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程款拖欠一直是我们经济建设中的一大“顽疾”。拖欠工程款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还导致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的发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生,扰乱建筑市场的重大障碍,到了非整治不可的程度。
本论文从深入细致的调查入手,探究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根源,从而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重点研究了如何建立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欠薪问题的解决机制。
关键词: 工程施工款,施工款拖欠,拖欠原因分析,防治拖欠对策
一、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是我国建设领域出现的一种怪现象。它是指发包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工程款的现象。应该支付的工程款项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后应支付的工程款项。进入新世纪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更是愈演愈烈。尽管我国建筑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我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却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扰乱建筑市场,损害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威胁社会安定团结的重大问题。目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乃至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先后对此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综合有效措施,研究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为此,国务院多次要求彻底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彻底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本论文的研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并以此为指导方向进行的。
本论文从调查入手,探究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根源,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重点研究如何建立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欠薪问题的解决机制。因此,本课题的研究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多年来,巨额工程拖欠款已成为制约中国建筑企业发展的最大难题,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步履维艰。这一难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关系到进入中国建筑施工企业能否在国内外立稳脚跟,能否继续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生产之前的最后阶段。
目前,建筑市场混乱,施工队伍繁多,僧多粥少,鱼目混珠。工程分包和层层转包现象严重,并出现了重大的质量事故。因此,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建筑市场及建筑队伍的清理整顿,尤其是那些经营管理水平差,质量低劣的施工队伍,应坚决予以清理。同时应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和文件,把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置于公平的交易环境中,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相关制度已经基本完备,各个领域一切有风险的行为的预防主要依靠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和保障体系来预防,如果发生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受损人保护。美国的建筑工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工程保证担保制度(Bond of Works)和工程保险制度(Engineering Insurance)。工程保证担保和工程保险也是工程风险转移的两个主要途径。无论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没有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或者没有取得相应的保证担保,就无法取得工程合同。建筑工程社会保障不仅成为强制推行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建设主体各方普遍遵循的惯例准则。
(三)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论文在对工程款拖欠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系统分析的基础之上,针对性的提出了防治的对策。其中,本文根据对拖欠款原因的分析,逐条提出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整体方案,主要解决建筑市场供求失衡状况,健全相关法律,加强企业管理,发挥政府作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措施,解决已经拖欠的工程款等问题。
本论文采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探索研究对象基本规律的同时,注意研究方法体系的形成。特别是从信息经济学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经济学层面的解决方法并落实到实际当中,最后针对某些关键问题: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何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如何通过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防范拖欠工程款的风险等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工程款拖欠的基本概念
(一)工程款拖欠的特点
我国拖欠工程款有如下一些特点:从行业上来看,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问题十分突出。从地域上来看,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较之其他地区拖欠现象更为严重。从拖欠的类型上来看,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比较严重。当前,在“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吸引”下,很多政府甚至采取负债式的发展模式。因此,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现象较之其他更为严重。从拖欠的主体上来看,在当前“拖欠有理、拖欠有利”风气的影响下,再加上民营企业自身资金相对缺乏,导致了民营企业拖欠工程款呈上升趋势。从拖欠对象上来看,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缺乏市场意识,更缺乏工程风险防范意识,再加上其自身管理体制的落后,自然成为被拖欠的主要对象。
(二)工程款拖欠的法律界定
根据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工程款拖欠是指:已经竣工的工程和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标准认定:1.已竣工结算。2.已竣工未结算。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56天后,发包人尚未按合同结算支付的工程款。3.工程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承包人已经按合同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42天后,发包人尚未组织验收,已经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尚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合同未作约定的,经承发包双发共同制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尚未投入使用的,要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办法认定的工程欠款。4.在建工程拖欠。工程施工中,因变更承包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对已完成工程量经承发包双发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由承发包双发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过程欠款[1]。
(三)工程拖欠款的现状
2003年1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提出3年内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从此,拉开了由国务院牵在全国范围内整治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序幕。虽然,整治拖欠工程款问题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已经形成的工程欠款最大限度的清欠以及如何防治新的拖欠的产生,依旧是个问题。
三、工程施工款支付的相关成因
(一)施工企业工程款拖欠款现状分析
1、工程拖欠款逐年增加,长期挂账难以清结。应收账款成为施工企业总资产中比重最大的一块,造成极为普遍的资产虚高、利润虚假的现象。2、围绕施工企业的工程拖欠款,形成大量的“三角债”,许多债务纠纷造成了社会信用关系的极大扭曲,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3、施工企业在夹缝中生存。利润丧失,信用降低,正常经营举步维艰,严重影响了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4、引发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二)施工企业工程拖欠款形成原因分析
