,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最为重要的,就是两者的冲突问题。
1·合并规制中所存在的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在合并规制之中都采取了事前申报制度,其目的就是在于监督大企业的违法垄断行为,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却出现了排除对中小企业的合并进行监管的另一极端。
这就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中小企业在实现合并之后,是否继续运用发垄断法对其进行监督?相关的反垄断机构是否在合并行为结束后对其市场效果加以判断,中小企业合并之后是否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市场竞争,进而产生新的垄断?这都是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
但是现在,世界范围内对这种情况尚无有效的预防和解决机制。
2·适用限制竞争协议时所存在的问题
现在经济学界所称的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主体,依靠协议、决议或者默认等方式,联合对市场采取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一行为对市场的自由竞争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所以,对于这种行为的限制,一直是反垄断发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中小企业保护的重要手段。
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却存在着中小企业之间采取限制竞争协议的方式来获取市场份额,和大企业一样,中小企业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也是协调产量、同时调整价格等,进而通过限制竞争获得垄断的暴利。
这种行为无异扰乱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但是有碍于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大多数国家对于这种行为采取了默认的态度。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从长远开,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如果纵容中小企业过多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而不是立足与生产和创新,这不仅会给现存的社会经济秩序带来危害,还会对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买下埋下危机。
3· 和对自由竞争政策的冲突
反垄断法给予了中小企业特殊的保护制度,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是某种程度上限制竞争,为了实现其他的社会价值目标而损害了竞争政策,这也是现代经济生活中适用发垄断法和中小企业保护机制所带来的一大问题。
当国家启动反垄断发和中小企业保护机构对于某一中小企业采取补贴、税收优惠政策时,表现上是给予了特定主体以更好的竞争、发展环境,但是就实质而言,却造成了不不同产业之间的不公平,甚至在国际市场中产生垄断。
对于这点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学界最为关注的问题,只有真正的掌握其中的平衡,既能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有能限制新的垄断产生,才能在根本上有利于中国经济走入全球化的舞台之上。
三、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的法律思考
(一)对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目前在我国尚无防止中小企业利用国家政策优惠和财政倾斜政策、相互之间订立限制竞争协议,进而获取不正当竞争带来的垄断暴利的相关法律。所以,想要解决这一问题,避免利用发垄断来建立新的垄断,必须在制度上加以沿革限制。
作为垄断产生的基本形式企业合并,处于防止经济实力过度集中继而改变市场竞争结构的需要而加以沿革的规定。根据目前我国现实的经济情况,应该把企业合并的重心放在竞争性行业,尤其是一些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应市场规范不完善或者市场极易出现波动的领域之中。
这样即限制了垄断,达到对中小企业加以保护的目的,维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在某种程度上也避免了新的垄断形式的出现,在根本上达到反垄断法和中小企业保护制度的目的要求。
此外,在对企业合并进行监管的过程之中,对于刚开始起步、前景较好并无前科劣迹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放宽,甚至是某种形式的鼓励,比如对于中小企业间的登记制度给予法定豁免。
当然,这些政策上的优惠和管理上的适当放宽并不意味着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管制出现松动,恰恰相反的是,这正是对中小企业提出更为沿革的要求,执法模式从事前监管向事后追究开始转变,这无疑增加了中小企业的压力,但从根本上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从源头上建立起正常、有序的竞争环境。
比如,应当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评估制度,建立专门行政管理机构,明确详细、科学的中小企业鉴别标准,并且在保证市场公平的前提下,适当减少行政手段的干预,使得中小企业能够真正和其他经济体展开透明、公正的竞争。
此外,对中小企业保护不仅局限在政策照顾,应该全套的扶持政策,比如我国行政机关采取战略引导、经营扶持等各种国家政策,可以帮助中小企业迅速发展,也可以使国家有关部门能够迅速发现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对垄断的限制都是极为有利的。
(二)对于有关法律规定的若干建议
就像人的左右手一样,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密不可分的整体,两者必须协调统一发展,二者不仅缺一不可,而且发展不平衡也会导致许多问题的产生。
如果法律法规的建设不够完善,那么对于反垄断法的依赖就会过于严重,导致我们只能用“网开一面”这种权宜之计来维护中小企业的竞争力,这不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言在根本上违背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由竞争的宗旨。
所以,国家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借鉴各国成功经验,加快各种法律法规的出台速度,包括限制不正当竞争、垄断、防止新垄断产生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此外,在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上,国家也应该出台一些列的促进性法律,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针对中小企业颁布的《振兴经济资金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基本法》等各种专门法律所构成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此来和自由竞争之间的矛盾。笔者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可以对某个行业的中小企业现状进行具体立法,这样不仅可以科学化的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而且可以避免对其他行业的影响。
除此以外,整个国家法律制度,包括有关企业登记、破产、交易,以及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在内的社会福利制度,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防止垄断的发展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中小企业,也应该自觉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完善自我发展能力。
结语
现在,利用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唉的共识,其最终目的在于维护正常、健康的竞争环境,从而从基础上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蓬勃发展。
所以,在我国改革开发日益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发垄断法的“市场经济大宪章”的作用变得尤为重要,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最终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薛姣:《<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36期;
2、单盈:《各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比研究》,《现代商业》2008年,第9期;
3、时寒冰:《<反垄断法>是一块大饼》,《董事会》,2008年,第9期;
4、紫石:《<反垄断法>剑指何方》,《产权导刊》,2008年,第11期;
5、姚琪:《论中小企业联合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大众商务》2009年,第26版;
6、何燕燕:《论我国兼并审查中的利益协调机制》,《法制与社会》2009,第26期;
7、郭翠翠:《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
8、韩亮:《论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21期;
9、张金明:《反垄断法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现代商业》2009年,第35期;
10、邢茵:《从中小企业发展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国科技博览》2010年,第12期;
11、河津:《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保护政策研究》,《商品与质量》2012年,第6期;
12、王帅:《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保护若干问题研究》,《大江周刊》2012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