1、从政府管理部门角度分析,有的地方政府受错误政绩观影响,盲目攀比,搞“业绩工程”“形象工程”为了出政绩,许多项目仓促上马,甚至盲目扩大预算,搞“无米之炊”。要么分文不出,要么要求施工企业部分垫付,给施工企业造成巨额欠债经营。2、从建设单位角度分析、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只要有工程,即使“垫资”“带资”也承建,当工程项目到了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时候,发包方没有资金,施工单位即使不愿施工,但由于已投入了不少资金,此时撤出损失会更大,也只能一垫再垫,继续施工,从而致使施工单位资金短缺,并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企业发展。3、施工单位风险意识淡薄。施工单位风险意识差,对应收工程款的账龄分析、风险程度缺乏辅助管理。不注重对企业自身综合营运,只重视找工程抓项目,片面追求“高产值高利润”能力和资产变现能力的考核分析,不按制度建立坏账准备金风险制度,对应收工程款的计算期、分别超期多长、有无超过诉讼期等问题模糊不清;对客户的资信程度、经营状况不了解;另外,施工单位由于承建项目的地点不同,往往一个地方工程结束了,没有任务就再换一个地方,存在不理坏账现象,造成往来账款管理混乱。
[1]参见,肖元真,刘砚,谢一臻。《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危害和解决方法》。宁波经济丛刊,2004,
四、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及对策
(一)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单位将工程款如数付给了施工企业,而由于承包商或包工头恶意拖欠,私吞农民工血汗钱;二是建设单位不按期将工程款付给施工企业,造成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使农民工无法按时拿到工钱,据统计,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只有15%属于恶意拖欠,其余85%都是因为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所以农民工工资拖欠是工程款这个再无大链条中的一环,其根源是工程款拖欠。而工程款拖欠的根本原因是整个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混乱,信用缺失现象严重。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策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长效的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1、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一是加强建筑工程开工审核。开发商的建筑资金不到位,绝不能开工。二是从源头上堵漏,加强对新建项目审批和工程管理,对于拖欠严重的企业,要规范其行为,停止他们上新的项目。2、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制度是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手段。规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按中标价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3、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制度,强制用工单位和个人必须签订公平有效的劳动合同,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4、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通过信用体系网络把违规,不讲诚信或对偿还工作进展缓慢的企业或个人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应让他们进入黑名单,取消他们的行业准入资格,让他们永远丧失承包工程资格。对在限期内拒不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对逾期未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又发生新的拖欠的建筑企业,禁止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投标,必要时可责令其停工整顿,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进行严厉处罚。5、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填补制度缺失。要及时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把解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落实到实处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个人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打击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个人和单位力度。6、加强部门间的联动配合。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五、工程款拖欠问题的防治对策
(一)以法律为视角的防治对策
1、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款性质不易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自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实施以来,这个法条就备受人们的关注。从字面意思上来看,似乎是一条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条文。但是,仔细研究,其本身的操作性不强。因此,被很多人称之为中看不中用的“休眠条款”。
2、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目前,在对拖欠工程款的发包方的处罚上,主要还是对其处以与其他拖欠款数额成一定比例的处罚为主。而单纯的处罚数额,相对于发包方拖欠的巨额工程款来说却只是“冰山一角”。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和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面前,拖欠工程款似乎早已成了“情理之外”、“意料之中”的事情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只有通过对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采取多种处罚形式,增加其违法行为的成本,才能真正对工程款拖欠问题的预防和治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3、完善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综上所述,我建议,承包商的付款担保制度有必要参照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中强制担保的方式,使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建设工人所得的价款和各种费用得到真正的保障。从而,对工程款的拖欠现象起到有效的防治作用。
4、完善执行措施
解决工程款拖欠的问题,在以法律为视角的防治对策上,主要包括立法和执行两个方面。本部分是在上述完善相关立法之后,针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展开的论述的。
通过实行以上措施,使那些欠款不还却要挥霍的被执法人受到道德谴责和舆论谴责,增加其违法行为的信用成本,以督促他们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清偿债务。
(二)以其他为视角的防治对策
1、对合同实施的各个阶段加以有效的管理
除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外。如何对合同加以有效的管理,如何应用《合同法》中赋予承包方的权利,对预防工程款拖欠的发生也是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2、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
在上述已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前提下,在法院执行措施不断改进的前提下,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建筑市场监管是否有力、监管是否到位、执法是否严格等这一系列因素都关系到能否有效的避免工程款拖欠的发生。
3、培养复合型的建设监理人才
目前,监理从业人员中,主要还是由从事工程技术设计、施工以及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与工程经济人员构成。而现实中,建设监理工程师单一的学科背景很难胜任前面所讲的投资监控、工期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这一系列工作任务。因而,社会真正需要的,承包方与发包方更欢迎的应该是那种既懂工程技术又具备法律知识的复合型的建设监理人才。
随着建设监理工程师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大批既懂技术又熟悉法律法规的复合型监理人才的出现,工程款拖欠的问题将会在整个建设工程中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
六、结束语
今天的建筑市场,不论是从投资主体、投资规模,还是管理体制上来讲都已经发生并且继续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在这一系列的变化中,工程款拖欠一直以来都是建筑业的一个顽疾,并且已经使中国的建筑企业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更为严重的是,工程款拖欠对整个建筑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都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影响。
论文在对工程款拖欠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系统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了防治的对策。其中,以法律的防治对策为主,并辅助于其他的防治措施。在此部分的论述中,我特别提出了通过建立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曲线”预防。以及通过培养复合型建设监理人才,起到在整个建设工程中的防治作用。
可以预见,工程款拖欠这个社会顽疾在短期内仍将存在。因而,如何有效的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依然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由于时间的仓促和我理论知识的缺乏,本文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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